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民族大学 北京 100091)
新巴塞尔协议对资产证券化的要求更加系统和严格。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明确了资产证券化的概念和实质。新巴塞尔协议对资产证券化进行了严格的界定。新巴塞尔协议中的资产证券化品种包括:资产支持型证券、住房抵押贷款支持型证券、信用提升、提供流动性、利率互换或货币互换、信用衍生工具以及分档次抵补的担保等。
第二,明确了商业银行风险转移的操作要求。风险移转确认的实质就是判断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是否被转移以及转移程度,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减少单纯以资本套利为目的的资产券化业务,更全面真实的反映商业银行的实际总体风险。
第三,提出了对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最低资本要求,根据新巴塞尔协议,银行必须对他们所面临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持有监管资本,包括提供信用风险缓释、资产证券化交易、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自留次级档次的证券、提供流动性或信用提升等。
第四,对风险暴露的计量提出了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银行必须对他们所面临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持有监管资本。针对资产证券化风险资产总量计算,新巴塞尔协议提出了两种计量方法: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而内部评级法又可以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
第五,加强了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监管与信息披露。
对发起银行首先减少了商业银行的套利,在原巴塞尔协议体系下,商业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减少风险资产总量,提高资本收益率。但在新的巴塞尔协议框架下,对资产证券化的定义、种类和运作方式都进行了更为严谨的规定,特别是对资产证券化实质意义和风险的重视,这些都大大减少了商业银行的套利空间。其次,增加了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运本。第一,新协议需要更高的审核与管理成本;第二,更严格的金融监管以及信息披露也会增加成本。
对投资行来说,投资行会选择持有评级水平较高的证券。原巴塞尔协议中,无论风险如何均按10%的权重计入风险资产,这将会诱导投资行倾向于持有评级水平较低的证券以得到更高的利率回报,因此,逆向选择较为严重。
避免资本套利是新资本协议对证券化监管框架的一个基本出发点。而资本套利是之前传统资产证券化的一个重要动机,因此,新协议的实施将会降低基于此目的而设计出来的传统证券化产品。另一方面,新协议鼓励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使用内部评级法所需持有的监管资本将少于使用其他方法所持有的监管资本,这样就产生了新的监管资本套利机会。即可以通过采用适合运用内部评级法的合成资产证券化产品设计来降低监管资本要求。
在原先对证券化产品的定价模型中,主要是通过证券化对象预期所产生的现金流贴现进行定价的,对证券化对象产生的现金流的风险在定价中反映不足。新资本协议相对老资本协议而言,对风险的重视程度大大加强,提出了按照风险配置资本的要求,从金融产品定价来说,一个金融产品的价值大小不仅仅取决于其未来收益的大小,未来收益实现的风险在产品定价中也应该充分考虑。
由于新资本协议避免了资本套利现象,所以基于资本套利的证券化行为在新资本协议实施后会大量减少,由于此类证券化在证券化市场上所占的分额很大,所以在新资本协议实施后,证券化市场可能会出现较大程度的萎缩,但从长远来看由于新协议给出了明确的证券化框架,这对证券化市场的规范及长期健康发展是有帮助的。一方面,市场参与各方由于有了统一的定价标准,对证券化产品的价值评价将趋向统一,这可保证产品定价能真实表现产品的价值,同时,从产品价格变化也可以清楚看到市场对银行资产风险的认可度。
首先,监管重点从合规性监管转向风险性监管。新协议的推出预示着审查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的国际监管发展趋势,包括是否有足够的资本金来抵御银行面临的风险、风险模型是否合理、完善和有效,是否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是否对风险进行了及时、准确的度量、检测和控制以及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内控机制,包括内部和外部审计制度。其次,监督检查更具有灵活性。新协议中强调各国监管当局结合本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对国银行进行一定灵活性的监管,发挥更为积极主动的作用。最后,国际合作的资产证券化将会加强。资产证券化发展将是国际化的。所证券化的资产可能涉及到几个国家。
新巴塞尔协议对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建设,资产证券化产品设计,资产证券化立法及监管具有重要启示。我国资产证券化刚起步,相对于国外还很不成熟,目前,新资本协议正在全球范围内推广,这为我们的市场建设提供一个很好的契机,可以按照新资本协议来建设符合国际标准的证券化市场。由于资产证券化处于起步阶段,我国的证券化产品单一,资产证券化的产品种类和产品技术还不完善,未来应该着重发展这两个方面。目前我国证券化产品只有国家开发银行和建设银行的开元和建元两种产品,种类非常贫乏,不能满足大规模开展资产证券化的需要,未来,应该引进信用卡应收帐款、普通工商贷款、无担保消费贷款等。在丰富产品种类的同时,还应加强证券化产品技术的研发,特别是运用信用衍生工具设计开发适合中国国情的合成证券化产品。同时,相关监管部门应制订证券化产品的相关规定,应按照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出台明确的标准,引导和规范新的证券化产品的开发。在立法方面,首先要制定针对证券化的专门立法,完善证券化法律框架,为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监管提供法律依据。第二要充分借鉴巴塞尔委员会的监管理念的演进历程,从目前的从合规性监管到资本充足监管逐步过渡到风险导向监管,以体现当前国际监管领域激励相容的发展趋势。第三要对银行根据证券化的“经济内涵”进行资本要求。第四要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并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监管,规范其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