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晶,王旭
1.中国政法大学,a.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b.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c.法庭科学标准研究中心,北京市100088;2.上海市现场物证重点实验室,上海市200083
伤残评定是我国民事赔偿中的关键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简称《民法通则》)最早对伤残评定进行原则性规定,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对伤残赔偿问题进行具体规定。《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简称《致残分级》),并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致残分级》是目前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实务中的重要鉴定标准之一,规范司法鉴定中伤残评定活动。
本文比较国内外伤残赔偿金的法律性质及相应的赔偿理念,同时以美国医学会(American Medical Academy,AMA)《永久性残损评定指南》(Guides to the Evaluation of PermanentⅠmpairment,GEPⅠ)为参照,分析《致残分级》。
表1 不同国家伤残赔偿金性质及赔偿方式
伤残赔偿金理论上属于财产损失赔偿[1]。关于伤残赔偿金的法律性质存在三种学说:所得丧失说、生活来源丧失说和劳动能力丧失说。按照给予伤者伤残赔偿金的方式不同,将损害赔偿方法分为两种:一次赔偿和定期金赔偿[2]。不同国家采用的学说与损害赔偿方法不同,见表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简称《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可见,我国伤残赔偿金的法律学说,主要采用的是劳动能力丧失说,损害赔偿方法采用一次赔偿。
国内外学者关于伤残评定问题的研究[3]起源较晚。目前可参考的伤残评定标准,最早为1940年苏联法医学家制定的《一般劳动能力丧失百分率》[4],其后日本、意大利、世界卫生组织等,也都制定了与残疾或伤残有关的标准。见表2。
在众多伤残评定标准中,AMA制定的GEPⅠ最有代表性,并经过长期验证,应用最为广泛[8]。GEPⅠ应用残损等级评定模型对人体致残程度进行评定,得出个人整体残损[9](whole person impairment,WPⅠ)率,为人体功能评价提供一种数字化模式[10]。GEPⅠ中人体各部分有相对应的WPⅠ率,如上肢残损对应60%WPⅠ[11]。将伤残转化为 WPⅠ率,GEPⅠ提供 3 种方法:同一部位一处残损的直接转化,同一部位多项残损的直接相加,不同部位多项残损的复合评定[12]。
GEPⅠ最早在《美国医学会杂志》发表,1971年出版成书,目前已修订为第6版。该书收集大量残疾评定的实务及专家意见,是权威的伤残评定论著,美国40个州,以及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残疾评定均应用GEPⅠ标准。
《致残分级》与GEPⅠ的总体原则比较见表3。
以视力损伤条款为例,分析两种标准评定方法的差异。
应用GEPⅠ将《致残分级》中的视觉条款评定具体量化,两者对应良好,GEPⅠ视觉评定与我国现行伤残标准等级划分基本相符,但仍存在个别等级评定差异。见图1。
选取某司法鉴定机构2017年2月至12月受理的人身损害伤残评定委托案例201例,共201名被鉴定人,有效案例172例,分别进行GEPⅠ评定和《致残分级》评定,结果见图2。
图1 视力伤残等级与GEPI对应关系
图2 172例案例伤残等级与GEPI残损率对应关系
表2 国际残疾评定标准
表3 《致残分级》与GEPI总体原则对比
