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旭东
内容提要: 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治理理论的支撑,分域权威理论对横向领域的治理提供了积极的借鉴。该理论源于分域主权理论,逐渐演化为分域权威理论,提供了认识治理体系的横向视野,对完善治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它强调了现代社会分工基础上的各领域自治;它重视倡导各领域间互相协作与辅助;它强调了国家在治理秩序中的特殊功能与权威地位。当代中国的国家治理现代化理论可以从中借鉴合理因素,推进治理理论的更新。
“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命题提出之后,治理理论成为理论界研究热点。如何结合中国现实需要,推进中国治理理论现代化,成为重要的课题。在此方面,辅助性原则作为一种重要的现代治理理论,以其强烈的实践品格日益体现出突出的优势。①李旭东:《辅助性原则及其对我国地方法治的意义》,载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2017年第5期。它在欧盟一体化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形成了有效的制度框架与法律规则,受到学术界的高度重视。②回颖:《欧盟法的辅助性原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4页。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必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决破除一切不合时宜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吸收人类文明有益成果,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③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21页。当代中国治理理论在发展过程中,积极吸取各种有益的理论资源显然有助于本土治理理论的发展。借鉴辅助性原则中的分域权威理论,对于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与 “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④参见前引③,习近平书,第49页。都具有积极的启发意义。
一般认为,辅助性原则是一个指导纵向维度权力配置的原则。它重视权力之 “自下而上”行使,也强调权力之 “自上而下”的行使,即 “辅助性不仅从上行 (upwards)着眼也从下行(downwards)着眼……”⑤Michelle Evans,Augusto Zimmermann(Ed),Global Perspectives on Subsidiarity,Springer,2014,p.75.不过,国内外学者对辅助性原则的研究多侧重其在纵向维度上的作用,对其横向视域之功能讨论较少。应当弥补这一不足,以全面理解辅助性原则,发挥其全面的治理功能。针对过去的认识缺陷,学者也提出了批评,如:“一个被广泛引用的解说认为,‘辅助性只从一个方向着眼’,即从国家的角度向下 (downwards)。但是按照我对该原则之社会本体论的论述,那种说法是误导人的。因为,‘所有的社会活动皆是辅助性的’。原则上,一切共同体对于其他共同体(所有人)都有提供各种 ‘帮助’或服务的潜在责任。该原则不仅在纵向上也在横向上应用。”⑥See Michelle Evans,Augusto Zimmermann,supra note ⑤,p.75.从既有文献来看,表达辅助性原则在横向维度方面作用的适宜术语是 “分域权威”(sphere authority)。
“分域权威”来自于 “分域主权”(库珀的术语),麦克罗伊 (David McIlroy)指出,“在我看来,麦克古德瑞克 (McGoldrick)的做法是明智和正确的,他倾向于将库珀的观念称为分域权威(sphere authority)。‘主权’暗示了责任之缺失,‘权威’既表达了权力正当行使的含义,且没有其弊端。这一表述与库珀的认识是协调的,他认为,国家介入其他主权领域以拯救其能力缺陷,是具有合法性的。”本文就专门对分域权威原理及其对中国治理现代化的作用进行讨论。⑦David McIlroy,Subsidiarity and Sphere Sovereighty,Christian L.Rev.2003(151):131.辅助性原则具有丰富性与复杂性,从次级原则的角度,它可以分为 “在地治理原理”“上级介入原理”与 “分域权威理论”分别指导 “自下而上”“自上而下”“自治与他治”三种不同倾向的治理原理。相关文献可参见李旭东:《辅助性原则视野中的全球治理新领域及其分域治理方式》,载 《法治现代化研究》2017年第6期。
国外对辅助性原则之横向维度作用的讨论,存在两个不同的知识传统。其一是社会学或社会哲学中的社会多元论传统;其二是来自于基督教神学的分域主权理论。中国是一个世俗化国家,基督教神学背景的知识对讨论辅助性原则缺乏直接的影响。不过,欧美国家长期以基督教为其主流的社会信仰,基督教传统对欧美国家政治法律制度的建构具有重要作用。仅从理解他者的角度,该学说亦值得讨论。因而,世俗与科学理性为基础的社会多元论与神学背景的分域主权学说就需要同时讨论。不过仍须了解,真正对西方治理现实发挥影响的还是神学背景的思想渊源。辅助性原则强调了横向视野中的各方治理主体之相互作用,能够为当代中国 “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体系提供有意义的知识借鉴。
分域权威原理承认现代社会的复杂性与多样性,提供了对复杂社会治理的一种理解。现代社会是一个多域、多维、多层的复杂功能体系,在治理上同样也表现出这些特点。性质与作用不同的各类功能领域,各自按照自己的运行逻辑发挥作用。一方面,现代社会通过分工形成了细密的分工领域,各领域为维护其独立与自治,发展出了各自的职业伦理与专门规则,以实现自我治理;⑧社会学家涂尔干最早对这一现象进行了揭示,参见 [法]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16-17页。另一方面,各领域在独立发展的同时,存在明显的互相支持与依赖。在此基础上,现代社会才能够以高效有序的方式保持运行。各领域之间日益复杂细密的联系,对促进与维系现代社会之运行具有重要作用。凡持此观点的社会理论或社会哲学,都属于社会多元论的范畴,它与黑格尔式的绝对国家主义拉开了距离,更接近现代社会的现实。相关的论述较多,如 “‘社会多元主义’(social pluralism)指向一组社会与政治理论,它们强调,人类共同体的多元性对于人类繁荣是必要的,每一种或每一个此类共同体都可以合法地宣称其独立自治的领域,它坚持反抗被其他共同体所吸纳或屈从,这尤其针对国家。这些多元的共同体并非是国家的制造物或其机关。”⑨See Michelle Evans,Augusto Zimmermann,supra note ⑤,pp.66-67.
