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全面从严治党”下的法治建设:价值与文化

2019-03-22 01:47陈子盼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 2019年3期
关键词:全面从严治党法规从严治党

●陈子盼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1],全面从严治党是党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举措,表明党未忘初心、牢记使命,同时也给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事业带来深刻影响。全面从严治党是坚持中国道路的根基[2],具有全面与长期性,能有效纠正部分党员干部存在的错误思想、观念,有效遏制部分党政机关内部的贪污腐败与不正之风。全面从严治党已经形成相对稳定,且具有制度强力与持续力的党建模式,是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面对新时代,进行社会主义理论建设的新成果。全面从严治党的影响深远,不仅局限在党组织内部,而且关系到国泰民安,关系到国家的稳定与发展。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背景下,全面从严治党深刻影响着我国的法治建设。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从严治党是“四个全面”的组成部分,构成辩证统一的整体,是指导我国发展进步的“源泉”和“思想动力”[3]。全面从严治党作用于全面依法治国,主要体现在党为法治建设提供正确领导、树立依法治国的典范。全面依法治国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便于我们党采取合法、专业的途径进行党建。全面从严治党给法治建设带来的积极影响,体现出全面从严治党与法治建设的互动关系。因此,有必要在现有的政法逻辑下,审视全面从严治党给法治建设带来的变革。

一、全面从严治党与党领导下的法治建设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离不开党的领导,党的正确领导是法治建设顺利进行的关键,构成中国法治建设的最大国情、基本特征。坚持党领导法治建设这一基本立场不动摇,同时避免党不犯错误、少犯错误,为此必须加强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党净化党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与生活作风,巩固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地位,体现党在国家法治建设中的主心骨作用。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下,实现党的法治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型政党,有利于深化党的先进性、树立党的伟大形象、促进党对法治建设的正确领导[4]。

(一)增强党的抗腐败能力

从严治党、依法反腐是习近平总书记的法治思想内容之一[5]。党风廉政建设是党建的重要内容,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应有之义。唯有党保持廉洁、拒绝腐败,才能彰显党的先进性与人民性。不可否认,在市场经济与社会不正之风的腐化之下,一部分党员干部对党建不够重视,在工作与生活中陷入腐败,不仅辜负党和国家的期望,而且触犯国家宪法法律,严重违背党的宗旨,损害党领导法治建设的初衷。通过全面从严治党,增强党的抗腐败能力,培养廉洁奉公的党员形象,有效夯实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领导。全面从严治党为党员干部提供更多、更严格细致的规范,深入党组织与党员生活的各个方面。通过“拍苍蝇”、“打老虎”的反腐败斗争,肃清党内的腐败分子,有助于建立廉洁抗腐的党集体。全面从严治党增强党的责任意识与廉洁作风,让党在领导法治建设中始终保持先进性、团结性,保证党的领导具有权威性、有效性。

如果不加强党的建设,或者减弱全面从严治党的力度,党的廉政之风建设无法保障,将给党领导法治建设带来危害。“打铁还需自身硬”,通过全面从严治党,增强党自觉抵制腐败的意识,培养廉洁奉公的党性文化,才能有效地承担起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提升党的先进品质与领导能力。党的建设与法治建设密切联系,保持党领导的科学性与有效性,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避免贪腐与奢靡之风,否则便违背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必须予以严惩。全面从严治党担负着党和人民对党的信任,寄托着人民对法治建设的期待,这一“攻坚战”已经取得具有重要意义的阶段性成果,给广大人民群众吃下了定心丸。

(二)促进党的依法执政能力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改革开放四十周年大会上,提到“必须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全面从严治党是改革开放四十年所积累的宝贵经验。党是法治建设的领导者,改革开放之后法治建设的突出成就,已经说明只有在党的正确领导下,法治建设才能顺利前行。“全面依法治国是法治保障,全面从严治党、全面深化改革,都必须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6]然而,中国的法治道路没有直接的法治模板可以借鉴,也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法治标准,这条道路是漫长且艰辛的,必将面临诸多的法治疑难。为此,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必须不断增强自身执政水平与能力,克服前行道路上的各种阻碍。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但是增强党员与党组织的廉洁自律、对党忠诚,以高标准要求自己,做到知行统一,这些均离不开全面从严治党。

通过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有效增强党对社会事务的领导力,保持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的传统。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并非简单意义上的标榜,而是脚踏实地的重要工作,需要在实践中凸显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党提出依法执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与法治国家的有机统一,党的执政能力建设首要的因素在于依法依规执政。一方面,遵从宪法法律的规定,不能逾越宪法法律及其制度对权力施加的规范,给党的执政权套上制度之牢笼。另一方面,遵循党内法规、党规党纪的要求,不能将党的基本宗旨与组织规范抛之脑后。可见,增强党的执政能力与执政水平,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型政党分不开,让党员干部与党组织在法治的轨道上运作。可见,全面从严治党具有远见常识、符合中国国情,有利于党与国家的事业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

