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子轩
摘 要:分享经济在现代信息技术和资本的助推下迅速崛起。作为新兴业态,分享经济在繁荣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诸多亟须政府进行有效监管的问题。然而,政府在分享经济的监管中,在监管思维、监管手段、监管模式等方面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我国政府必须进行市场监管创新,要加快转变监管思维,优化监管体制,提升监管能力,创新监管模式,以实现对分享经济的有效监管。
关键词:分享经济;政府监管;创新;新业态;交通出行
中图分类号:F4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9)01-0179-02
引言
分享经济,是“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分享海量的分散化闲置资源,满足多样化需求的经济活动总和”[1]。我国分享经济在2010年前后开始出现,在我国互联网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行动深入推进、“双创”理念深入人心的背景下得以迅速崛起。2014年随着网约车的快速扩张,分享经济在交通领域率先崛起并迅速扩展到其他领域,同时保持着高速增长的态势。
由于分享經济在提高社会资源利用率、带动就业、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在国家层面,分享经济被给予的高度的重视和鼓励。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支持和引导共享经济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又提出要加快建设制造强国,在共享经济等领域培育新增长点。《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18》显示,2017年,我国分享经济市场交易额约为49 205亿元,比上年增长47.2%,并预测未来五年,我国分享经济有望保持年均30%以上的高速增长[2]。然而,在分享经济迅速崛起、繁荣发展的大背景下,其发展中暴露出的问题也日益明显,亟须政府进行有效监管。
一、乱象丛生:分享经济市场亟须加强政府监管
1.分享经济在资本助推下野蛮生长。分享经济作为新兴业态,不仅被多国政府视为经济转型发展的重要力量,在资本市场上也受到了资本疯狂的追捧,并在资本的助推下实现了疯狂扩张。分享经济本质上是一种双边市场,在双边市场中,一方参与者越多,另一方得到的收益就越大。因此,为了扩大自身优势,平台需要进行持续的融资,进行用户补贴,以获得市场占有率与用户规模。此种发展模式带来的问题也很明显。一方面,在资本的助推下,缺乏资金实力的企业会迅速被淘汰并形成1—2家在该领域具有明显优势的企业占据垄断地位。另一方面,在竞争过程中,分享经济企业往往会不计成本的投入资源,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情况。因此,在鼓励新兴业态发展的同时,也需要政府对其进行合理的引导与监督,尽可能地避免因资本过度涌入造成的资源浪费和行业垄断情况的出现。
2.分享经济参与者权益难以保障。随着分享经济在众多领域中的迅速扩张和参与人数的不断增长,参与者权益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一方面,由于分享经济是新兴业态,目前我国在分享经济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还相对欠缺,政府部门也缺乏相应的监管经验。另一方面,分享经济平台企业相对于分享经济参与者而言,具有绝对的优势,供需双方通过分享经济平台进行交易,平台在交易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分享经济在降低交易成本的同时,也降低了参与者进入平台的门槛,如果平台企业缺乏资格审查,没有建立完善的信用机制和保险体系,消费者和从业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3]。以分享经济发展最为成熟的交通出行领域,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案例最为多见。2018年以来,多个共享单车企业相继由于资金链断裂而停止运营,用户押金却迟迟难以退还。国内最大的网约车平台滴滴出行,在100天内发生两起乘客乘坐滴滴顺风车惨遭司机杀害的案件,滴滴平台难逃其咎。不仅是消费者权益难以保障,在分享经济中,由于资源的供给方与平台方不存在传统经济意义上的雇佣关系,一旦与平台或资源需求方发生纠纷,利用现有的适用于传统行业的法律法规也难以厘清各方责任。因此,分享经济新业态亟需监管部门创新监管,以维护各方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3.分享经济负外部效应日益凸显。分享经济的繁荣发展,对我国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是毋庸置疑的。然而,分享经济的负外部效应也随着规模的不断扩大而日益凸显。在交通出行领域,分享经济的负外部效应尤为明显。一方面,表现为对公共资源的过度占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如网约车平台激活了大量闲置的私家车,虽然方便了人们的出行,却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城市道路的拥堵现象。另一方面,是用户隐私安全的问题。分享经济平台依托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可以收集到数量庞大的用户数据,这严重威胁到公民个人隐私的安全[4]。因此,在分享经济发展中,仅仅依靠市场是无法实现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的,政府监管必不可少。
二、心余力绌:传统监管模式难以实现对新业态的有效监管
1.传统监管思维阻碍分享经济新业态发展。我国传统的行业监管多采用行业准入的事前监管为主,而对于分享经济这类的低门槛新兴业态,如果延用传统监管思维,采用事前监管为主,人为地提高行业准入门槛的监管方式则会严重阻碍分享经济的发展。如,多地政府出台的网约车细则,对私家车加入网约车平台接单做出了严苛的规定,如限制本地户籍、限制车辆年限、限制车辆价格或轴距等规定,如此人为地提高准入标准使得符合条件的车辆急剧减少,曾一度因为网约车出现而被解决的打车难问题又重新出现,严重阻碍了新业态的发展。