社会多元论的要义是,人性是多元的、丰富的,社会作为由人组成的复杂整体,必然体现人性的复杂性与多样性。只有在多元组织与多元社会中,人性才得以实现其丰富性与复杂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分工的理解比较浪漫,既强调了人之发展的丰富性,⑩例如以下表述:“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就是说,作为一个总体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参见 [德]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85页。也对分工的不可逆性估计不足。⑪在一个半世纪之后的今天,我们虽不必苛责前人,但应高度重视分工对人性发展的基础性意义,尤其是重视这种不可逆的加速度带来的巨大压力。这就要正视分工所造成的社会多元化现实,建构适应现实的治理体系。
社会多元论强调了存在于国家与个人间的中间性组织之作用。个人虽是社会的基本单位之一,但社会作为有机体,并不能直接由个人组成,个人是被组织和吸纳入特定的基层与中间组织之中,从而承担起各自社会职能的主体。在此意义上,社会多元论既反对极端个人主义,也反对极端国家主义。“面对两方的夹击,各类多元主义寻求保卫与促进位于国家与个人 ‘之间’的各类结社、共同体与制度。”⑫See Michelle Evans,Augusto Zimmermann,supra note ⑤,p.67.多元论认为,单纯的国家主义与个人主义对理解社会都有严重缺陷,必须全面理解个人在生活中的真实状态与复杂面相。
首先,个人所从属的自然单位与基层性组织,如家庭、社区、教区等,在各类组织中具有原始的自治权利。“低层的共同体源于人的自然倾向,而非源于国家。这一事实意味着,它们 ‘自然地’拥有其自我治理的原始权利。”⑬See Michelle Evans,Augusto Zimmermann,supra note ⑤,p.73.当代极端个人主义过度强调个人的独立性,个人在脱离与各类社会组织的联系之后,成为孤独的现代人。加之国家权力的过度扩张,导致各类中间性组织缺乏以往的活力,这对社会与国家都造成了较大的伤害。“社会组织被消解后造成了有害的政治后果:‘这对国家自身是极其有害的,因为社会治理的结构消失了,支离的、各种可以承载负担的社团消失了,国家被各类不确定的任务与义务给淹没和压倒了。’”⑭See Michelle Evans,Augusto Zimmermann,supra note ⑤,p.68.最终,孤独的个人缺乏庇护、社会团结缺少纽带、国家治理缺乏支援,整个社会缺乏足够的组织与联系,社会整体处于一种脆弱状态之中。
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权力往往过度强大,且在组织社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其功能值得积极强调。问题是,个人与社会的组织虽然可以由国家来组织,国家在维持社会基本秩序、扶助社会弱势主体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社会并不必然仅仅由国家来组织,应当警惕国家权力侵犯个人自由与权利的可能危险。在此方面,多元论的国家观念就更为积极。因此,亚当·斯密式的守夜人国家就值得批评,如论者指出的,“值得强调的是,天主教的多元论不蕴含 ‘最小国家’那个经典自由主义的教义。国家不应当尽可能小,而是为了实现其使命要如其需要的那样大,不过不能太大。”⑮See Michelle Evans,Augusto Zimmermann,supra note ⑤,p.74.同时,黑格尔式的总体主义国家观念同样需要警惕与批评。⑯黑格尔的国家观带有浓厚的神秘性,他认为:“神自身在地上的行进,这就是国家。”参见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59页。个人主义理论中的个人只是理论上的假设,黑格尔所赞颂的作为伦理实体的国家也仅仅是一种理论上的想像。真实的人性比较复杂,现实的国家也有其特殊利益,当代治理理论的发展应当直面此种严肃的挑战。
因而,合理的态度是,既要承认国家之外的社会诸领域之独立性与自治性,也要承认社会整体的多元化与多样性;既要尊重各领域的自治及其独立的游戏规则,也要重视不同领域规则的相互联系。这样,社会自身的多元化自然地成为规则多元、治理多元、法律多域的认识基础。
