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婧晓 ,李恒毅 ,黄文娟 ,乔宽
(1.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宁夏银川 750002;2.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分公司宁夏经营部,宁夏银川 750000)
为了加强就业观念教育和创业教育,培养大学生的创意思维、创新意识和创业能力,《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了一系列创新创业教育改革计划,从学期制度、学分制度、教育评估、教育评价等不同的维度推动了高等教育改革的纵深层次发展。在此背景下,宁夏高职学生创新创业的数量与质量也在逐年的上升。我们在充分肯定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成绩的同时,也必须看到一个十分严峻的问题: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中法律教学内容不合理的问题比较突出。据我们在高职院校学生群体和创新创业教师群体中的调查显示,随着创新创业不断升温,越来越多的高职学生投入到创新创业的大潮中,可是由于创业者缺乏创业法律知识而导致大学生创业涉法案例屡见不鲜,而现有的创新创业教材中的法律教学内容缺乏可操作性与针对性,使得其在创新创业教育中未能有效的发挥法律指导作用。
(1)从创业者的身份上看,一是以男性为主。在所调查的有创新创业经历的253人中,男性167人,占有创业经历人数的71.3%;目前正处于创业中的54人当中,男性35人,占比64.8%。二是创业者的初次创业的时间段多集中于毕业后两年内,占比52.45%,但经过对比我们发现初次创业的时间段明显有向在校生阶段发展的趋势。
(2)在创业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风险主要分为内部法律风险和外部法律风险两大类。在所调查的有创业经历的253人当中,遇到的内部法律风险主要有3种,其中,商事纠纷占比26.73%,劳动纠纷占比23.86%,知识产权纠纷占比19.97%;遇到的外部法律风险主要涉及3种,其中,合同纠纷占比15.91%,税务纠纷、企业破产等其他风险占比13.54%。
(3)创新创业教育培训渠道呈现多元化特征。通过对调查样本分析,我们发现当前宁夏高职院校学生创业群体参加创新创业教育培训渠道主要有三种,在校期间的创新创业课程学习,占比73%;参加专业的创新创业培训机构学习,占比35%;通过参加创新创业类比赛获得培训,占比12%;其他5%。
(4)创新创业法律教育不受重视。在访谈会中,创业者们纷纷表达了对创新创业法律风险防范教育的认可,但同时也认为现有的创新创业法律教学内容缺乏针对性,实操性较低。在高校创新创业法律教学满意度调查中显示,创业者们对人际交流与沟通技巧、市场营销、创业机会和环境分析的教学内容满意度最高,对创业法律教学内容满意度最低,与此同时65.7%的受访者认为在创新创业教育中开展创业法律教育是非常有必要的。
在“大众创新,万众创业”背景下,近几年高校经历了创新创业教育实施方案从无到有,课程设计从第二课堂走进第一课堂,实训场所从校内的沙盘室到校外的创业基地,部分院校建立创业基金并培养学生参加系统化、规模化的创新创业大赛,高校在创新创业教育方面做出的努力使得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数量与质量也在逐年的上升。我们在充分肯定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成绩的同时,也必须看到一个十分严峻的问题,在创新创业教育中过于重视创业技巧与能力的实践内容培训,忽视了法律素养的培养。
创新创业教育是解决就业问题,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举措,高校的教育目的不仅仅是使学生本人受益,还需要通过有效地配置将个人价值转化为社会价值。但实践情况是解决就业问题的需求演变成衡量创新创业教育的标尺,使得创新创业教育与全面育人体系渐行渐远。从根本上讲创新创业教育理念的认识误区源自国家层面对于创新创业法律教育没有给予明确的政策导向,以至于地方政府、高校的相关创新创业教育设计者无法做出与之对应的实施细则。可见,我国现有的大学生创新与创业教育体系对法律风险防范的教学没有得到足够的认识与重视。
以宁夏某高职院校为例,学校为全校学生开设了创新与创业课程,各二级学院根据学生的专业与培养模式不同有针对性的、循序渐进式的开展创新创业的教学工作,法律教学内容在《大学生创新创业课程》《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等课程内容中有所涉及。从整体的教学设计可以看到,课程设计注重创新创业技巧与能力的讲授,弱化了的创新创业法律教学分量,现有的创新创业法律教育偏重于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和简单案例应用示范,这样的设计缺乏实操性。部分二级学院专门开设创新创业法律实务课程,但此类教学内容缺乏针对性,课程设计更像本科法学课程的简化版,没有站在创业者的角度将法律知识与实践案例进行有机结合,使得讲授内容空洞乏味,教学效果大打折扣。
对于一个创业者而言,创业者个人的知识结构将成为企业成长的关键性因素,创业基本理论的缺乏尤其是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的空缺极易导致创业者误入歧途、走向犯罪的深渊。通过对宁夏高职院校学生群体的创新创业情况调查样本分析,我们发现已创业的学生中目前遇到法律问题的困扰人数占比60.24%,认为有必要强化创业法律教育的人数占比68.7%,不了解创业法律知识的人数占比78.51%。上述数据表明,实践中创业者对创新创业法律知识需求很强烈的,而畸轻畸重的教学设计使得创新创业法律教育效果较差。
