(浙江师范大学 浙江 金华 321000)
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普及,依托电脑、手机等媒介出现的自媒体改变了传统媒体的格局。“自媒体”(We Media)是普通大众经由数字科技强化、与全球知识体系相连后,一种开始理解普通大众如何提供与分享他们自身的事实、新闻的途径。简言之,自媒体为普通大众提供了低门槛、快捷、直接、迅速的发布信息、发表看法和意见全新平台,诸如微博、微信、贴吧、论坛等。然而当每个人都能成为不受限的信息发布者的时候,不可避免会出现以自媒体为平台的名誉侵权事件。
近年来,网络环境随着发展变得更为多样和复杂,由于自媒体的使用不当导致的名誉权侵权问题也随之突出。以“微博侵权第一案”为例,2013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确认360公司董事长周鸿祎涉案7条微博言论构成对北京金山软件有限公司的名誉侵权,赔偿金山软件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五万元,并同时要求其在各大门户网站的首页连续7天发布道歉公告。案件过程不再赘述,这是一例从微博上的口水仗转到传统战场——法庭的影响力很大的名誉侵权案件,除此之外,还有宋祖德博客文章侵害谢晋名誉权案件等等。当然现实中不少自媒体名誉侵权案件的影响力不如上述案件,但可以肯定的说这种侵权方式在日常生活中不断的普遍。自媒体平台上的用户发布信息可以说是零成本的,平台本身的特性使得用户能很好的隐藏自己的信息,无论主观故意或过失,不免会侵犯到他人的名誉权,而彼此之间的互动为权利救济增加了不小的难度。自媒体发展的迅速和其日益复杂的环境,需要更直接的法律规制和平台治理,此类名誉侵权问题的探究应受到重视。我国现有法律虽然在宪法、民法和刑法上都对名誉权有所规定,但网络世界发展迅猛,传统保护名誉权的立法存在一定滞后性。
讨论自媒体名誉侵权问题,不得不先探究大环境下的网络名誉侵权的法律规制。互联网起步较早的发达国家和地区对网络名誉侵权的研究较之我国更为深入。英国的诽谤法不仅作为现实生活中名誉权保护的依据,同时被网络名誉侵权受害人当作解决纠纷的武器。而美国对网络名誉侵权的保护受限与宪法修正案。韩国2002年开始实施网络空间后台实名制度,并通过多次修改《信息通信网法》,修订并引入临时措施制度、网络纠纷调解制度、设立网络名誉毁损罪来规制网络使用人的侵权等行为。相比较而言,英美法系区分不同主体,倾向于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大陆法系则更看重名誉权是否受到侵害。
自媒体诸如微博、微信等的高速普及是近几年发生的,因此法学理论界对此类问题更多的还是讨论新闻侵权和网络侵权问题,如杨立新的《侵权责任法》一书中对网络服务商的责任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并对法条做出来进一步解释,他认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对用户发布的信息没有事先审查的义务,《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中提到的“知道”给出的解释是“己知”。①唐先锋在其主编的《特殊领域侵权行为专题研究》一书中对网络侵权问题的有关概念、性质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完善国内网络侵权立法体系的相关建议。王利民教授认为网络环境中的人格权侵权有着特殊性,建议在人格权法中增加关于网络侵犯人格权方面的具体规定。②鉴于自媒体侵权与传统侵权模式的差异,以及在网络侵权过程中自媒体的特殊性,对自媒体平台上的名誉权侵权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
自媒体参与群体很广泛。自媒体的进入门槛很低,在网络普及的今天,可以说只要有移动设备,并具有最基本的使用技能就可以发布信息和获取信息。基于这一特点,自媒体的参与群众可以是各个年龄段,各个行业,涵盖社会生活中的绝大部分人。自媒体参与群众的广泛性带来的是信息的多样、复杂和真假难辨。参与群众本身不同的思想水平、道德修养和法律素养,在面对信息时的不同反应以及虚拟的身份代号,可能会导致评价的失衡,进而引发言语的冲突和对名誉权的侵害。同时自媒体信息发布的成本较低。以微博为例,用户发布信息是不需要成本的,而用户对于自己的信息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同样是低成本的。