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羡冬
保定市莲池区环卫局 河北保定 071000
随着人们物质水平的提高,公民对国家事物的密切关注程度也在不断提高,公民的政治参与度便由此提升。一方面,网民在网络平台上参与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意见征求或者对国家相关机关提出个人意见,表达利益诉求,一定程度上会使政府决策更加体现民意,体现以人为本的宗旨,即发挥有利作用。但也不可避免的是有些不法分子借此散播谣言、推动恶意事件的发生,对我国的网络环境以及政治参与活动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对于网络政治参与行为的合法性还有待考证。有人认为政治参与是公民地位的充分体现,但也要在法律框架内,不可超越法律规范的鸿沟,可采用投票、选举、信访等方式进行政治参与活动。但也有人认为,政治参与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公民的个人诉求或者对国家政府的真实需求,因此不应当规定其只能在法律规范内进行,实现其目的的方式应是多种多样的,而不只是有法律一种。而我国学者王浦劬的观点则赞同前者。对此持相反意见的李元书认为,政治参与的方式不能仅靠和法律所规定的内容所进行,政治参与的可能性不是固定不变的,它可以是非法的,也可以是非正统的,也可能是其它手段。总之,其手段不应该仅局限在一种方法之内。如果将法律作为政治参与的唯一准绳,则很容易造成双重标准的出现,最终改变了公民政治参与的真正意图。而笔者也认同李元书的看法,首先,政治参与行为是一种客观的存在,它不受法律规定约束,也不受道德观念界定,例如,西方资本主义将他们的殖民思想或者颜色革命等在非洲或者其他弱势国家大肆推行,这本身就不是合法行为,但却是一种政治参与行为,我们不可否认。其次,对于公民进行政治参与活动目标的实现与否并不能一概而论,其进行政治参与行为的合法性也不能真正代表其目标的现实性。再次,“网络政治参与”,是网民借助网络平台政治参与行为,其性质可以说是非制度化的,对于合法化,开始之初网络政治参与者就没有作为考虑内容,因此有些政治参与行为甚至是非合法的。由此可见,非合法性政治参与行为也有着其普遍存在的合理性,我们既不能否认其存在性,同样也不能忽视它对网络政治参与所起到的推动作用。
另一方面,对于网络政治参与自觉性的讨论,也就是政治参与如何在网络平台上兴起并受到中国广大网友的积极参与的讨论。这个问题,国内的许多学者都有不同的意见。总体来说,基本分为以下几种观点:一是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网络技术已经成为各个领域行业必备的基础条件,也为社会普通群众提供了便捷、快速的信息资源获取渠道,极大的改善了传统政治参与各方面受到限制的弊端,也使群众的利益诉求得到及时的反馈。二是,数字化信息时代的到来,每个通过网络平台来表达个人意见与参与政治决策行为的社会个体都能够自由发表看法,与传统的信息传播与交流相比有着极大优势,互联网几乎成就了每个人的信息资源制造与传播。三是,有了互联网这一载体的支持,使国家的政治参与开拓出新的渠道,更为便捷高效,对正处于社会转型阶段的我国有着巨大意义。面对快速发展的经济实力,社会矛盾也不断突出,网络政治参与这一新形式,使我国公民更加主动、积极的参与到网络政治讨论这一大环境下,使其蓬勃发展。也有部分学者指出,网络时代所具有的空前快速性、共享性、包容性、延伸性等等诸多特点,都是传统政治参与中信息传递手段所不能比拟的,拓宽了公民政治参与的渠道,极大的激发了公民意识与责任意识。同时也有些学者对于网络政治参与有些新的看法,认为这有利于当代青年阶层充分进行政治参与,激励他们树立更长远的目标,投身于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当中。总结两方面来说,政治参与行为的主体也分为两种情况:有意识、自觉的参与及受外界因素影响的参与。这一点也与亨廷顿等人的观点一致,政治参与行为的主体就是自觉或非自觉的,并一般会从开始的非自觉在不断参与、实践中转化为自觉,两种情况都是有益的,都会对政治决策产生极大的推动作用。这与当今社会部分学者的观点不谋而合,受到普遍认同。与此相对,魏星河则偏向于更为理性与自觉的观点。笔者看来,对于公民的政治参与,起初可能是源于他们的自我意识观点,自发参与到社会的政治活动中,当然,也不排除有受外界因素的干扰作用。在公民进行政治参与活动中,也很可能由于自我意识的不断提高,或者环境变化,使政治参与行为与最初大为不同。这里所讨论的网络政治参与则更具有代表意义。其主要力量多为社会青年人,青年网民作为网络政治参与的积极分子及我国社会的强大后续力量直接影响着我国的长久发展。而由于青年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认识发展还不够健全,可是自我意识又空前发展,缺乏理性头脑,易受到情绪、环境的干扰,因此相比之下,他们进行政治参与活动的非自觉性更为明显。从我国政治参与现状来看,不理性、跟风、一边倒、过度散漫的趋势明显,使得网络环境混沌不堪,甚至使理性的政治参与行为也受到各种抨击,被湮灭在其他呼声之中。由此,对于网络政治参与行为主体的讨论,笔者认为,自觉与非自觉性行为是同时存在的,但以自觉行为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