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族融合看山西婚俗

2019-03-21 08:51陕劲松
长治学院学报 2019年5期
关键词:婚俗晋国汉族

陕劲松

(山西省社会科学院,山西 太原 030032)

山西婚俗是历史上多种民族文化因素融合的最终结果。历史上,山西婚俗在发展中受少数民族婚俗的影响深刻。由于独特的地理位置,山西一直是游牧文明落脚中原的前站和集结地,是两种文化汇合的“走廊地带”。从春秋晋国开始,一直到元明清,山西婚俗就是在与周边少数民族密切交往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具有地域特色的古代婚姻习俗。其中,少数民族习俗对山西婚俗的影响,是山西婚俗发展历史中的一个显著现象。

一、以周礼婚制为原则的汉胡混杂的婚俗形态

西周时期,分散在山西境内的就有众多的戎狄部落,不仅晋北、晋中有,晋南也有,有些是西周以前就生活在这块土地上的,有些是迁移过来的。“景霍以为城,而汾、河、涞、浍以为渠,戎狄之民怀之。”[1]《国语·晋语》《左传》载:“晋居深山,戎狄与之邻。”[2]《昭公十五年》这一时期山西境内的少数民族主要有:条戎、白狄、骊戎、北戎、狐氏戎、赤狄、茅戎等,大概是匈奴的几个分支。这些部落先后被晋国灭亡,土地被划入晋国的版图,百姓也成为晋国的编户。所以说,晋国当时是一个多民族构成的诸侯国。

晋国在与戎狄的长期交往中,互相影响,互相促进。其中表现之一就是晋国开放的婚姻习俗。“黄帝以姬水成,炎帝以姜水成,成而异德,故黄帝为姬,炎帝为姜。”[3]姬姓黄帝与姜姓炎帝族世代通婚,这种传统一直保持到周代。所以晋国多数的国君娶的是姜姓齐国之女为夫人。与名门姬姓、姜姓的宗族女子通婚是晋国婚姻的主渠道。

但是,晋国与周边戎狄这种特殊的唇齿相依的关系,也形成了他们之间频繁互通的婚姻关系。晋献公的后宫就有四个戎族之女,娶犬戎的狐姬生重耳,也就是后来的晋文公,娶小戎的小戎子生夷吾。伐陕西的骊戎时,又从骊戎娶二女,生奚齐和卓子。献公的四个孩子都是戎狄部落之女所生。而晋文公重耳在逃亡狄国时,娶季槐为妻,大臣赵衰娶叔槐。晋景公的妹妹则嫁给了潞子婴儿为妻。这些统治者对待婚姻的态度,能够证实当时山西汉胡之间存在着一种长久而又十分频繁的族际之间的婚姻形态。

特殊的民族成份和地理环境使晋国的婚俗不可能完全按照周礼的婚礼要求沿袭下来。在“启以夏制,疆以戎索”这一基本国策的指导下,在周代婚礼为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晋国采用的应该是以汉俗为主,汉胡混杂的婚姻习俗,这应该是山西古代婚俗的最初形态。

这一汉与戎狄互通的古代婚俗文化反映出了晋国开放的婚姻观念这一显著特点。这一特点影响了后世山西婚俗文化的发展。主要表现在:

一是这种开放的婚姻观念萌发的原因,与后来汉室的“和亲”政策相比,政治意味并不突出。作为强大的诸侯国,这种纳娶非本族女性的现象应该是由当时晋国强大的军事力量决定的。

二是在这种力量对比十分悬殊的婚姻形式下,这些外族女子的地位在晋国社会并没有受到忽视,有时候甚至会后来者居上。晋献公时期,发生了著名的“骊姬之乱”,就是因戎狄女子受宠,为了给儿子奚齐争夺太子地位,所引起的宫廷内乱,几乎动摇了晋国的统治。在长久而频繁的婚姻关系中,在晋献公的后宫中,先后有六位夫人,其中戎族女子就有四位。

三是广义上的收继婚在当时的晋国已经出现。晋献公就是“纳父妾齐姜,”[4]《僖公四年》生下了后来的太子申生。这时候的收继婚,很大程度是受戎狄部落(匈奴前身)婚姻习俗的影响。

