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宪才
河南省鹤壁市因“仙鹤栖于南山峭壁”而得名,有一条被誉为“北方漓江”的淇河,虽流经城市,水质却能常年保持在二类以上,数千只灰鹤和60多种鸟禽栖息于此。生态活力幸福之城是历届市委市政府打造的城市名片。
鹤壁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提升人民群众的环保满意度和获得感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和民生工程,坚持生态定位,依法治污、科学治污、全民治污、不断完善政策体系,统筹打好打赢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
不断完善生态文明政策体系建设,鹤壁市已经形成了党政同责、职责明确、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环保格局。2016年3月,鹤壁市印发了全国首个市级层面、具有多规合一特点的《鹤壁市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规划纲要(2015—2030年)》,将生态空间比例提高到了31.86%;2016年6月,印发了“十三五”规划纲要,进一步明确了建设生态文明之城、活力特色之城、幸福和谐之城的目标,继续将生态作为第一定位,着力构建现代生态新体系;2016年9月,市第九次党代会提出,加快建设更高品质的生态文明、活力特色、幸福和谐之城,在构建现代生态新体系上求提升。党的十九大召开之后,2017年11月,市委九届四次会议召开,开启了新时代品质“三城”建设新征程,提出要加快构建现代生态新体系、在生态环境建设上走在全省前列。为了有力推进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市委、市政府成立了高规格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市委书记任政委,市长任指挥长,市级领导分包联系县区环保工作,副市长按照分工分包重点工作。市人大、政协将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作为重点视察调研内容,监督推进重点工作开展,各有关部门全面落实生态文明“三管三必须”要求,进一步厘清责任,齐心协力,密切配合,形成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强大合力。
2016年1月,《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实施,为鹤壁市探索开展生态文明法治建设赋予了立法权保障。2016年7月,鹤壁市就向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提请审查《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这是建立生态文明法律制度的首次尝试。鹤壁市承担着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市、节能减排示范市、海绵城市试点等30多个国家级的示范试点项目。其中一些成功的经验和做法有的已经在全国进行了推广,有的作为国家制定政策法规的依据,因此很有必要把这些成功的经验固定下来,进一步系统化、规范化。
鹤壁市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资源消耗、环境污染、可再生资源的利用等问题,这都迫切需要以立法形式加以规范。所以《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符合中央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也符合鹤壁市实际。2016年7月29日,经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为有效地改善鹤壁市生态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2017年10月,鹤壁向省人大常委会提请审查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获批准,2018年7月1日实施。2018年,鹤壁又起草了《地下水管理保护条例(草案)》和《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其中《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18年12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在大气污染防治立法工作中走在了全省前列。
生态文明建设涉及生态空间、生态经济、生态环境、生态制度、生态生活和生态文化等六大领域,主要包括绿色发展、低碳发展和循环发展等三大途径。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举措,制定和完善了多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有些省份出台了地方法规,为促进生态文明法制建设做出了积极探索。但总体来说,我国还缺少一部统领性、专门性的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困扰,如存在法律法规的协调性和衔接性不足、部门职责交叉或职责不清、某些领域存在立法空白、立法层级低等问题。生态化立法体系不完整,难以适应生态环境进行系统化保护的要求。
鹤壁淇河湾金沙滩
为此,建议制定《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法》,构建和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的顶层设计,使之作为专门法或上位法,对环境法和与环境法相关的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等传统部门法进行生态化的引领、改造和完善。
实现绿色发展,要以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为支撑和保障。近年来,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国家环保督察制度等生态文明制度陆续出台,有效遏制了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有力推动了发展方式转变和美丽中国建设。同时也应看到,建设生态文明既是攻坚战,也是持久战。将绿色发展理念贯彻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发挥制度鼓励绿色发展、倡导绿色生活的作用,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保障。要完善考核评价制度。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发展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建立健全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提高绿色发展指标在地方政府考核评价中的权重,让绿色发展指挥棒真正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