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红烨
[摘 要] 近年来我国的这些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结果大多处于一种非理性的问责,在问责过程中过于追求目的,注重工具理性的实现,忽略了价值理性所追求的公平性。现阶段我国的安全生产事故行政问责制度虽然在法律建设上有了一定成就,使得问责有一把可衡量的“标尺”,保障了问责的公平性,但是我国在问责过程中还有许多过责不相当的问题。
[关键词] 公平性;行政问责;安全生产事故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9. 05. 068
[中图分类号] D6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9)05- 0178- 02
1 我国安全生产事故行政问责中公平性存在的问题
1.1 过责相当原则落实不到位,影响问责的公平性
我们国家许多专家与学者都提出了过责相当是归责原则中的重要部分,在行政法学中该原则是指国家的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由于自身的主观过错破坏了社会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或者违反了法律法规应该承担的相应责任。这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8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由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这就是法律上对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其意义在于增强行政官员的责任心,从而对于行政违法行为起到预防与控制的作用。
虽然我国对于安全生产事故行政问责的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提出有很多,也颇有成就,但是在其实践运行中有很多落实不到位的现象,导致过责不相当问题严重。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在实践过程中出现了行政主体没有过错也必须承担责任,如行政赔偿。或者有时出现的突发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在应对突发的事件时,有时会带有很多的“主观态度”,很难通过从容不迫的程序来做抉择,导致问责的结果出现过错与承担的责任不一致,导致很多官员无辜撤职等。二是并未将官员的平时监管绩效列入问责评估范围,问责多半是以事故的后果为单一标准而欠缺考虑责任人个人过错与客观不可控因素的致灾原因。这种问责缺乏对责任人日常表现的体现,对不同层级的责任人的处分不够客观,问责对象所应承担的责任与给予其的处分不对称。
1.2 行政官员权责不一致,影响问责的公平性
权力、责任与利益是紧密相连的,权力与责任都是围绕着利益而存在的,没有了利益的导向,其他两个则形同虚设。权力的授予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或私人利益的需要,责任的担当是出于防止权力的滥用,二者围绕着利益展开博弈。在我们国家,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所以要对人民负责,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近年来,我国致力于建设责任政府与服务型政府。但由于我国正处于行政改革的转型阶段,在实际运行中权责不一致的现象较为突出,许多官员的权力都不能有效地受到制约与监督。
1.2.1 我国几千年的封建文化的影响,造成许多官员没有真正理解权力来源
权力来自宪法的授予,而不是来自上级,导致行政权力越大,问责的难度也越大。同时许多人民同样也认为官员是高高在上的,是为其上级服务的,不是为自己服务的,不善于或者说不敢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利,导致监督与制约作用成果不明显,造成了权力的滥用。
1.2.2 部分官员以权谋私,贪污腐败
在特大生产事故的问责中,相关责任人在行政系统中所处的层级,责任结构,管理关系,问责事由对问责结果的影响是非正向的。同时,角色责任的承担者比个人责任的承担者所接受的处罚严厉程度的风险更小。这一现象很多时候都是因为官员层级越高,权力越大,同时对权力的监督不到位,导致官员的权力滥用。同时还有很多官员为了自保转向防御型管理来规避责任,对于重大的安全生产采取不作为或者胡作为,如不合理地提高审批门槛,以集体讨论、集体负责为由规避责任等,只用权力为个人谋取私利,不去为公共利益做贡献,所拥有的权力和所承担的责任完全不成正比。
1.3 问责救济制度不完善,导致对问责客体不公平
我国的问责制度近几年主要在其主体、客体、范围、形式等方面的研究较多,但在行政救济这一方面还有很大的欠缺。在救济制度方面还不完善,不能充分的保障问责客体的合法权益,在法律体系方面还存在着缺位,目前我国的行政救济制度只有在《公务员法》中有一些体现,行政人员对于行政部门做出的决定有不服或者疑问的可以对原处理机关提出申请复核或者向特定的部门申诉,但是缺乏司法途径来保障问责人员的权利。
