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小牛
(桐城市林业局,安徽 安庆231400)
随着生态建设力度不断提升,森林资源受到高度重视,造林、营林、护林成为林业建设的基本方针。但是,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乱砍滥伐时有发生,使林木资源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在依法对此类行为进行惩罚时,涉及到被损毁的林木价值的判定,对此本文将对林木价值损失的评估方式开展探讨,旨在为定案处罚提供依据。
现阶段,我国林木价值损失的案件中,有超过70%为森林火灾案件,其中非法损坏森林资源的案件占比超过30%,部分林木价值损失以死亡量、损害面积为依据进行计算,此种方法在实际应用中发现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
采用林木材积法对林木价值进行计算时,遵循的是以往的价格标准,与当前木材实际价格相差较大。对于小树的鉴定,通常以市场苗木价格为准,进行价值评估,与实际情况较为相符;但对于大树价值,通常以地径、胸径为标准,查询单元材积表得到林木立木材积,再按照以往木材价格进行评估。由于上述两种鉴定方式存在差别,现实中会出现同种树木大树价值低于小树的现象。例如,某株杨树的胸径为16 cm,价值为18 元;而一株胸径为5 cm 的小杨树,其价值为30 元。
在林业案件中,涉案人员大多经济条件较差,法律意识缺失;相关部门在林木价值鉴定方面不够严谨,未制定明确的鉴定标准;在处罚执行时较为随意,忽视林木的价值损失,无法将受损林木真实的价值水平体现出来。此外,当前林木价值损失鉴定中,单纯对死亡树木进行作价,没有认识到对受损但存活的树木也需要进行价值损失,导致损失鉴定结果不够科学具体[1]。
林木受到破坏后同样具有一定价值;在对林木价值损失进行计算时,应将这部分价值去除。也就是说,林木价值与价值损失并不对等,而在日常处罚中常常将两者的概念混淆。例如,森林火灾中林木被烧死,但木材并未被完全烧毁,林木仍然具有价值,在价值损失计算时应当考虑其未损失部分的价值。
当前,在我国林木价值损失的案件中,由于法律与规章制度的缺乏,仍然按照以往的木材价格标准定赔,未做到与时俱进。对此,应对近期各个地区各类树种的市场价格进行汇总,取平均值作为木材价格标准,为确定林木受损案件的赔偿金额提供有力参考,使赔偿结果更加科学合理。
在以往的林木价值损失评估中,会出现单纯对死亡树木进行作价,导致评估结果不够科学准确。对此,应重视林木价值损失。从本质上来看,林木价值损失主要是从有林木到无林木或伤残林木的变化,同时也是价值方面从有到无的变化体现,其变化主要包括人工栽植成本与林木自然生长增值两个部分,损失量与损伤程度之间成正相关关系。对于林木死亡情况来说,此种类型的林木只是已经死亡,但主干仍然存在,具有一定的木材价值,其价值可以实现,价值损失为林木造林成本。对于林木完全损失情况来说,此种类型的林木不但已经死亡,连残留物也不复存在,没有任何使用价值,或者价值无法实现。价值损失便是林木造林成本以及自然生长的蓄积量增加值和成本利息的增加值,也就是林木价值,如被偷走、完全烧毁等。
从林木受损情况来说,损伤的林木仍然存活着,具有一定的生命力,但其日后生长与效益增长可能受到不良影响,势必影响其价值。价值损失包括成本与增值。因为林木已经不够完整,此时应明确林木价值与价值损失,针对不同的损伤情况,采取相应的评估方式。
2.3.1 林木伤根的情况
根部是林木生长的根基所在,是林木水分与养分滋补的源泉。根部受到损害后,林木的生存与生长势必会受到影响,受损的程度越大,成本损失也随之提升。在损失价值计算中,应以根系损伤为依据,如损伤严重,则价值损失越多;如损伤为100%,则林木死亡,价值损失与林木成本相同。计算公式为:价值损失=林木根系损伤比例×林木成本。
