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挖掘 深度加工
——以未检工作报道为例谈深挖检察新闻“富矿”

2019-03-26 13:30
法治新闻传播 2019年3期
关键词:富矿检察院办案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迄今走过33个年头。从当初上海长宁区检察院起诉科内设置全国第一个“少年起诉组”,到各省检察机关普遍设立未检机构,到最高检专设第九检察厅专门负责并指导全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标志着未检工作迈向专业化规范化轨道。

随着未检业务的全面开展,一个个未检团队品牌的涌现,检察机关这项以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主业,以挽救失足少年、让未成年人远离伤害为使命,关乎千家万户安宁幸福的重要职责,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关注,也成为新闻报道的“金矿”“银矿”。

深入挖掘:这是一座藏金埋银的“富矿”

报道未检工作,首先要了解未检职能,懂得办理未检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实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落实“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等司法理念。

可以说,未检部门每一项工作,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决定,事关未成年人的罪与罚、前途与命运。把检察官履行职责、按规程办案背后的故事挖掘出来,传播出去,驻站记者责无旁贷。立足未检职能和司法实践,遵循新闻宣传规律,我从两个方面挖掘新闻进行报道——

一是日常动态报道。办案是未检工作的主业,为日常工作报道提供了新闻来源,但装在篮子里的未必都是菜,还要经过一番精挑细选。就拿案件报道来说,我以为,报道的不只是案情本身,还要作进一步的考量:办理这个案件的典型意义在哪?警示教育何在?对引领和促进工作可有示范作用?这更需要眼力,需要深入挖掘。

试举一例。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是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程序作出特别规定。福建南安市检察院检察长陈凤华依此程序办了一个效果很好的案子,她从阅卷审查、当面讯问、社会调查到出庭公诉、庭审教育,都亲力亲为。

这是一个值得报道的案例,但通讯员的来稿是一则一百多字的信息。其实,在新法实施过程中,检察长带头办案,无疑具有示范意义和标杆作用,有必要把办案的过程、重点环节展示出来。如果发一个简讯,是大材小用,甚是可惜。我把想法与通讯员进行沟通,补充多个细节、充实相关内容后,写成《检察长办样板案,少年当庭忏悔》一稿在检察日报刊发。由此,提升了检察长办案的新闻“含金量”和宣传价值。在当年召开的福建省检察机关刑诉法推进会上,省院领导专门提到了这个案子,对基层检察长以带头办案推进工作点赞。

除了办案,近年来,未检工作的内容和载体也丰富多彩,如开展法治进校园巡讲活动,检察长担任法治副校长,参与平安校园建设,体现出检察官既做“护法卫士”、又当“普法先锋”的责任担当;各地还邀请代表实地视察,听取各方意见建议,让社会各界更加全面了解和支持未检工作等,为未检这座新闻富矿注入了诸多新鲜素材。

如,2016年5月27日,福建省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视察未检工作,在人民网刊发的通讯《孩子“跌倒”众人扶——福建检察机关倾力挽救失足少年引发共振效应》;2019年5月20日检察日报一版消息《500名校(园)长同听法治课》,反映福建福清“五个一”行动落实“一号检察建议”,都是比较鲜活、带着露珠的新闻。

当然,日常工作动态报道,既可作简讯,也可进一步作有思想、有温度、有品质的新闻,取决于作者对新闻的深度挖掘和时度效的精准把握。

二是工作创新报道。对涉罪少年要“少捕慎诉少监禁”,不能“构罪即捕”“一诉了之”,把这些写在纸上的要求落到实处,不是说起来那么简单容易,在实践中会遇到绕不过的问题和困难。破解难题,推出未检工作新举措新机制,正是新闻之“新”,报道所需。

如,同样是涉罪未成年人,一个是本地人,一个是外乡人,同一个案件,一样的情节,在拟作捕与不捕考量时,外乡人可能因不具备取保候审或监视居地条件而被批捕。要平等适用法律,十年前,晋江市检察院针对外来人员犯罪中未成年人比例不小的状况,率先在一企业设非羁押诉讼帮教基地,让异地涉罪少年在不捕后在企业候审。这一创新做法,为多家媒体所关注,我也多次进行报道——

检察日报2010年6月20日二版头条刊发《帮教基地:让同案同“待遇”变成现实——福建晋江:平等对待“无逮捕必要”外地犯罪嫌疑人》,介绍晋江创新之举的背景和具体做法;2011年11月8日,记者节当日,我到晋江实地探访,撰写了工作见闻《帮教基地里候审,嫌疑人无一脱管》;接着又写出长篇调查报告《轻罪不捕:让异乡人同享法治阳光》,深入报道晋江创建非羁押诉讼帮教基地两年来,如何实现了本地人和外地人在适用法律和宽缓刑事政策上的“同等待遇”。

晋江创新做法逐步为福建一些基层检察院所借鉴、推广。2013年7月,我参加福建未检工作现场观摩座谈会,从各地未检工作亮点中,再度聚焦这一主题《帮“三无”涉罪未成年人找个“家”——福建:探索非羁押诉讼管护帮教模式》,从“从‘三无’涉罪未成年人‘同城待遇’”“三种原因影响非羁押措施适用”“推进‘三无’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基地建设”三个方面进行了报道。

