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心的暴露与抗争
——1930年代上海人力车夫纠纷案研究

2019-03-21 05:22唐民旺
巢湖学院学报 2019年2期
关键词:工部局人力车车商

唐民旺

(安徽大学 历史系,安徽 合肥 230039)

1930年代发生在上海公共租界的人力车夫纠纷案是一桩公共租界与人力车商、人力车夫之间的利益纠纷案件,在上海的劳工界产生了不小的影响。这桩纠纷案与英美公共租界工部局对人力车业的改革有直接的关系。目前学界多侧重于对1930年代上海人力车业的改革的研究,如田彤从行政管理与劳资关系调适的角度出发,论述了1934—1942年上海公共租界人力车业改革的始末[1];张小阑从对整个人力车行业的改革出发,认为工部局之所以同时遭到车商和车夫的反对,是因为工部局干预中国社会的能力有限[2];马陵合从人力车夫救助的角度进行了阐述,从而得出了“救助引发矛盾”的观点,即对人力车夫的救助要么成为点缀,要么成为引发诸多矛盾的导火索的结论[3]。总体来说,现有的研究成果多关注人力车业的改革,而对某一具体事件的研究还不太充分。鉴于此,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以1930年代上海人力车夫纠纷案为切入点,运用“救助引发矛盾”的观点与史实相结合的方法,旨在探究纠纷案的起因、经过和特点,及其对上海人力车业的影响。

一、人力车夫纠纷案发生的背景

(一)上海人力车夫的来源

美国传教士在日本发明了人力车。当时正值明治维新伊始,时人对人力车有两种评价,一种是“此车轻便省费,足以辅助交通之利器”;另一种则是“(人力车)将人作牛马,大有背于人道”[4]。可见,自人力车产生之日起,人们对其功能和价值的认识就有分歧。人力车夫,又称“黄包车夫”,常见于民国时期城市的大街小巷。至今最早关注人力车夫的要数胡适的一首白话诗,诗中有这样几句:“客看车夫,忽然心中酸悲。”“客告车夫:‘你年纪太小,我不能坐你车,我坐你车,我心中凄惨。’车夫告客:‘我半日没有生意,又寒又饥,你老的好心肠,饱不了我的饿肚皮。’”[5]从诗中可以感受到人力车夫生活的无奈与不易。至于人力车夫群体的来源,据民国时期的小报记载,大多数的人力车夫,原来都是“失业之民众”,“其或因工厂停闭,无他业可就者,或原为小工而改操是业者;或来自农村而流落都市者。彼辈既无相当之资金,作小本之营生。”于是沦为“不要本钱”的以血汗维持生活的人力车夫。然而人力车制度是缘何形成的呢?时人认为,“人力车制度,依然得保持其常态,且其势力方蔓延于内地城镇者,何也?岂非以我国农村破产,民生凋敝,贫苦乡农,无以觅升斗于畎亩,乃不惜聚集城镇,仰车主之鼻息,得一车焉。以苟延其残喘为幸事。又岂非以东方人士之经济力量较薄,时间观念不厚。有一低廉之代步物若人力车者。用以任重致远,慰情聊胜于无,故人力车制度之所以形成,由于人力之过剩者半,由于社会之需求者亦半,吾人固热烈期望,凡在人力车通行之城镇间,其负地方行政之责者,亟应对若许人间地狱中之可怜虫,一援之手。”换言之,人力车夫问题之所以长期存在而得不到解决,原因在于,其一,近代中国农业“衰败”,土地兼并严重,结果是民不聊生,无以生计;其二,经济发展薄弱,无法提供足够多的就业岗位和机会;其三,20世纪30年代世界资本主义国家纷纷向中国转嫁危机,导致中国特别是开埠较早且近代化程度较高的上海实体经济受到极大的影响,上海工人大量失业。也就是说,人力车夫这一职业群体不仅仅来源于破产的农村,还有相当一部分来源于城市失业工人[6]。

