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宇红 宋晓洁 张瑞瑞 冶刚
摘 要: 随着陕西自贸区进入全面发展的“快车道”,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不断增多,单一诉讼方式难以满足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特殊性要求,需要探求合理有效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应结合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理论基础,调研陕西自贸区纠纷多元解决的现状及其他自贸区经验,健全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构,完善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运行机制,优化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流程。
关键词: 陕西自贸区; 知识产权纠纷; 多元解决机制
中图分类号: D926 文献标识码: A DOI:10.13411/j.cnki.sxsx.2019.01.020
文章编号: 1673-9973(2019)01-0103-05
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以贸易自由化、便利化为主要目的。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是我国批复设立的第三批自由贸易试验区,是西北地区唯一的自由贸易试验区。随着自贸区的建设发展,知识产权新型案件不断增多,专业性、复杂性逐步增强,当事人化解纠纷的诉求日益多样化。因此,构建和完善陕西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意义重大。
一、陕西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理论基础
(一)内涵
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是指多种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相互协调,形成统一的纠纷解决体系,包括诉讼与非诉讼解决方式。[1] 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目的是促进诉讼与非诉讼解决方式的共同发展,优化纠纷解决资源,满足权利人纠纷解决的需求。[2] 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是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具体应用。因此,我们可以将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定义为:在自贸区内,通过多种纠纷解决方式,形成合理衔接、相互协调的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体系,为纠纷当事人提供多样、便捷、适宜的纠纷解决服务。
(二)构成
由于知识产权纠纷主体的广泛性、客体复杂性、需求多样性、权益关系复杂化,难以用同一方式来解决各类型知识产权纠纷,也无法用一般规则反映所有的利益需要和权利要求,纠纷的多样性决定争议解决机制的多元性。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构成要素主要包括和解、调解、行政裁决、仲裁、诉讼等方式。
(三)基础理论
1. 多元化纠纷解决理论。多元化纠纷解决理论指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诉讼、仲裁等多种纠纷解决方式构成的相互协调、统一存在的理论。[3]多元化纠纷解决理论为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构建奠定了理论基础。该理论强调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化,满足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的多样化需求;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以沟通合作的方式妥善解决纠纷,避免不必要的程序消耗和社会资源浪费等。[4]
2. 结构功能理论。美国学者塔尔科特·帕森斯(Talcott Parsons)首先提出了“结构功能主义”概念,并将其扩展为全面而系统的宏观分析理论。依据该理论,社会被看作是由具有不同功能的部分组成的统一整体。每一部分都有其特定功能,当某些部分发生变化时,其他部分也会作出相应调整。结构功能理论还可引入到法学领域,对社会制度中的相关问题进行结构功能分析。[5]该理论对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构建具有重要意义,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方式主要包含司法诉讼、行政裁决、调解、仲裁等,每种纠纷解决方式分别发挥各自的功能并相互衔接,构成了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当司法诉讼解决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的局限性日益显现出来,调解、行政裁决、仲裁的优势不断突出,各种纠纷解决方式通过不断调整与优化,使得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系统保持平衡。
3. 当事人程序主体性理论。当事人程序主体性理论尊重当事人意愿并保障其权利,而法院为当事人提供良好的司法服务,建立以当事人为主导、畅通当事人之间的沟通渠道,形成既分权又协作的诉讼构造关系。当事人程序主体理论不仅适用于诉讼制度,也同样适用于调解、仲裁等非诉制度;[6]不仅适用于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同样应用于法官适用法律和立法者制定法律的过程。在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构建中,依据程序主体性理论,以纠纷当事人为中心,一方面应赋予其程序选择权;另一方面应为当事人提供合乎实际的纠纷解决机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四)建立陕西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意义
1. 满足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解决多样化需求,实现公平正义。自贸区内知识产权纠纷主体多元、类型多样、关系复杂。[7]因此,需要运用多样化的纠纷解决方式满足不同主体的个性化需求,以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实现实体与程序的公平正义。
2. 缓解自贸区知识产权案件司法解决压力。随着自贸区建设进程加快,自贸区内科技型、贸易型产业不断增设,相应的知识产权纠纷也不断增多。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性较强,除了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之外,还涉及一些专业技术性问题。[8]如果只依赖单一的诉讼解决途径,不仅会出现“诉讼爆炸”局面,也会对法院的专业性形成巨大考验。因此,建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不仅可以促进争议的合理分流,也能为社会主体提供更多便捷适宜的争议解决渠道,改善司法供需之间的矛盾。[9]
3. 提高纠纷解决的质量与效率,促进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在自贸区内,加强知识产权调解、行政裁决、仲裁、诉讼等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自身建设及相互衔接,有利于提高知識产权纠纷解决的质量与效率,降低纠纷解决时间和经济成本,营造陕西自贸区招商引资法治环境,完善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推进陕西自贸区的建设。
