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时代:1973年至今
——论财务会计准则公告

2019-03-21 18:51:31博士生导师
财会月刊 2019年16期
关键词:套期公允公告

周 华(博士生导师)

一、财务会计准则公告概述

1973~2009年,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所颁布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Statement of 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SFAS 或FAS)编号达168 号之多。其编号规则比较奇怪:被取代的准则的编号依然保留;对现有准则的修正案一律赋予新的编号;有的准则正文只有一句话,甚至只是简单地推迟某份准则的启用日期。如此编排,导致准则体系无比庞杂。2009年6月,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其发布的最后一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即《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68 号——〈FASB会计准则汇编〉与公认会计原则的层次》中宣布,此后不再单独编发会计准则。它把所有现行有效的准则汇编成册,这样更便于查阅使用。这个决定与1953年会计程序委员会把第1~42号会计研究公报汇编为“会计研究公报第43号”的做法如出一辙,汇编其实就是我国企业会计制度一贯所采取的做法。这说明,此前逐一发布准则的做法并不是什么“先进经验”,域外的做法未必就值得步步紧跟。

耐人寻味的是,据首届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委员沃尔特·P.舒茨回忆,早期的委员们在缺乏理论框架(如后来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指导的情况下,主要是借助于专业经验、主观判断和个人直觉来起草会计准则的。

二、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推出的会计规则

1.研发支出的费用化(1974年10月的第2号会计准则)。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1974年10月发布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2 号——研究开发支出的会计处理》规定了研发支出一律作“费用化”处理的规则。该公告由施普劳斯负责起草,其中的核心问题是资产的定义。该准则后来被《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86号——对外出售、租赁等外销型计算机软件成本的会计处理》修正。

《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2 号——研发支出的会计处理》要求公众公司采用“费用化”规则,即把研发支出作为当期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此举为美国证监会治下的公众公司所惯常采用的资本化规则画上了句号。该准则在理论分析部分考察了四种备选方案:费用化;全部资本化;附条件的资本化;在专门项目中予以累积,待到结果明朗时再做处理。

2002年10月,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宣布趋同计划,研发支出的会计处理是其短期趋同计划之一。但2004年4月它们在着手处理此事时意识到,研发支出的会计规则实际上涉及大量的基础概念问题,于是它们将注意力转向概念框架的趋同,研发支出的趋同计划就此搁置,至今仍未取得任何实质性进展。这一事实启发我们,研究支出究竟应当适用什么样的会计规则,这一问题需要基于新的理论视角去求解。

2.预计负债(1975年3月的第5 号会计准则)。1975年3月发布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5 号——或有事项的会计处理》是由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委员沃尔特·P.舒茨负责完成的,其核心问题是负债的定义。该准则第8段规定,如果在资产负债表日能够证明资产已经减值或负债很可能发生,且能够合理估计损失金额,则应在利润表中记载该项或有损失。该准则创造性地将可能性区分为很可能、合理可能与极小可能,令人匪夷所思。

美国证监会主席亚瑟·莱维特1998年指出,一些公司使用不存在的假定来计算负债,例如,销售返还、货款损失或担保损失。如此,它们便在形势好时计提秘密准备,在形势差时便依需进行利润平滑[1]。

2005年6月,美国证监会在其遵照《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1节第3小节的规定所发布的一份研究报告中指出:预计负债会计处理规则的问题在于,在入账之前,不确定性原本存在多种可能性;而一旦将预计负债计入会计报表,则只剩下一个貌似确切的数字,该数字只代表了一种可能性,即准则所称的“最佳可能”。如此处理过于主观,其他人是难以验证企业管理层所计算的数字的[2]。

3.外币折算的时态法(1975年10月的第8号会计准则)。1975年10月,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8 号——外币交易和外币报表的折算》是由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委员柯克负责完成的,其核心问题是资产、负债、收益的定义。该准则要求采用时态法进行财务报表折算。时态法遂成为唯一符合公认会计原则的折算方法。此前的流动与非流动性项目法和货币性与非货币性项目法遂从资本市场的会计实务中退出。但时态法在实践中却饱受争议,主要原因是,与此前的公认会计原则相比,将折算差额(无论是折算收益还是折算损失)一律计入当期损益的做法显然会进一步增大合并利润的波动性,容易对跨国公司的股票价格造成冲击。

