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是一种无形商品,当消费者每年花几千元、甚至几万元交保险费时,被告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未来某一天万一保险公司破产了,仅凭手上的一纸凭证(甚至只有电子保单),还能保障自己的利益吗?
根据《保险法》第九十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依法破产清算。
不过,《保险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就寿险公司而言,目前是不允许破产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教授朱俊生解释称,“通过其他保险公司接管,可以将破产公司的负债进行转移。截至目前,市场上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破产和市场退出的案例,这是我们目前的现状。”
根据上述条文规定,理论上而言,必须有一家保险公司接受寿险合同的转让,无论是有意愿地参与破产重组、股权转让,还是被动接管。事实上,此项规定也成了 “保险公司不会破产”这一说法的依据。
按照上述说法,如果保险公司依法申请破产,对于人寿保险保单而言,原则上是不影响效力的。
如果保险公司依法申请破产,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保单利益还能保障吗?
对于这类极端情况,保险保障基金制度被用于化解该风险。不过,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并非兜底,消费者个人也将承担部分损失。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九条规定,对于非人寿保险合同,保单持有人的损失在5万元以内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予以全额救助;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对其损失超过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90%。
《保监微课堂》对此的解读是:“若保险公司依法申请破产,健康险、意外险保单按照现金价值解约,无法清偿部分由保险保障基金支持,损失5万元以下的,保险保障基金全额救助,5万元以上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90%救助。”
举个例子。假设小赵购买的重疾险产品的公司依法实施破产,在该公司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情况下,由于重疾险属于非寿险中的健康险,保单按照现金价值解约,保险现金价值为15万元,得到救助的金额为5万元+10万元*90%=14万元。
同理,《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人寿保险合同,救助金额的上限是保单利益的90%。这意味着,假设小赵购买的寿险产品的承保公司依法实施破产,在该公司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情况下,保单现金价值为20万元,得到救助的金额最多为20万元*90%=18万元。
朱俊生表示:“即便保险保障基金在极端情况下起到很大的保障作用,但它也不是100%的提供保障,这意味着个人要承担自己选择保险主体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