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法角度简析一带一路倡议的法律基础

2019-03-25 07:34卢嘉奕
中国科技纵横 2019年4期
关键词:国际法一带一路

卢嘉奕

摘 要:从2013年习总书记提出一带一路倡议至今,一带一路已经取得了世界瞩目的成就。但是作为一个涉及地区广泛、国家类型众多的倡议,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国际法相关情况。而在一带一路倡议中存在的许多需要建设和完善的方面,需要中国和沿线国家在国际法的基础上积极推进法律、体制的建设与完善,遵守国际法规范,共同为了促进经济全球化、世界经济繁荣发展、各国共建共享发展果实而奋斗。

关键词:一带一路;国际法;五通三同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064(2019)04-0233-02

1 基础概念释义

1.1 国际法

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但并不是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法律,国家享有主权,是其领土上施行法律的制定者,因此不存在超越国家之上的立法机关来制订法律然后强加于各国。所以,国际法中对国家具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实质上是由国家通过协议制定的。

1.2 一带一路倡议

一带一路倡议是由我国国家主席习近平2013年先后在哈萨克斯坦和印度尼西亚进行访问并发表演讲时提出的共同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倡议。一带一路的内涵是“五通三同”。2014年,习近平主席又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包括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的丝路精神,将一带一路推向了一个新高度[1]。

时至今日,一带一路倡议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中国已与106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签署了124份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合作文件,越来越多的国家参与到一带一路倡议中来。自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之后,我国累计对外直接投资超过了700亿美元,与相关国家货物贸易超过5万亿美元。在相关国家中建设75个境外经贸合作区,累计投资270多亿美元[2]。随着国际经济合作、金融贸易的加深,我国想要更好地推行一带一路倡议,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困难,因此,不可避免的需要国际法来作为其法律基础。

2 面临问题

2.1 一带一路倡议对中国而言

首先一带一路倡议是由中国提出的,属于中国在国际上单方面的法律行为,而并非国际社会在充分协商后达成的国际社会共识。因此难以从根本上代表不同国家的国家利益。这就导致在一带一路倡议提出的初期,更多国家保持着观望的态度而非主动参与。尽管目前一带一路倡议已经取得了良好的发展,在国外舆论社会的关注量从10%已经逐步提升到了50%,但是距离上升为国际共识仍旧有很长一段距离。

其次,中国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发起国,是中国单个国家的行为。虽然一带一路的国家从我国预期的80多个已经增加到了106个,但是发挥主要作用的国家并不多。106个国家中,只有9个国家一带一路的贸易额超过了2000亿元,其他国家对于一带一路倡议的参与程度仍需提高[3]。想要推动一带一路倡议更好地实施,如果没有真正做到与各国协商,提出针对各国不同情况的具体方案,让各国主动积极参与进来的话,就不能更好地发挥其在一带一路中应起到的作用。

2.2 一带一路倡议涉及国家的多样性

首先,一带一路倡议目前的参与国家具有很大的地域跨度。这就导致其经贸合作难以忽视地形地貌与距离的因素,这增加了国家间合作的成本和贸易的难度。其次,国家类型也极为复杂,既存在发达国家,又存在发展中国家,其性质复杂性也反映了国家利益的复杂性。维护国家利益是主权国家对外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虽然发达国家的资本输出诉求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用外资需求互补。但对于发达国家,其更多时候需要打开外部市场以销售本国高质量高价格的产品;而对于发展中国家,需要外部市场销售本国低廉的产品。因此同种产品就可能存在市场的冲突,这阻碍了其参与一带一路合作的积极性。

2.3 缺少相应的对话平台和沟通机构

一带一路倡议涉及到的国家间利益极其复杂,既有经济上的贸易诉求,又有基础设施建设、政策合作的立意诉求,因此缺少一个能够广泛协商各国多种诉求的机构和对话平台,从而使各国间存在的矛盾冲突能够得到合理解决。

与此同时,各国也应履行国际法义务,不干涉他国内政,尊重他国合法合理的国家利益,承担国家责任。使一带一路不再是单个国家行为体的行为,而成为参与国家之间的共识,使参与国能共同享用发展成果,协商解决问题冲突。

一带一路的内涵之一就是五通,即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4]。尚未达成国际共识使政策沟通存在问题,各国的利益不同、想法不同影响着民心相通,一带一路涉及范围之广、涉及国家之多给设施联通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贸易地位的不同、国内政策的不同给贸易畅通和资金融通造成了困难。

3 基于现有国际法上的法律基础

3.1 一带一路的协议与谈判

2015年我国颁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和平》进一步推動一带一路的健康发展。

与此同时,我国与其他国家在协议和外交上也取得了重大成就。目前,中国正与多个“一带一路倡议”沿线国家进行自贸协定谈判或者升级谈判,其中有《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中日韩、中国-挪威、中国-斯里兰卡、中国-以色列、中国-韩国自贸协定第二阶段等[5],极大地促进了贸易畅通。

3.2 良好的解决场所-WTO

WTO作为致力于监督世界贸易和使世界贸易自由化的国际组织为解决国家间的贸易摩擦和冲突提供了良好的场所,在协调成员争端方面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和有效性。(见表1)