二、国内各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经验
(一)上海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经验
上海自贸区建立了含自贸区仲裁机构、自贸区仲裁规则及涉外自贸区仲裁规则的司法审查意见在内的新型仲裁机制;成立了自贸区民间调解机构并和自贸区法庭建立调解确认程序;启动了自贸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将调解组织引入自贸区法庭,并对经由调解组织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10]此外,上海自贸区积极探索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初步形成浦东新区(自贸区) 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化解机制框架及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平台。[11]
(二)福建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经验
福建自贸区在福州片区设立全国首个两岸知识产权调解仲裁中心,在自贸区深入探索涉外知识产权仲裁调解机制。[12]成立知识产权巡回审判法庭、自贸区知识产权法庭,将调解机构引入自贸区法庭,搭建涉自贸区商事纠纷的多元化纠纷解决平台,优化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程序,推动涉自贸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13]此外,先后成立了厦门仲裁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院、厦门仲裁委员会平潭分会以及福州仲裁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院等3个自贸区仲裁分支机构。
(三)广东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经验
广东自贸区三大片区分别成立自贸区人民法院,管辖各自辖区内的涉自贸区案件并实行先行调解制度,调解成功的,进行司法确认;调解不成的,进入诉讼程序。[14]此外,广东自贸区各片区设立仲裁机构,南沙片区成立广州国际航运仲裁院,前海片区成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广东自贸区仲裁中心、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广东自贸区仲裁中心、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前海海事(物流)仲裁中心,珠海横琴片区设立珠海国际仲裁院,促进纠纷解决便利化、多元化。
(四)湖北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经验
武汉市知识产权局与武汉仲裁委办公室成立“武汉知识产权仲裁调解中心”,将知识产权的行政调处与仲裁有机地结合;依托武汉知识产权投诉服务平台,构建创新创业知识产权举报投诉与维权服务网络体系。[15]武汉知识产权审判庭对涉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实行集中管辖,宜昌法院对涉自贸区案件实行跨区域异地立案服务。襄阳中院设立专门合议庭审理涉自贸区襄阳片区案件,并在襄阳高新区法院成立自贸片区巡回法庭,提升涉自贸区案件专业化审判水平。[16]
(五)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经验借鉴与启示
在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建设过程中,上海、福建、湖北、广东等自贸区进行了积极探索,形成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如建立自贸区知识产权法庭,积极引入第三方调解机构参与调解,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创新自贸区仲裁机制,在自贸区设立知识产权仲裁机构,制定自贸区仲裁规则,加强自贸区知识产权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和执行;建立知识产权仲裁调解中心,优化仲裁和行政资源配置,建立知识产权仲裁确认制度,这些都值得我们结合陕西自贸区发展的实际合理借鉴与创新。
三、陕西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现状调研
为了深入了解陕西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现状,笔者先后赴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陕西各自贸片区进行调研,为陕西省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构建与完善做好基础工作。
(一)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调研情况
近年来,陕西省知识产权局先后与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和西安海关建立协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与西安知识产权法庭积极推动专利纠纷诉调对接和强制执行等工作的深入开展,在各市区设立中国(陕西)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市级分中心,在创新创业人才集聚区设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17]此外,西安市知识产权局成立中国(西安)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立审查确权、行政执法、维权援助、仲裁调解、司法衔接联动的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体系,推动实现公、检、法、司及社会组织全要素集聚,“一站式”快速受理各类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和侵权纠纷案件。[18]
(二)审判机关调研情况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与陕西省知识产权局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开展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建立知识产权案件专家咨询制度等。[19]省高院成立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领导小组,在全省各级法院推广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审判“三合一”工作。成立西北地区第一家知识产权法庭——西安知识产权法庭,跨区域审理陕西省内相关知识产权案件。[20]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获批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一审工作。[21]
(三)仲裁机构调研情况
西安仲裁委員会成立国际商事仲裁院并在其下设立陕西自贸区仲裁院和陕西自贸区国际商事调解中心,[22]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高新区成立丝绸之路仲裁中心。此外, 西安仲裁委员会积极探索在自贸区商事纠纷领域的临时仲裁。
(四)陕西各自贸片区调研情况