传统的国家与社会分立说也属于这一思路,不过它诞生于社会发展尚较简单的时期,对社会的理解仍显得简约,那种二元式理解与今日的社会现实有较大距离。当然它对深化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解发挥了积极作用。⑰[英]亚历山大、邓正来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第1-6页。
分域主权理论是分域权威理论的渊源。天主教会的社会哲学始终重视区别于国家的社会领域之独立性与重要性,反对仅从国家的角度来理解现代社会。教宗保罗二世在演讲中指出:“人之社会本质仅在国家之内不能完全实现,而需要在各种中间组织中得以实现。这些组织从家庭开始,包括了经济的、社会的、政治的和文化的集团,它们基于人性本身并拥有其自治能力,追求着普遍的善德。”⑱See Michelle Evans,Augusto Zimmermann,supra note ⑤,p.70.教会的社会教义在相当程度上超越了一般个人主义对人性的简单认识,强调全面地理解人及其生活所归属的各类组织。⑲可能会让人感到困惑,对分域治理有重要贡献的为什么会是天主教会而不是新教?欧美发达国家在政治方面普遍受到新教传统的重要影响,至今新教教义仍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影响。这一问题比较有趣,对此暂时可以简要解释如下:新教以其个人自治、社区自治传统为欧美尤其是美国社会奠定了治理的基础。此种影响可参见 [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下)》,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675-680页。天主教之所以在分域治理方面有丰富的表现,可能与政教分离之后所受到的生存压力有关,天主教从欧洲的统一政权经受了宗教革命与后续其他的革命打击之后,其势力范围或合法的管辖权被压缩至家庭、婚姻、葬礼等非常个人化的事务领域,自身的生存面临的压力非同寻常。因而,分域权威理论事实上是天主教在国家与教会关系中长期处于弱势的一种保守与抵抗的学问。当然,客观上,它对于反对过度强大的世俗国家权力具有积极意义,尤其是在发生了纳粹那样的国家社会主义运动之后,其价值更显得弥足珍贵。在现代国家建立之后,个人重新恢复了其作为集团单位成员即国家公民的地位 (过去是教会信徒),国家替代了教会的地位,成为超越于个人之上的神圣位格。教会的这种观点对于保存个人价值就有其积极意义,教会思想传统直接提供了分域治理的思想渊源。最大的领域划分当然是世俗领域与精神领域,它确立起了一个政教分离的传统。
分域主权 (sphere sovereignty)与分域权威 (sphere authority)理论,⑳按其字面含义,“Sphere”宜直接译为 “领域”,相关词汇宜称 “领域主权”或 “领域权威”。不过,从中文表达来说 “分域主权”更能表明各不同领域并存的含义,故本文译为 “Sphere”为 “分域”。对现代社会之基本性质提出了一种新理解。它与分权理论的关注点不同,在内容上也比权力划分理论涵盖面广。这一知识背景与宗教改革运动的加尔文宗有直接关系。加尔文论述了上帝的绝对主权,认为上帝创造了世界和万物,包括创造了各种社会关系领域。㉑[德]马丁·路德、[法]加尔文:《论政府》,吴玲玲编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83-85页。因而,上帝握有全部的主权。除上帝之外,其他领域都被上帝赋予了相对主权,它们在自已的领域内发挥作用。库珀 (Kuyper)首先提出了分域主权的概念:“分域主权 (sphere sovereignty)的基本观念是,上帝拥有绝对主权,而有原罪的人们之权威仅存在于各个不同的分立领域中。”㉒See Michelle Evans,Augusto Zimmermann,supra note ⑤,p.52.由于它们仅是相对主权,不可能获得上帝那样的权威,因而不可能拥有绝对主权。它们中任何一个,包括国家、教会 (它也是上帝所造之物),作为上帝的造物,都只能安于有限的权力,不能妄想拥有上帝般的对所有领域的绝对权力。因为,“上帝是绝对的主权者、万物的创造者与统治者。而且,只有上帝可以主张绝对主权。用库珀的话来说,‘如果你信仰它是设计者、创造者,万物的创造者与指挥者,你的灵魂一定会承认三位一体的上帝是唯一的绝对主权者。’如果上帝是绝对主权者,那么人类就不可能是主权者,任何企图对其他人与实体宣称全面主权的人,都是对上帝权力的篡夺与背叛。”㉓See Michelle Evans, Augusto Zimmermann,supra note ⑤, p.53.在神学语境下,这种思路既提供了清晰的理论逻辑,也影响到现实的治理制度。