针对上述问题,1981年12月财务会计准则委员发布了《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52号——外币折算》,该准则提出的折算方法被称作“功能货币观”。功能货币观引入了在英国和加拿大公共会计师行业中较为流行的现行汇率法,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保留时态法。该准则取代了《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8 号——外币交易和外币报表的折算》。现行汇率法的显著优点是简便易行、易于理解,且折算后的资产负债表各项目仍能大致保持原外币报表各项目之间的比例关系。

4.证券投资的成本与市价孰低法(1975年12月的第12号会计准则)。1973~1974年间,不少证券的市场价值呈现了显著的下跌,有的公司把证券投资减记到了最新市值,有的则按兵不动。到了1975年,证券行情又有所回转,有的公司把减记的证券重新调回,有的则维持原账面价值,证券的会计处理方法五花八门。对于证券市场行情的这种不断的反转,究竟应该如何统一会计核算规则?对此,1975年12月出台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2号——上市证券的会计处理》给出了统一的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该准则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公众公司的上市权益性证券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应当按照总计成本与市场价值孰低计量,总计成本高出市场价值的部分,记为投资跌价准备。但是,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除外。

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是两位公允价值会计的旗手——施普劳斯和沃尔特·P.舒茨联袂主推的会计规则。他俩原本想推行公允价值会计,但遇到了强劲的阻力,最终出台的是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这一动向表明,1938年以前曾经风行过的公允价值会计,此刻有了死灰复燃的苗头,潘多拉魔盒被再度打开。

5.纽约市财政危机与第15号会计准则(1977年6月)。1974~1975年,纽约市处在破产的边缘。在大银行的压力下,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1977年6月以5∶2 的投票结果通过了《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5号——债务重组》,该准则规定,经重新协商而变更合同条款的贷款应继续以初始金额列示,不确认合同条款的变更。这份准则被认为是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所颁布的最糟糕的会计准则[3]。

6.美国证监会首次背离历史成本会计立场(1978年)。1978年,美国证监会的委员们首次直接干预会计规则。这一动作,与石油危机之后围绕石油天然气会计规则的争论有关。

自1973年石油危机爆发之后,石油公司会计实务处理做法有两种。一种做法是中小石油公司所偏好的“完全成本”方法,即把勘探成功之前的所有开支一直挂账,直到找到一个喷油井时再将挂账的成本认定为该油井的成本。另一种做法是大型石油公司所偏好的“成功成本”方法,即把不成功的勘探开支直接计入费用冲减当期利润。1977年12月,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9号——石油天然气公司的财务会计与报告》断定“成功成本”方法是唯一恰当的做法,要求所有石油公司据此做账务处理。中小石油公司表示强烈反对并就此展开政治游说,其理由相当充分:“成功成本”方法会导致较大的利润波动,可能导致中小石油公司因此而失去融资机会,如此可能会进一步导致专事勘探的石油公司被大型石油巨头兼并。司法部、能源部、联邦贸易委员会和主营勘探业务的石油公司轮番以违背反垄断法为由向美国证监会施加压力,要求其否定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决定。最终,美国证监会在1978年的一份会计系列公告中否决了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结论,要求石油公司使用现值记载已探明的油气储备。这是美国证监会自成立以来首次背离历史成本会计,而且,它所着手推行的是现值。这种做法被称作“储备确认会计”,这是美国证监会5 位委员的意见,而不是证监会首席会计师办公室的意见。当时美国证监会的全部5 位委员无一具有会计实务经历[4]。

这次轮到大型石油公司跳出来反对了。这是因为,在欧佩克组织的影响下,油价正在节节攀升,以现值列报的要求势必导致大型石油公司的会计利润一路看涨,而这将导致社会舆论更加关注石油公司的畸高盈利。果不其然,国会1980年推出的“暴利税”加重了石油公司的所得税税负。跨国石油公司遂开始运用其强大的政治手腕展开游说,迫使美国证监会于1981年2月要求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改变政策。1982年11月发布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69号——石油天然气生产活动的披露(修订FASB第19、25、33、39 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改为要求石油公司在附注中披露油气生产活动所涉及的储量现值。历史成本会计重新回到财务报表中。一切又回到从前:中小型石油公司继续采用“完全成本”方法,大型石油公司则继续采用“成功成本”方法。

