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伟英
(龙岩交发地产有限公司 福建龙岩 364000)
当前,业主方工程造价控制的现场签证管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有的签证内容描述总是含糊不清,造成无法准确计算;有的签证内容与实际不符,造成无效签证,由于记录的疏忽,造成少签,漏签等情况,签证内容的准确性、合理性不够[1]。而现场签证直接关系到企业自身的合法利益,因此改进签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其管理和进一步的完善尤为重要。基于此,为实现降低工程造价,确保业主方经济效益,就业主方工程造价控制中如何加强现场签证管理进行了分析。
签证的内容记录一定要准确、全面,不能有丝毫隐瞒。任何的遗漏都会对计量结果产生影响,导致无法计量[2]。例如,龙岩某工程的桩基签证中基础土方开挖的隐蔽工程签证,遗漏放坡系数、未描述土质类别,未记录机械挖与人工挖土体积的比例;又如,抽水台班没有描述污水泵还是潜水泵,没有注明泵的口径大小;又如,主体签证中施工电梯和塔吊的配备情况有签,但是合理使用天数又没有体现等,这些问题在工程造价统计上会造成很大的影响,直接影响计量和定额套用,无法列入工程结算中。
(1)实际建设过程中,不同项目所承担的费用有所不同,在进行签证记录时,应准确区分所需记录的部分,避免由于重签等情况造成签证无效,影响工程造价。当签证内容含在定额计价规定里时,签证就会作废,变成无效签证。例如,在对龙岩某工程桩基签证中成孔定额已包括场内泥浆清理及砌筑泥浆池,冲击钻机钻孔灌注砼桩定额已经包括清孔的费用,以此内容签证为无效签证。
(2)项目的费用包含在施工措施费中,所以这些项目是无须记录的,否则会造成签证无效。例如,在对龙岩某工程桩基工程承包方因地下室降水井中淤泥沉积过多,需对井底淤泥进行清淤,在清淤过程中需对井周围已浇筑混凝土进行凿毛打磨处理,并对其所产生的费用进行签证记录,业主方按照签证无效处理;在无设计要求的情况下,施工单位为了施工质量,自行增加施工措施产生的费用,同样不能计取。如,施工方建筑外墙采用陶瓷马赛克进行铺设,为保证铺贴的质量,自行在外墙面上的水泥砂浆基层上涂刮益胶泥层,再使用水泥砂浆铺贴马赛克瓷砖,而在这个过程中产生的刮益胶泥费用是非设计要求的,故不记录在签证内容之中。
(3)签证项目包含在招标文件或者施工合同条款中,属于不能签证的内容。例如,在对龙岩某工程施工合同附有“特别说明:该工程按要求的施工顺序为:先开挖场地内5m~8m深的土方后,再进行桩基工程施工,开挖后施工道路的铺设及维护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再支付此项费用”,但施工方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对上述施工后增加的桩基空孔及土方外运产生70万元的费用内容进行签证。业主方认为,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应负责整个场地的安全文明卫生管理,做到文明施工、保持施工场地清洁。该工程所有建筑垃圾应全部清运出现场。场地平整、场地道路、场地排水排污设施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其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清理费用、临时性收费、临时占用场地费、临时设施费和不可预见费,均已包含在合同总造价中”,不得再计取砖碴回填和外运工程量,业主方将签证作为无效签证驳回。
签证内容的准确性以及合理性不够,将直接影响到整个工程的现场签证管理。因此,为了能够提升签证管理有效性,签证人员需要在现场签证办理时保证签证内容的准确性与合理性。例如,龙岩某工程抽水台班原来按照8h一个台班,为了准确记录,业主方要求安装电表计量,按照使用的电表度÷功率÷8h/台班,得到台班数,相对科学;又如,签证单价不在合同范围未列入计价清单,价格不明,也无相应定额可套价,就需要结合施工方案,用组价的方式,合理得出签证单价。如,该工程土洞溶洞的注浆原始签证其注浆成本4500元/T。费用得出一个数字,没有具体依据,具体计算过程无法判断其合理性,而后被驳回,要求重新根据施工方案组价。
