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师范大学新闻与传媒学院
随着新媒体技术快速发展,为网络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其便捷性、互动性、即时性、匿名性等新鲜的特点吸引着大众的时间与注意力,不仅改变了传统的信息分发形式,还为受众用户带来了全新的体验感,每个人都成功的成为了新闻者发布者和传播者,人人拥有话语权,但是这看似为人类“改变生活”的现象,却也带来了诸多的问题,例如当社会上出现一些社会热点事件,会在网络上发酵,能迅速形成强大舆论,加上众多迅速崛起的新闻客户端和自媒体等,都促使了媒介审判的出现,为其产生提供了肥沃的土壤。
(一)媒介审判概念来源于美国,它是指新闻媒体的职能越位,在司法程序发布审判结果之前,对事件或事件人所进行的一种抢先的审判,并使用具有煽动性和引导性的文字引导舆论进行审判,干扰了正常的司法审判和司法公正,有悖于法治精神。
(二)我国很多学者都对媒介审判有不同的认识与定义,这里以魏永征学者的定义为标准,魏永征认为,“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言论,“媒介审判”是对法院的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的双重侵犯。①
媒介审判的危害主要从“媒介审判”损害了媒体的职能和公信力和事件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应有的保障两个方面展开分析。
首先媒体的报道引导着受众对于热点事件的看法和观点,但是却存在一些无良媒体的报道带有明显的倾向性和煽动性,甚至报道失实内容,受众看不到真实客观的真相,自然会使媒体的公信力和地位在受众的心中大大降低。例如在之前不久的“于某杀人案”事件,就有媒体进行了这样的不实报道,如“匆匆赶来的民警未能阻止这场羞辱。情急之中,22岁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乱刺,致4人受伤。”但是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在警察到现场的时候,于某母亲受辱的行为早就停止了,民警并没有离开而是去找报警人去了解情况,民众将媒体视为社会道德的风向标,媒体理应做为社会和公众的耳目喉舌,但是如果像这样不实的言论过多的出现在民众的面前,长此以往,媒体的公信力地位必然大大降低。
媒体利用其强大的引导能力,对事件和事件当事人进行预先审判,这样就出现了媒体引导公众舆论对事件当事人产生不合理的人权侵犯。影响了司法的独立性,对司法审判造成舆论压力。例如多年前的“药某某案”,就是媒介审判的事件,当时的传统媒体与网络舆论交叉进行,很多传统媒体和所谓的意见领袖都叫嚣对药某某处以死刑等引导性言论,案件的过程也是经过一波三折,甚至在审判时建立旁听会,参考旁听人员应该对药某某应处以何种刑罚。司法的公正审判竟然需要参考民意,这对司法的独立性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以至于药某某主动自首的行为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对待,由此看来媒介审判侵犯了事件人的合法权益。
媒介审判的应对措施可以从媒体恪守职责,避免职能越位,加强互联网的监管和培养全民的媒介素养三个方面展开探讨。
媒体要明白自己的身份与定位,媒体应该做事实真相的记录者和转述者,需要做的就是将信息真实的展示给受众,用事实说话,而不是去抢先下结论,不应该发生媒体职能越位的现象。
新媒体技术带给互联网发展的同时也带来问题,相比于传统媒体的媒介审判,网络媒介审判带来的冲击力更大,对司法体制的破坏也就更强,很大的原因就是传统媒体把关人的重要性,传统媒体的信息分发管控很严格,记者、编辑等都是把关人,信息的真实性具有有效保证,而在互联网的体制下,人人拥有话语权的同时,没有把关人的把控,信息的真实性变得虚无缥缈。所以互联网的监管有待加强,有必要增强网络信息的把关功能,加强网络媒体的积极引导舆论功能,培养和谐健康的网络舆论环境。
由于新媒体不同于传统媒体的特质,匿名性、门槛低等特点成为网络暴力现象的助推因素,网民在网络上发表的过激言论,给司法系统带来了巨大的压力,理性言论被埋没,网民都被情绪所驱使,所以媒介素养是全民都应学习的一项基本课程,让网民面对热点时可以理性的思考和发表言论。
媒介审判现象不应被忽略,政府与传统媒体、新媒体都应做出有效的措施应对媒介审判,合理发挥媒介的舆论监督职能,随着公民的素质的提高,一种和谐的媒介与司法的关系将会很快出现。
注释:
① 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113-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