西安高新区成立知识产权服务联盟和知识产权法律援助中心,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服务。浐灞生态区建有陕西自贸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中心,重点提供涉外知识产权服务、展会知识产权服务以及文化知识产权运营培训和维权援助等服务。国际港务区片区知识产权工作由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西咸片区知识产权工作职能隶属于改革创新发展局。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和陕西省知识产权局共同建设成立“杨凌知识产权促进中心”,为区内当事人提供专业性农业知识产权服务;[23]印发《杨凌示范区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实施方案》,提出加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加强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监管等。[24]
四、陕西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现状评析
(一)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构亟待健全
健全的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构是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构建和有效运行的体制保障。在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机构方面,在国际港务区成立的西安知识产权法庭有效整合了陕西省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司法资源,优化了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机制,为自贸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提供模式创新,但仍存在自贸片区所在行政区划知识产权案件基层审判资源有限,无法满足区内知识产权权利人便捷高效解决纠纷的诉求等问题。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方面,陕西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下设的中国(陕西)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可为权利人提供受理知识产权侵权违法案件举报投诉、诉讼咨询、预警及侵权判定等多项服务,但知识产权纠纷专业化调解功能仍属空白。虽已成立陕西自贸区仲裁院、陕西自贸区国际商事调解中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丝绸之路仲裁中心,但尚未开展任何实质性活动。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较之一般知识产权纠纷呈现出案件标的额大、具有涉外因素、性质更为复杂等特点,健全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构极为必要。
(二)自贸区知識产权纠纷解决方式的运行有待完善
第一,在知识产权纠纷司法审判方面,自贸区内的知识产权纠纷呈现如下新特点:定牌加工、平行进口商标侵权案件、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案件、互联网领域新型竞争行为案件及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案件等新型案件增多;涉知名企业知识产权案件增多;案件技术性更强等。目前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在审判理念、审判水平、审判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应对有些力不从心;司法诉讼周期长与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的快速便捷需求存在冲突,司法诉讼公开性与自贸区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的保密性要求亦有矛盾,司法诉讼资源的有限与自贸区日益增多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之间的张力有待缓解。第二,在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方面,主要是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民间调解、行业调解发挥的作用有限。第三,在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裁决方面,知识产权侵权行政裁决的实践应用较少,而且相关知识产权立法对行政机关行使裁决权的约束性规定不足,行政裁决的程序规定不够全面,行政裁决的司法复审方式尚未统一。第四,在知识产权纠纷仲裁方面,201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实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中规定:自贸区内登记注册的企业之间约定在中国内地特定地点、按照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人员解决争议的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有效的仲裁协议,此规定有限度地打开了中国临时仲裁的大门。[25]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试行)对临时措施、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紧急仲裁员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26]临时仲裁在自贸区的发展将进一步促进仲裁机制的完善,也为自贸区企业的纠纷解决带来新的机遇。陕西自贸区尚未制定出台自贸区仲裁规则,临时仲裁、临时措施的实践应用尚属空白。
(三)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衔接机制尚未有效建立
目前,陕西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方式之间的协调互动尚处于起步阶段。2015年2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与陕西省知识产权局签署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衔接会议纲要》,推动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开展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2016年10月进一步细化了知识产权(专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明确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与法院专利纠纷的诉前、诉中调解,经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达成协议的可以申请司法确认。实践中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开展有限,调解和仲裁的结合机制也未有效建立。在自贸区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或仲裁确认制度,有利于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创新。
五、陕西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完善对策
(一)健全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构
