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珊
摘 要:在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整个过程当中,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对民事证据制度进行一系列的完善。同时与之地位相匹配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也在民法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和地位。本文首先对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定义及其意义做大致的讲解,然后再对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的相关问题做分析和探讨,最后再提出一些如何才能对以上两种法律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的意见。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修改;民事证据制度;完善分析
1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1.1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概念
在法律的意义上,证据在案例中的本质作用即证明事件是真实可靠的,证据通常具有三个特点,一是能够证明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即证据的客观性;二是能够体现出证据和被证明事件中的关联性;三是一切证据都不能违反法律规定,都需要以合法为基础即证据的合法特性。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概念有两种,一是广义上的概念,二是狭义上的概念。其中,有关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系列规定和规范的总和,即通过证据规定、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及证据运用等手段来证明案件事实时,涉及到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就属于广义的范围。对于狭义上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主要就其包含内容的种类来说的。
1.2 民事证据制度的意义
民事诉讼制度的所有环节当中,民事证据制度相比其他的制度意义更加深远,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制订是否合理决定着整个民事诉讼程序是否能正常的运行,其作用渗透到民事诉讼制度的方方面面。只有正当合理的执行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才可以有效的保证诉讼程序正常运行,同时也能保障民事司法更加具有权威,是我国一切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所以建立健全民事证据制度是目前法律修改和完善工作的重心。若想让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永葆先进且公平公正,这就要求我国的立法机关将民事证据制度的修正工作放在首位。
2 当前我国民事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
2.1 民事证据制度立法水平问题
当下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还有很多方面需要继续修订和完善,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现如今民事证据制度立法水平还有所欠缺,并且由于其侧重原则化和简单化,使得目前相关制度体系并不完善。我国现如今的民事诉讼法总共有二百七十条,其中和证据制度相关的规定所占比例极少,只有十二条,而相比之下,国外在证据制度方面的法律法规却远远超过了我们。另一方面,就条文的内容来看,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对民事证据制度做出了发展和补充,但由于司法解释针对的通常是诉讼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其法律效力显得相对不足,在审判实践中的实用程度也较低。因此,我国现行的民事证据制度立法水平仍有待提高。
2.2 证据规则问题
对于任何一个案件来说,在证据制度的执行的过程中,证据规则发挥着重大的作用,所以一旦证据规则有所缺失,一定会对整个案件的结果造成严重的影响。现如今我国有关证据规则的制定方面还存在很多的问题,究其原因就是我国目前的证据规则在使用时不能有效的对需要调查和取证的内容和方式进行有效的限制。
2.3 当事人取证保障制度问题
目前我国在当事人取证保障制度方面同样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工作人员在实行调查取证工作时,由于制度并不完善,所以取证的方式只能限于证人的描述或查找有关的文件,大大增加了取证过程中的工作量,使得调查工作过于繁琐。并且这种取证方式还存有一定的弊端,因为不同证人所提供的证据也不可能完全一致,所以急需当事人取证保障制度进行一系列的完善。
3 有关民事诉讼法修改与证据制度完善的分析
当下我国司法改革的核心工作就是加强民事证据制度的修正与完善工作。对其进行一系列的修改和完善不仅能够大大提升法院案件审理的效率,同時也能增强当事人实行其诉讼权利的积极性,并且加强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还可以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观念。下面对近年来我国立法机关关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内容进行以下几点分析。
3.1 增加了证据的种类
修正案中明确将电子数据作为新增的证据类型。所谓电子数据,就是指通过电子技术生成、存在于磁盘等载体上的数据。由于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且可以在不同载体间相互复制,从而能够用以证明案件事实,常见有的电子发票、电子邮件等。实际上,虽然民诉法中没有明确归类,但由于电子数据在日常生活中的运用越来越广泛,其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早已大量地在诉讼中使用。将电子数据作为一种证据而明确规定下来,既是对电子证据重要性的肯定,也能够帮助人们更好地使用、审查和判断电子数据。
3.2 明确规定了举证的时限
在民事诉讼法修正的内容中,明确规定了举证的时限,推翻了以往遵循的证据可以随时提出的规定。在未修改的规定中,为了保证当事人可以在诉讼案件中能够足够行使自身的权力,没有对举证的时间界限做出具体的规定,但根据一些案件出现的情况来看,这种对举证时间不做限制的方法弊远远大于利,例如经常有民事诉讼案件会出现突然出示证据,或者恶意拖延不提供证据的情况发生,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严重干扰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既使得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增加,也造成了审判资源的浪费,降低了审判的效率。所以为了减少审判的资源的浪费,并提升诉讼案件审理的效率,相关立法机关对举证的时效进行修改,明确规定了举证的时间限制。在对民事诉讼法中该条内容修正之后,如果证人由于一些原因不能在举证时限内提供证据,需要在举证时间限制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有关的申请,以此延长举证时间;对于已经超出举证期限,但同时又没有向人民法院提出有关申请,人民法院将不予采信。通过立法机关对民事诉讼法中对举证时间限制的修改,使“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向“证据适时推出主义”转变,但这并不代表该修正违反了当事人在诉讼案件中提供证据的权利,而是要求人们将“随时”改为“适时”,这样不但减轻了“随时”带来的弊端和危害,同时大大提升了法院审理案件的效率,减少了案件审理时的资源浪费。
3.3 保障证人出庭和费用负担
在诉讼案件中,最让执法人员头疼的就是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证人出庭作证这个环节涉及到了很多的因素,其中较为重要的一点就是谁应该担负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费用。新的修正案对怎样才能保证证人的人身安全,对证人因出庭作证造成的经济损失怎样做出合理的弥补等问题做出了相关的解释。只有保证了以上两点,才可以让证人消除因出庭作证而产生的顾虑。如果想要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类问题,首先要解决的就是证人作证的费用问题。对此,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有了相应的举措。首先,对于威胁、恐吓证人作证以及对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等违法活动进行严厉惩处,保证证人不受伤害,让证人敢于作证。其次,明确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补偿制度,以补偿证人在履行出庭作证义务时的支出以及相关损失。在证人作证的申请由当事人提出时,出庭费用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在当事人没有申请而由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时,应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最后由败诉一方的当事人来担负,这样就能够避免因费用问题而降低证人出庭的积极性。
4 总结
对于怎样修改民事诉讼法以及怎样完善民事证据制度问题并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在修改和完善的过程中涉及到的问题需要通过大家不断的努力才能有效的将其克服。并且,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还需要跟随时代发展的脚步,不能与现实脱轨,并且我们要多吸取国外相关法律修改的经验,借鉴其中好的方法,这样才能让我国法律制度的修订与完善更加快速有效。
参考文献
[1]张卫平.诉讼法修改与证据制度的完善[J].证据学论坛,2012,(07).
[2]李浩.民事证据制度的再修订[J].中外法学,201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