2.3.2 林木伤皮的情况
林木表皮受伤较为普遍,表皮是林木水分与养分的运输线,没有树皮,树木也将不复存活。因此,树皮的作用与树根的作用相近,横向伤皮的量越多,价值损失便越高,当伤皮为100%时,林木死亡。计算公式为:价值损失=横向伤皮比例×林木成本;横向伤皮比例=伤皮长度/(伤皮直径×π)%。
2.3.3 林木伤干的情况
林木伤干,不但会使林木表皮受损,也会导致木质部分损伤,影响林木的立木材积。计算公式为:价值损失=伤皮比例×林木成本+伤干比例×林木增值[2]。
2.3.4 林木伤枝的情况
树枝对树叶具有承载的作用,树木呼吸依靠树叶的光合作用,失去了树叶,树木的养分供给暂停,进而无法生长,因此受损的树叶越多,光合作用越差,对林木后续的生长与效益产生的影响也就越多,成本损失越多。计算公式为:价值损失=伤枝比例×林木成本。
案例一:某地发生森林火灾,被烧毁和烧死的林木清理后,出材量为150 m3,此类林木的市场价格为500 元/m3,清理出的木材实际售价为200 元/m3。在此次森林火灾林木的损失价值计算时,可首先计算熟林中生产木材的市场价与受损木材售价的差值,再用差值与受损木材的出材量相减,计算公式为:
P=G1V-G2V=G(V1-V2)
式中,P 代表的是林木损失价值,单位为元;G1代表的是常规状态下木材价格,单位为元;G2代表的是受损林木的市场售价,单位为元;V 代表的是烧死木材清理的出材量,单位为m3。将案例中的数值代入到公式中为:
P=G1V-G2V=G(V1-V2)=150×(500-200)=45 000 元
因此,本案例中林木赔偿价值为45 000 元[3]。
案例二:某县河流西岸边坡有一株古树,树种为樟树,总高度为21.0 m,胸径为200 cm,树干高度6.0 m 处分为三叉,分别为1 号、2 号与3 号。1 号分叉根基部分的直径为95 cm,高度为15.0 m;2 号分叉根基部分的直径为80 cm,高度为14.0 m;3 号分叉根基部分的直径为50 cm,高度为12.0 m。古树6.0 m 以下已边腐空心,在胸高处空心直径为120 cm,该树的树龄超过400 年。目前,该树已经连根拔起倾倒于河流之中,当地居民认为是电站建设导致树木倾倒,要求获得赔偿。对此,采用原木法对林木价值进行评估。此种价值损失评估方式是通过对树木位置、种类、树龄、胸径、高度等多种元素进行综合分析,计算树木的蓄积量与出材量,根据当地木材价值与林木特质对其价值进行评估。蓄积量与出材量计算公式为:
式中,M 代表的是蓄积量;D 代表胸径;H 代表的是树高;a、n 与m 均为常数,根据林木所处不同区域与生长规律而定;V 代表的是出材量;f 代表的是出材率;
根据当地相应树种的市场价格进行确定,价值计算公式为:
式中,E 代表的是林木评估价值;Vi代表的第i个材种的数量;Gi代表的是第i 个材种的单位市场价格。根据现场测量与计算可知,该樟树经济材的出材量为15.289 m3,薪材为9.133 m3。由于该树木的空心与分叉较多,在长度与材质等方面与同类树木相比交叉,在当地林木市场中为二类杂三等材,价值计算为12 169.3 元。
由于该树木的树龄较大,且为当地的风景树,按照国家颁布的征占用林地收取费用规定:特用林、防护林的补偿费用为同类林木的3~5 倍,本树木的赔偿费用取中间值4 倍,即树木价值12 169.3×4=48 678.12 元。
综上所述,在以往的林木价值损失评估中,单纯以林木增值为依据,导致评估结果不够科学准确。因此,应积极优化和完善评估方法,将多种影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形成统一的科学评估方法,使鉴定结论能够真实反映实际情况,经得住推敲和辩论,为依法处罚提供可靠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