1.4 问责程序不规范,影响问责的公平性
我们国家在安全生产事故问责程序的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问题,我国目前问责大多都是事故发生以后进行问责,不能把问责常规化,在发生事故以后问责又都是根据对此次事件的调查结果直接给出问责结果,政府只管批复结案,具体的程序缺乏结合平时的绩效,缺乏法律的规范性,具有“一棍子打死”的感觉,缺乏权威性,这就导致很多官员认为这是因为自己的运气问题,而不是自身的过错。其次我国的问责过程中主要都是上级政府直接问责,缺乏公众的参与,公众只是在问责完后得到问责的结果,其中的过程如何一无所知,缺乏問责应有的透明度,事故的追究过程基本都是幕后操作,公众对问责结果也是众说纷纭,来回猜测,这不仅影响了问责的公平性,还损害了公民的知情权。
2 对我国安全生产事故行政问责公平性的完善
2.1 加强责任政府建设,完善安全生产事故行政问责的公平性
建设责任政府有助于解决行政问责中权责不一致的问题。为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解决:
2.1.1 加强行政伦理教育,建设新型问责文化
文化影响人们的思想与价值观,制约人们的行为。正如前文所说的“官本位思想 ”,使得官员依仗权势,公民害怕问责,不去监督,导致权力的滥用。建设全民参与的问责文化,在全社会形成一种群众积极问责的风气。公众积极参与行政问责,有助于促进我国异体问责的建设,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同时有助于民众进行积极的监督,转化问责重点,促进由事后问责转向事前监督。
2.1.2 明确政府的职能设置,分清各个官员的职责所在
建立更加开放、多元的新型权责关系。让政府的等级制组织结构逐渐向扁平化方向发展,减少科层组织的控制层级,明确上下级之间的职责分工,适当的简政放权,让下级拥有更多的自主权,自由权。同时也要建立一套下级对上级的监督与问责机制,防止权力的缺失。
2.2 完善行政救济制度,保障问责客体的合法权利
2.2.1 完善行政救济的法律制度建设
地方政府颁布的规定与办法,一般权威性没有中央的强,恰好我们国家的行政救濟制度大多都是地方出台的,很多都是根据自身的情况而制定的,在这一地方适用,在其他地方有可能就不适用,导致问题冲突不断。所以,我们应该梳理现行的各种行政救济的法律、规章、办法等,并对其进行调整与合并,消除冲突条款,尽可能统一我国官员问责制的标准,达到对行政救济制度完善的目的。
2.2.2 保障问责官员的合法权利,做到权责相一致
在问责的过程中要坚持有多大的权力就要负多大的责任,在被问责以后同样也要保障问责官员的合法权利,拓宽救济途径,保证官员可以对其问责结果提出复议等,做到问责公平正义,让问责官员心服口服。
2.3 规范问责程序,保障问责公平
在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问责时,需要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形成严密详细的问责程序,使处理纠纷的每个环节公开、透明,对问题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对权力范围划定清晰的界限。建立严格的绩效考核制度,在问责过程中将问责官员的平时绩效、公众的监督评价相结合,做出一个合理公正的问责结果。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我国政府现在提倡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责任型政府,阳光型政府,政务公开是必须的。我国现存的问责制度在问责进程的每个环节没有向社会、公众披露,这难免会引发社会的舆论和公众的质疑。为了避免这种状况的发生,我们就需要从问责的开始到结束的过程始终借助外界媒体的力量及时实现彼此间的信息交互,这样既可以及时地得到公众的监督评价、提出的质询,这样子也可以减少公民对问责结果的猜测,增强了问责的公平合理性,也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同时我们要强化每个公民的法治认识与规范认识,在整个社会形成这样一种良好的风气,能够让公民懂得在发生行政纠纷时要走合法途径,使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的同时,也促进了问责制度趋于公正合理,这样也推动了我国安全生产事故行政问责程序化的进程。
3 结 语
我国现阶段的安全生产事故行政问责制度虽已经有所发展,但仍有很多的挑战与问题,处于不断地建设与完善中。从价值理性的视角,通过对行政问责制度进行界定,分析了价值理性的公平性理念如何指导安全生产事故行政问责,分析了我国安全生产事故行政问责制度在价值理性方面的现状,可以更好地解决行政问责过程中不公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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