在基督教传统的国家中,神学知识及其权威对现实的政治法律制度之构建具有重要作用,加尔文宗的这一思想对抵制绝对的教会权力与国家权力,具有强大的解毒作用。首先,这一观念可以用来抵制国家权力的过度扩张:“分域主权设立了一个壁垒,它可以阻止国家将所有类型的生活都吸纳到其权威下。”㉔See Michelle Evans, Augusto Zimmermann,supra note ⑤, p.55.各类非基督教社会由于缺乏与国家相抗衡的强大精神权威,恰恰存在这一危险:国家将所有领域的权力吸纳为己有,从而成为一个总体性权力。“库珀认为,非基督教社会倾向于将权力集中到一个制度中去,国家通常是将各种权力吸纳于一体的那个机构。”㉕See Michelle Evans, Augusto Zimmermann,supra note ⑤, p.54.因而,在理解分域主权学说的基础上,克服世俗化国家权力的泛滥就成为当代的重要课题。事实上,西方基督教传统也因世俗化的发展而同样需要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其次,它也能抵制宗教权力的泛滥,“各种生活领域,包括各种社会生活领域 (仅举几例,如教会、国家、家庭、商业、大学),均处于上帝的权威之下 (它的权威也应当被如此体认)。在基于上帝权威 (或背离它)的基本意义上,生活的全部都是 ‘宗教性’的。但生活整体并不屈服于教会,它也仅是上帝创设的承担特殊而有限功能的机构。教会的权威亦在上帝之下,它是为了不同的目的而存在的。”㉖See Michelle Evans, Augusto Zimmermann,supra note ⑤, p.55.在西方,教会的统治权力长期处于绝对优势,该观念的解放意义显然非常突出。在东方,国家的权力长期过度膨胀,容易形成压迫个人与剥夺社会发展空间的不良影响,该观念的现实意义同样显著。该学说可以用来抑制各种垄断性权威,在此意义上,它不限于一种宗教性、神学性原理,能够对现代社会治理体系之构建发挥积极作用。
从实践的角度来看,绝对权威只有分化为各种功能性权威才能现实地行使。库珀论述了这一演变过程:“上帝建立了各种制度,并赋予其各自特定的权力手段。他把权力分开并进行分配。他没有将其全部权力给予某一机构,而是赋予这些机构与其性质与使命相适应的权力。”㉗See Michelle Evans, Augusto Zimmermann,supra note ⑤, p.54.根据上述认识,如果把 “上帝”视为一个逻辑位格而非神学实体,就可以在学理意义上借鉴这一原理。按此学说,绝对的国家权力并非由一个叫 “国家”的主体来行使,而必然要由具体的国家机构及其官方代表分别行使各种具体权力。分权学说初步设想了如何分解这种利维坦式的独霸权力,地方自治制度与公民权利也具体地形成对垄断性权力的抗衡力量,从而大大降低了它的危险。凡治理不佳的国度,往往是由于国家权力之具体行使的理论存在巨大缺陷,未能将巨无霸型的利维坦权力实现纵向与横向维度上的合理配置,从而被篡夺者作为私利工具而利用。国家权力如何由其笼统而空泛的观念向各种具体而可操作的法律性、行政性权力转化,显然需要各类现代社会科学尤其是法学的专业操作。㉘政治意识形态在社会演化比较复杂之后,就不能再代行社会科学的功能。政治规训与思想统一功能的政治意识形态与客观认识社会的各门社会科学之间进行明确的专业分工,尤其需要各门社会科学自身的努力。参见邓正来:《学术与自主:中国社会科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3页。
按照神学原理,上帝并不直接行使其权威,而是将其委托给人类机构。人类的各种机构在此意义上 “分有”了上帝的权威。但分有的权威只是部分与片面的权威而非全部,且它被严格地限制在其作用领域内,越出该范围它就不再有权威了。这就是人类的相对权威与上帝的绝对权威之区别。如下述论述所言:“上帝实施其主权一般并不直接对人类事务进行直接统治。上帝通常 ‘将其权威委托给人类’,允许以 ‘人类机构’来行使权威。但这一权威的性质是分立的。没有人或人类机构具有所有领域的权威。上帝规定了人间的专门领域与权威领域。这样,神圣的主权就直接或间接地转变成这一现实:人的主权在各种不同的、独立的、有限的领域中发挥着作用。”㉙See Michelle Evans, Augusto Zimmermann,supra note ⑤,pp.53-54.龚祥瑞教授在论述抽象的主权与具体的权力之分别时指出:“权力有政权和职权之分。政权是指最高强制权,它有全面指挥整个社会的能力。职权则是指最高权力所委任、所体现或由法律制裁所支持的权力。前者……叫做主权 (Sovereignty)。后者在法律上是有限的、可委任的和可划分的,例如政府的权力、长官对士兵的权力、父母对子女的权力,等等。”㉚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36页。按照这一认识,主权主要限于国家的对外方面;在一国之内,权力一定是具体的某种特定权力,而不应该是抽象的权力。