二、魏晋时期相互影响的婚俗文化

在晋国开放婚姻观念的影响下,从魏晋南北朝时期开始,山西婚俗加快了变化和融合的步伐。当时,各族人民尤其是东北和北方的少数民族开始入居中原,山西是他们进入中原的第一个落脚点。十六国时期五个主要民族,有三个少数民族主要活动于山西并在山西建立了政权,出现了山西历史上民族融合的高峰时期,胡汉各种习俗随之兴起和交流。

山西错居杂处的各族人民,经过长期的共处和北魏的一系列改革措施,在很大程度上放弃和改变了本民族落后的生活方式和社会习惯,另一方面,少数民族的一些优秀文化和习俗也为汉族所吸收。而关于婚俗文化的互相影响,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以鲜卑族、匈奴族为主的少数民族与汉族的族际婚姻开始普遍,从上层走向民间。为了巩固统治和拉拢汉族贵族,北魏皇帝自己首先带头娶汉族女子,“多娶汉族女为后妃”[5]《皇后传》,著名的以文成文明冯太后为代表。其中,太武帝拓跋焘的贺皇后,景穆帝拓跋晃的生母,就是汉族人,“代人也,初为夫人,生恭宗。神麚元年薨,追赠贵嫔,葬云中金陵。后追加号谥,配飨太庙。”[6]《列传卷一皇后传》后来,孝文帝改制更是用法令制度来广泛推行“胡汉联姻”,正式颁布了鲜卑和汉人通婚的规定,并且自己率先执行,将卢、崔、郑、王及陇西李氏女娶进宫中。一般鲜卑人也自然要同汉人通婚,反对歧视异族,这是对汉族婚姻习俗的一次划时代的影响。当然,这种创新式的改革,也引起了很多人的反对,“于是胡汉混淆,不可复辨。恶异族者,恒痛斥之。”[7]《列传卷一皇后传》

一是通过“走出去”和“引进来”的方式,提高乡村旅游经营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能力与素质。二是通过与鄂尔多斯地区高等旅游院校合作,开展“订单式教育”,培养乡村旅游规划策划、经营管理的专业人才。三是出台一些优惠政策,吸引旅游专业毕业生、科技工作者、艺术创作者等驻村帮扶。

其次,将汉族的“禁同姓为婚”改为允许“同姓之婚娶”。在孝文帝改制之前,前面几任皇帝,“醉心华夏之礼教,深厌其国俗,禁同姓为婚”[8]《高祖纪》。周礼规定:“同姓百世不婚”,所以,太和七年,太武帝下诏:“淳风行于上古,礼化用乎近叶,是以夏、殷不嫌一族之婚,周世始绝同姓之娶,斯皆教随时设,治因事改者也。……朕属百年之期,当后仁之政,思易质旧,式昭维新。自今悉尽绝之,有犯以不道论。”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孝文帝下诏改变这一规定:改其姓氏,“同姓之婚娶”。[9]《高祖纪》第三,北魏将汉族婚姻中的等级观念引入北魏婚姻制度中,等级观念更加严格。

北魏政权建立以后,统治者一开始就把婚姻纳入封建等级的轨道。和平四年(460 年),高宗拓跋睿下诏:“名位不同,礼亦异数,所以殊等级,示轨仪。今丧葬嫁娶,大礼未备,贵势豪富,越度奢靡,非所谓式昭典宪者也。有司可为之条格,使贵贱有章,上下成序,著之于令。”不久又下诏:“夫婚姻者,人道之始,是以夫妇之义,三纲之首,礼之重者莫过于斯。尊卑高下,宜令区别。……今制皇族、师傅、王公侯伯及士民之家不得与百工技巧、卑姓为婚,犯者加罪。”[10]《高宗纪》《资治通鉴》记载:北魏时期的“当朝贵重,所结姻姬,莫非清望;帝亦以其女为夫人。”“魏旧制:王国舍人皆应娶八族及清修之门。威阳王禧娶隶户为之,帝深责之,因下诏为六弟聘室:“前都所纳,可为妾媵。咸阳王禧,可聘故颍川太守陇西李辅女。”[11]《卷一百四建武三年正月》按照魏国的旧制:各亲王的王妃都应娶魏国八族大姓、并有操行门户之女。咸阳王拓跋禧娶了小姓隶户氏之女,孝文帝严加责备,因此下诏为六位弟弟重新聘娶妻室,说:“以前各王所纳的小姓王妃,可以做妾。咸阳王元禧(已经由拓跋氏改姓元),可以重聘颍川太守李辅之女。在平城改制中,用法令的形式规定“良(非奴隶的平民百姓)贱(奴隶)不婚”,这在北魏以前包括汉族历史上都是没有过的。

