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互联网征信法律机制

2019-03-27 00:56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5期
关键词:信用规范监管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四川 成都 610072)

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以及出台《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为加速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创造诚信、健康的社会经济氛围提供了有力的方向指引。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迫在眉睫,同时互联网金融产业的迅猛发展引起我国经济对完善互联网信用市场的急迫要求,所以着力进行互联网领域的信用建设是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突出点和落脚点。

一、互联网征信的概述

(一)互联网征信的概念

互联网征信是指互联网企业、电商等网络主体开展的不特定海量数据收集整理并应用于互联网交易中的信用服务。互联网征信是通过互联网非定向地全面抓取各种数据信息,获取海量的网络数据,是一个存在于网络时代的获得“大数据”的行为。网络征信以无数电子数据描绘信用情况,计算出信用指数,主要用来判断是否可信、是否进行互联网交易、给与往来机会,还包括预测偿还能力以控制交易风险。

(二)互联网征信的特征

区别于以往金融机构的征信方式,互联网征信具有以下特征:(1)数据来源的多样化。大数据时代来临,互联网征信数据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银行征信系统,互联网企业的核心业务也提供了丰富、多样的互联网征信数据。(2)覆盖范围的广泛化。目前,我国的银行征信系统覆盖的用户只是一小部分,而互联网征信覆盖了包括财务类和非财务类的各种信息,比如出行住宿、社交行为、聊天语音、分期购物、文字言论等各种信息。(3)数据采集隐蔽化。用户在使用网络的过程中,往往会忽略软件中出现的默认选项或互联网企业隐私政策中的部分规定,用户并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允许互联网企业收集其数据,这样用户的数据会在不知不觉中被收集。(4)应用领域丰富化。互联网征信评价结果的应用领域除了发放信贷以外,还拓展到了住宿和出行等领域。

二、互联网征信发展的困境与挑战

(一)征信法律规范与征信发展状况不匹配

已经颁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和出台的《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初步建立了我国征信业的法律基本框架,但是我国还缺乏效力等级更高的法律规范,比如未制定《信息管理法》这一专门法律;还缺乏部门规章等下层配套的、具体操作规范。网络征信服务正在成为网络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1]比如阿里集团推出的芝麻信用、京东商城推出的京东白条等信用产品,尚没有针对性较强的法律规范来调整。

(二)社会信用环境与信用意识整体水平不高

由于市场发育不完善以及企业及个体的信用意识淡薄,我国的社会信用环境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假冒伪劣产品泛滥成灾;企业失信银行债务严重;会计造假事件屡有发生。

在信用社会发展的初期,信用并没有涉及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失信造成的后果并不足以震慑失信人。因为大部分的互联网企业并未加入央行征信系统,是以个人或法人的不诚信记录对其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并没有产生太大不利后果,也不对失信人获得另外的公共服务产生影响,这肯定会增加互联网贷款者的失信几率和投机取巧风险。诚信仍然只作为对人们内心的道德要求,而没有转化为制度约束,这使诚信在市场经济下不断受到挑战。

(三)征信业监管框架不够完善

征信监管是指通过适用征信法律法规或者通过行业组织自我监督的途径实行征信监管,由征信监管机构对征信业、征信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以达到维护征信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征信业健康稳定发展,保障征信主体的合法权益的目的。我国征信业的监管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但是仅仅央行及分支机构并不足以有力地管控征信业。

当前,我国征信行业并没有合适的行业自治组织,是因为我国征信业没有具体法律可以参照,长期处于无法可依状态,我国社会征信业发展进程缓慢,征信机构建设不成熟、市场较小,行业发展还未步入正轨,监管机构对企业征信行为的监管不到位。一方面互联网征信机构可能过分甚至采用不法手段收集用户信息。用户私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加工和共享与保护个人合法隐私权利这两者之间的界线需要明确界定。另一方面互联网征信机构的网络不安全隐患或者是内部人员为了牟利而向外界透露信用信息,都会给网络用户造成巨大伤害。

(四)征信数据共享机制不健全

网络征信业务仍处于发展阶段的初期,很多方面发展不够完善,信用数据开放共享程度也比较低,共享的体制机制尚未建立。国内征信数据库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国务院主导建立的金融行业数据库、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主导建立的地方性信用信息数据库、互联网企业自主创建的基于网络行为的数据库,但是各个数据库大都是相互割裂的,分别向不同的信息服务对象。[2]另外,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是企业掌握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占优势地位的法宝。在互联网企业之间对手比试日益激烈的今天,在没有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的情况下,大多数企业都是拒绝共享的。