由此导致名誉侵权的问题屡见不鲜。最后自媒体信息阅读具有一定意义上的强制性。自媒体的传播方式改变了传统的由点到面的单向传播模式,采用点到点的双向传播模式,同时一个点后又连接着不同的点,以此构成庞大的网状传播结构。同样以微博为例,微博的“博主——粉丝”模式,使得无论粉丝是否感兴趣,博主的信息都会源源不断的进入粉丝的视野,这是传统媒体在资源有限、高竞争的条件下所无法达到的。这样的结构具有“强制阅读”的功能,足以改变普通公众的信息偏好,有利于将个人关注转化为公共关注,甚至将“非新闻”转化为“新闻”。而这一特性让本来处于半隐蔽状态的信息变得透明化,信息被知悉的可能性加大,使侵权危害从网络向现实转化的可能性更大。
自媒体平台本身的特殊性,造成了自媒体名誉侵权与传统名誉侵权的本质差别。网络是自媒体侵权的载体,这使得自媒体侵权及其迅速。自媒体参与主体广泛,一条信息发出后其强大的转载、评论功能可以让更多的网友分享信息。另一方面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便携式的设备使得信息发布、转载更加便捷,传播者与接受者的数量远超传统媒体。就以微博这个平台为例,无论是使用电脑或者手机,一条短信息或者评论的发布可以在一分钟之内完成。这些信息一般不须要经过事先审查,以极快的速度通过互联网传递给各个终端的用户。而这些有意或者无意的信息很可能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
网络所受到的限制较小,依靠网络的自媒体同样没什么限制。自媒体平台上的侵权内容可以肆无忌惮的扩散到网络覆盖的每个角落。首先侵权内容不需要传统媒体的层层审核的载体,其次自媒体平台上海量的信息数目使得网络监管者不能及时发现带有侵权性质的内容。等到监管者处理侵权内容,已经产生了一定的时间差,而这种滞后性,给予信息生存极大的空间。信息的传递往往是裂变式的,即使抓到了源头,也难以阻止知悉人数指数般的增长。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自媒体名誉侵权是无休止性的,只要传播网中还存在一条信息链,名誉侵权就将延续下去。
大量群众参与自媒体的同时,自媒体也在通过不断的信息交互满足群众的好奇心,这意味着自媒体平台上的信息一经传播,覆盖范围是极其广泛的,简言之信息会在短时间内被大部分人知晓。信息的迅速传播会造成影响的不可逆转。自媒体用户发布信息时往往不花费精力思考可能带来的后果只是单凭当下的所思所想,而一旦这些有损他人名誉的文字、图片传播开来,即使发布者事后发现有不妥之处,采取删除的手段,也不能轻易改变已经转发或评论过信息的人的态度,在现实社会中可能已经造成对被侵权人的社会评价的降低。自媒体平台上涉及到公众人物的信息较之一般群众会传播的更快,带来的影响也更大。但不可否认,无论是公众人物或是一般群众,因为隐去真实身份后的自媒体用户在对待信息的真假上比较随意言辞却更加犀利,所以被侵权人的身心往往会受到极大的伤害,产生严重的后果。即使侵权人澄清事实、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或者赔偿损失,带来的潜在伤害仍无法弥补。
要确定自媒体平台上名誉权的保护界限,首先要明确一个问题,即如何看待自媒体这个前提下名誉权与言论自由的关系。现实中,经常发生行使言论自由和维护名誉权产生冲突的问题。可以说自媒体名誉侵权相对于传统的名誉侵权本质上并无区别,但是由于人们保有和维护名誉的环境发生了变化,产生了其独特性。③自媒体较之传统媒体有着更宽松的言论空间,但发表个人见解和侮辱诽谤他人是有本质区别的。言论自由权利与名誉权两者之间的冲突从宪法学的角度分析是不同基本权利之间的冲突。由于宪法所保障的利益与价值的极端多元,基本权利的主张之间相互对立也是极为正常的现象。④如果强调对名誉权的保护,就必然要给网络言论自由设置边界,使人们在网络上发布信息变得更加谨慎,影响网络信息的自由传播和社会监督权利的行使。反之,如果过分强调保护网络言论自由,就要求权利人对网络上侵害名誉的言论加以容忍。因此,两者的协调显得尤为重要。
庞德关于利益衡量提出这样的原则:“我们应当将个人利益的要求放在更大的背景下考察,将他们至于某些社会利益之下,由此将个人的要求与他人的要求放在同一水平上考察”,“尽可能地保护所有的利益而尽可能少地损害利益全体,或者说尽可能少地损害整个利益体系完整”。⑤在自媒体名誉侵权纠纷中,应当考量是否包含公共因素以及相关公共因素所占的比重。如果其中涉及的公共因素占绝对的主导地位或者事件本身与多数人利益相关联,与公共利益关系紧密,应当更倾向于保护网络的言论自由,保障社会舆论监督权利的行使,使不同意见可以自由的表达。如果其中涉及的公共因素是次要的,更主要的是与公利害无关的私人事务,则更应倾向于保护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权利人只需要证明侵权行为符合名誉侵权的一般构成要件即可。同时还应当对侵权人和被侵权人的基本情况,侵权行为产生的影响力进行综合考量。