基层的首创精神和检察智慧,总是在“逢山开路、遇水搭桥”中不断迸发出来,未检工作亦如此。

深度加工:精心打磨把“矿石”变为“宝石”

诗人汪国真有一句诗文这样写道,“熟悉的地方没有风景”。没有新的风景,看不到、找不到新的风景,是因为常走的那个地方太过熟悉。用它类比新闻报道,尤其是写同一类型、在本系统大家都熟悉且各地做法大致相同的工作报道,往往难以写出新意。写浅了,业内人说你外行,写专业了,外行看了说难懂。行业新闻,让内行不觉浅,外行不觉深,让人有“风景这边独好”、眼睛一亮的感觉,我以为,须在三个方面下功夫“深加工”,把“矿石”雕琢成“宝石”——

一是归纳总结,把散落的珍珠串起来。在对泉州未检工作的报道中,我对两级院的特色亮点进行再综合、再提炼,撰写了经验报道《保护性办案 修复性救助 社会化帮教 多元化普法——“四位一体”打造未检工作“泉州模式”》,每个小标题用“加法”,把各方面的做法概括进来——保护性办案:理念+机构+机制;修复性救助:心理+资金+技能;社会化帮教:检察牵头+部门联动+基地建设;多元化普法:常态宣传+创新载体+量身定制。这一总结为该市检察院所认同,并首次写进当年的检察院工作报告。目前,“四位一体”模式已上升为福建未检工作模式。

再如,2018年10月,福建福清市检察院探索办理全国首起涉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案的报道《为了1500名幼儿的安全》,该案的办理过程与其他公益诉讼案一样,从发现安全隐患、公益受侵害到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再到推动问题整改,把检察官办案的过程交代清楚。但稿件写完后,我意犹未尽,写了记者手记,总结了三点启示: 首先,贵在共识,“有共识,才有行动,为探索实践迈出关键一步”;其次,力在共治,“唯有共建共治,才更有力有效,才能共享优质资源”;第三,利在共赢,对检察建议,不是一发了之,而是追踪落实,才能赢得各方理解和支持,才会有良好的社会局面。我以为,三点启示增加了新闻的分量。这篇报道获得了2018年福建好新闻二等奖。

二是深化主题,要看得见还要看得深。刊发在检察日报2018年2月2日二版头条的《一切为了孩子 一切为了未来——福建:专业化办案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是一篇来自未检工作新闻发布会的经验报道。会议材料中有该省检察机关五年来挽救失足少年、保护被害未成年人的数据。数据是翔实的,但在我眼中不只是一组数据,而是数据背后检察官的责任与担当,连着一个家庭的希望与幸福,看到检察官办的不只是案件,而是邻家孩子的人生。由此,在这篇报道的开头中,我这样写道:

一个孩子的背后,连着一个甚至两三个家庭,还有六个至爱亲人: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1239名涉罪未成年人重回正道,让上千个家庭看到了孩子未来的希望,让爱他的人少一点操心和牵挂。

2064名未成年被害人受到帮助,让曾经受伤的心灵得以慰藉,让爱他的人感受到司法温暖的力量。

再看主标题,立意凸显未检工作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做好未检工作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可以说,这篇未检老题材,写出了新花样,也有一定的深度。

三是鲜活表达,让同类报道有所不同。要做到这一点,少不了另辟蹊径,或开头精彩一点,或标题响亮一点,或角度新颖一点,或语言生动一点,或结构新颖一点。即在某个“点”上,与众不同,与己有别。

以《平潭:不捕不诉,改变6名失足少年命运》这篇报道为例,开头部分,从一个环节的一个细节写起:

当小亮踏进看守所的那一刻,绝望极了:再也进不了校园,这辈子就这样毁了。极度悲观的,还有同案的5名不谙世事的少年。

当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在检察环节决定他们命运的时候,他们的人生轨迹发生了转变:不捕与不诉,将他们从悬崖边拉了回来。此后,他们或考上大学,或回归社会。

开篇从失足少年被送进看守所时的绝望,到进入检察环节后顺利考上大学或回归社会的反差,以极强烈的对比,吸引读者往下看:检察官是如何把悬崖边的孩子拉回正道的?

正文结构部分,也值得一说。三个小标题借鉴了南宋诗人陆游词作《钗头凤》上阕、下阕“错、错、错!莫、莫、莫!”的句式。即:“错,错,错——一时失足万般悔恨”“改,改,改——不捕之后重续学业”“诫,诫,诫——汲取教训莫重蹈覆辙”,分别讲述涉罪少年案发后的痛心疾首,帮教后的痛改前非,不诉时表示以案为鉴重做新人的承诺。

有时,就是这一点点的变化,激活了一篇文章,看上去更赏心悦目,也避免了同类题材的雷同报道。

猜你喜欢
富矿检察院办案
扶贫队“砸锅”——记山西省检察院扶贫队员武海龙
茶文化的“办案经”
女法官“马虎”办案,怎么办?
疫情防控与检察办案“两不误”——河北检察机关积极探索“无接触”办案
“轻装”后的检察机关该干啥——子洲检察院践行“人民的名义”
浅谈到社区新闻富矿里捡金子
文化遗产是“价值富矿”
西安市检察院依法对白雪山案提起公诉
女女性艺术家作品是座富矿吗?
未检工作与检察院组织法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