7.美国证监会允许补充披露重置成本信息(1979年)。20 世纪70年代,美国经济陷入通货膨胀与经济停滞并存的“滞胀”状态,滞胀的形成原因至今仍存有争议。为应对通货膨胀的冲击,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74年抛出一份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拟要求公众公司根据物价水平调整账簿数字,此即所谓“一般物价水平会计”或“现时购买力会计”。伯顿表示反对,他要求公众公司补充报告重置成本信息而不是调整账面数字。基于这一理念,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后来于1979年9月发布《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33 号——财务报告与物价变动》,要求大公司(1300 家)补充披露现行成本会计信息和一般物价水平信息。该年度美国通货膨胀率是13%。

1984年12月,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鉴于可靠性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发布了《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第5号——企业财务报表中的确认与计量》。该委员会所搜集的反馈意见表明,披露物价变动信息的成本超过了相应的收益。1984年11月,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82号——财务报告与物价变动:删除某些披露要求(修订FASB第33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取消了关于补充披露通货膨胀会计信息的要求[5]。1986年12月,又发布了《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89号——财务报告与物价变动》取代第33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取消了补充披露物价变动信息的要求。该年度美国的通货膨胀率下降到3%~4%。

8.利息支出的资本化(1979年10月的第34 号会计准则)。20世纪60年代初~80年代初,美国的利率呈现持续上升趋势。1979年,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34号——利息支出的资本化》,允许公众公司将符合规定条件的利息开支做资本化处理。自此,美国证监会不再限制利息支出资本化的做法。

该准则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利息支出应当予以资本化。这份准则以4∶3 的投票结果得以通过。三位反对者认为资本化规则过于主观,他们建议在借款费用发生时直接冲减当期利润(费用化处理)。至今,围绕资本化规则的争论仍未消解。

9.养老金会计:把精算报告纳入会计报表(1980年3月的第35号会计准则)。1980年3月,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35 号——设定受益型养老金计划的会计处理与报告》。该准则称,包含养老金计划的财务报表的首要目的是提供有助于评价该计划现在和将来支付到期养老金的能力的信息,为此,财务报表应当提供以下信息:①该项养老金计划的资产以及资产管理责任的履行情况;②养老金计划的参加者的累积养老金收益;③导致养老金资产发生变动的交易情况等;④有助于使用者理解养老金计划的相关信息。其中“养老金计划的参加者累积养老金收益”需要借助于精算报告来确定。这一理念引起了强烈的争论。该准则是以4∶3的投票结果通过的。反对者认为,精算报告应当放在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而不应当列入会计报表,如果把精算报告包含在财务报表中,将会导致极高的审计成本,或者说,审计师根本没有能力审计精算报告,如此必将导致会计数据“操纵合规化”。

笔者认为,重视养老金义务的态度固然值得嘉许,但以此为借口来修改会计规则就不见得值得肯定了。事实证明,利用养老金信息操纵报表数据的现象屡见不鲜,精算报告恐怕只有主笔的精算师自己才能看懂。

10.为资产证券化提供便利的第77号会计准则(1983年12月)。1983年,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77号——转让附有追索权的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允许商业银行将证券化的贷款以及相关债务移出资产负债表,转移到那些表外实体的账簿上去。

易言之,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出售贷款而获利,失当的会计规则纵容它们通过表外业务规避金融监管。因此,它们积极地发放次级贷款,放贷标准一再降低。商业银行的盈利模式由传统的“发放贷款并长期持有”转变为“发放贷款并转让出去”,这是金融部门在20世纪80年代最大的转变[6]。这种存在明显缺陷的会计规则导致了影子银行系统的形成,其后果是灾难性的[7]。在证券化过程中,商业银行其实是在做投行业务而不是在履行信用中介职能。商业银行积极地发放掠夺性贷款,放贷标准一再降低,信贷扩张反过来助长房价的急速上升。金融部门脱离实体经济的过度膨胀必然引发金融危机。储贷危机果然接踵而至。