创新创业的过程会产生诸多法律行为,涉及刑法、民法、商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部门,实践中很多院校的就业部门老师、辅导员担任创新创业课程的教学工作,然而这些师资团队自身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律教育,对于法律讲授缺乏全面性与系统性,加之法律理论本身的枯燥与抽象性极易给非法学专业学生造成空洞、乏味的厌学效果。而有些院校会采用由专业法学老师进行课程讲授,但是专业的法学教师往往缺少创新创业的实践经验使得授课的内容缺乏实用性,创新创业教育与法律教育都是来源与实践而不是逻辑,这要求授课老师具备一定的实务经验,因此师资力量匮乏成为遏制创新创业法律风险防范教育的重大内化原因。
风险一词最早来源于人们对于自然现象中不可预测的不利后果的客观评价,有着勇敢与冒险的意味。随着科技的发展,风险早已超越自然范畴以更加文明的状态伴随人类社会的发展。风险与危险是不同的,危险的后果是人们可感可知可以见到的,而风险真正的不利后果难以预测,因此风险防范尤为重要。不可否认的是相关法律制度的确立能够使得风险防范得到有效地避免与疏导,即法律风险防范能够有效预防一行动多种可能的不利结果,做到事先有效防控(采取某种行动减弱损害发生可能行),事中有效监督、事后有效疏导(降低损害扩延趋势)。
从国家层面来讲,完善的创新创业法律制度能够降低法律风险带来的不利后果,同时也能够为初次创业者营造稳定的创业环境,使得创业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支持创新创业产业的发展。高职院校相较于本科院校而言,其理论学习的周期短,法律风险防范法律意识的建立能够为高职学生的创新创业行为提供有效的不利后果的防范预测作用,因此将创新创业法律教育定位在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层面符合当下现实情况的需要。
法律风险防范教育不同于法律通识教育,现有的法律通识课程多立足于法律基础知识的普及,旨在通过介绍基础性的、实用性的法律知识传达法律价值和法律作用。而法律风险防范教育通过事先预防效应,使得创新创业大学生建立创新创业法律认知与法律意识;事中监督创业发展过程可能产生法律问题,并对风险进行控制和有效的规避;事后对已产生的损害后果进行疏导和控制防止损害的扩大。法律风险防范教育的这三个目标,若定位在通识教育体系内是无法实现的,因此只有将创新创业法律风险防范纳入创新创业法律教育框架中,通过教学改革与建设探索多种培养模式,才能建立全面发展的创新创业教育体系。
3.2.1 课程目标
通过对调查问卷样本分析,我们发现接受创新创业教育的学生群体分三类,18~20岁学生群体中参加课程学习占比71.3%,该群体学生创业动机不强对该课程学习较为被动;20~22岁学生群体中参加课程学习占比35%,该群体学生有兴趣继续参加学习,对创新创业有一定的认知,甚至部分学生有多次参加创新创业类大赛经历;22~25岁毕业生群体中参加课程学习占比15%,该群体主动学习意愿强烈能够准确反馈对法律风险防范的诉求,此类群体多为已经参加创业的毕业生群体。从上述分析可知,由于社会差异和学生需求的不同,创新创业教育应分为不同层次,第一层次面向全体在校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法律风险防范教育,课程学习注重通过学习树立创业法律意识,法律思维,获得基础知识,建立创新创业兴趣。第二个层面面向有创业意向、有兴趣学生和着手进入创业阶段的学生群体,在基础知识积淀基础之上有针对性地开展教学。
3.2.2 课程设置
课程设置上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面向全体学生开展教学,侧重于创新创业兴趣培养、创新创业潜能的挖掘以及创新创业法律意识与法律逻辑的建立,通过必修课程形式开展。第二阶段面向创业意愿较为强烈或者处于创业阶段的学生,教学侧重对创业外部法律风险、内部法律风险的防控以及纠纷解决等方面的教学,课程设置突出针对性与可操作性,加强理论联系实际,进一步提高学生的创业能力达到有效指导学生创业的目的。
3.2.3 课程方案
据调查宁夏高职院校创新创业课程开设时间一般在大一第一学期,因此在第一阶段课程方案中,授课对象为对创新创业并没有充分的理性认知的新生。由于当前没有统一教材,因此各高职院校在实际授课过程中对法律风险防范教育内容没有统一的标准,在此阶段的教学中创新创业法律风险防范教育课程的方案设计上应倾向于创业法律意识与法律逻辑的培养。二阶段课程方案,针对已有过创新创业基础教育的学习,对创新创业教育有清晰认识和理解的学生将加重创新创业法律风险的防范教育,课程内容涉及创业全过程的法律风险,如合同法律风险、融资法律风险、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税收法律风险,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破产清算法律风险等,知识的讲授更加注重创业者权利维护、风险规避、维权救济、政策解读等方面,课程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并结合具体的法律实践活动,如开展法院旁听活动、维权律师讲座等。
通过调查发现宁夏高职院校的创新创业法律教师,由专职教师和兼职教师组成,教师的教育背景以非法学专业为主,师资队伍缺乏系统的培训与创业实践经验,因此课程教学任务的承担者应首先要以校内具有法学教育背景教师为主,同时聘请学校法律顾问或者企业法律顾问共同承担教学的理论性与实践性。其次,加强普通创新创业教师的法律意识与法律知识的技能培养,再次鼓励课程教师进行创业活动,参加创业培训课程学习,以自己的亲身经历为学生提供教学指导。
创新创业教育中法律风险防范教育的实践路径的建构是一个全面、系统的工程,它受制于学生的不同发展阶段、教师师资建设等诸多因素交叉影响,有别于传统的创新创业教育模式,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贴合宁夏高职院校特点,有针对性地建构教育体系,重视法律风险防范教育完善课程设置,提高大学生创业群体法律风险的事前、事中、事后防控能力是我们今后仍需研究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