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伟
近年来,我国个人信用建设再上新台阶,尤其是个人信用分制度的创新,成为个人信用建设的亮点。南京、福州、宿迁、杭州等城市相继推出了各具特色的信用分,如苏州“桂花分”、福州“茉莉分”、厦门“白鹭分”、杭州“钱江分”、宿迁“西楚分”等。概括而言,当前的个人信用分有几个方面的突出特点:
观念引领。按照当前的信用立法及实践,信用主要是指信用主体遵守法定义务和履行约定义务状况。各地的信用分制度,遵循这一基本要求,按照信用主体遵守法定义务和履行约定义务的基本情况,对其信用状况予以赋分评价,将信用状况定量化、显性化。透过信用分值,个人的信用如何一目了然,这让市民能够更加具体真切地感知信用的价值,更加理性地珍惜和对待自己的信用。因此,信用分承载着强烈的价值导向,倡导的是诚实守信的社会观念。
制度保障。各地城市信用分都非常注重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信用分按照事前公布的评分制度规则,对市民的守法和履约状况进行信用评价。例如:宿迁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宿迁市个人信用积分体系建设与积分等级评价试行规定》《关于应用信用积分等级对守信个人实施联合激励的实施细则》,明确了“西楚分”推进方向与重点以及评价标准流程,让社会对个人信用的评分具有更强的可预期;厦门市“白鹭分”制定了详尽的评价标准,以厦门市行政管理过程中及市民城市生活中产生的个人信用数据为依据,根据市民个人基础信息、守信正向、失信违约、信用修复、用信行为五个维度,共57 个大类评价指标、150 项数据要素对市民信用进行评价。
信息整合。在信息化时代,经济社会的运行呈现出高度的数字化特征,极大地便利了信用信息的传递。城市信用分是以信用信息的整合、传导和流动作为前提和基础,符合当代社会促进信息流动和信用建设的规律和特点。城市信用分借鉴了经济信用评价的技术原理,充分整合了原来高度分散的信息资源,有效地打破了“信息孤岛”,形成了对信用主体更加精准的信用画像。例如:宿迁“西楚分”的基本信息主要由公安、人社、民政等部门提供;商务信用信息由人行、金融办以及供水供电和通信等公共事业服务机构提供;社会管理信用信息由具有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社会管理职能的部门提供;司法信用信息则由法院、检察院等部门提供。
信用激励。当前,信用制度不仅是经济治理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个人信用信息的使用,最终要服务和支撑信用建设,推动信用惠民便企。个人信用分借鉴了经济信用评价的经验及做法,不断拓宽信用应用场景,让市民的生活越来越便利,信用的红利越来越多。信用良好的市民,可以获得交通出行、医疗服务、部分公共服务免押金以及电力、水务、燃气等“先消费、后交费”的优惠。在这一个个微观具体的应用场景中,市民感受到了信用给自己带来的诸多好处,信用惠民、信用激励有了更加扎实的实践支撑和群众基础。
发达国家和地区个人征信制度的发展经验证明,严格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机制可以有效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推动信用信息的合理利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域外发达市场经济体普遍制定了严格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和隐私权不受侵犯。
我国当前蓬勃发展的个人信用分制度,让个人信用建设更加鲜活、更有活力。然而,行稳方能致远。由于城市信用分涉及到敏感的个人信息、关系到人格尊严,决定了个人信用分制度不仅要具有道义上的制高点,更要占据法律上的制高点。
在个人信用建设中,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和隐私权,是个人信用建设中必须坚守的底线,也是个人信用建设的正当性所在。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民事、行政、刑事等全方位的保护机制,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在民事法律方面,《民法总则》以及其他民事法律制度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民事法律规则;在行政法律方面,《征信业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要求政府按照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护相对人信赖利益等法治原则,对个人信息进行行政保护;在刑事法律方面,对于泄露公民信息、侵犯他人人格尊严等构成犯罪的行为,法律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刑事制裁措施。在信用建设的实践中,相关部门也将个人信息保护放到了重要地位,确保信息安全,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个人信用分制度应当遵循信用法治的规律和要求,纳入到严格的法治轨道中,处理好几个方面的关系。
一是严格依法保护个人信息。个人信用分既包括了公共信用信息,也包括了市场信用信息,对这两类信息的采集、归集、共享、披露等都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护个人信息不受侵犯。当前,我国信用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将更加周全有效。我国正在制定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将公共信息的管理和利用纳入更加严格的法治轨道;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被列入全国人大一类立法, 在不远的将来,这部立法将成为保护个人信息的基本法;国家层面的社会信用建设法也已列入立法规划,将为保护我国个人信息提供更加充分的法律根据、更加完善的法律规则。
二是有效维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要按照信用法治的基本原则,保护好自然人的知情权、同意权、异议权、更正权、信用修复权等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其中,知情权是保护信用主体行使权利的重要基础和前提,要通过制度和规则构建,让信用主体能够充分知悉和了解其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共享、利用以及信用评价等基本情况。个人信用分的发展还要注重完善信用修复机制,让信用主体能够有更多的机会纠正其失信行为,不断改善和提升其信用。发挥个人信用分在促进守信激励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信用主体主动提供和共享自己的信用信息,促进信用信息的有效利用。
三是建立严格的法律责任机制。在个人信用分及其他个人信用制度发展过程中,公权力部门要遵循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法律要求,按照职权法定、依法行权、程序正当、合理关联等原则管理和利用个人信用信息。市场化运行的信用服务机构,完善公司治理及内控、合规、审计、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制度,有效保护好个人信用信息和个人隐私。对于非法泄露信用主体信息、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严格追究相应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