该准则对后世的金融实践具有深远影响。使用结构化投资工具将商业银行的某些业务移到表外从而规避会计规则和资本监管规则的做法,至今仍然是监管层面临的棘手问题。

11.所得税会计引入资产负债表债务法(1987年12月的第96 号会计准则)。1987年12月,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颁布《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96号——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取代会计原则委员会的第11号意见书。其理由是,按照会计原则委员会第11 号意见书所计算的递延税款借项或贷项不符合第6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所提出的资产和负债的定义。

该准则用“暂时性差异”取代“时间性差异”,从而扩大了跨期摊配的范围;它采用财务会计概念公告所提出的“资产负债观”,明确地将递延税款界定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从而使之符合概念框架关于资产和负债的定义;对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不施加限制而对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则施加了很多限制;它还要求编制详尽的跨期分摊表。该准则的巨大转变引起了激烈的争论,面对强大的阻力,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不得不一再推迟第96号准则的实施日期。1992年初,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09 号——所得税的会计处理》,通过在一些操作规则上做出妥协,为旷日持久的争论勉强画上了一个句号。

12.储贷危机与公认会计原则实施范围的扩大(1991年)。贯穿整个20 世纪80年代的储蓄贷款机构危机(简称“储贷危机”)令证券监管和银行业监管备受指责,证券监管规则和银行业监管规则成为千夫所指。储贷协会的资产(投放的抵押贷款和购买的垃圾债券)实际上已大幅缩水,但它们并未对贷款计提足够的贷款损失准备,再加上它们仍然以成本计量其所投资的垃圾债券,这就掩盖了其财务状况的真相,延误了治理的时机。

1991年12月19日,美国国会通过《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FDICIA),该法第121 节“会计的目标、原则等规定”要求银行业监管机构采用“与公认会计原则一致的统一的会计原则”(GAAP)。从此,公认会计原则的适用范围被扩大至银行业监管领域,银行业各大监管机构不得不认真应对。

13.贷款减值规则出台(1993年5月的第114 号会计准则)。金融资产减值的会计规则没有受到市值会计发展的影响,而是循着另外一套逻辑另行发展起来的[8]。贷款减值规则的出台,是储贷危机的另一产物。

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93年5月发布《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14号——债权人对贷款减值的会计处理》,推出了全新的、运用现值算法进行单项贷款减值测试的规则。该准则与《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5号——或有事项的会计处理》一道,形成了如下规则:单项金额较大的,应进行单项测试,以账面价值与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差计算贷款损失准备;单项金额非重大的,应与单项测试未减值的部分一起打包进行组合测试,采用余额百分比或数学模型计算贷款损失准备。

折现值的应用标志着资产减值会计规则发展到了新阶段——折现值的计算完全是主观确定的。折现算法进入会计规则这一事态反映了公认会计原则制定者对会计原理的漠视,暴露了公认会计原则缺乏基础理论的严峻现实。业界人士指出,折现规则出台的后果是,“证券发行人不仅把未来贴现了,他们还把来世贴现了”[9]。次贷危机期间,贷款减值会计规则与公允价值会计规则一道,遭到了国际财经界的强烈谴责。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匆忙地启动了修改计划,但至今仍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笔者认为,贷款减值属于对未来的估计,贷款损失准备所代表的,仅仅是预期损失而不是实际损失,它本身与会计毫无关联,因此,无论如何都不可能设计出符合会计原理的贷款减值会计规则[10]。

14.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1993年5月的第115号会计准则)。

(1)从公允价值披露到公允价值会计。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1986年5月启动金融工具会计项目,1990年3月发布第105 号会计准则,1991年发布第107 号会计准则,这两份准则均侧重于公允价值披露而不是公允价值会计。公允价值会计是金融分析理念的产物:如果财务报表中的资产和负债按公允价值计量,便可以计算出企业的净公允价值,从而作为企业价值的估计值。证券行业是公允价值会计理念的积极倡导者。