针对签证内容含糊无法计量现象,首先需要加强监督与管理。对负责进行签证记录的人员进行培训,要求其准确、详细地记录签证内容。对于施工任何过程都需要进行有效的记录。特别是对于数字的记录,如放坡系数、机械与人工比例等,都需要进行详细的记录。类似土质类别等情况也需要进行详细的描述,并及时做好检查,同时可派遣多人进行同时记录,然后,进行互相比较,互相监督,保证现场签证的完整,准确性。对于签证内容进行及时检查,每晚进行及时复查,同时对已经遗漏的内容要通过了解,在现场进行及时的补充完善,及时补漏查缺,保证签证内容的准确性与完整性。对于已经发生信息缺失的签证进行及时的补充完善。
(1)熟悉掌握定额,记录定额中可以另行签证的情况。如定额规定人工挖掘砾石含量达到30%及以上的土壤时,这类密实性土壤按照四类土的定额是可以与系数相乘的,但是应该做好详细的签证。
(2)熟悉掌握招标文件、合同和相应政策可以另行签证的情况。如因设计变更或发包方原因,对已完项目做法进行拆除更改而造成的材料及返工的损失费;业主在施工现场临时委托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以外的项目的签证。建筑场地硬度无法满足施工机械进场要求,业主方要承包人对场地进行加固或者铺设简易道路的,其费用是可以签证的;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按规定应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费用,如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等。因地质原因造成冲钻孔灌注桩的充盈系数与计算值不同时,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签证。
(3)对于签证内容疏漏的情况应及时进行补救,签证内容与隐蔽记录不一致的情况,及时与负责人进行沟通,进行核实,保证签证内容的有效性与准确性[3]。
签证内容准确性,要求实事求是,不能盲目为了经济效益,贿赂各方谋取暴利。这就要求施工方在平时的记录中客观反映真实情况,不虚构签证内容,如施工方报送材料二次搬运费用,使用卷扬机签证(龙岩新罗区城区早就发文不能使用卷扬机),显然不符合实际。签证的合理性要求施工方有依有据,不虚高单价,如土洞溶洞注浆成本按照签证4500元/T,明显偏离市场行情。因此,业主方要求施工方结合施工方案进行组价,要求在用料报价中记录人工费:引孔及注浆人工工资;材料费:根据材料设计配合比为(水泥1∶粉煤灰1∶重钙粉3)及所需注浆管费用得出;机械费:机械配合平整回填施工场地费用。以上费用÷水泥用量+注浆每吨水泥所产生的电费,进而得出出注浆材料注浆成本单价。考虑(8%管理费+2%利润+2%损耗),最后计算出单方注浆成本为2501.25元/T。签证的准确性、合理性使业主方的经济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综上所述,在现场签证时以“法、诚信、严谨”为准则,做到报送的现场签证资料能如实反映工程变化的实际,符合施工合同的约定和现行计价规定。
(1)现场签证所涉及的费用,首先应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条件,费用的计算应与合同确定的结算方式和程序相一致,其中执行的定额及取费标准也应与合同的计价条款相吻合。
(2)对签证中涉及的材料、半成品或设备价格,应提供真实有效的凭据,必要时与业主代表一起进行市场调查询价,其价格应该是与之相关所发生的各种合理的费用之和即全单价或到场价(包括采保费),如果合同中已有确定工程结算的下浮率,则应按合同的约定标明单价是否下浮或不下浮。
(3)对签证中无现行定额可套或无法参照类似定额而要进行甲乙双方议价的项目,则应按发生的项目工料机消耗情况和原始纪录等资料共同商议以确定合理的项目价格,并应明确该价格是否只计税不计费的税前包干价,是否与工程总费用一起下浮或不下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