(二)上海人力车夫的生活状况

迫于生存压力,来自“苏浙地区”的农民与来自城市的失业工人一起,共同汇成了人力车夫洪流,拼命地为一家老小的口粮奔波。在当时的《申报》中,他们被描述为“有人焉,蓬首垢面,胼手胝足,衣仅蔽体,时时匍匐于骄阳烈日疾风暴雨之下。载重曳远,而作牛马走。人世艰辛,至斯已极,乃计其所得,且不足以事父母,畜妻子,此非一人力车夫之写照乎。”“鉴于人力车夫处境之惨酷,盖无有不恻然心动者。”而工部局人力车委员会报告书中关于人力车夫的生活状况有如下描述:“人力车夫,大都为农村破产之农民,在乡间无法维持生活,而来沪谋生者,此辈以北江人居多,彼等因未受过教育,无专门谋生技能,遂不得不效尤牛马,以图生存,其只身来沪者,恒于春夏之交,回里耕耘,稻麦收获后,仍复来沪拉车以分家中食粮,在勒劳之下,如稍有积蓄,即寄回以助家用,但当此百业凋零,市面极不景气时,黄包车夫尚可维持其低生活外,实无积蓄可能。”[7]由此可见,人力车夫的生活状况的确堪忧。

(三)改良人力车业的必要性

20世纪20、30年代,大量人口失业。无奈之下,这些失业群体涌入人力车夫大潮,结果形成了“近年人力车夫与车辆相互增加,且有粥多僧少之患,实失业人数增添有以致之”的现象。在“粥多僧少”的情况下,作为“粥”一方以趋利为目的的人力车商,就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提高租金,而人力车夫就显得不堪重负,甚至入不敷出。他们大都“如猪一样,七八人或五六人,挤卧于一丈纵横,三四尺高,放车者用以搁置车辆之屋内阁楼上,其窝内虽有无数之大肚臭虫,乘彼等睡时萃出吸吮,但彼等因拉车之过度疲劳,已不复感觉痛痒矣。”

这只是单身车夫的生活。若是拖家带口来上海谋生的,还要与家人一同挤在狭小的空间里。而“因男女同挤一室不便,只有在荒地上,或污水河岸边,用竹木破席铁片,搭成一个窝式矮窄之房屋,以便烧饭与睡眠,彼等所食之饭菜,亦大都极恶劣粗糙,没有多量滋养淡而乏味者。”而且上海的人力车并不是每个人仅凭自己的资金都能付得起车租的,于是他们两个或四个人共同出资租同一辆人力车,往往分“早晚两班”。又因为拉车极为辛苦吃力,所以每人只能连拉两个早班,或两个晚班,即休息一天,否则如连数班,或不脱班,即使是极强健之身,亦必不起矣。拉车吃力还不算,这些人力车夫每班只能赚到六七角钱。如果生意不好,“恒终日辛苦所得亦不足付车租”,时人看到纷纷表示怜悯之心。由于连年劳累,“雨雪不避,寒暑无间”,四五十岁就“残废夭折”[8]的人不在少数。因此,整顿并规范人力车业,改善人力车夫的生活状况显得尤为必要。

二、人力车夫纠纷案发生的始末

人力车夫的生活需要改善,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应该怎样改善,时人给出了很多方案。在当时的一小报上,“某宗教团体”认为,人力车夫“做牛马工作”,有违人道主义精神,应该从“根本上完全取消人力车”[9],把人力车夫安排到其他岗位上去。这种想法固然不错,上海公共租界又何尝不想如此呢?但事实是,“当此百业凋零,市面不景气时”,黄包车夫除“可维持其低生活外”,实在没有积蓄的可能。亦是说,当时正值全世界的经济危机,市场普遍不景气,工人大量失业也是摆在人们眼前的事实。该宗教团体的想法未免太天真,太脱离实际了。时人天朗予以反驳说:“这种完全站在人道观点上的论调,固然也不错,但在中国的现状下,这办法绝对无实现可能,所以这种只能当做空谈,不是解决的办法。”而人力车商方面,却以为人力车夫生活状况不好的“唯一”原因是生活环境不好,给出的方案是“建筑社会中心区,以极低之生活程度,使车夫及其家属,均能住此中,予以相当之娱乐及教育,此外建筑医院,予车夫以不取费之医疗。”[10]但这种方案只能治标不能治本。