是否应该网络实名制一直是学者们的争论焦点,2017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网络安全法》,明确了“网络实名制”,即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全面网络实名制度在此之前只有韩国实施。2007年7月韩国通过了《信息通信网法》,正式实施网络实名制。这一制度规定,网民必须经过本人真实身份认证,才能在每日访问量大于20万人的媒体和访问量大于30万人的门户网站留言。然而,2012年韩国宪法裁判所全体审判官一致做出了“网络实名制”违宪决定,从而使引入仅5年的网络实名制将寿终正寝。网络实名制的施行,必然对解决自媒体名誉侵权主体的真实身份等问题有极大的帮助。但全面的网络实名制同样会妨碍言论自由并造成更多人的信息泄露。有学者认为,要保护网络安全,首先要保护网络说话者的权益。互联网是疏导社会矛盾的有效“排气阀”,而网络实名制则会堵塞这个“排气阀”,从而不利于社会矛盾的缓和。笔者认为全面网络实名制并无必要,可以考虑实行有限的网络实名制,对点击量超过一定数量的平台采取实名注册,即“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模式,在发生名誉侵权问题时,可以依法确认、披露其真实身份。同时,严格限制网站对网民个人信息的使用,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站的监督管理,督促其依法做好网站管理工作,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另一方面,为了保障网络的言论自由,对于其他一些平台实行匿名制,使得弱势群体可以通过网络维权,使得一些有想法的群众愿意表达自己的观点。
制止名誉侵权的发生,需要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使监管权力集中、监管职责明确。当前,自媒体平台的管理主要通过屏蔽不良言论的关键性字体,管理者人工监控进行。可以设立一个跨行业的、独立、整体的自媒体平台监管机构,用法律的形式明确该机构的职责及权限。同时重点实行对自媒体平台上的网络服务商的监管。相比较大量的自媒体用户,对网络服务商进行监管更容易实现,使服务商对自己的平台进行有效的监管,实现事前的资质审核管理,降低有关部门的压力。
制止名誉侵权的发生,不仅需要外部的监管机构,同时需要自媒体的内部审查。首先平台的管理员需要明确审查责任,要在言论自由和禁止侵犯他人名誉权之间做到合理平衡,在发现有侵权行为的同时,应立即保留下相关的证据并及时的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其次可以鼓励自媒体平台上的用户自发的进行审查,即建立侵权举报机制,鼓励用户对可能存在侵权的信息进行举报,共同维护自媒体平台的信息传播。最后可以建立平台综合管理考评系统,将平台诚信记录作为考评依据,来促进平台整体的诚信环境,并以此潜移默化的影响用户,在发布信息时三思而后行。
自媒体的迅速发展改变了人们传播接受信息的方式,也不断的改变着人们的交往和生活的方式,但是一种新兴事物的发展往往也会带来不小的问题和困扰。自媒体名誉侵权问题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誉权侵权在网络空间的延伸。在每次发布信息、接受信息的时候,名誉权都可能受到挑战。但相信每一次危机既包含失败的根源,又孕育着成功的种子,在不断的探索和改进的过程中,自媒体名誉侵权问题一定能得到较好的解决。
【注释】
①杨立新.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1.
②王利明.论网络环境下人格权的保护.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4.
③刘满达,孔昱.网络环境下的名誉权保护初探.浙江社会科学,2007,3.
④张翔.基本权利冲突的规范结构与解决模式.法商研究,2006,4.
⑤【美】罗斯科·庞德.法理学.廖德宇译.法律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