2.传统监管模式与分享经济新业态的矛盾凸显。分享经济平台以互联网平台为依托,其优势就在于可以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在相当广阔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最大限度的整合可利用的限制资源,以降低交易成本。在传统经济形态下,政府监管主要是通过行政手段将某一行业放在一个相对固定的组织领导之下,并形成了一系列管理行业的规范制度,表现为有固定的中心组织、自上而下的传导形式、集中化程度较高的特点[5]。
3.传统监管工具不足以应对分享经济监管需要。当前的分享经济是基于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起来的,同时,分享经济“人人参与”的特征决定了其拥有庞大的参与者规模。因此,要实现对分享经济的有效监管,必然要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在“互联网+”背景下,政府监管的对象已经不再是传统行业中相对有限数量分散个体,而变为处于动态变化中的基于海量大数据基础之上的规模庞大的监管对象,这使得对政府监管的能力提出了极高的要求,具体到分享经济业态中,面对分享经济的跨领域、跨空间和庞大的用户规模,传统的监管工具几乎已经失效或面临着使用成本过高的困境。
4.政府单一主体难以实现对分享经济的有效治理。在分享经济业态中,大多数分享经济企业作为中间平台聚集了海量的资源,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供需双方的高效匹配。在分享经济活动中,同一个人可以是资源的提供者,也可以是资源的需求者,参与者角色的多元化使得角色的边界变得非常模糊,仅依靠政府对参与者的监管在很多情况下,就会产生难以准确、及时地确定监管对象,監管成本增加,监管效果不理想等问题。因此,要实现对具有“业余性和临时性”特征的资源提供者实现有效监管必须依靠分享经济平台和普通参与者的共同配合才能完成。
三、创新监管:实现分享经济市场的由“乱”转“治”
1.转变监管思维:秉持包容审慎的新业态监管原则。经国务院同意,2017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个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中强调:“避免用旧办法管制新业态,破除行业壁垒和地域限制。”《意见》指出,要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支持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探索分享经济发展的新业态[6]。由此可见,政府已表明了在国家层面上对新业态的包容态度,同时也对创新监管提出了新要求。对于分享经济新业态,政府的态度无疑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其发展进程。
2.优化监管体制:建立多部门联动的协同监管体制。分享经济基于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发展而来,具有明显的跨部门、跨区域的经营特征。因此,监管部门也必须加深对分享经济的认识,创新监管,优化现有监管体制。首先,要树立协同监管理念,在分享经济发展所涉及的政府部门之间形成协同配合的合作机制,建立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监管执法的协作配合机制。其次,推动政府部门间的数据共享,利用大数据治理提升监管效率。最后,根据监管需要建立针对分享经济的综合监管、执法部门以应对分享经济新业态的专门监管部门,形成多部门联动的协同监管体制,以实现对分享经济新业态的有效监管。
3.提升监管能力:运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提升政府对分享经济的监管能力。分享经济是现代信息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要实现对分享经济的有效监管,就必须充分利用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创新现有的监管手段,提升政府监管部门运用技术力量对市场监管的能力显得尤为重要。借助大数据和现代互联网技术,政府监管不仅可以实现由一对一、多对一的传统监管方式向一对多的监管模式的转变,还可以实现有由管“个体”向管“平台”的监管重点的转变,有效提升监管的覆盖面和有效率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监管成本。
4.创新监管模式:发挥多主体在分享经济市场监管中的协同作用。传统的以政府为主导的市场监管体系已经不足以应对如今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尤其是对以分享经济为代表新兴业态的监管。互联网时代的社会治理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公民等多个主体共同参与,在分享经济时代,政府监管部门要充分调动分享经济企业、行业协会、非政府组织、普通分享经济参与者等多方力量,形成协同共治的分享经济治理新格局。同时,在共享经济的治理中的共享共治并不意味着企业的主体责任可以减轻,政府还要有效引导分享经济企业切实承担企业主体责任,对于企业履职尽责不到位造成的责任事故要给予严惩。在创新的监管模式下,政府对市场的干预要以行业指导为主,形成涵盖分享经济企业、分享经济参与者以及其他社会力量的分享经济共享共治格局。
参考文献:
[1] 国家信息中心信息化研究部,中国互联网协会分享经济工作委员会.中国分享经济发展报告2016[R].2016.
[2] 国家信息中心信息化研究部,中国互联网协会分享经济工作委员会.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18[R].2018.
[3] 赵景华,许鸣超,陈新明.分享经济业态下政府监管的差异化策略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17,(6):75-79.
[4] 吴晓隽,方越.分享经济的挑战与政府管制变革的思考[J].上海经济研究,2016,(9):9-16.
[5] 白云朴.分享经济与市场监管创新[J].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16,(9):74-77.
[6] 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J].电子政务,2017,(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