(2)储贷危机与布里登的证券监管思维。律师出身的美国证监会主席布里登是盯市会计的主推手,其认为,为了及时观测金融机构证券投资的风险程度,有必要让金融机构以公允价值(最新市场价值)列报其证券投资,并将浮动盈亏计入利润表。这就是后来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处理规则,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3)美联储和财政部反对公允价值会计。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1990年11月1日致信布里登,阐释了商业银行及其监管者对于盯市会计规则的高度关注。格林斯潘认为:第一,盯市会计的价值导向与商业银行的发展战略是相悖的,将会导致商业银行难以履行其基本职能。商业银行的基本职能是将存款人提供的相对短期的资金转换为企业和消费者所需的长期资金,这种战略的成败,不能以贷款立即转让的价值来衡量。而会计准则关注的是短期投机者的信息诉求而不是长期投资者和企业管理当局的信息诉求。盯市会计对投机交易者或许是合适的,但是对于投放中长期贷款的商业银行来说是很不妥当的。制定会计规则时应基于测度企业目标或战略的成果。第二,盯市会计具有极大的误导性。如果是用于部分报表项目(如股票投资),则会导致财务报表无法反映银行的真实状况;如果用于全部的报表项目,则必然导致大量的估计涌入财务报表。

美国联邦财政部部长尼古拉斯·F.布莱迪1992年3月24日致信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主席贝瑞斯福德,认为布里登所提议的会计规则“可能对银行授信和金融系统的稳定具有严重的、不可预料的影响”,他强烈要求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不要采用该规则。

(4)公允价值会计最终得以推行[11]。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不得不在布里登所代表的证券监管机构和格林斯潘所代表的银行业监管机构之间进行调和,它于1992年9月发布的第115 号会计准则的征求意见稿和1993年5月颁布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15号——特定债券类和权益类证券投资的会计处理》所推出的会计规则是一套巧妙的折中方案:管理层可根据其意图,将持有的证券指定为交易性证券或可供出售证券进行账务处理,前者的处理规则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后者的处理规则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股东权益”。两者均以公允价值计量,但对利润表的影响不同。该方案既达到了布里登所追求的“盯市”效果,又减轻了格林斯潘担心利润表波动的顾虑。布里登和沃尔特·P.舒茨终于趁着储贷危机中加强金融监管的舆论浪潮,在财务报表的证券投资项目中成功地推行了其盯市会计理念。

这种任由企业管理层依照其意图选择适用会计规则的会计准则制定思路,便是我国学界所讴歌的代表国际先进水平的“管理层意图导向”。《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15号——特定债券类和权益类证券投资的会计处理》1993年5月以5∶2 的投票结果得以通过。这份会计准则自1986年开始酝酿至1993年最终发布,其间大大小小共发生111个事件,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为之花费11000个人工工时,美联储、美国国会参众两院、联邦财政部、美国证监会等均卷入其中[12]。联邦政府机构的干预使得该准则的制定充满了政治色彩[13]。该准则的实施指南直到1995年才得以发布,这份准则为公允价值会计理念的推广开辟了道路。从此,公允价值会计成为会计准则的主旋律[14]。与之相关的理论学说是“资产负债观”。

在资产负债观的指引下,公允价值会计逐步推广到商誉、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衍生工具、交易性金融负债等报表项目,满足规定条件的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等报表项目可以选择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会计规则暴露了公允价值会计的一个明显的逻辑错误:如果一家公司因信誉下降而导致其负债(如债券)的公允价值下跌,那么,该公司将会以记录一项利得的形式而记载更高的利润。这显然有悖于常理。不仅如此,2006年发布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55号——某些混合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修订FASB第133、140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56 号——金融资产服务的会计处理(修订FASB 第140 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都允许采用公允价值选择权,即对某些资产或负债选择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2007年发布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59号——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选择权》进一步扩大了公允价值选择权。

公允价值会计是行政机关推动的新规则。会计规则的形成并没有什么历史的必然性,公认会计原则必须贯彻美国证监会的行政意志,不管反对者的意见是多么有道理。

15.长期资产减值规则的出台(1995年3月的第121 号会计准则)。1995年3月,《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21号——长期资产减值和待售长期资产的会计处理》规定,若有环境变化或事项表明企业持有自用的长期资产或某些可辨认的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难以收回,则应复核其可回收性,以判断是否减值。会计主体应当估计使用和处置该资产的预期未来现金流量,若该资产的预期未来现金流量合计数(不折现、不考虑利息)小于其账面价值,则该资产即被认为是不可全部收回的,应记录减值损失,反之,该资产即被认为是可收回的,不应记录减值损失。减值损失的计量应当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以账面价值超过公允价值的差额来计量。公允价值是指资产在活跃市场中的公开报价,对于没有活跃市场报价的长期资产,可以用现金流量折现、期权定价模型、基本分析等估值方法来确定其公允价值。资产减值损失一旦确认,在以后期间不得转回。