在分域主权理论的基础上,库珀提出了分域权威理论。在主权之下的各领域都享有自己的权威,这些相互独立的各分立领域就属于现代社会科学的研究内容了。库珀曾以不同方式论及它们,有 “三领域”说、㉛“库珀经常把教会、国家、家庭作为分离的、不同的领域。”See Michelle Evans,Augusto Zimmermann,supra note ⑤,p.56.多领域说等,㉜“库珀经常列举了其他一些作为独立领域的社会制度,他认为,‘家庭、商业、科学、艺术等是所有的社会领域’,还有一个 ‘由大学、 行会、 社团等组成的社团性领域 (corporative sphere)’。”See Michelle Evans,Augusto Zimmermann,supra note ⑤,p.55.较全面的列举例如:“……库珀也经常大胆地提到其他的领域,比如教育、商业、科学,在其他的事物中,是不同的 ‘领域’。”㉝See Michelle Evans, Augusto Zimmermann,supra note ⑤, p.56.最全面的列举要数杜耶威尔,他列举了15个领域。㉞“杜耶威尔 (Dooyeweerd)……区分出15种形式……这些领域 ‘包括算术的、空间的、运动的、物理的、生物的、分析的、历史的、语言的、社会的、经济的、美学的、法学的、道德的、标准的 (fiducial)’。”See Michelle Evans,Augusto Zimmermann,supra note ⑤,p.56.这些不同的具体领域,使人更容易理解现代社会的多域并存与互相联系的特点。今天当然可以对此进行更详细的列举,不过,分域权威理论在上述文献基础上已经确立。
对中国来说,世俗主义的社会多元论可能更容易接受。不过,欧美法治社会之形成与发展,基督教的神学论证及其现实作用的影响更为深远。或者可以说,前者发挥了其认识与解释功能,后者才真正发挥了实践与指导功能。上述两类观念都值得研究,面对中国治理现代化的实践需要,本文主要讨论与教会传统关系密切的分域权威理论。
分域权威理论作为辅助性原则的重要内容,在现代治理体系的建构过程中具有重要地位。㉟辅助性原则本身包含了丰富复杂的内涵,根据笔者的研究,它包括三个次级原理,分别是 “在地治理原理”“上级介入原理”与 “分域权威理论”。其中,在地治理原理与上级干预原理是指导权力在纵向维度之配置与运行的规则,分域权威理论是指导权力在横向维度的配置与运行的规则。参见前引⑦,李旭东文。由于它与辅助性原则的其他内涵 (在地治理原理、上级干预原理)之关注点有明显不同,更着眼于国家之外的广阔治理领域,因而更值得予以特殊的关注。它的具体内涵在如下方面表现突出。
分域权威理论由库珀所创立,宗教改革家加尔文为它奠定了基本的合法性基础。它强调了上帝的绝对主权,同时确认了上帝绝对主权之下的各个相对权威,各个主体都仅拥有其权力领域内的相对权威。不同领域之间是并列而非隶属的关系,它们各自负责其管辖领域内的治理事务。
首先,社会各功能领域拥有自治权力。与多元论的论述相比,神学意义的论述设置了拥有绝对权威的上帝位格,更强调各领域间的相对平等,彻底杜绝了任一领域可能凌驾他人之上的态度。这一论述在逻辑上更为彻底,这也是分域权威理论较多地借助神学理论资源的原因。
库珀多次论述了社会中存在的不同领域。他强调这些各自独立的领域拥有各自的权威:“分域主权是这样一个原则。库珀认为,尽管国家是从上帝处获得其权威,但人类生活领域如国家、贸易与教会,同样由上帝赋予其权威,其权威之性质与国家所宣示其权威一样,同样是既定的与适宜被行使的。”㊱See David McIlroy,supra note ⑦, p.124.分域权威理论确认了这一基本观念:社会由不同领域构成,各不同功能领域各有其独立性,分别承担着领域内的治理任务,在其范围内它拥有最高权威。
其次,各领域根据其内部法则运行。分域权威承认社会中的差异性,并将其提升到本体的意义上。承认并尊重这种特点,对于治理有着基础性意义。各不同领域的独立性与自治性自有其社会功能与作用;它们的运行规则不能以其他领域的尺度与权威随意干预,否则就破坏了社会的基本运行秩序。奥修塞斯 (John Althutius)指出:“他宣称,所有不同的社会实体均由其自己的法律来统治,根据其所关切的社会制度类型的性质之不同,这些法律属于不同的性质,因而各不相同。”㊲See David McIlroy,supra note ⑦, p.124.以学术领域为例,任何一个学科都有其独立的存在特性,都有其权威的知识传统;其他学科对它必然是外在的、无意义的。数学院士对法学家在知识上没有任何权威,试图发挥权威者一定怡成笑柄。这一理解扩展到其他领域间的关系亦然。