(一)人力车夫纠纷案的导火索

在各种解决方案的碰撞声中,上海市公共租界工部局为照顾并改善人力车夫的生活,于1933年9月成立“人力车研究委员会”(以下简称“车委会”),专门负责研究人力车夫生活状况的改良问题。1934年2月,由工部局下属的人力车夫委员会提出了“建议十六条”的报告,至于出台“建议十六条”的原因,纠纷案解决后,工部局董事会华人董事(以下简称“华董”)殷芝龄总结道,上海市公共租界工部局改革人力车问题,最初是工部局接纳了西方人的建议,先是成立了“人力车委员会”,研究改革人力车的方案和进行的步骤。经过一个月的时间,该会将调查研究所得的结果向工部局提出一报告书。报告书初拟了十六项建议,故名为“建议十六条”,大致内容可概括为四点:一是逐渐收回车商牌照每年两千张另行发给私人组织的新公司经营;二是车租减少为小洋八角势必取消承放人的利益但现有车夫均系从承放人向车行保证拉车;三是改变车辆式样;四是车夫登记只限四万人但现有车夫约八万人[6]。后来经过工部局董事会讨论,于1934年5月组织“人力车务委员会”即“人力车管理处”,专门负责该项报告书的贯彻实施。

工部局华董殷芝龄认为,这几项办法,不仅“违反现有经济制度”,而且一旦实行起来还可能导致“车业破产,车夫失业”。而事实是正是如此,为了照顾车夫的利益,工部局决定减租,但遭到车商方面的反对。为了便于管理,工部局决定一方面逐渐“收回车商牌照”,组建新的公司统一经营;另一方面实行车辆登记,将上海市的人力车夫由大约八万人减至四万人。联系当时的社会政治经济背景可知,大量人力车夫的涌现并不是人为的结果,而是经济规律作用的自然结果。因此,工部局这种不分青红皂白骤然削减人力车夫数量的做法必然招致人力车夫群体的强烈反对。更严重的是,它不仅逼迫整个上海的人力车夫揭竿而起,还会迫使本来充满矛盾的人力车商与人力车夫联合起来反对工部局的决定。

(二)人力车夫纠纷案的经过

根据华董殷芝龄的说法,各车商“惨淡经营,刻苦努力”了十余年,“始有今日较为繁荣之局面”。但是让人没有想到的是,这种苦心经营的成果却为少数西方人(指上海市公共租界工部局)所“垂涎觊觎”,起了“经济侵略之野心。”于是“摆出假慈假悲人道主义之面孔”,以救济人力车夫的“美名”[6],提倡改革公共租界内的人力车。

1.人力车商的反应

改革之初,工部局与车商商议,以“研究改善车辆救济车夫之实施方案”,这时车商认为“车辆为车商所有之产业,其优劣自与车商有切身关系,果能加以适当之改良,使本身产业得以改善,何乐而不为?”于是车商积极参与到工部局的社会改良中。不料事与愿违,当车委会成立以后,工部局对于车商的善意合作加以拒绝。更让车商难以接受的是,之前成立的“人力车研究委员会”竟然是研究如何“刹夺车商利益”,且该会所作的调查纯属走马观花,“极尽吹求之能事”,而车商所提供的有价值的材料与正当意见,“概被抹煞不顾”,并且车商方面一直以为车委会既然是工部局所委托成立的机构,“处公正立场,当必不辱使命。”于是车商放松了戒心,“始终本镇静态度观其究竟。”

然而,直到1934年车委会发表报告书(“建议十六条”)之后,建议中的一二三条主张“每年收回车商所有之执照二千张发归新公司经营”,这与工部局的种种秘密活动不谋而合,当时社会“舆论大哗”。而车商方面认为此项报告书“动机不纯正,持论全凭主观,主张自不合理。”于是全体车商大会议决,“一致拒绝此项不合理之主张”,共同反抗此种“恶意破坏”的举动。

