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翠翠系某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按照某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关于2017年元旦春节走访慰问困难群众的工作安排,翠翠负责带队对某社区69户困难群众进行走访慰问,并将慰问金送到每一户困难群众手中,且此次慰问工作应于2017年1月17日前完成。2017年1月16日上午,翠翠驾驶自有小型客车搭载本办事处的两名公务人员、一名事业单位人员和一名临聘人员,到某社区走访慰问困难群众。在途中,翠翠准备靠边停车时因操作失误刮撞行人徐某某,造成徐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翠翠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徐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訟,请求判令由翠翠、某街道办事处向其连带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70万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直接赔付上述赔偿款。人民法院经调查,本案中,翠翠根据某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关于2017年元旦春节走访慰问困难群众的工作安排,负责带队走访慰问某社区的困难群众。某街道办事处在安排此项工作的过程中提出,“能要到公车就用公车,不能要到公车的就自己想办法。”翠翠带队去走访慰问困难群众的行为显然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作出单位承担责任的判决。
[评析]翠翠驾驶自有车辆搭载慰问工作组成员去涉案社区慰问困难群众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履行职务,属于职务行为,某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该职务行为承担责任,翠翠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某街道办事处与翠翠之间属行政管理内部关系,若某街道办事处认为翠翠在涉案交通事故中有一定责任,可另寻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