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 湖南 湘潭 411100)
XXXX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由浙江一所行政性公司自1987年转制而来,在1993年时经国家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革。1993年9月28日,XXXX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成功发行A股完成上市交易。XXXX公司的经营范围较广,其中包括通信产业、航天防务与装备制造、防止与商贸服务等,XXXX公司属于国防科工委改革试点单位,是第一家也是唯一拥有导弹总装系统的上市公司。
根据XXXX公司公布的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可知,该公司2011至2015的年报均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而2016年变更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报审计,之后2017年变更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报审计。在XXXX公司频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背后同时伴随了多次证监会对其发出的问询函,为何XXXX公司如此频繁的变更审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XXXX公司变更审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后达到了何种目的?从XXXX公司变更审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案例中可得出哪些政策建议?本文主要对以上问题进行简单阐述。
目前,我国并未对上市公司变更和选择审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发了法律层面的强制性规定,仅仅为提高审计师的独立性而规定了审计师为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最长年限,即上市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在规定年限内进行审计师选择和变更完全成为了上市公司的自治范畴。因此,在一方面相关法律制度无权对上市公司变更审计师进行惩罚,另一方面相关制度对审计师变更的强制规定使得上市公司寻得变更的理由和说辞。由这一规定,XXXX公司2016年可根据法律强制规定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更换为天职会计师事务所。其次,相关法律制度对审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选择和变更的重大信息披露做出了强制要求,但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信息披露滞后的情形,同时未对审计师变更原因、变更后果等方面进行具体规定,因此对审计师变更进行披露并不能向外界提供实质性的信息。
根据XXXX公司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可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均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意见,审计师认为XXXX公司子公司所涉及下游客户与该子公司的交易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相关内部控制存在缺失,无法准确判断其子公司与供应商企业的交易性质属于经销商还是代理,进而影响对相关财务报表金额及关联方交易披露的判断。而在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后,XXXX公司对审计师进行了变更,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报审计,在2017年、2018年期间瑞华均对其出具了非无保留审计意见。
XXXX公司曾多次发生违规事件,最后均未受到实质性的惩罚。例如,证监会在2010年对XXXX公司通过子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虚增利润行为出具《关于对XXXX公司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管意见函》;证监会对XXXX公司2012年以调整资产核算的方法虚减成本以及2014年虚开发票的行为进行责令改正。过往种种违规行为后均只是进行轻微的口头惩戒,并未涉及到违规企业的的实质利益,对XXXX公司而言以进行审计师变更等措施来掩盖违规行为将受到几乎为“零成本”的外界监督。
首先,我国应制定与强制要求上市公司变更审计师相关的配套规定,在确定强制变更审计师的基础上,对变更审计师的要求进行具体化规定。其次,完善与变更审计师相关的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定,为防止上市公司借助变更审计师的自治权而进行报表操纵,应从法律层面对审计师变更的信息进行详细的披露,其中应规定审计师变更的理由、审计师变更对企业的影响、前后任审计师的具体意见分歧等。最后,在法律层面上完善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强制规定,明确董事会、股东会和监事会对于审计师变更的具体职责,确定与审计师变更的具体惩戒措施。
从XXXX公司以往的违规行为可知,证监会对其进行的惩戒措施均未对其造成实质性的损害,上市公司恶意变更审计师而达成预期目的的违法成本低下,因此从外部监管的角度,证监会等相关部门应重新梳理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惩处措施,加大惩戒力度。同时,应充分利用已逐步发展完善的外部监管途径,规范媒体监督等社会监督手段,提高上市公司审计师变更等重大事件的曝光力度,通过各个途径保证各投资者获取充分的重大信息。
在XXXX公司存在各违规行为的情形下,审计师仍旧出具了标准审计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审计师的专业素质仍需进一步加强。在上市公司违规行为频频爆出时,审计师应保持足够的职业怀疑,当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风险时,应在审计程序中加强对相关事件的审查和询问。在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审计意见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应加强与前任审计师的沟通,对影响审计意见的事项保持充足的关注。因此,不论是从审计师自身职业教育还是从外部审计师的监管均应进一步提高审计师的职业门槛和素质,确保其具备充分的独立性和专业素质。
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需要在企业内部明确各个权利机构的职责权限,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中审计师选择和变更是通过董事会进行表决的,但是董事会的组成人选大多是由大股东进行委派,因此董事会的相关决定将是大股东权利的对外表达,审计师的选择和变更成为大股东维护自身利益的途径。因此,需加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对各个权利层级的权限进行具体的规定和充分的制约,减少终极控股股东对管理决定的干预。
结论
目前,企业为完成筹融资的需要或达到上市公司所需要的强制规定,而选择多种手段进行财务报表的调整,与审计师进行合谋等相关案例层出不穷。从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和各中介机构的监管来看,对各种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较低,远远低于其违规后所能获得的收益,同时与审计师变更监管的相关法律制度较为缺乏,难以形成完善的监管体系。因此仍需大力加强法律制度的完善,促进惩处措施的具体化,从各个方面提高审计师的专业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