(三)深化党对法治建设的正确领导

全面依法治国是为长期且艰巨的任务,没有党的正确领导法治建设将失去核心、止步不前。“中国的依法治国有其鲜明的中国特色,那就是依法治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的。”[7]法治兴则国家兴,然而做到法治兴并非易事。不仅有来自国内的阻碍法治进步的因素,而且还需妥善处理好复杂的国际关系。在缺乏当代法治传统与法治信仰的国家中,建设法治社会必然面临诸多困境。为了实现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克服前行路上之难题,必须保持党对法治建设的正确领导。只有党的正确领导,才能厘清法治道路上的复杂情形,才能有效化解发展中的各项法治疑难。在党的领导下,循序渐进地开展法治建设,辩证对待中西方法制经验、教训,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服务。在此过程中,党的领导地位是基础,所以全面从严治党旨在实现党的正确领导,便具有了更加深远的意义。全面从严治党是深化党的正确领导的重大举措,有效克服部分党员思想意志不坚定,工作与生活中的不良作风,有效提升党员与组织的公正廉洁形象,从而有效、正确领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党的正确领导体现在党对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上,看其是否能发挥促进法治进步、服务于人民利益。党员干部与党组织的日常工作中是否做到廉洁高效,在生活中是否做到严格律己,在对待群众上是否做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类似的问题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容,也是党的正确领导之体现。对法治建设的正确领导,需要党员干部学法、用法、知法、守法,以党员的高标准要求自身言行,将法治精神与规范贯彻到日常实践。试想,如果党的领导出现错误,并且没有得到及时纠正,有损于党正确领导地位的形象,削弱人民对党的拥护,难以实现“良法善治”的法治目标,从中可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必要性。从党的发展历史来看,党建一直伴随着党,凡是存在党领导的地方,便存在党对自身思想、实践等全方位规范,正是不断深化党建工作,才使得我国在党的领导下不断取得新成就。

二、全面从严治党与建立健全规范体系

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伟大战略,必须加强治党的规范体系建设。现实中党内法规建设已成为大势所趋,通过完善党内法规体系,给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依据,从而避免因为无法可依导致无法性与随意性。同时,借助制度的力量,建立健全从严治党的制度设计,尤其是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监察体制,将有效促进党建的长期化与稳定化。在此过程中,以宪法法律为代表的国家制定法,始终发挥着底线作用,促进党法与国法的辩证统一同样重要。全面从严治党通过规范体系的建设,不仅升华全面从严治党的新高度,而且借助法治建设成果有利于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实效。

(一)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建设

党内法规建设于近年来受到很大关注,在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下,党内法规体系及其建设不可忽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党内法规并未形成体系,缺乏提纲挈领的党内法规体系,需要结合新时代予以完善。党内法规以党章、党规与党纪为组成部分,通过不同的党内规范性文件,为深化党内民主、规范党的活动、落实党的领导等提供切实指导。党内法规体系主要约束党组织与党员,但是不能因此忽视党内法规体系与法治建设的紧密关系。尤其是党内法规所注重的规范性与强制性,具有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之特点,是法治意识与精神在另一种彰显。党内法规体系的建设,不仅需要相对完善的规范性文件,而且还需要建立彼此联动、全方位的规范有机体,才能发挥党内法规的作用。党内法规建设促进党的规范化,压缩党员干部的腐败空间,有助于保持党的正确领导。“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8]

党内法规体系的价值立场,在于党要时刻保持为人民服务之宗旨、坚定的政治立场,不做有违党性的事情,不说有违合格党员的话,树立责任意识、规范意识,在党内法规的范畴内活动。可见,党的先进性与高尚的品性要求,对一名党员来说并不是轻而易举、与生俱来的,而是需要付出艰辛的努力,长期的历练,才能培养出优秀党员的意志与思想觉悟。全面从严治党重在“全面”、“严”,表明党建的决心与毅力,需要党组织内部形成具有完备性与统一性的规范体系。只有形成相对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给党员干部建立明确、稳定的规范要求,才能推动党员干部与党组织在实践中符合党性,才能确保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建设有章可循。立足该视角,党内法规体系建设有效规范党的权力运作,树立有权受监督、权力有边界的思想觉悟,不仅有助于全面从严治党,而且也在完善法治建设的理论架构与规范内容,最终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因此,党内法规体系建设是法治建设的组成部分,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理论与实践指引。