追溯公认会计原则的演进历程可以发现,现行资产减值会计规则是会计规则制定者各种权宜之计的大杂烩。

16.股票期权会计规则之争(1993~2004年)。围绕股票期权的旷日持久的争论,是证券监管当局陷入将会计信息与股价表现直接联系起来的思维困顿的典型表现之一。把股票期权的潜在影响提前纳入利润表,这么做可能会产生提示风险的效果,但是这种思维定式岂不是仍然把会计信息与股价表现直接联系起来了?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于现金流不太稳定的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企业)来说,可算是一种颇为有效的激励制度,但这种激励制度不见得就适合向各色公司推广,原因在于:股票期权激励制度隐含着一个耐人寻味的逻辑冲突:如果授权对象(股权激励对象)真的对自己、对该公司的未来有信心,那么他们就应该自己掏钱把股票买下来,而不是仅仅在有利的情形下行权。如果授权对象未达到行权条件,也不需要付出什么代价。在股票期权激励制度下,社会公众不知道公司高管实际上领取了多少报酬,这意味着,没有人知道那些CEO们的真实报酬是多少,没有人知道公司的盈利(或亏损)究竟是多少。可见,股票期权这种激励制度被大肆推广所造成的信息扭曲,是难以通过会计信息披露的方式来消除的。

17.报告综合收益(1997年6月的第130 号会计准则)。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1997年6月发布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30 号——报告综合收益》要求公众公司在全面收益表中列报公允价值与历史成本之间的差额等未实现盈亏。该准则允许企业任选一种做法列报“其他综合收益”:其一是在单独的综合收益表中列报;其二是在利润表中进行补充列报;其三是在股东权益变动表中列报[14]。该准则以5∶2的投票结果予以通过。该准则试图提高其他综合收益的相关信息的透明度,从而引导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净利润和每股收益之外的更多信息(即关注其他综合收益之中的所有项目),而不是仅仅关注净利润和每股收益。

迄今为止,综合收益性质不明、含义诡异,是会计学中的一大悬疑项目。表面上看,“综合收益”是净利润与其他综合收益的合称。结合公认会计原则的内容来看,其他综合收益包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市价波动、外币折算差额、对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的套期保值所产生的浮动盈亏等。究其实质,其他综合收益无非是指,企业没有原始凭证也能根据公认会计原则调整其资产和负债数据,这种调整额有的计入了利润表(如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对于监管者不允许或管理层不愿意计入利润表的部分,准则一律称作“其他综合收益”。其他综合收益虽然列在股东权益之中,但在法律上仍然无名无分,此类信息当然也就没有法律意义上的证明力。迄今为止,公认会计原则无法给出“何者应当进入利润表,何者应当进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区分标准,因此,综合收益的列报仍然是一团乱麻。

18.衍生工具会计和套期保值会计(1998年6月的第133号会计准则)。1994~1995年是金融衍生品的多事之秋,这期间三起爆炸性新闻的主题都是金融衍生工具。媒体的密集报道使得衍生工具成为过街老鼠,要求加强监管的舆论呼声日渐高涨。

1998年6月发布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33号——衍生工具和套期活动的会计处理》要求一律采用公允价值会计规则对衍生工具交易进行账务处理,用于套期保值的衍生工具除外(另行适用套期会计规则)。该文件厚达213页,颇为令人费解。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7 位委员一致投了赞成票。很难想象他们都能够读懂这份准则。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认为,对于衍生工具来说,公允价值是唯一符合相关性原则的计量属性。这个荒唐的说法被一些学者当成尚方宝剑,一度盛行于我国的学术期刊。