各领域之间具有独立的地位,保持着自治,同时相互之间具有不同的影响;只是这种影响总是次要的与辅助性的,不能影响各领域自身的独立与自治。
从治理角度来说,各不同领域之间存在相互的辅助关系。各个领域都是人之不同活动而已,只是表现了人性的不同方面。现实的人性都集中在同一个真实的个人身上。因而,虽然各领域之间相对独立并享有自治,但各领域之间仍因个人活动的多元性、重叠性、交叉性而自然形成了各种联系。例如:资本与货币在经济领域的权威,知识与智力在知识领域的权威,审美能力在美学与艺术领域的权威,声誉与吸引力在传播领域的权威,明星在娱乐与体育产业中的权威,行业专家在专业领域内的权威,等等。这些领域作为独立的领域,由其独特的游戏规则所规范,产生了各自的权威与评价体系。社会之多层次、多领域的现实使得分域主权与分域权威成为一个普遍现象,并真正出现了在各自独立领域内具有特殊性与专业性的权威。
从积极的方面来说,这些联系是互相促进、互相辅助的。经济领域对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因而经济发展对各项事业具有基础性。政治领域以权力与民主为核心,它有助于聚焦民意、确立并实现民众的政治目标;审美领域以艺术眼光提升和改进人类生活环境与生活品质。各领域之间的积极促进作用,既可以实在地感受,也受到不同思想家的关注。㊳See Michelle Evans, Augusto Zimmermann,supra note ⑤, pp.66-67.
从其消极方面来说,各不同领域之间必然发生利益冲突与规则碰撞。政治力量与经济力量对学术自由与思想自由具有压制作用;经济力量对艺术领域的压倒性力量也表现突出;数量庞大的群众形成的势力对政治家、学术界的压力也不容忽视;更进一步,同领域内的细分领域之间也有不同影响。㊴以学术领域为例,欧美国家的政治正确性对学者的表达构成了重要的限制。赛义德对欧美学术中心区域对非欧美的学术边缘区域之压倒性影响进行了论述。参见 [美]赛义德:《东方学》,王宇根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2003年版序言第7-9页。这些影响都对各具体领域的权威形成了压力,其他领域的评价标准会发生不同的影响。这就表明,分域权威理论虽然意在强调并维持各领域的独立自治,然而这并不容易。
神学论证将国家权力的来源追溯到上帝,但强调了国家权力的特殊性。它认为:“国家拥有来自于上帝的委托权威,它 ‘对那些正当行使权力者不会干预,对那些不能正当行使权力者则有所干预’。国家必须保留介入的权力以阻止其他领域的权威公然滥用其权力。”㊵See David McIlroy, supra note ⑦, p.132.这承认了国家权力具有某种特殊权威,政府具有监管其他领域的特殊权威。“各个权威领域都由上帝的权威而创建,但上帝安排政府监管这些领域,奖励正确行为者、惩罚错误行为者。”㊶See David McIlroy, supra note ⑦, p.133.国家的权威同样是 “分有”了上帝的权威,但它比其他权威要特殊,具有监管其他领域的职责。虽然如此,由于其他领域与国家领域一样享有共同的权力来源,国家与其他领域都要对上帝负责,因而国家不能成为其他领域的目的。“所有这些权威领域都独立地对上帝负全部责任,而对国家只负有限的责任。国家自身也要在不能正确履行其责任时对上帝承担责任。这就是教会的挑战性任务,它要劝告与鼓励国家实现其神圣使命。”㊷See David McIlroy, supra note ⑦, p.134.上述论证对于表述国家权威与其他领域权威之间的复杂关系提供了一种认识框架,这就是:国家与其他领域权威一样,都来自上帝之授权,因而它们的关系具有平等性;但上帝赋予国家权威以特殊使命,要保障各领域之合理界限、解决各领域间的冲突。
这就是说,在平行共存的各领域中,国家作为一个独立领域保持着特殊地位。原因在于,如果仅承认各领域的平等性,那么,“如果不同领域的主权发生冲突,则各领域不再能保持其自治。”㊸See David McIlroy, supra note ⑦, p.129.为解决各平行主权之间的冲突,须设置冲突解决机制。现成的权威性机构就是国家。按照奥修塞斯(John Althutius)的看法,政府与其他领域的关系是,政府应当尊重各领域的自治性,同时它们有冲突时负责解决纠纷。他说:“政府并不创造其他的主权领域,且必须限制自己的行动,当它们需要帮助时要尊重它们,当它们互相冲突时要出面调解,以促进其成长或避免冲突。如此而已。”㊹See David McIlroy, supra note ⑦, p.124.