魏晋时期在婚姻上的等级渗透,门当户对才能通婚,鲜卑拓跋族比汉族统治者有过之而无不及,并且影响深远,成为封建时代阶级关系在婚姻习俗中的一个特殊体现,同时鲜明地印证着封建社会婚姻伦理的又一种规范。

第四,北魏在婚姻上进行大刀阔斧改革的同时,鲜卑族以及周边其他民族的一些固有婚俗不同程度地保存下来,并影响到当时山西的婚俗。

太和二十年(496 年),孝文帝下诏:“夫妇之道,生民所先,仲春奔会,礼有达式,男女失时,以礼会之。”[12]《高祖纪》《周礼》中就有关于此内容的记载:“仲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13]。诏令是说,夫妻之道是人伦之始,古已有之的,男婚女嫁是人之常情。仲春二月是嫁娶的好时日,男女可以不按照礼制赶紧举行婚嫁,这是顺应天时的。如果失去这个天赐的好日子,那婚嫁之事就要按照严格的礼制来执行。这是当时的统治者在特殊情况下为督促适婚男女及时婚嫁以增殖国家人口、稳定社会而采取的一项特殊的婚姻政策。这在一定程度对秦汉以来越来越严格的婚俗礼制进行了松动。世宗正始元年(504 年)又有诏令:“男女怨旷,务令媾会。”[14]《世宗纪》肃宗正光二年(521 年)诏曰:“男女怨旷,务令合偶。”[15]《肃宗纪》。这些尊重男女双方个人择偶意愿的鲜卑族固有的婚俗传统的延续,为山西汉代以来形成的封闭、保守的汉族“礼制”婚姻注入了生机,对于现代婚姻也具有积极意义。此外,北魏时期分布于山西、陕西渭水流域以北,西至河西走廊的匈奴各部族大部分也成为了北魏政权下的编户齐民,到北魏后期这个民族的汉化历程正式结束,完全融入到了汉族当中。《周书》载,山胡“自离石以西、安定以东,方七八百里,居山谷间,种落繁炽。其俗土著。地少桑麻,多麻布。其丈夫衣服及死亡殡葬与中原略同。……与华民错居”[16]《稽胡传》。这些山胡大都转为农耕,习俗基本上与汉族趋同,但还保留着一些匈奴的痕迹。比如“父死妻其母后”的习俗不见了,而兄死弟继其妻的习俗仍有。这一习俗一直影响到山西清末民初时期还有。这大概是山西婚俗上受少数民族影响的一个典型例证。

三、婚俗文化体现出一种交融互补的特点

契丹、女真、蒙古等先后入主中原,不仅带来了他们的婚俗,还吸收了许多汉人婚俗礼仪,使全国的婚礼风俗呈现出交融互补的有趣现象,这在山西也不例外。

首先,婚姻关系中女性的地位得到了保护。以这一时期的指腹婚为例。它是我国封建社会包办婚姻的一种形式,两家主妇同时怀孕,双方约定,若所生为一男一女,即结为夫妻。这一现象在汉代就已经出现了,形成于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门第观念的加强,为了保持门第之间的平等,通过婚姻互相约束。到了宋代,民间的指腹婚相当流行。但是此种包办婚姻到了元代得到法律的禁止,《元史》规定:“有以指腹割襟为定者,禁止。”[17] 《刑法志》元代通过法律的形式禁止了指腹婚等一些包办婚姻的行为,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封建社会婚姻对妇女的束缚。

此外,还有金代“无相嫁娶”政策的制定反映出这一现象。天会八年(1130 年)五月,金下令继父继母的男女“无相嫁娶”[18]《本纪第三》,这就是吸收了的汉族的习俗,变金俗为汉俗了。而四月曾下诏:“诸良人知情嫁奴者,听如故为妻,其不知而嫁者,去住悉从所欲。”[19]《本纪第三》这条诏令是说,平民娶妻时如果知道要娶的是奴婢的话,不允许离异,仍以此女为妻;如果娶亲时不知,可以听从当事人意见,娶不娶都可以,这跟北魏的“良贱不许通婚”相比较,更前进了一步,体现了统治者在阶级等级之间的宽容,较秦汉婚礼制度、北魏等级婚姻等都有了很大的进步。