套期会计规则出台的背景是这样的:公允价值会计在20 世纪90年代初被推行于金融工具领域之后,从事套期保值交易的企业怨声载道。因为套期保值行为常常需要使用衍生工具,而衍生工具在公允价值会计规则下需要按照公允价值予以计量,其结果往往导致利润表出现大幅波动。这时候,有人提出了两种方案来消除利润表的波动。一种方案是,在按照公允价值会计将套期工具的浮动盈亏(即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入利润表的同时,想办法在利润表中做相反方向记录,同时调整被套期项目。另一种方案是,干脆不把套期工具的浮动盈亏计入利润表,而是改为记入资产负债表中的“资本公积”项目。这两种方法都能够避免利润表的大幅波动。前一种方案就是准则所称的公允价值套期,其设计思路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会计规则相似;后者就是准则所称的现金流量套期,其设计思路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规则相似。

套期会计旨在消除公允价值会计与历史成本会计混用所导致的问题,它的作用是人为地压制公允价值会计造成的报表波动。这些套期会计规则异常复杂且涉及界限测试。关于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处理的全部指南总计有800多页。

套期会计的出台,对传统会计造成了较大的冲击。第一,套期会计规则改变了传统的财务会计要素概念。在传统上,会计是对企业的法律事实的历史记录。而套期会计所处理的确定承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都是未来的事情。第二,套期会计方法改变了传统会计计量模式。在公允价值套期下,存货可能要按照高于成本的市价计量。第三,套期会计方法是建立在估计基础上的一套规则。很多情况下只能采用金融工程的分析思路去判断套期有效性,这导致会计处理往往建立在估计的基础之上。2008年的金融危机表明,企业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知道如何对衍生工具进行估价,这意味着,套期会计处理结果的可靠性是相当值得怀疑的。有人指出,如果没有公允价值会计规则,也就没有必要设计套期会计规则了;如果完全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也同样没有必要采用套期会计。套期会计之所以在公允价值会计规则出台之后面世,是因为公允价值会计只适用于极少数报表项目(如衍生工具),而大多数报表项目(如存货、固定资产等)仍未采用公允价值会计,这就导致会计计量上的不匹配,套期会计规则实际上是对公允价值会计的“纠正”措施[15]。

1997年7月31 日,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致信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主席詹金斯,对拟出台的套期会计规则提出了异议。格林斯潘指出,“当前,由于对于市场价值的估计还缺乏比较具体的、稳健的规则,因此,如果将公允价值会计推广应用于所有的金融工具,将会导致净利润和股东权益的波动性增强,财务报表的作用下降,甚至可能会导致企业高估(或低估)资产(或负债)等舞弊行为的泛滥”。“我们认为采用如下替代方案将会更为合适:①财务报表仍然保留按照历史成本会计的规则予以列报;②补充披露衍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信息”。“这种替代方案有助于增强财务信息的透明度,有利于企业积极开展风险管理活动”。该立场与格林斯潘一贯反对公允价值会计、支持公允价值披露的立场基本相同。

2003年7月,美国证监会在其遵照《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提交的研究报告《对美国财务报告采用以原则为基础的会计体系的研究》中,把衍生工具与套期会计列为以规则为基础的会计准则的四大反面教材之一,这与第133 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的立场截然相反。

19.权益结合法的取消和商誉减值规则的出台(2001年6月的第141号和第142号会计准则)。在美国证券市场上,围绕权益结合法和购买法存在旷日持久的争议[16]。会计原则委员会的倒台,在很大程度上与它未能恰当处理这一纷争有很大关系。

2001年6月公布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41号——企业合并》,改变了会计原则委员会第16 号意见书要求符合12项条件的企业采用权益结合法、其他企业采用购买法的立场,改为采用单一的购买法。其理由是,在购买法下,购买方所收购的净资产是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这比权益结合法更有助于投资者评价该净资产带来现金流量的能力,也符合财务会计概念公告关于财务报告的目标的要求。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认为,没有理由为企业合并规定多种处理方法,否则很难给出区分标准,且必然导致会计操纵。耐人寻味的是,该准则保留了会计原则委员会第16号意见书关于商誉的初始计量的规定,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提及,可能是因为找不出更合适的解决方案。

2001年6月公布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42号——商誉与其他无形资产》改变了会计原则委员会第17 号意见书关于在40年内强制性摊销商誉的规则。该准则规定,商誉不应摊销,而应当在报告单元的层面上进行减值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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