(二)建立健全国家监察体制

2018年3月20日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旨在促进反腐倡廉,实现公权力机关的规范运作。该法第二条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并在第三条明确监察委员会的职责:“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监察法》的出台是以法律规范的方式确立监察内容、职责划分、程序与权限等,进一步扩展法治建设的内容。现实中行使公权力的人员是在党的领导下,大多数公职人员属于党员,因而《监察法》能促进全面从严治党,可看作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思想精髓在法治层面的突出体现。通过监察体制的建立,能够借助制度化的方式,给全面从严治党与深化反腐倡廉提供更加规范的制度保障。

建立健全国家监察体制,之所以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在于其能有效促进反腐倡廉、规范党员干部、规制公权力行使等,在相对专业化与科学化的规范体系下落实党的领导。必须明确的是,建立健全监察体制,并非一朝一夕之事,仅靠一部法律并不能保证获得切实的监察效果。在不断深化监察体制的过程中,还需面对国情与党建实际,出台更加完备与高效的监察规范,树立合法合理、科学理性的国家监察体制。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下出台的国家《监察法》,构成法治建设的一部分,对党和法治的未来之影响同样深远。这是一部颇具中国特色的法律,将监察权与检察权、司法权、执法权并列,丰富国家的权力内容,使得法治建设形成新的理论与实践领域,促进国家法治建设的发展。

(三)促进党法与国法的辩证统一

党内法规对党员、党组织提出规范要求,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党员遵从党内法规。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授权或认可的法律不同,党内法规并没有经过制定法程序,并且在规制方式与方法上存在区别。党内法规以党员干部为主要规范对象,与面向公众、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制定法不同。此外,党内法规的作用是否能够在司法、执法等环节中引用,并没有明确依据与先例可循。尽管具有多种差异,但党法与国法并非截然对立、不无关联。党不仅领导国法的制定与实施,而且在国法的权威性与价值层面,体现着党的立场与宗旨。以党内法规为核心的党法,如何与国法实现辩证统筹,是一项亟待思索的问题,也是深化全面从严治党与法治建设的需要。对于党法与国法的互动研究,开拓了法治建设的理论与实践空间,理应成为法治建设着重研究的问题。

党法与国法的辩证统一具有必要。党法与国法的最根本目标均在于维护人民的主体性地位、为人民服务。这是党的宗旨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坚持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所必然产生的效应。党法与国法的有机统筹,共同服务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发展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在此过程中,党法与国法虽不能相互替代,但在精神与价值层面高度统一,全面从严治党必须予以贯彻落实。一方面,党员干部以党内法规为行动指南,时刻与党中央保持高度统一,避免党性丧失、辜负人民期望。另一方面,党员干部必须守法,遵守宪法法律对权力的规范,规避权力腐败与公职犯罪。由此可见,党员具有双重身份,不仅是党内法规规范的对象,也是国法施加约束的普通公民或公职人员,党法与国法辩证统一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得到充分体现。

三、全面从严治党与法治文化培育

全面从严治党在约束党员干部的行动,也约束党员干部的思想文化观念,具有全方位的从严治理。一般而言,思想观念是行动的主要决定因素,具有怎样的思想文化面貌,就体现怎样的行为方式。思想观念与行为方式共同构成一个人的生活方式,成为相对独立的文化状态,并且在潜移默化中影响人的思维与行动。与此相关,无论全面从严治党还是法治建设,除了外在的强制要求,还需培养相应的文化。全面从严治党所要求的文化样态,与法治的文化要求具有相合之处,体现出全面从严治党对法治建设的深刻影响。

(一)提升宪法法律的权威

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下,党的行动应符合党内法规与宪法法律,党员干部没有突破宪法法律的特权,必须在合法的范围内活动[9]。遵从宪法法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文化要求,养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意识,才能在工作与生活中做到合法,追求符合法治要求的生活方式。与此同时,党员干部带头守法用法,必然能发挥模范作用,提升公众对宪法法律的拥护,从而有效加强宪法法律的权威。宪法法律的权威在于实践,如果无法贯彻到实践之中,人们在生活中忽视或任意侵犯宪法法律,即便存在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也徒劳无益,法治权威与有效性无法建立。宪法法律的规范体系是一回事,其权威与实效则是另一回事。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如果牢牢坚守宪法法律底线,不仅符合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而且能够有效提升宪法法律的权威。

英国法学家哈特,对法律的权威有过独道之看法,他认为法律并不是单一的、具有强制力的“命令”,而是具有“内在”与“外在”面向的“规则”,“内在”面向更为根本,是人们在行动中对规则的认可,将遵守这一规则视为正当,偏离规则的行为将带来内在的、心理上的压力与批评。这一观念将法律的权威与人们的认可联系起来,从而很好地解释了法律得到普遍服从的本质在于公众对其正当性的认同。这一观念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同样适用,唯有进一步确立宪法法律的社会认同,才能提升其具有的权威性。加之,党具有的先进性与较高的社会认同度,如果在全面从严治党中高效运用宪法法律,并且在内在面向形成对法律的认同,将对社会公众的法治认同产生积极影响,从而塑造我国的法治文化。