在男权至上的古代社会,统治阶级在婚姻等级关系上的宽容,很大程度上倾向于保护女子的权益,提高了她们在婚姻关系中的地位,更体现了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这可以说是异族文化中男女地位相对开放、包容的特点,在当时山西婚俗文化上的一个表现。

其次,这一时期族际之间的通婚范围进一步扩大。辽代,耶律德光占据燕云十六州后,积极运用各种手段笼络汉族官员和知识分子。除去科举和选官之外,缔结婚姻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举措。通常来讲,辽朝的汉人和契丹人多依照传统习惯在本民族内通婚,但为了拉近汉人上层和自身的距离,辽朝统治阶层也经常推动契丹和汉族之间的联姻。太宗会同三年(940 年),“诏契丹人授汉官者从汉仪,听与汉人婚姻。”在此前后契丹人和汉人上层之间的婚姻屡见不鲜,如辽代山西著名的韩氏家族中,韩瑜的前后妻都姓萧,且其女儿嫁给了辽护卫将军萧朱;景宗时期的萧罕则在娶了韩匡嗣之女后生下了萧仅;而赵思温之孙赵匡禹的继室也同样是契丹萧氏。

可以看出,像北魏时期一样,从少数民族的上层贵族到民间百姓,普遍接受了与汉族女子结婚,然而,这一时期,汉族上层人士也开始普遍重视与少数民族的女子通婚,族际通婚在范围上进一步扩大。与其说这是少数民族统治者巩固政权的需要,不如说这种文化的交流与融合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构,统治者只是顺势而为而已。

四、古老的山西汉族婚俗文化不断地被赋予特殊的异族文化气息

总之,以“六礼”为基本仪制的古代山西婚俗不断地被赋予了特殊的异族文化的气息。

首先,在山西传统婚俗文化中,妇女地位相对比较高。由于少数民族的女性与男性在社会生活中有着相对平等的地位,体现在婚姻中的主体地位比汉族地区的男尊女卑较进步,在一定程度上给保守、封闭的汉族婚俗注入了活力。由于游牧民族传统婚俗习惯的揉入,使得汉族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和婚姻权力方面得到改善。其中所包含的等级的削弱、频繁的族际通婚、允许同姓通婚等婚姻政策的不断变动,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古代山西妇女享有的其他地区中国妇女不曾享有的较为平等而自由的法律地位,这是山西婚俗文化的一个特点。

其次,后世婚礼中的许多杂俗,可以反映出民族互动下山西婚俗的一些特点。

我们熟悉的传统婚礼是一拜天地,二拜高堂,夫妻交拜。与之相比较,历史上长期的民族互动使山西婚俗里面包含了许多独具特色的杂俗。传统婚礼庄重而严肃,胡俗婚礼却多喜庆,这在山西各地的婚俗中都有体现。

比如,太原地区娄烦的抢婚风俗,这是旧时流行于山西许多地区和民族中的婚俗。过去抢婚大都在夜间进行,还要用火把照明。这些古代抢婚的习俗流传至今,基本上已没有强娶豪夺的性质,只是给婚姻喜事平添了不少欢乐逗趣的气氛。女儿在出嫁前,山西各地大多有“哭嫁”的习俗,人称“媳妇哭,娘家富”。这一习俗的起源与远古时代的“抢婚”有关,后来女子被掠夺时的哭诉才逐渐演化为婚俗中的“哭嫁”。鲜卑、东胡乌丸等少数民族就有同类习俗:“其嫁娶皆先私通,略将女去,或半岁百日,然后遣媒人送马牛羊以为聘娶之礼。”[20]《鲜卑东夷传》比如雁北地区山阴县旧时的婚俗,主要有三种:妻大夫一岁、男等女送和女戴眼纱的风俗。自古以来雁北就为边塞要地,是中原历代王朝与北方游牧民族交战的场地,战事频仍、血染疆场,无数血气方刚的儿郎捐躯在这古战场上,这是造成男女数量对比悬殊的重要原因。清初,左云、朔县、大同被清军大肆屠杀,男人死伤更为惨重。由于男性青年少,促使女方家庭须尽早为女儿觅偶,这样就减少了对男方过分的苛求,不像中原内地及南方少数民族那样的繁缛礼节,这可以说是山阴独特婚俗传承的缘由之一。