国家的特殊责任表现在它具有其他领域不具有的义务与责任。按照库珀等的看法,国家负有三重责任:“他们 (库珀与杜耶威尔)都承认,国家在培育各领域间公平与正义的关系与对阻止侵犯特定领域方面具有特殊责任。库珀说,政府具有 ‘三重权利与义务’,其一,‘当不同领域崩溃时’政府要强化每一领域的边界;其二,在同一领域中警惕他人 ‘权力滥用并保卫个人’;其三,为维持国家之存在应强制所有人尽其个人的财政义务’。”㊺See Michelle Evans, Augusto Zimmermann,supra note ⑤,p.60.上述三种责任可以概括为:维持各领域自治边界,使各领域保持其独立存在;阻止有人滥用权力侵犯个人领域;强制所有人尽其维持国家领域的义务。最后一种义务与前两种略有差异,不过它仍是国家的义务,即国家应当强制性地迫使其他人为维持国家之存在而尽义务。缺乏此种强制,国家的存在就受到威胁,而这也是对整个社会的威胁。这类似于霍布斯所担心的,缺乏强大权威可能丧失秩序,必然会威胁所有人。因而国家有义务保持自己强大到能够维持整个社会的运行,既克制自己不侵入其他领域,还能保持其在不同领域间冲突中的裁决权威。
国家权威对不同领域的监护与介入方式可能不同。原因在于,社会各领域自身的复杂性与多样性,导致并无统一的国家介入方式。“这一进路的困难之一是,国家 ‘保留权力’的行使随领域的不同而不同。这部分是由于国家的合法性利益随领域而变,部分是由于,如V.D.Vyver指出的,库珀区分的各领域并非都具有共同的性质。”㊻See David McIlroy, supra note ⑦, p.132.这就涉及到各个不同社会的特殊性了。抽象的理论在发挥作用时,可能需要该社会的理解家因地制宜地进行知识的再创造。
传统的治理主要关注正式体制的治理问题,对社会领域的治理则相对忽视。分域权威理论在传统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思路上继续前进,对社会各功能领域之独立自治与相互辅助关系进行了考察,并提出了若干基本思考,对丰富现代治理理论具有积极的启发意义。
分域权威理论源于天主教会的社会思想,辅助性原则的发展吸收了这一认识,丰富了辅助性原则在横向视域的功能。欧美国家在接受这一思想资源时不存在文化障碍,在将其纳入辅助性原则范畴时非常自然。但对当代中国来说,分域权威理论仍是一种陌生的思想资源,它对中国治理理论之发展的借鉴意义就值得具体讨论。
权力分立理论也涉及横向视域,它在分域权威理论之前已经有了一些论述,主要表现为在 “国家与社会”框架下的讨论,经典的表述会使用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表述。㊼参见前引1⑦,亚历山大、邓正来书,第14-16页。上述讨论有其积极贡献。分域权威理论则提供了最新的理解,其价值体现在如下方面。
首先,它更适宜于描绘当代社会的图景。国家与社会之二元论所描述的社会仍显得过分简单,分域权威理论则以社会多元背景提供了一幅更为丰富、复杂的社会图景。这一理解更接近当代的社会现实。其次,分域治理的目的比较明确。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划分是为了防止国家对社会的干扰,尤其是针对黑格尔式的总体性国家观。“分域权威理论”考虑的则是,从治理角度出发,各方如何既保持其合理界限内的权威,又能够互相协作、共同促进善治。再次,它的权威来源倾向多元。在国家与社会的二元模式中,国家是合法权威的主要提供者;在分域权威理论中,以库珀的 “分域主权”理论为依据,各领域均属于同一层次的、各自独立的自治领域,其他领域并不屈从于国家的权威,虽然国家享有特殊地位。
当代中国的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与个人自治之内涵都在发展之中,分域权威理论在此历史进程中有着巨大的作为空间。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是何种关系?目前的话语表达事实上比较暧昧。社会治理体系是被包括在国家治理体系之中吗?或者二者是一种平行与合作的关系?目前的理解尚不清晰。分域权威理论事实上提供了解决二者关系的一种建议:二者是平等与合作的关系,但是国家治理具有优势,应当承担起更多的治理责任,对社会治理的失能、失效现象尤其应当介入和干预。这对中国的治理理论之创造提供了新的可能,是值得积极期待的。
在传统的分权理论中,横向分权以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为典型学说,纵向分权以联邦主义最为典型。但传统分权理论只限于政府系统内部的分权,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划分又过分简单,难以成为指导当代社会治理的工具。分域权威理论就较好地填补了这一空白。