三、域外的互联网征信体系建设的启示

(一)美国完善的信用管理法律框架

美国有着发达的以营利为导向的市场化征信体系,征信服务的覆盖范围广、效率高。

首先,一个比较健全完备的征信业法律法规体系是美国征信体系的基础,美国关于征信方面的法律有17部。比如《公平信用报告法》、《诚实租借法》、《信用卡发行法》等。这些法律比较全面地规定了要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和规范公民的信用行为。其次,个人或法人出资建立美国的征信机构,征信业以市场化模式运作。专业征信机构以获取利润为目的,征信机构收集整合用户信息并建设成完整的征信数据库,按市场的需求提供给需求方征信产品。再次,美国有专门且独立的征信监管部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是美国的征信执法部门,它管辖的范围包括全国的零售企业、提供消费信贷的金融机构、不动产经纪商等。最后,美国的企业和个人都非常注重保持自身良好的信用记录,并且信用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美国信用制度很完备,并且信息共享渠道畅通,没有信用记录或有不诚信信用记录的企业或个人,将很快被披露并对其生存和发展带来很大的麻烦。

(二)欧洲以政府为主导的互联网管理法律体系

在欧洲,欧盟成员国法国、德国等采用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为基础的社会信用管理模式,中央信贷登记系统是由中央银行筹建的,并且建立了完善的法律制度,有较强的法律威慑性,是政府主导模式的代表。英国1974年制定了《消费者信用法》,1978年法国通过了《信息、档案和个人权立法》,欧盟1990年拟定了《数据保护指南》等。[3]

四、完善互联网征信的法律构建

(一)构建有效的法律规范框架,加强顶层设计

针对现有法律规范立法层级较低、覆盖范围窄、规范较为笼统的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研究出台位阶比较高的法律规范,如出台《社会信用法》和《互联网信用信息保护法》,从国家立法层面指导征信行为,规范信息收集和使用,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二是明确界定公民在个人信用数据分享与公开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制定关于保护私有信息的部门性法律法规,如《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或者在民法规范中增加与征信有关的隐私权保护方面的内容。三是在已经出台的《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基础上,细化出与之配套的一系列制度细则来更好地适用法律。如加快制定《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用户管理规范》、《个人征信业务实施办法》等;四是制定信用评级管理法规,对各个信用评级机构的行为进行规范,这样使征信的各个方面都处于法律规范之下,保证征信行业的有序发展。五是根据互联网金融业态模式下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及时修改已有的法律法规,出台具有针对性的法规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

(二)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倡导建立自律行业协会

我国征信机构尚处于起步阶段,大部分互联网征信机构没有独立的数据库,政府应重点培育一些规模较大的征信机构,给予其政策优惠和支持,帮助其成长。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我国涌现了一批自律性行业协会,它们的主要职能是制定自律公约、与政府部门沟通、按时披露信息、规范日常经营。但实际上,因为我国互联网征信行业协会不发达,在约束日常经营、制定行业标准、公开披露信息、妥善处理争端上的影响力十分有限。政府应加大对互联网征信行业自律性协会的支持,提供鼓励政策来引导更多的互联网征信企业加入协会,遵守协会公约,妥善处理行业协会任务。

(三)明确征信业的监管机构和提升监管水平

有效的监管是完善互联网征信法律体系的落脚点,其中监管重点是互联网征信机构。互联网征信参与主体主要为以下四类:信息主体、信用产品用户、征信机构、监督管理机构。

首先,央行作为征信业监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更好规划建设征信监管体系,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与《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来实施。其次,要争取创新监管模式,对互联网金融创新加大扶持和补贴力度。一方面,要抓紧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提前防范风险,避免风险过度积累;另一方面,要克服行政管控过严、过死,把握好监管力度,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支持行业发展。

(四)扩大征信范围的同时加强保护个人隐私权

征信活动的进行必须要与公民的个人隐私的保护相协调,这就要求在征信立法工作中应充分尊重信用主体的市场地位,赋予其法定权利并严格保障其权利,以确保信用主体权益与社会利益都得到保障。具体的做法如下:一是划定互联网征信的数据采集程度、方式,树立起不不侵犯个人隐私的原则,规范互联网金融企业收集信息的行为,以防过分收集、过度使用信息及未经许可把信息透露给其他人。二是征信业的监管机构央行及分支机构应该加大对征信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超出正常范围的信息采集活动。三是加强信息安全监管,大力推进身份认证、网站认证、电子签名及数字证书等安全认证措施,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五)健全和完善失信惩罚机制

一是在法律容许范围内,完善互联网金融的失信“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失信行为有限披露制度和信息记录,提高失信者的违约成本,通过市场来惩罚失信者。二是加强各渠道信用信息的共享,综合各方面的信息建立金融、行政、司法三方联合处罚机制。比如通过限制失信者享受某些公共服务来进行惩罚,我国的最高法院就发布了“老赖”的黑名单,失信的被执行人在全国银行的存款都将能查到,并且买机票火车票等都将受到限制,这将对是失信者造成较大的威慑;对于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失信行为,要追究失信者的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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