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跨境电子商务规则综述

2019-03-25 08:10段平方候淑娟
商业经济研究 2019年6期
关键词:规则电子商务

段平方 候淑娟

中图分类号:F713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现代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使电子商务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新动力。然而,国际上对电子商务相关规则的构建明显滞后,WTO对电子商务的谈判也停滞不前。本文综合论述了围绕着跨境电子商务规则中的焦点问题,并就发展中国家对电子商务的发展进行简要评价。

关键词:电子商务   WTO   规则

引言

在新技术革命浪潮的推动下,以现代互联网技术为基础、云计算和大数据为辅助的数字经济成为一种新的经济业态。伴随着数字贸易的发展,数字经济引领未来经济发展的趋势愈加明显,它不仅在形式上表现为电子商务逐步取代传统的交易方式,在内容上也体现在各个行业的数字化。“互联网+贸易”就是数字经济发展最明显的特征,其中电子商务最为突出。根据联合国贸易发展委员会提供的报告统计,电子商务的销售已经占全球GDP的30%以上。国际组织以及各国政府都将经济发展新动力转向电子商务领域。我国也不例外,随着现代基础设施的普及,我国跨境电子商务每年以30%速度增长,并在2017年达到7万亿元规模。

在全球跨境电子商务大发展的时代,国际社会的相关规制就显得明显滞后。一方面,WTO的成员国如美国、日本、欧盟、韩国以及澳大利亚纷纷递交关于构建国际电子商务规则的提案,对促进国际电子商务发展提出了建议;另一方面,一些发展中国家通过双边或者多边的区域贸易协定来影响规则的构建,积极参与到相关规则的构建中。同时,国际组织如二十国集团、世界软件业联盟、国际电信组织等也都提出了相关的贸易规制。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国内已经成立了多家研究机构。不仅如此,马云在G20峰会中提议建立全球电商平台EWTP也得到各国支持。

WTO框架下电子商务的发展历程

现如今电子商务的规制问题成为国际社会重点关注内容,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WTO、APEC以及OECD都对电子商务规则展开谈判工作,作为国际贸易经济体系支柱的WTO紧密关注着国际电子商务的发展。

在1986至1994年间电子商务的发展处于起步期,国际社会对其发展并不重视,因此在乌拉圭回合的谈判中并未正式将电子商务列入谈判的议程。1996年,WTO第一次部长级会议在新加坡召开,正式提到电子商务的议题,并通过了《关于信息技术产品贸易的部长宣言》,不过该宣言于1997年3月才正式生效。1998年第二次部长级会议上,WTO成员方一致通过了《全球电子商务宣言》,旨在解决由于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所引发的贸易问题,使这些问题能在WTO的框架下得以解决;同年8月,WTO又通过《电子商务工作计划》,印尼代表发展中国家提出强化发展中成员参与方式、总理事会负责关税等议案。1999年在西雅图第三次部长级会议上,原计划在本次会议上提议关于电子商务工作计划的最后工作报告,但是由于成员方在谈判中有着巨大的分歧,电子商务相关计划不得不搁置。2001年第四次部长级会议上,各成员一致通过了《多哈部长宣言》,电子商务作为一项单独的议题被列入宣言之中,并在第34条中肯定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对各成员国经济所带来的机遇,提出将在第五次部长级会议上对实施该工作所做的制度安排作出详细的报告;同时还指出,继续保持目前不对电子交易征收关税的惯例,直至第五次会议召开。然而,在2003年第五次部长级会议期间,成员国之间并没有达成任何协议,只是重申多哈宣言并决定继续履行相关决议。2005年香港举行了WTO的第六次部长级会议,由于成员方在农业问题上存在争议,导致发展中成员国不肯在工业品以及服务市场准入方面做出实质性的让步,国际电子商务的谈判并未完全完成。2009年和2011年的第七次、第八次部长级会议中,由于各国利益的冲突,两次会议都未能达成有效的协议,多哈回合的谈判陷入困境。2013年7月,WTO第九届部长级会议在巴厘岛闭幕,各国达成了世贸组织成立以来的第一份贸易协定,打破了世贸组织十二年的无作为的僵局。虽然“巴黎一揽子协定”在全球贸易便利化方面取得可观的成果,加快了电子商务通关速度,但是在其他规则的制定上还没统一。同样在2015年的第十次部长级会议上,虽然制定了世贸组织首个关税减让的协议——《信息技术协定》扩围协议,但电子商务相关问题依然停滞。