有资料显示,当时工部局处于两难的境地,一方面认为此项报告书“理想太高,不切实际”;另一方面考虑到车委会乃出自于工部局,出于自身面子的考虑,工部局没有拒绝此项报告,只是“除将第一、二、三项建议所主张逐渐收回车商牌照发归一新公司经营各点予以保留外,其余十三项乃予以接受。”虽然没有组建新公司的建议,但是其余十三项中“不付成本之车租,全部改变式样登记车夫等均系不合理之主张”,被车商认为是破坏人力车行业,车商方面“自万难接受”,连续向工部局请求慎重实行改革,却被工部局搁置不理。紧接着,车商本着极其正当的理由,据理交涉,后来车委会虽口头表示妥协,但事后“一味依法恃强,不顾事实环境之要求”。这样,车商与工部局出现了僵持的局面。

2.各方势力的援助与纠纷的暂时平息

就在双方对峙时,工部局另一华董虞洽卿和江淮同乡会主席燮春出面调解纠纷,但是双方各执一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各方奔走调解及希望和平一无结果”。而且调解不但无果,车委会延长车主领证的做法使得“对立之形势益形尖锐与严重”。

车商被逼到“山穷水尽”而不得不奔走呼号,发表宣言,目的是“唤醒社会人士之注意”。当时上海市北人力车业同业公会和上海市南人力车业同业公会亦发表宣言,“切实援助”。一时间,包括上海市商会、公共租界纳税华人会、法届华人纳税会、各同业公会、各同乡会在内的各团体“一致声援”。在种种压力下,工部局于1934年8月6日决定召开由车商部分代表参加的“非常对等会议”。会议形成的九条协议中有如下几条:“公用人力车之每日车租,至多为大洋七角八分”;人力车车主要向工部局申领车辆执照;车主名单登记;在指定日期内更换执照等等[6]。这几条的确起到了“息事宁人”的作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车商改革人力车业的需求,当然更达到了工部局改革人力车业的目的。

3.人力车夫的反应

如上文所述,“非常对等会议”后订立的九条协议既满足了车商的部分需求,又达到了工部局的目的。按理说事情本该结束了,但是人力车夫纠纷案所涉及的第三方——人力车夫群体反应更为强烈。这是因为,其一,公用人力车夫方面听闻报告书中有关“亟需改良车夫之生活状况”的提法“靡不铭心泥首、致无量之感谢”,可以说对此欣喜若狂。但是认为“建议十六条”中的某些建议“不甚合理”,于是人力车夫派代表陈国梁等上述工部局。其中,车夫认为,车租减少至“每日小洋八角”,是使车夫减轻负担、“洵为救济”的唯一办法。但租车时不应经过中介,应直接向车商交租。如果无法租车,则“大有无车可拉之患”。另外,车夫认为,身体强健的车夫,原来占多数。但是未必尽然,若是检验不合格(即不够强壮),则不发给执照。不发给执照,则必然被迫“停止营业”。而车夫一旦失业,便会“万念俱灰”,对原本破败不堪的生活失去信心,难免会“铤而走险”,走向破坏甚至犯罪的道路,影响治安管理。车夫还有一个不满之处,那就是按照数量说,目前上海市有人力车大约四万辆,但是“当此农村破产,藉以谋生者,动则倍千需要之数,往来勤惰,习以为常,而有固定性者甚少。”如果强制命令车商削减车夫数量以匹配人力车辆,“恐为事实上所不能”。

由此看来,人力车夫并不是自甘堕落,放弃自己应有的权利,而是工部局的报告书“徒有虚名而无实惠”[11]。

4.人力车夫纠纷案的解决

这场涉及到“五十万群众”的生计,牵动着社会秩序的安危的纠纷案,经过了近一年的折腾,先于1934年8月6日的“非常对等会议”作一段落的结束。最终于11月经由车商代表殷芝龄与工部局换文,确定改革人力车的施行方针,纠纷案遂正式宣告结束[12]。