还有朔州平鲁一带,入洞房之后,新郎要手持弓箭向四面虚射,名为“撵白虎”。晋中、晋南的一些地方,则把弓箭悬挂在墙上。民间认为,洞房易受邪魔侵扰,如果不禳解、镇压,就会出现异常事故,于新郎、新娘不利。但是这些都是历史上的游牧民族生活习俗在山西婚俗方面的反映。大部分地区的闹洞房,这是契丹族的婚俗。晋南的跨马鞍、晋北的跨火盆等习俗则来自满族。

当然,山西后世婚俗中的一些陋俗,也是长期的胡汉互通婚姻中所带来的。比如山西历史上长期存在的收继婚,就是在父兄死后,娶后母或者嫂子的婚姻习俗。

在历史上,古代山西周边的各游牧民族,平辈和异辈间的收继婚盛行。《史记·匈奴列传》,“父死,妻其后母。兄弟死,皆娶其妻妻之。”[21]《匈奴传》《周书·异域传》:“(突厥)父兄伯叔死者,子弟及侄等妻其后母、世叔母及嫂,唯尊者不得下淫。”《三朝北盟汇编》卷三:“女真……父死则妻列母,兄死则妻其嫂,叔伯死则其侄亦如之。故无论贵贱,人有数妻。”[22]《异域传》一直到元代,蒙古族中收继婚俗也极为盛行。马可波罗说:“(蒙古人)婚姻之法如下,……父死可娶其父之妻,唯不能娶生母耳。娶者为长子,他子则否。兄弟死,亦娶兄弟之妻。”元朝蒙古族进入中原之后,收继婚俗自始至终一直存在。在崛起朔漠,入主中原之后,蒙古统治集团还在曾经的中原汉族地区推行收继婚俗。自从1234 年蒙古灭金,在北方地区建立蒙古国的统治,到元世祖至元初年,蒙古集团以法律的形式推行收继婚。至元八年(1271 年)十二月,中书省奉圣旨颁行律令:“小娘根底,阿嫂根底,收者。”[23]《卷十八·户部四》

收继婚为山西汉族下层社会的男性所接受并迅速盛行,而且不顾官方只准汉族“弟收兄嫂”的规定,兄收弟妻,外甥收舅母、侄儿收继婶母,甚至长兄与小叔共同接续寡嫂成婚以及姑舅异姓小叔收继表嫂等同样盛行。有的家庭还对不愿被收继的妇女采取极其野蛮的方式收继。这种情况在《元典章十八·户部四》的案例中随处可见。野蛮的收继婚是对妇女贞节观念的极大冲击,这种婚姻陋俗的存在,与当时不发达的生产关系、恶劣的生活条件、战争的频繁、民族人口数量短缺有很大的关系。

这种收继婚俗对山西建国之前的婚姻形态产生了很大影响。一直到近代,山西的陵川、新绛、大同等地方仍旧存在这种习俗,“婚之弊俗最坏者为山中间有弟收嫂兄收弟妇者,此亟宜严禁者也。”[24]《卷三,民俗略》“又有其兄死后弟又娶兄妇者谓之接交,此种陋俗皆宜厉禁以端风俗。”[25]《卷三,礼俗略》这些陋俗受到当时社会正统思想的强烈反对。新中国解放后,这类陈规陋俗才逐渐消失。

总之,山西汉族婚俗虽然以周制婚礼内容为基本原则,却不能按照或繁或简的周礼程序一概而论,它是历史上长期多民族文化互动下的产物。一种民俗的形成,必然有其深厚的历史背景,并且与当地的地理环境相关联。在农耕文明与游牧文明长期互相交流融合的历史大背景下,山西婚俗文化历经多次主动的、被动的民族间交流,经历多次的纵横起伏,在漫长的时光中慢慢流变,最终形成了现在开放性、宽容性以及多喜庆、多风格的文化特点,具有了丰富的素材和独特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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