电子商务的井喷式的发展,使得国际社会不得不重视规则的制定。2017年12月在布宜诺斯艾利斯召开的第十一次部长级会议上,各成员国再次开始将电子商务提上议程。俄罗斯提议在WTO之外成立电子商务工作的论坛来开展相关工作,中国、孟加拉等国家申明在现有的机制下制定工作方案。虽然最终并没有形成一致的决定,但是各个成员国对电子商务的重视程度在不断加大,电子商务相关规则的制定未来可期。根据WTO以及其他国际组织的谈判以及学术界的研究成果,我们可知目前跨境电子商务规则的研究尚處于起步阶段,综合性的研究还比较少,争论的焦点比较多。所以,针对目前所争论焦点问题进行综合论述就显得很必要。

跨境电子商务规则构建的焦点问题

(一)关于消费者权益保障问题

在电子商务环境中消费者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同样在跨境电子商务中如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问题,已成为各国政府关注的焦点,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能成为阻碍国际贸易发展的一个瓶颈因素。Ankit Singh(2014)主要研究了近年来印度电子商务的发展,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对印度的跨境电子商务有着重要的影响,提出从货到付款、售后服务以及快捷物流等方面来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建议,通过增强消费者网络购物的信心来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联合国贸易和发展委员会(2015)则以国际支付系统为着力点,通过分析世界各地区跨境贸易中支付方式所占比例对网络贸易的影响,得出建立安全可靠的支付系统是推动消费者在线买卖的关键因素的结论,深入论证消费者权益保护对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2016)通过一般性原则、实施原则以及全球合作原则这三大原则,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进行了系统性的分析,并建议相关组织机构要不断完善国际信息披露制度,增强数字竞争意识以及建立透明有效的保护机制,使消费者在网络环境中的合法权益受到实际保护。李洪坤(2017)在其研究中选取了中国不同类型的三大电商平台,通过对比分析发现在跨境E贸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主要集中在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求偿权等方面,并针对主要问题从政府、跨境电商平台、消费者以及商家四个角度提出建议。因此,在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规则建设中,我们要结合互联网经济发展的特点,在充分了解消费者在跨境消费中所处劣势的基础上,制定出利于保障消费者权益的相关规则。

(二)关于跨境电子传输的税收问题

电子传输免征关税几乎已成国际社会的共识。孙维佳(2000)在其文中提到欧盟和OECD主张互联网传输的数字化商品应归为服务类,并且当非欧盟居民向欧盟居民销售数字产品时免征税。虽然国际社会在电子传输方面是否征税已经有了通识,但是各国对跨境E贸易的税收管辖权和征税方案上还存在着许多的分歧。在税收管辖权方面,David(1996)研究认为跨境电商的交易行为对国际税收中的居民管辖权提出了挑战,指出互联网交易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互联网使得交易双方的真实身份即税收主体难以核定,这直接导致居民管辖权原则丧失了存在的客观基础,使得世界各国对跨境E贸易中谁该征税、该征谁税等问题没有定论。在征税方案的制定中,A.Cordell(1997)、H.Vording(1997)建议对跨境电商开征诸如“比特税”或“交易税”等新的税种,然而Luc Hinneken(1998)认为比特税方案存在诸多缺陷,这种新税种是对电商这一新型经济模式的待遇歧视,并且在一定程度上非常容易造成双重征税。不仅相关学者对新税有不同的见解,国家之间的政策倾向也各不相同。美国政府反对征收互联网贸易关税或者附加税,相反在欧盟成员国荷兰认为应该按互联网使用者在互联网上传输的有关信息的容量课征比特税。总而言之,国际上大部分国家都主张减少征收新税种,发展中国家更要积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税收规则的制定,在坚决维护国家利益的同时也要努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氛围。