(二)增强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

法治思维是法治文化的组成部分,关系到人们能否按照法治的要求安排行动,反映出公众是否具有与法治相适应的观念、理想与信仰,从而表明一个社会与国家的法治状况。思维对行为具有引领作用,具有什么的思维,影响到行为人选择怎样的行为方式。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党员维护党性,树立法治思维,从而避免行为的合法性危机,按照法治要求进行思维是应有之义。法治思维同时是一种权限思维、理性思维,唯有按照法治思维的要求落实党和国家决策,才能在具体工作中抵御腐败诱惑,避免感性及由此产生的违法犯罪。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是促进党员干部按照宪法法律要求行动的基础,否则难以养成按照法治要求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现实中,部分党员干部正是因为缺乏足够的法治思维,在面对贪腐等有违法律规范与精神的问题时,无法从合法性出发,从而陷入非理性与违法的窠臼。此外,党员干部必须抵制人治思维,与法治思维相对,人治思维中的唯权力主义、官本位思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思维,容易使党员脱离党性要求,走在贪腐的边缘。

全面从严治党在于对党员干部的权力进行有效规范,守规矩、讲纪律、服从大局,将法治思维贯彻到党的运作之全程,应当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应有之义。实际上,作为“四个全面”的组成部分,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思维上的关联性。通过培养法治思维,党员干部自觉守法,将法治的规范性要求贯彻到日常工作与生活中,符合从严治党的要求。此外,法治思维之所以重要,还在于其根本在于落实“规则之治”与“良法之治”,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实现“良法善治”,同样离不开法治思维。在此过程中,法治思维与党性思维相互联系、彼此互动,共同服务于人民与社会主义。法治思维增强党员干部依法办事的自觉性,给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规范化与稳定性,使得从严治党有章可循。“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把法治思维融入从严治党的全过程,实现法治思维与从严治党的紧密结合。”[10]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党员干部养成自觉践行法治、依照法治思维行事的信念,自觉抵抗悖于法治精神的行为,对深化从严治党同样具有积极作用。

(三)营造良好的法治文化氛围

法治文化是法治所要求的文化内容,体现法治的核心价值,是法治实践产生与依托的文化情状。不同于人治文化,法治文化注重合法性、规范性,提倡理性与科学精神,尊重法治的人本主义。在全面从严治党中,不断深化党员干部的法治意识,善于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化解问题,自觉抵御贪污腐败的违法违纪行为,建设廉洁文化为社会治理创新营造政治文明环境[11],对法治文化建设而言具有积极意义。我国的法治建设是在党的领导之下,是党领导法治的模式,忽视党的领导不符合国情,也与法治建设的实际不符[12]。因此,全面从严治党能增强党的正确领导,促进党领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先进性,体现党的领导优势与执政能力,为法治建设的持续进步保驾护航。可见,在党领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背景下,在全面从严治党中贯彻法治要求、培养法治文化,能为法治建设提供良好的文化氛围,符合法治文化建设的需要。

没有党的领导,就不存在法治建设的核心动力,也无法落实党的先进领导,是关乎法治建设之成败的基础。我国的法治建设面临诸多困境,没有切实有效的法治模式可以借鉴,国内法治文化尚未建立,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与法治政府,依然有很长的路要走。此外,传统法治文化的双重影响,辽阔国家地域导致各个地区法治发展差异,民族众多导致民族文化与法治文化并不天然协调,类似的问题给我国的法治建设增添难度,此时如果没有处于领导地位、发挥主心骨作用的先进党派,将无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此,通过全面从严治党,从促进党的全面有效领导入手,培养具有坚定党性立场与法治素养的党,才能为法治建设提供良好的文化背景。在此过程中,全面从严治党有理有据、有条不紊,法治建设有领导基石、乘风破浪,将有助于培养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实现法治建设的伟大目标。

四、结语

全面从严治党与法治建设并非孤立存在,而是彼此互动、具有联系的统一体。全面从严治党对法治建设的深刻影响,是中国法治建设必须面对的问题。不同于西方法治建设的道路,中国的法治建设必须在党的领导之下,遵从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最大国情,是为最基础之内容。将全面从严治党与法治建设有机联系在一起,探讨全面从严治党对法治建设的价值,呈现具有意义的法治交叉研究领域,具有广阔的研究前景与实践价值。全面从严治党没有终点,法治建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在此过程中,全面从严治党与法治建设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可以想象的是,伴随法治建设迈入深水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性将更加凸显。同样可以期待的是,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力促下,我国的法治建设将呈现更具中国特色、更具权威与实效的法治蓝图。然而全面从严治党与法治建设一样,并非一蹴而就,二者的良性互动还需在理论与实践中锻造,建设符合中国国情、契合人民根本利益的政党与法治仍需时间打磨与实践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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