三、人力车夫纠纷案的影响及成果

(一)人力车夫纠纷案的影响

1.纠纷案引起了社会媒体的广泛关注

从1933年9月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决定改良人力车业到1934年11月纠纷案宣告结束,工部局同人力车商、人力车夫之间的较量与博弈的整个过程都在社会舆论的关注之下,在社会媒体界产生了相当广泛的影响。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媒体之一当属《申报》。作为中国近现代史“百科全书”[13]的《申报》于1934年4月发表署名为廷的作者所作的社论,作者认为“现行”人力车制度及人力车夫的生活“确有改良之必要”。纠纷的主要双方是上海市公共租界工部局和上海市人力车业的车商们,工部局认为,“现行制度”的缺点是,“大半因执照操于少数人之手,任其垄断,遂使一筹莫展之车夫,被人利用,而无可奈何”。因此,工部局改良的主要对象是取缔少数车商对人力车执照的非法垄断、非法买卖。而在人力车委员会报告书中目为控制执照买卖及转让之同业公会,遂至首当其冲。反之,同业公会则仅肯承认,车商买卖车辆尚有情可原,但任意买卖垄断执照则是绝不应该。此言而确,则反对照主登记,似有无的放矢之嫌。此点本为事实问题,是绝不能勉强掩饰的,但却被工部局“欲盖弥彰”,越抹越黑。因此,此次人力车夫纠纷案本来不至于发生,其所以发生,原因在于“工部局对于改革方案之进行,操之太急,亦未能讳言”。既然工部局夸下海口,未能按照规律先改良人力车夫的生活状况,然后再废除“包头制度”,并且“高谈减低车租”,使得废除车商与包头的契约化为泡影[14]。由是观之,工部局并非不想改良人力车业,只是操之过急,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另一家具有代表性的媒体——《新闻报》发表的署名为步陶的三篇社论可以说对纠纷案报道得相当精彩。1934年6月《新闻报》评论员步陶曾三度发表社评,认为一切关于车夫、车商以及救济车夫的个人或团体等意见,都可以集中于上海市政府,“市府为上海之最高行政机关”,只有上海市政府出面,“救济贫苦人民”才显得名正而言顺。然而,事实是民众感到报告书“于己不利”,不去请求市政府,而自行交涉;市政府则“漠然视之,不以彼等所行为非是”。对于车商和车夫而言,则主动放弃了“应受政府保护之权利”;对市政府而言,也没有尽到政府应当保护市民的义务。“是葡政府于国际性之上海租界中,虽其人民犯罪,犹得施行其保护权也。今人力车夫,既为中国人民,则中国国家所设之市政府,何为而不得保护之,意者人力车夫知识不足,未能自知有此当然之权利。”[15]显然,作者认为交涉权应当诉诸于政府,由政府出面来保护自己的民众。而遗憾的是,当时的上海市政府无从管理公共租界内的事务。

除了《申报》和《新闻报》对纠纷案进行大量报道外,《时事新报》《中央日报》和《劳工月刊》等报刊也对这一风潮保持了相当关注。

2.纠纷案凸显了人力车业群体的力量

纠纷案发生后,上海市人力车业同业公会决定代表车商与工部局交涉,认为“本会应领导南北市车商援助特区同业反对工部局无理摧残车业”,号召南北市车商援助特区同业一致行动。上海市商会组织专门委员会向工部局提出严正抗议和交涉。汉口贸易人力车商同业公会致函上海市人力车业同业公会,认为双方“若唇齿互相依赖”“还望同业团结一致以词严义正之立场,取坚决不挠之手腕尽力抵抗,终能达到光明途径”[6]。关于纠纷案解决的途径,时人认为,“尚不失为顾本顾标,兼筹并治”,而对于人力车夫的救济“实寓有劳资合作维护车业之意”。因此,时人“庆幸这严重的社会问题得到差强人意的结果”[6]。人力车业同业的声援使公共租界人力车业群体的力量日益凸显,并使团结的阵营更加稳固,抗争愈发有力。因此,纠纷案后工部局之于人力车业、车商之于人力车夫群体的切身利益不得不重新考虑并加以重视。在此之前人力车夫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往往“车辆被窃非一二十元不易赎出”、人力车夫“无辜被人指奸为奸,指盗为盗,而滥遭拘禁”。经过人力车夫的反抗与斗争,工部局认识到,“可集中精力为车夫切身痛苦,谋功归实际之救济。而车夫训练所尤为刻不容缓。”[6]