(三)关于是否限制数据的跨境自由流动问题

跨境电子商务、云计算、跨境服务外包、大数据等都是基于跨境数据的自由流动,而各国对数据流动的规制却存在分歧。在Usman Ahumed and Grant Aldonas(2015)的研究报告中提到俄罗斯、印度、中国等国家主张“信息当地化”,即在未经政府同意的情况下不允许将个人信息(如病例)转移出境,相反美国则倡导数据在国际上自由流动。在2007年APEC就发布了《APEC数据隐私探路者倡议》,第一次提出建立简单透明的APEC跨境隐私保护规则体系(CBPRs),用以落实数据隐私权保护,加强消费者的信心和促进跨境数据的交流。根据国内外研究成果可知,虽然国际层面就跨境数据的自由流动尚未达成一致意见,但大部分国家和国际组织都同意数据流动自由化,但前提条件就是要加以规制。曹杰、王晶(2017)通过比较隐私盾协议、安全港协议以及TPP协议在数据跨境流动方面的共同点,提出数据流动规制框架的建立、统一碎片化的数据保护机制以及平衡国家安全和个人隐私的三大难点,并为中国跨境数据流动方面提出建议。Nigel Cory(2017)也认为数据只有在流动中才能实现价值最大化,禁止跨境数据流动一类政策会削弱经济增长和社会价值。综合学者的研究成果,如果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禁止性措施,必然会削弱互联网带来的便利优势;相反如果完全放任数据的自由流动,不进行任何管制,又会造成另一个极端,给个人信息安全带来隐患。因此,纵观世界主要国家的政策及法规,也为了更好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我们应对数据的跨境自由流动予以肯定,同时也要对其设置必要的限制性条件。

(四)关于便利化问题

在全球自由贸易突飞猛进发展之下,全球经贸的关税水平逐渐下降,非关税壁垒成阻碍国际贸易主要问题,各国际组织如WTO、世界银行、APEC也都在不断推进贸易便利化进程。Cosimo Beverelli、Simon Neumueller、Robert分析了贸易便利化对出口多样化的影响,并根据结果得出贸易便利化对国际贸易开展的积极作用的结论。正是因为该积极作用的存在,世界国际组织、各国家都积极采取贸易便利化措施。Andrew Grainger(2011)以自下而上的视角,阐述了在当今的贸易实践中,各国应如何克服贸易障碍、精简贸易程序,在不断进行贸易流程改革的过程中迎接跨境E贸易所带来的挑战。Zhu ziJun(2014)也阐述了中国和欧盟所达成贸易便利化的一个新的协议,双方的交易商都可以根据该协议享受低成本、简易通关、快捷物流等方面的便利。世界海關组织(2017)认为通过分析对比欧盟成员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状况,提出贸易便利化的关键问题是缺乏统一的现代化标准化程序,同时欧盟各成员国也呼吁尽快建立数字化的通关流程,实现电子化通关模式。加快贸易流通速度,推进国际贸易便利化的进程,必然会拉动全球电子商务的增长,促使贸易便利化规则体系的建立。

(五)关于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的有效性问题

电子签名是现代认证技术的泛称,是网络贸易安全的重要保障手段。为了解决全球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的法律问题,满足各国对EDI电子数据交换签字方面的要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2000年颁布了《电子签证示范法》,对国际电子商务的签字规则进行法律规制。当然,除了联合国以外各国也都积极立法,避免由于电子签字的法律效力不足而阻碍贸易发展。美国的电子签名和认证立法起步比较早,王一怀(2006)认为美国在相关法律中不但肯定了数字签名技术,而且也规定电子签名、电子合同以及电子记录和传统手写签名有着相同的法律效力和执行度。张丽丽(2006)指出欧盟也在相关的法律指令中承认电子签名在法律上的有效性,并且对电子签名的技术种类和范围做了界定。Aashish Srivastava(2016)主要研究了规范南非使用电子签名的相关立法,并分析现存的问题,最后提出了一些保障南非电子签名立法的建议。有专家认为,如果这些建议得以通过,将有助于确立电子签名在世界范围内的法律地位。然而,目前我国还没有正式建立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相关的立法,因此我们应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关法规,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与国际社会接轨,推进有关规则的建立,确保在国际范围内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的有效性。

