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靖,魏富华,谭宜松,梅云黎
(1.宜昌市夷陵区公安局,湖北 宜昌 443100;2.宜昌市秭归县公安局,湖北 秭归 443600)
某日上午7时许,一农户在山林间采摘竹笋时,发现一具疑似被人填埋的尸体,随即报警。
初步勘验现场后发现,尸体位于某县一坡地灌木林中,已白骨化,有绳索捆绑痕迹。尸骨上层为碎石,碎石上见苔藓生长,碎石旁有绿色塑料绳;中间层为泥土,泥土中见植物根须生长。头颅、上肢及躯干部位于泥土中,搬开埋尸现场地面的石块,移除全部泥土及碎石块,可见一具散落状的人体尸骨,下肢骨至肋骨表面覆盖有类似床单的纺织物,小部分能见其本色,大部分被泥土及尸体腐败液污染,并用白色塑料包装带捆绑,肋骨部捆绑的包装带上有一个死结,股骨和胫腓骨被捆绑在一起。
该具尸骨完整,大部分白骨化。按照人体骨骼解剖学结构摆放,该具骨骼全长179.0 cm。颅骨光滑、完整,颜色正常,未见骨折,颅腔内见黑色污物。上颌牙列完整,下颌骨自关节面脱落,左下、右下中切牙脱落于牙槽旁,上颌骨、下颌骨均无骨折。颈部未见成形的软组织,颈椎周围被黑色污物包裹,将污物冲洗后发现舌骨,舌骨大角与舌骨体自关节面脱落,无骨折征象。同时发现疑似甲状软骨、环状软骨的骨碎片1块。颈椎各骨未发现骨折。胸骨及肋骨被泥土包裹。两侧胸锁关节未见异常。胸骨体中下段横断骨折。右侧第2~7肋骨胸前段骨折,其中第5肋骨有两处骨折。左侧第2~7、9、10肋骨腋前线处骨折,其中第5~7、9肋骨为多处骨折。右侧肩胛骨脱落,两侧肩胛骨未见骨折。胸腹腔器官皂化不成形,颜色呈灰污色。骨盆完整、无骨折,骶骨无骨折。左胫骨中段骨折,左肱骨上端骨折,其余长骨未见骨折。腕骨、掌骨、指骨、髌骨、跗骨、跖骨、趾骨等散落。冲洗尸骨后,见部分尸骨呈黑色,有焚烧过的痕迹。
1.4.1 性别识别
根据耻骨进行性别判断[1]。该具尸骨的耻骨角呈“V”形,角度约70°。右侧缘支角角度为146.5°,左侧缘支角角度为150.5°。判断死者为男性。
1.4.2 年龄判断
根据耻骨联合面评分标准和数量化理论评分法推断尸骨年龄[1],该死者年龄为44.46~48.46岁。
1.4.3 身高判断
该具尸骨右侧股骨长503.0 mm,右侧腓骨长385.0 mm,根据下肢长骨推断身高的回归方程[1]进行身高判断,该死者身高为1731.90~1801.82mm。
1.4.4 其他检验
对现场附近村落失踪人员展开调查。到村民反映的失踪人员家中了解情况后,确定嫌疑对象为死者妻子。提取失踪人员亲属DNA与白骨尸体进行比对,亲权关系概率为99.99%,确认白骨尸体身份。
对白骨化尸体疑似胃区和肝区的提取物进行毒(药)物检验,均检出艾司唑仑成分。由于检材高度腐败,未行定量检验。
该男死亡时年龄为45~49岁,身高为173~180cm,死亡时间在半年以上,死亡性质为他杀,以现有条件无法判断死亡原因。
调查结果显示,该死者为男性,死亡时49岁,身高172 cm。嫌疑人有两名,分别为死者妻子及其情夫。死者妻子在死者的饭中加入安眠药,在其昏睡时对其打、踢、扼颈致窒息死亡,然后焚尸、掩埋。
对于已经白骨化的尸骨,其死亡时间判定一直是世界性难题。对于经过埋葬处理的尸骨,腐败过程的影响因素主要有环境温度、昆虫作用、埋葬条件及深度等[2]。张继宗[1]根据美国和日本学者的实验和案例报道总结出了土埋尸体白骨化与死亡时间的关系,对于没有棺椁和深埋的尸体出现白骨腐蚀,都是在死后6个月以上。本例中根据该具尸骨大部分已白骨化,胸腹腔器官皂化不成形、颜色呈灰污色,结合现场埋葬条件和周围环境,判定该具尸体掩埋时间在6个月以上。
尸体检验的主要目的是找出死亡原因,死亡原因关乎案件性质和死亡方式,是案件破获最基本的条件。程钢等[2]通过对绍兴市127例无名尸体进行法医学检验分析,认为尸体的腐败程度是影响法医判断死亡原因的主要因素,127例中有14例白骨化尸体,只有2例能明确死亡原因。该研究认为,对于白骨化尸体只能通过多种检验手段来确定死亡原因。
根据毒(药)物检验结果,在疑似胃区、肝区的组织中均未检出毒鼠强、有机磷、氨基甲酸酯、拟除虫菊酯等常见毒物成分,可排除上述毒物致其死亡。在疑似胃区和肝区的提取物中均检出艾司唑仑成分,但由于检材高度腐败,对艾司唑仑无法定量,据此检验结果不能对尸体死亡原因作出判断。根据尸骨检验,尸骨已白骨化,颅骨光滑完整、颜色正常,未见骨折,舌骨大角与舌骨体自关节面脱落,无骨折征象,同时发现疑似甲状软骨、环状软骨的骨碎片1块,由于无软组织损伤特征,故无法判断其是否遭扼颈,但不排除颈部机械性窒息死亡的可能。胸骨下端骨折,两侧肋骨多发性骨折,胸腹部器官液化或皂化无法分辨,是否有重要器官损坏致死无法确认,但不排除胸腹腔外伤致器官破裂出血死亡。左胫骨中段骨折、左肱骨上端骨折客观存在,但不是致命伤。由于尸体白骨化,无法判断其身前是否受到电击及溺水致死。综合以上情况,该具尸骨不具备分析死亡原因的条件。
从法医学角度来说,白骨化尸体只能在个体识别和死亡时间上作出一定范围内的判断,在死亡原因和死亡性质上很难作出判定。在白骨化尸体的法医学检验研究中,要将现场环境和法医学检验相结合来判定死亡性质[3]。本例中的尸骨掩埋于土坑内,无成形坟墓,尸骨上半部赤裸,下半部被床单包裹并用包装带捆绑,不符合当地正常丧葬习俗。尸骨的胸骨骨折,双侧肋骨多发性骨折,左肱骨、左胫骨骨折,均不属于正常死亡的尸体征象,其死亡性质应系他杀。
本例检验结果与最终案件调查情况相符。对于已经白骨化的尸体,法医学分析时首先需要充分运用法医人类学知识判断死者的个体特征,即性别、年龄、身高等,以此来查找尸源,并对现场的骨骼和遗留物品进行综合分析来判定死亡时间,以此来推断案发时间[4]。在本例检验分析过程中,只能测算出尸体的个体形态和死亡时间,并以此来缩小案件的侦察范围,尽快锁定嫌疑人。由于尸体已经白骨化,骨骼上的多处骨折系生前所致还是死后形成无法判定,颈部软组织也已全部腐烂,仅凭疑似甲状软骨、环状软骨的1块骨碎片也无法判定是否存在扼颈。因此,本例只能根据现场掩埋情况不符合当地丧葬习俗、毒(药)物检验在胃区和肝区的提取物中检出艾司唑仑成分来判定为他杀,死亡原因无法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