3.纠纷案充分暴露了帝国主义者经济侵略的野心

工部局出台的“建议十六条”报告书中有“每年收回车商所有之执照二千张发归新公司经营”的描述,这被认为报告书“负有经济侵略之野心”,希望通过收回车商的执照归新组建的公司经营,这实为“夺取车商财产”[6]。而在人力车风潮中,一位英侨的举动更加印证了这一“野心”的存在。这一英侨呈请工部局,申请批准发人力车执照五百张,归一新开的外国人人力车公司试办[6]。本来作为公共租界的管理者,工部局对辖区内的人力车业进行整改无可厚非,而人力车风潮中外侨的活跃行为使整个人力车业愈发不满,从而引起更强烈的抗议,更加暴露了帝国主义者经济侵略的野心。

(二)人力车夫纠纷案取得的成果

纠纷案的解决使得“公理终胜于强权”这句话得到验证。在与工部局交涉过程中,车商方面提出的种种要求和车商代表殷芝龄所提出的各项具体合理的主张“均蒙当局的接纳而见诸事实”[6]。其实,纠纷案的解决是工部局与人力车业经过一番较量之后相互妥协的结果。

如前文所述,在工部局出台的报告书中有英人拟组建新公司一说,这被车商认为剥夺了其财产和经营的权利。于是,经过双方的磋商与斡旋,拟定成立联合造车厂。成立联合造车厂的初衷是使车辆有切实认真的改进和整齐划一的修造,“不致因日久完生,趋于窳败,再受当局的吹求”。而且,联合厂的公积盈余仍为各车商所有,亦是说,联合造车厂的主人仍是车商,车厂的发展有赖于群策群力。如此一来,联合厂的发达以集群力互助,可保障车商的经营持续有效的运转。在工部局与车商、车夫签订的协定中,有车行征收车夫欠款储蓄及膳宿等费的规定,这种规定,不但恢复了车夫车主间的经济关系,而且“实有利于救济车夫的实施”。协定中还规定,工部局无权干涉车辆的抵押。此前,由于人力车业的混乱,加上工部局管理不善,常常出现工部局干涉车辆抵押的现象。诚然,工部局对辖区内的经济秩序有管理权,但擅加干涉正常的经营未免显得太不明智。有了这项规定,车辆的产权得到明确的保障,而车辆抵押买卖的信用较前更为巩固。另外,协定规定车辆与车夫的数目要确定下来,不得妨碍车夫来往农村工作的自由[6]。由此,沪上人力车行业更加规范而有序。

四、结语

人力车夫从产生到为生活奔波劳累,再到抗争的一系列活动,既体现了经济现代化特别是城市现代化大趋势下,传统行业的衰败,又体现了底层民众在强烈生存压力之下,对新经济形势的担忧和对美好生活前景的渴望。回观此次人力车夫纠纷案的解决,实际上是劳资合作,即车商与车夫合作的结果。只有劳资双方行动一致,人力车行业才能继续发展。虽然纠纷案经过不小的风波后逐渐归于平静,但人力车夫的生活状况并没有朝着既定的理想的方向扭转[16]。仔细想来,人力车夫的处境可以说是当时中国劳苦大众的一个缩影,仅仅依靠人力车业的努力并不能扭转底层民众被压迫、受剥削的局面。于是,底层民众团结起来就显得尤为必要。毫无疑问,此次人力车夫纠纷案充分展示了沪上人力车业群体的团结抗争精神,这是值得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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