(六)关于跨境电子商务中争端解决机制问题

在跨境E贸易过程中难免会存在一些争议,由于买卖双方分处两国,在贸易活动中会存在法律适用性、举证责任界定以及争议解决法院等问题。WTO(1999)认为争议解决是该组织有效性的核心,针对争端解决这一问题,欧盟和美国都提出了广泛的修改意见,倡导公开审查争端程序,增加公众对相关文件的访问力度。纪文华(2010)介绍了多哈回合WTO争端解决规则的讨论进程和面临的难点,将谈判进程分阶段概析,并结合中国实际情况提出可考虑的意见。田丰(2012)认为随着我国不断参与争端解决活动,我国凭借国际争端解决立法来抵制他国针对性的贸易保护主义行为的能力也不断增强。张月娇(2013)叙述了WTO在争议处理程序上的步骤,即先双方自行协商,然后进开展专家组审理,由争端解决机构最后进行裁决。WTO的争端解决机制自成立以来,已经解决诸多国际问题,也为各国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提供了范本。龚柏华(2016)也分析了联合国制定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网上争议解决技术指引》,介绍了解决程序分为谈判、协助下的调解、最终阶段,以“促和解”、“多层次”为特点,更为公平有效地对国际纠纷进行调解。新的电子商务规则体系争端解决机制可以借鉴WTO、欧盟、美国以及中国等国家的相关解决办法,本着公平透明、方便快捷的原则,尽快构建出争端解决协调机制。

(七)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

在大数据以爆发性的增长速度席卷全球经济的同时,跨境E贸易中个人信息的价值就凸显出来,个人网上隐私也面临着严峻挑战,很多国际组织、国家都对个人信息安全进行研究和立法。TPP在第14.8条倡议各成员国应该用法律来保护电子商务使用者的网上个人信息安全。欧盟(2017)也将形成“一个大陆、一部法律”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它从各个角度强调保障个人信息主体对信息的控制权。美国(1974)的个人信息保护侧重于事后的救济,在不同领域对个人信息实行分散式的立法保护。王崇敏、郑志涛(2017)通过对个人信息概念的界定和对域外个人信息法律考察研究,结合我国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法律的发展概况,提出适应互联网经济发展新的私法构想。王少辉、杜雯(2017)运用了文献调查法对新西兰个人信息制度适应大数据互联网经济进行总结,倡导在我国在大数据时代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建议。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影响跨境电子商务和数字贸易发展的关键因素,只有在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国际网络环境的情况下,才可以在更大程度上激发中小企业和消费者的潜力,推进全球经济一体化。

简要评价

无国界、无疆域的电子商务的井喷式发展,不仅为世界各国带来了新的机遇,同时也随之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就发展中国家而言,由于其基础设施建设、教育水平以及互联网技术发展速度与发达国家存在着明显的差距,因此在享受跨境电子商务所带来的红利时容易被发达国家边缘化,加大电商利润在全球价值链下分配不均的趋势,导致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电子商务规則制定中处于更加被动的地位。

跨境电子商务是经济的新业态形式,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的相关问题所维护的利益角度各不相同,以美国为主导的发达国家积极倡导相关规则的制定,目的在于重新控制全球的经济形势,掌握全球价值链的利益分配,因此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让国际社会赞成其方案。我国也属于发展中国家,在一定程度上与其他发展中国家有着共同的利益诉求,因此在国际电子商务的规则制定中,不仅在国内积极成立电子商务试验区,建立相关研究院加大对经验的总结,不断完善国内的电子商务法律规范;在国际上与东盟、澳大利亚、韩国构建自贸区,不断在WTO、APEC等国际会议上提出中国方案,不断参与电子商务相关的多边谈判,在国际舞台上发出发展中国家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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