比较GEPⅠ与《致残分级》的文本可以看出[13]:GEPⅠ较《致残分级》更加精细、丰富。二者均为伤残评定标准,均以临床医学为理论基础,均基于解剖学、诊断学等医学专业知识编写制定,用于伤残评定。但两者之间也有一定的差异。总体来看,GEPⅠ的评定方法建立在广泛验证的基础上,不但有牢固的理论支撑和指导,而且在国际伤残领域得到广泛应用。GEPⅠ直接引用ⅠCF的伤残理念,在ⅠCF的基础上建立伤残评定体系[14]。《致残分级》与GEPⅠ的评定结果基本一致,说明《致残分级》既符合我国伤残评定实践,也与国际标准的理念相符。同时,我们可以借鉴GEPⅠ的伤残评定方法,进一步完善我国伤残评定体系,使之更加全面、客观。
从具体案例中可以看出,《致残分级》的伤残等级与GEPⅠ的WPⅠ率存在对应关系,应用两种标准对案例进行评定,伤残等级越高,WPⅠ率也越高。但也存在不一致的案例。不一致的原因在于:①两者虽然都基于医学进行伤残评定,但分类架构不同,GEPⅠ基于ⅠCF,对于伤残评定考虑内容更为全面;②评定和测量方法不同。
总之,《致残分级》与GEPⅠ都基于临床医学知识进行残损评定,在内容上有很好的相关性。在文本方面,二者的内容涵盖人体全部组织结构;二者伤病关系原则一致;二者均规定评定依据仅为残损本身(即损伤情况与遗留后果),不考虑自身疾病对伤残的影响。在实践中,伤残等级与WPⅠ率有良好的对应关系。
《致残分级》借鉴吸收许多国外标准的理念与内容,引入国际上最新理论,如世界卫生组织关于盲的分级、听觉障碍的分类等[15],符合国际伤残标准的前沿发展。如在进行听力伤残评定时,依据世界卫生组织听力障碍分级的变化,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一耳听力障碍≥56 dB HL”的规定改为“一耳听力障碍≥61 dB HL”[16]。
通过吸纳和借鉴国内外先进的伤残标准理念,《致残分级》增强了标准的可操作性,减少司法实践中的争议。《致残分级》采用多样化、罗列式的描述,更易操作。采用罗列式条款评定伤残,能够直接快捷得出评定结果。相比之下,GEPⅠ的评定方法更为复杂,需要复杂的专业训练才能具备伤残评定能力,具体案件中也需要复杂的检查、计算过程完成评定[8]。整体来看,《致残分级》的可操作性好于GEPⅠ。
但《致残分级》部分条款对实验室条件要求过高,也减弱了可操作性。如嗅觉丧失十级伤残鉴定,需要配备嗅觉检查高端仪器设备,我国很多鉴定机构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无法对这一级别的嗅觉残疾予以评定。
《致残分级》仍存在少量瑕疵,如条款间冲突、遗漏部分伤残评定条款、部分术语不当等。
《致残分级》中存在条款间冲突的情况。如对肢体关节功能的计算存在两种方式:查表法和关节功能法。采用不同的方法结果有差异。此外,《致残分级》关于感觉功能障碍的相应条款近乎缺失[14],可能引起司法实践中的纠纷。相比较而言,GEPⅠ的条款设定更加全面合理,伤残评定内容更为丰富,概念准确,涵盖了感觉功能、疼痛和耳鸣等主诉症状。
通过与GEPⅠ对比可见,我国《致残分级》与其结构体例相似、伤残分级有良好相关性,整体上能与国际通用伤残标准接轨。但二者在残损理念、区域性残损概念、疼痛相关残损定义和复合残损值计算方法等方面[8]还存在明显差异。借鉴GEPⅠ的理念和方法,有助于完善我国伤残评定体系。
现行《致残分级》没有纳入多处损伤的晋级原则,可能会导致司法实务中的严重问题。可以借鉴GEPⅠ中AB复合法和残损值理念,制定多种损伤致残案件伤残综合计算的晋级方法,使法官在审判和执行判决时有据可循,强化审判结果的正当性及当事人对法律的信赖。
GEPⅠ对功能障碍采取5级分类法,分别对应不同的百分比区间,最终得出WPⅠ率。我国《致残分级》将残疾分为10个等级,但是分值区域划分不同。GEPⅠ中WPⅠ率是连续的;而《致残分级》是间断的,每级之间致残率相差10%。可以借鉴和转化GEPⅠ标准中的连续残损区域分值,细化与完善《致残分级》等级分法,使《致残分级》更加全面、客观和均衡。
《致残分级》是我国伤残领域评定的最新研究成果,吸纳包括GEPⅠ在内的国外先进伤残评定理念,较为符合我国伤残评定实际。与GEPⅠ比较研究可以看出,《致残分级》总体上具有普适性和先进性,但存在个别伤残评定条款遗漏、缺乏多发性损伤的晋级原则等问题,建议予以补充与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