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
——基于郑州市A区人民检察院诉杨某盗窃二审案

2019-03-27 00:56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5期
关键词:充值卡职务侵占罪充值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四川 成都 610000)

一、案情介绍

VIP积分卡系统程序属于郑州XX有限公司内部程序。客户从郑州XX有限公司购买VIP充值卡时,公司的团购部门向公司财务部门提出申请,财务部门对空白的VIP充值卡进行充值,并发放给客户。被告人杨某是郑州XX有限公司的计算机操作员,主要负责计算机的维护、收银机的维护以及销售和储存系统的系统维护。

法院经调查查明:自2006年底以来,被告杨某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进入公司的计算机大系统,通过对程序软件的破译,进入郑州XX有限公司VIP充值卡充值系统。对无效的VIP充值卡进行充值后,用于个人消费。消费总额超过8万元。杨某所属的机房隶属郑州XX有限公司信息研发中心,该研发中心是郑州XX公司VIP充值卡系统项目的研发部门。虽然该中心的计算机系统的工作人员都可以接触到VIP充值卡系统程序,但由于职权的不同,公司并不允许杨某等维护人员进入充值系统,也就是说杨某等计算机维护人员无权管理或控制公司的财产。

郑州市A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杨某是郑州XX有限公司的计算机工人,负责维护公司的电脑,不负责管理郑州XX有限公司的VIP充值卡充值系统。杨某采用解码VIP充值卡系统程序软件的方法,进入郑州XX有限公司VIP充值卡充值系统,激活无效的VIP充值卡并用作个人消费。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盗窃行为,偷盗数额特别巨大,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杨某对郑州市A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有异议,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的主要原因是作为公司信息研发中心的职员,包括上诉人,都有权利进入公司的VIP充值卡充值系统。上诉人是利用自己的职务实施了所涉的犯罪行为。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大量公私财产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使单位丧失对财产的控制权,将本公司、企业占有的大量财产占为己有。在这个案件中,杨某非法占有单位财产的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利用了可以进入郑州XX有限公司计算机系统的工作方便,便于使用公司的计算机系统,但杨某却没有管理或处理本单位的财产的权利,杨某也没有管理本单位的VIP充值卡收费系统的责任,杨某机房隶属郑州XX有限公司信息研发中心,是郑州XX公司VIP充值卡系统项目的研发部门。虽然该中心及其计算机馆的工作人员可以接触到VIP充值卡系统,但他们没有权利管理或控制该系统,也不允许违反公司规定私自破解程序中的密码。客观上杨某不具备VIP充值卡充值系统的程序密码,非法占有该单位财产的最终犯罪手段是通过秘密盗窃窃取,而不是利用自己的工作职务便利。公司规定,客户若要购买郑州XX有限公司的VIP充值卡,必须向该公司的团购部门购买。公司的团购部门上报公司的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对空白的VIP充值卡充值后,发放给客户。由此可见,杨某作为郑州XX有限公司的计算机维护工人,对郑州XX有限公司的财产没有处理、管理或监督的权利,当然也就没有利用其职务上的权利对犯罪行为提供根本性的便利。由此可见,杨某犯罪时,只利用自己作为电脑机房工作人员,容易进入公司的电脑的“工作方便”,但该“工作方便”并不能直接导致杨某非法占有单位的财产。根据本案事实,杨某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本单位规定,私自破译本单位的VIP充值卡充值管理系统程序,将本已无效的VIP积分卡激活并用于个人消费。杨某是利用其在计算机技术方面的专门知识,以非法破解密码的方式进入该系统。那么案件中所涉及的犯罪行为,其行为就是秘密盗窃,应当以盗窃定罪和处罚。

二、从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区分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

犯罪的构成要件是刑法规定的决定行为人的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性和程度的诸多事实特征,是构成行为犯罪的必要条件,即罪构成的要素。根据张明楷教授的犯罪二阶层论,“罪”由违法和有责构成。有责,包括故意、过失、目的以及动机,是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产,数额较大的行为。由此,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均要求主观上的故意。但盗窃罪的主观故意产生于犯罪客体处于犯罪主体的实际控制之前,而职务侵占罪的主观故意则产生于犯罪客体处于犯罪主体的实际控制之后。盗窃是财物处于他人控制之下,行为人采取秘密窃取的非法手段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职务侵占是基于与单位的雇佣关系而受单位的指示管理控制财物,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以占有辅助人的身份将单位占有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在前文的案例中,客户若要购买XX有限公司的VIP充值卡,必须向公司的团购部门购买。公司团购部门上报给公司的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对空白的VIP充值卡进行充值,并发放给客户。杨某根本不具有主管、经手、管理的职责,也就没有辅助公司占有财产,杨某的主观故意产生于犯罪客体处于他的实际控制之前,应认定为盗窃罪。

三、从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区分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

依据前文的犯罪二阶层论,“罪”由违法和有责构成。违法,包括行为、结果、身份以及因果关系,是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一般认为,盗窃行为是以不公开平和的方式窃取大量公私财物。侵占罪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他人遗忘财物或者埋藏财物,所以职务侵占罪即基于雇佣关系和职位的便利性而将辅助雇佣者占有的财物、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由此可见,盗窃罪的本质是行为人利用非暴力手段将他人占有的财产转移到自己或第三人的占有;职务侵占罪的实质是行为人将合法占有财产的状态转化为非法占有。“占有”一词的意思是:“占据,处在某种地位的掌控”。占有首先是一个经验概念,它实际上表达了对事物的控制和支配。要想构成占有,就必须有一个具有权利能力和自然意思能力的主体,一个作为有体物的客体,以及体素和心素要件。心素是必要的,一种非严格的意识到自己正控制和支配物的意思足以构成心素。“占有”作为法律词语最早是出现在民法中,即所谓占有,系指占有人对于物有事实上的具有管领力的状态,对物有管领能力的人,为占有人。占有是受法律保护的事实状态。占有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种事实状态。事实上,这种状态是对事物的现实上的控制。《物权法》对占有进行了规定,使得这种事实状态受法律保护,具有准物权性质。对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这种控制和管理力,是对物具有实际的领导和支配能力。空间、时间和法律的结合是判断事实控制的标准。与空间的结合表示该物在特定人的控制下,与时间的结合要求控制是连续的。与法律的结合强调控制的效力,而不只是直接控制。[1]在上述案例中,被告人杨某的行为方式并没有利用其职务的便利,而是以非法破译密码的方式进入公司系统,故其应认定为盗窃罪。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在主观方面、占有的角度、行为方式等几个方面有着根本的区别。可以依据这几个方面,分析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之间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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