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互联网授信业务的风险现状

2019-03-27 00:56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5期
关键词:集资借款人信用风险

(西南财经大学 四川 成都 610000)

风险,是金融活动的核心,无风险无金融,通过承担风险以获得与风险相适应的经济报酬是金融活动的目标。互联网授信业务,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个重要分支,是基于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大数据及云计算产业发展起来的新兴行业,但并非两者的简单结合,其不仅具有传统金融业的风险,对互联网行业的风险也兼而有之,其风险特征属于典型的“1+1>2”的风险模式,金融风险与互联网风险结合后,风险总量被放大。

1.非法集资风险。在我国法律体系中,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根据我国司法解释,“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在《刑法》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2.洗钱风险。洗钱是一种将非法所得的收入合法化的行为,主要指将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如: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从形式上看似合法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或者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者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或者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3.信用风险。信用风险又称为履约风险,是指交易对手不履行其偿债义务的风险,信用风险广泛存在于各类金融交易中。互联网授信业务是基于互联网技术产生的,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和隐蔽性,互联网授信业务的所有交易流程均在线上得以实现,业务营运机构、投资人和借款人几乎没有面对面的机会,对于投资者而言,既不可能进入网贷平台的营业场所进行业务了解,也没有机会对借款人进行深入了解,能做的仅为隔着手机或计算机屏幕根据网贷平台的业务宣传及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对网贷中介机构和借款人进行有限的了解。因此对于互联网授信业务而言,信用风险来自于两方面,首先是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其次是中介平台因经营不善,甚至打造假平台等原因倒闭、失联甚至卷款跑路。例如:2017年12月29日,上海橙旗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运营的橙旗贷发布公告,称“因经营不善、行业动荡等问题,目前正在全力回笼资金,制定后续还款计划,恳请投资客户给橙旗一点时间”,至公告发布时该网贷公司电话已无人接听,投资人能全额收回资金的可能性几近渺茫。信用风险的暴发不仅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给行业带来声誉损失,甚至会引起区域范围内投资者心理恐慌导致“挤兑”,从而影响整个行业的稳健发展。

4.操作风险。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将操作风险的定义为,由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操作过程、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对于互联网授信业务而言,操作风险可分为互联网授信业务营运机构操作风险及投资人、借款人操作风险。

5.流动性风险。根据2009年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将流动性风险定义为:流动性风险指商业银行虽然有清偿能力,但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对于互联网授信业务而言,流动性风险就是没有足够的资金或无法以合理的成本获取足够的资金以满足投资者提现需求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强、冲击力大的特点,被认为是商业银行最致命的风险,因此流动性风险是导致金融行业脆弱性的根本原因之一。

6.违规担保风险。中国银监会、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2010年联合发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另外暂行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投资等业务。

然而,一些不正规的网贷运营机构(尤其是P2P网贷平台)为了吸引更多投资资金而满足投资者刚性兑付的心理需求,在未取得监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自行开展担保业务,为投资者本金及收益实施全额担保。这种由网贷营运机构以自身信用提供担保的行为,不仅涉嫌违法,同时因其自身为履行担保承诺而准备的风险准备金未与自有资金等进行分账管理,存在较高的风险准备金被挪用的隐患,所谓的“保证本息”既无名又无实。如果遭遇借款人信用风险暴发,而用于担保的风险保证金又无法提供全额覆盖,则会引发提款困难、展期兑付等状况,甚至会因投资者心理恐慌遭遇挤兑而引发流动性风险。据中金网2017年5月23日转载报道,前海理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旗下的理想宝互联网金融投资平台,在其公开网站中称,理想宝通过三重措施保护投资者利益,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通过深圳市保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投资者实施本息保障计划。然而经调查,深圳市保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股东与理想宝的实际控制人相同,即理想宝平台的实际控制人通过成立担保公司为理想宝的投资人实施本息保证,此类由同一实际控制人即提供信贷支持又提供担保措施的方式,使得信用风险未得到有效转移。

7.互联网信息技术风险。互联网授信业务是基于互联网技术、大数据及云计算系统产生建立起来的。其一切业务基础及流程都必须通过互联网信息技术才能实现。由于互联网技术及大数据、云计算系统本身就存在其自身的风险,当其与金融业结合后,原生互联网信息技术风险将必然被带到互联网金融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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