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文菁 浙江工业大学
网络新闻侵权是指媒体从业者或公民在互联网上发布的新闻言论与新闻信息脱离规范或失实,导致网络新闻侵害行为的发生,并且该新闻侵害行为是属于在私法领域内的侵权行为。
网络新闻侵权行为的特征多种多样。网络性是区分网络侵权最显著的特征,网络新闻侵权中,网络当然是最基础的要件。第二个特点是全球化。网络的发展让整个世界连接在一起,新闻侵权的行为人以及侵权客体都可以是网络上的任何一个人,新闻侵权所涉及的范围随着新闻媒介的发展而扩张。第三点是复杂性。因为网络由无数个区域网构成,网络中的匿名又使得网络新闻侵权更加复杂化,给此类行为的监管增添了重重阻碍。互联网上的信息可以随时删除或修改,造成举证困难,难以界定证据的法律效力。
价值观念改变:网络不同于传统媒体,靠销量、收视率盈利,他们的利益来源就是点击量和浏览量。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部分网站会不择手段地把新闻夸张化,制造噱头,不顾新闻伦理,使得网络新闻失实的发生率大幅度上升,新闻侵权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
网络新闻发布主体的多样化:新媒体时代下,新闻行业的门槛越来越低,就连一些根本不了解新闻行业,没有接受过有关新闻知识培训的普通公民也能在他们的社交软件上发布、转发新闻。导致新闻行业中各种新闻失序问题层出不穷,虚假新闻满天飞,造成侵犯人权和版权的问题。
“把关人”作用削弱:新媒体时代是信息时代,网络中信息海量,转移传播快速,一秒钟就有成百上千条新闻发出,光速传播的网络难免会造成差错。纷繁复杂的网络新闻内容让网络新闻审查人员显得有心无力,把关人没有办法在道道关口都把好关。
网络新闻侵权包括新闻侵害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知识产权,这其中,又以虚假新闻的侵害最为显著。具体表现为:报道内容无中生有,凭空捏造,造谣中伤他人。报道内容真实,但使用了侮辱性的语言诽谤他人名誉。盗用他人的肖像照片,利用图片处理技术,把两张毫无关系的图没有破绽地拼合在一起,或者把原来的图片改得面目全非,真假难辨。新闻中暴露公民的个人信息,使人们的隐私受到威胁。未经授权就将其它网站的新闻资讯进行采集、剪辑、编写和转发,随意取用,甚至照搬照抄,不注明新闻来源或文章出处。
网络新闻侵权的直接行为人主要是在网络上发布新闻信息的媒体从业人员和网络用户,他们在网上发布侵权新闻信息或发布不符合规范的、虚假的新闻造成侵害权利的发生,必然需要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后果负责。
用户正是通过网络平台与外界进行紧密联系,如果网络服务商对在该网络平台上发布的新闻信息不知情,并且无法对新闻内容进行修改或编辑,那么网络服务提供商就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一旦当网络服务商涉及了新闻的编写或发布,该网络服务商就必须要对自己平台上所发布的信息负责。
互联网的发展使任何网络用户都能轻而易举地将其看到的新闻信息转发给他人,这样一传十,十传百的威力是巨大的,造成的后果也是加倍的。如果被转载的新闻信息已经发布在网上,转载者是能清楚地知道他所发布的新闻信息是面向所有大众的,造成的后果也是大范围的、公开的,转载者就必须为他的转载行为承担责任。
我国新闻传播领域法制建设相对滞后,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顺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新闻传播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但也应清醒地看到,我国在新闻传播法制建设中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立法数量偏少,立法层级较低,立法质量不高,少数法规规章出台前调研不够,有的内容脱离现实,在实际工作中难以贯彻执行......这些都是当今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因此要针对以上几个法律中现存的问题细化新闻法规,及时做出革新。相关立法人员应在了解民意,掌握现存的网络新闻侵权状况的基础上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提高立法的质量与层级,实现一事对一法,法令准确而独立的目标,让执法人员有法可依,有序处理相关违法行为,有利于提升司法与执政的效率。把新闻传播相关法律提升到和其他法律同等的地位,形成威慑力,让不法分子敬而远之。除此之外,还应具体化损害赔偿的金额,针对网络新闻传播中法不责众的问题也应制定相关的法律条例,少一些原则性要求,多一些可操作性,务实明晰,让法律中少一些模糊地带。制定一些切实可用的法律,以此来规范网络新闻机构从业人员的采访、报道和传播行为,以及规范网络新闻传播的内容,防止、制裁各类新闻侵权行为。
面对网络新闻侵权,我们要做的就是用法律和道德规范的武器让网络新闻行业维持着正确的方向发展,让它成为舆论监督的工具,媒体也应成立自我监管委员会,设立新闻行业讨论评议会,营造健康传播氛围,做到新闻价值的实现和避免新闻失范现象产生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