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9~2030年)》,该《规划》按照功能区划确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并将广州市境内以下区域10.54万公顷列为禁养区,即不能从事经营性的水产养殖活动。禁止养殖区内的水產养殖,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由当地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限期搬迁或关停,搬迁或关停造成养殖生产者经济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并妥善安置养殖渔民生产生活。在禁止养殖区内,严禁存在任何水产养殖行为和设施(实施投放饲料、肥料和渔药等投入品行为和架设网箱、围栏及筑坝等养殖设施),已有的养殖行为和养殖设施必须予以停止和拆除;在禁养区内设立宣传告示牌予以标注说明。
(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