大多数国家已经加入WTO这使得一带一路能够更好地通过WTO进行一系列的合作和交流。并且世贸组织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也有利于一带一路倡议的推动,更好地促进了贸易畅通。

3.3 其他合作基础

上海合作组织是在中国上海宣布成立的永久性政府间国际组织,上合的成立也是中国新世纪外交的重大成就。2007年签订的《上海和组织成员国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符合成员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该组织所在地区乃至世界的和平发展,也就有利于以点带面地推动一带一路倡议得到更好的实施,加强各国合作的紧密性。同时在合作基础上的投资过程中的法律支持也在逐步完善。包括商标品牌在内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在完善和加强,更好协调国家间由于发展和意识不同造成的差异,更好地促进了资金融通。在亚欧大陆桥的基础上,开始覆盖起的铁路运输,如共同建设中欧班列能够促进了设施联通的实现。各国之间日益密切的文化交流和经济合作逐步加深着各国人民对彼此的了解,从而推动民心相通。

4 “一带一路倡议”的国际法基础对策分析

4.1  从一国私法到国际公法

建设和完善中国本身和一带一路倡议相关的法律及政策建设。“一带一路倡议”是中国单方面的法律行为,因此只有我国建立完备的国内法律基础、彰显出中国推行“一带一路倡议”的决心与信心,才能提升他国对于“一带一路倡议”的认同度,打消其疑虑并使其更好地加入进来。因此,应当邀請专家学者,在广泛吸取我国民意的基础上,合理调查研究分析问题,制定能够适应和解决“一带一路倡议”中可能遇到的问题的政策及法律。只有这样,中国的一国私法才能在“一带一路倡议”的逐渐推行中,让各国看到成效,最终逐渐被各国接受和认可,并最终成为能够适应“一带一路倡议”的国际公法。

4.2 以一国行为带动国际社会

中国迫切需要完善监督环节,设置完备的行政法律监督体制,坚决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从立法上加强对政府审批环节的监督,防止因权力的滥用而造成的违法行为;同时要深化简政放权,加强政府的管理与服务职能,积极为“一带一路”参与者提供正确的方向指引,正确的政策支持,带动全国人民更好地了解、支持、参与一带一路倡议,达到与一带一路沿线其他国家的民心相通。维护国内外参与者的合法利益,同时,紧紧跟随党的步伐,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助力一带一路成为全民族自下而上的共识,使“一带一路倡议”带来的发展红利惠及更多人民,加强一带一路倡议的支持度和参与度。

4.3 以国际社会来讲

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发起国和主要参与国,中国要展现自身的大国责任感,积极推动沿线国家的国家法律更好地与国际公法相衔接,完善法律救济制度,充分利用现有的多边贸易对话平台,诸如WTO来协调好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矛盾和冲突,促进各国共同繁荣发展。同时,其他国家要自觉主动积极遵守国际法所规定的其在国际社会中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自觉贯彻既有的合作方针、政策,在保障本国国家利益的同时,兼顾他国合理关切,尊重其他国家合法正当的国家利益。对于部分国家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其他国家要一致对其进行谴责、批评和声讨。对于“一带一路倡议”的众多参与国来说,完备的、全方位的、体制化的国际合作和争端解决机制仍旧欠缺,因此,迫切需要积极推动现有对话平台的完善和体制化,使得参与国家能够充分解决发展疑虑和问题,寻找国家间的共同利益,从而使“政策沟通、道路联通、贸易畅通、货币流通和民心相通”能够上升为国家之间的共识,并作为推动“一带一路倡议”更好的实施的力量,最终推动建成经济协同可持续发展、政策民心联动互通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5 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一带一路倡议”在我国及沿线国家经济发展中起到的作用也越来越大。想要更好地享受“一带一路倡议”带给我们的优秀成果,我们就必须更好的解决目前存在的诸如缺少完善的对话机制、涉及国家种类地域广泛的问题,建立完善的国际法基础。这样,中国才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更好地为世界经济发展贡献自身的力量;一带一路的沿线国家,也能更好地通过“一带一路倡议”受益,从而更好地为经济全球化和世界和谐发展贡献添砖加瓦,使“五通三同”更好地成为各国之间进行经济交流和政治沟通的共识,共建一个属于全世界的美好的未来。

参考文献

[1] 携手推进“一带一路”建设[J].理论学习,2017(6):14-17.

[2] 邹磊.“一带一路”:合作共赢的中国方案[J].全国新书目,2016(7):67-68.

[3] 刘馨蔚.《“一带一路”大数据报告(2017)》:从数据看“一带一路”建设成就[J].中国对外贸易,2017(11):76-77.

[4] 李鸣.国际法与“一带一路”研究[J].法学杂志,2016,37(1):11-17.

[5] 任虎.“一带一路”战略的国际法基础分析[J].东疆学刊,2016,33(1):62-68.

[6] 王群.“一带一路”战略下中国国际法话语权刍议[J].理论探讨,2017(2):181-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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