1. 健全自贸区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机构。第一,结合陕西自贸区已有片区知识产权案件的数量、片区所在行政区基层法院一般知识产权案件一审管辖权等因素,可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在高新片区成立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自贸区派出法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的受理案件类型,集中审理诉讼主体、法律事实、诉讼标的涉高新自贸片区的知识产权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第二,随着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的不断增多,各自贸片区所在的行政区基层法院应当积极适时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获得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一审管辖权,为各自贸片区派出法庭的成立创造条件。第三,可借鉴上海自贸区做法,从行业及高校选定一批精通WTO制度、国际贸易规则以及专利、商标法律制度的专家学者以及港澳籍人员,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为专业的人民陪审员,参与自贸区知识产权案件审理。
2. 健全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构。建议在陕西省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下设陕西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中心。其主要职能是受理陕西自贸区内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并进行专业化调解;根据调解情况并结合当事人意愿,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引导分流案件。该调解中心可广泛吸收各类法律工作者以及知识产权领域专家学者作为调解员,形成结构合理、优势互补的专业调解人员队伍。
3. 健全自贸区知识产权仲裁机构。基于仲裁专业性、自治性和灵活性等优势,建议各类商事仲裁机构与司法行政部门联合,在国际港务区和高新区之外的其他自贸片区筹建设立自贸区商事仲裁机构或自贸区知识产权仲裁机构,负责自贸区内含知识产权在内的各类民商事纠纷仲裁,为自贸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多样化、竞争性的纠纷仲裁解决途径。
(二)完善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运行机制
1. 完善自贸区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制度。第一,依法积极行使自贸区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充分尊重和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贯彻落实立案登记制,积极回应自贸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需求。第二,注重对自贸区新型疑难知识产权案件的研判,形成相应的裁判规则,加强案例指导,规范自由裁量,统一法律适用,及时为自贸区市场主体提供规则指引。第三,依法实行严格司法保护,积极适用诉前临时保护措施,加大侵权损害赔偿力度,严惩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第四,合理平衡各方利益,准确划定知识产权保护边界,依法制止权利滥用,确保权利人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国家利益均衡发展。第五,不断优化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模式,充分发挥专业化审判优势和集中审理规模效益,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综合效能。
2. 完善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制度。建立健全调解告知机制,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途径化解知识产权纠纷;构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专家咨询机制,组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专家咨询库;明确调解受案范围,规范调解程序。鼓励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参与自贸区知识产权调解工作,构建包含行政调解、诉讼调解、仲裁调解及社会组织调解在内的陕西自贸区多元化知识产权争端调解解决机制。
3. 完善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第一,适当加大知识产权行政裁决的运用。与诉讼相比,行政裁决速度快、周期短,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执法人员的专业性较强,对知识产权纠纷进行行政裁决,效率更高、结果公平。第二,应当进一步从立法层面完善知识产权行政裁决制度:规范行政裁决程序,主要包括当事人提起与事前通知程序,陈述理由与请求、申辩程序等,确保行政机关在行政裁决程序中的中立性和公正性;合理划分行政与司法对知识产权侵权争议的管辖权;加强知识产权行政裁决的司法审查力度。
4. 完善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仲裁制度。陕西自贸区已成立的仲裁机构应积极为自贸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仲裁服务:吸纳具有专业水平的仲裁员,制定专门服务自贸区的仲裁员名册,并尝试允许当事人在仲裁员名册外选择仲裁员;制定《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探索临时仲裁、友好仲裁、临时措施、紧急仲裁庭、合并仲裁、仲裁第三人制度、约定仲裁证据规则、仲裁和调解相结合、小额仲裁程序等制度的创新和完善。
(三)优化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流程
以陕西省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下设的陕西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为中转协调枢纽,构建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诉调、仲调对接机制。当事人可以向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中心引导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司法或仲裁确认;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引导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或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在案件立案之前,人民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中心调处纠纷。对已经立案的知识产权纠纷,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委托调解中心进行诉中调解。调解成功的,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或者撤诉裁定;调解不成的,法院将及时审理案件。
当事人可请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对涉自贸区知识产权案件进行行政裁决,同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可对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当事人也可直接可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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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校对:党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