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未成年人委托监护制度的完善

2019-03-27 00:56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5期
关键词:受托人委托人委托

(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云南 昆明 650000)

一、未成年人委托监护制度的概念界定

(一)未成年人的概念诠释

在我国,未成年人指的是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他们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和实现主要体现在监护关系中,只有通过完善监护制度,才能使未成年人的权利得到最大化保障。

(二) 委托监护制度的概念界定

委托监护制度是指监护人在有正当理由无法履行其对被监护人应尽的义务,行使其享有的权利的情况下,通过合法的形式委托其他有资格的成年人全部或部分履行其监护义务,行使其监护权利的法律制度。①

学术界对于未成年人委托监护的性质存在争议,一些学者支持监护设立,另一些则支持合同关系。而笔者认为未成年人的委托监护应该系特殊的合同关系。未成年人的委托监护并不等于监护的变更,它并没有改变原有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只是原有监护人与受托人之间签订的委托合同关系。委托监护是一种特殊的委托合同,是监护人与受托人就监护职责转移等有关事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合同关系。委托监护中,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并不会被改变,仅对其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加以规定,故不属于合同所排除适用的情况。②但区别于一般的委托合同,委托监护合同关系到第三人利益,属于利他性合同。在订立此合同时应尊重未成年人意见,从而保障未成年人利益最优化。

二、我国未成年人委托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新出台的《民法总则》监护部分并没有提到未成年人委托监护,可见在立法上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目前现行法规定仍停留在粗疏的原则层面,并未能充分发挥法律指导实践的功能。③

具体而言包含以下几个方面问题:第一,委托监护的性质不够明确,影响了法律在日常生活中实际应用;第二,未明确受托人的选任资格,具备什么条件的成年人才有资格成为受托人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第三,监护人与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内容未加规定,矛盾发生时缺乏解决的法律依据支撑;第四,可委托监护职责范围不可取,不应允许监护人委托全部监护职责,以防止监护人逃避法律义务④;第五,受托人的责任承担规定不完善;第六,缺乏完善额监护监督体制。

以上,我国法律目前虽然承认了委托监护制度的存在,但还需进一步搭建制度完善的桥梁,为委托监护实施提供更好的法律环境。

三、完善留守儿童委托监护制度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首先,我国的社会福利化程度还处于一个低层次的状态。国家的财政能力有限,也曾在国内很多留守儿童地区创办过寄宿学校,但却未能很好的保持和发展,也不太可能在全国农村普遍推广。如果我们对未成年人的委托监护制度加以完善,法律加以明确,在以国家强制力为最后屏障的情况下,由国家作为未成年人最后的监护职责主体,可以为其提供最有力可靠的生存和发展保障。

其次,留守儿童的监护问题也愈演愈烈,伴随而来的,一些解决此问题的策略被相继提出,“学校代管模式”,“寄宿学校模式”等,然而这些都是在缺乏相应法律基础下对留守儿童的一种代管,缺乏法律保护,仅是一种临时性的救济措施。⑤但是,这是完全可以通过相应的法律规定,通过法定授权的方式,将其变得规范化,制度化且有国家保障的。

四、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委托监护制度的建议

完善未成年人委托监护制度对于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顺利成长具有重要意义。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对此的立法还不够完善,使委托监护制度的实施缺乏一定的现实性。笔者本着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最优化出发,是对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委托监护制度提出以下建议。

法律需要明确规定委托监护中为委托人与受托人的任用条件。委托人应当仅限于具有监护资格的法定监护人。如果此人不具有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资格,自然不具有委托的权利。委托监护合同主要内容也需要进一步的明确和具体。明确规定委托人与受托人的权利及义务,其余注意事项可有当事人在本着保障未成年人利益最优化的出发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约定,如有违反则违反部分无效。双方当事人意思达成一致后委托监护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委托人与受托人责任承担也须进一步明确,而设立监护监督制度对于监护制度的充分落实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设立监护监督人和公权力监督机构,对被监护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强化保障。同时也要防止无效监督,做好公权力监督,让其成为未成年人监护的最强有力的保护壳。

五、结语

目前,随着社会发展,我国未成年人监护问题越发突出,而现行法律还存在缺口,完善未成年人委托监护制度至关重要。本文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这也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必由之路。笔者相信在不久的未成年人的监护定会更加完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定会得到最大化保护,为未成年人的成长保驾护航。

【注释】

①参见王荣清,姜彬.设立委托监护的立法构想[J].政治与法律,1995年.

②参见郭晓明.浅论委托监护的法律性质与规制[J].法制与经济,2011年.

③参见卢玉.未成年人委托监护制度研究[D].兰州:甘肃政法学院,2017年.

④参见寇运龙.未成年人委托监护制度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4年.

⑤参见张学浪.转型期农村留守儿童基本结构解析[J].农村经济,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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