首先,它可以适用于整个横向视域。它不仅用于政府系统内部 (传统的分权理论之作用领域),也可用于政府系统之外政府与社会之间 (传统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之作用领域)。有教会人士强调了分域治理观念的丰富适用性。社会不仅是分领域的,也是分层次的,这样,多领域、多层次的多元社会与分域治理的理解,就极大地丰富了传统的权力分立理论,也体现出分域权威理论的理论价值。例如,“……威廉·天普大主教对中间组织 (intermediate groupings)之重要性的思考使我们发现了对此问题的神学理解,在政府的政治结构与其他的市民社会制度之间,存在着权力分立与决策责任的问题。”㊽See David McIlroy, supra note ⑦, p.123.再比如,在讨论欧洲一体化进程时,学者提出了欧洲制度安排上的 “多层”(multilayered)欧洲、“多速”(miltispeed)欧洲等概念,㊾Jan Zielonka, Europe as Empire:the Nature of the Enlarged European Un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6, p.18.就大大地丰富了制度与实践的各种可能选择。
其次,它也可以用来对当代不同的功能领域的划分进行指导,避免对社会过分简单的理解。任何一个独立领域,都有其独立的社会功能及其治理规则。“库珀的理解是,上帝的 ‘全部权力并非全部交给某个单一机构,而是分别地将不同权力给予了适应其本质与使命的不同机构’。换言之,权力在社会各机构间被分裂开来,根据其不同目的而分别赋予了不同机构。”㊿See David McIlroy, supra note ⑦, p.131.研究者可以根据社会现实的需要,运用这一原理来观察社会,分别关注不同的功能领域。教会思想家可能更多考虑国家之外的社会领域,政府专家可能更多考虑政府系统内部之机构设置的合理化,中国学者可以重点考虑国外学者难以了解的领域,比如执政党各个领导机关、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体系的关系问题等等。这样,分域权威理论就可以开辟出更多的研究领域,成为推进理解现实与改善治理的有益工具。
当然,从分域权威理论到各种具体的操作性知识与实际规则之间,还有明显的距离,这需要进一步的知识创造。但它所体现出的这种积极态势,使人对当代中国治理理论的发展充满期待。
社会中的强势集团具有突出的作用。即使一个国家明确宣示了追求法治的目标,现实的强势力量仍不会消失而是必然发挥作用。这就涉及到理论上如何安置这种现实。当代中国的党和政府是基本的体制性存在,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始终发挥了 “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参见前引③,习近平书,第21页。在社会领域,工会、共青团、妇联仍然作为 “枢纽性社会组织”发挥着特殊的作用。传统的法学理论对这些现实的表述与研究明显有所忽略,无法在知识体系中合理安放这些现实。十九大之后,过去长期强调的党政分开倾向开始向党政合一的方向转换,党和国家机构设置已经完全体现出与过去所提倡的观念明显不同的实践路径。理论如何面对此种现实,显然有着迫切的任务。国家权威作为现代社会中的特殊权威,在法治社会中,主要表现为法律权威。[英]拉兹:《法律的权威》,朱峰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8-29页。该权威并不仅是为了自己的统治,更是为了实现社会整体的利益。因而,国家对维护社会不同领域之自治的权威作用,值得强调。
分域权威理论可以积极地发挥其理论视野广阔的功能,投身于这些问题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之中。它并不排斥社会中的强势力量,也不忽视它们在社会治理中的特殊地位与作用。恰恰相反,它承认这些组织与机构以相当的重要地位,接受其在治理体系中的重要地位。现实中强弱不齐的权力与能力配置不均衡的现象,不宜简单否定与排斥,而应当积极地因势利导,尊重其客观存在,发挥其积极作用。
如果仅止于此,分域权威理论与机会主义也就大同小异、无所区别了。重要的是,按照分域权威理论,应当既承认强者 (在中国是党和政府)的重要作用,同时也要求社会中的强势者尊重其他主体尤其是在弱小主体之独立性与自治性。并且,在强者越出其界限时,赋予弱小者以制衡与抵制的力量。
总体而言,分域权威理论强调:社会由各种不同的独立领域构成;各领域具有自身的运行规律与生存逻辑,社会各类主体都应当尊重这一基本事实;各不同功能领域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与合作,它们既实现本领域的自治,也在这一过程中支持着其他领域的正常运行,在其他领域失能时也可能发挥某种替代功能;国家在各个领域中具有特殊的权威,它既要保持克制、不随意干预和介入各领域的自治范围,同时要在各领域失能或冲突时介入帮助或解决冲突。传统的分域权威理论因源于欧美,因而与神学传统有密切关系。当代中国在借鉴这一知识时可以更多地注意运用社会学角度的资源,以社会多元论的逻辑来论证分域权威理论。
治理理论不能止于一种宏大而抽象的观念,它需要将各种治理观念规则化、程序化,增强可操作性。因此,以具体的原理指导涉及各领域的政治法律制度与程序性规则之建立,使各类事业得到有效治理,显然是分域权威理论的优势所在。分域权威理论对当代中国社会治理的现实作用尚待进一步展开,但它所提供的新视野显然具有突出的启发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