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超
摘 要: 范畴是人类理性思维的逻辑形式,“实体”范畴在亚里士多德逻辑哲学中是“主范畴”,具有独立与核心的地位。在《范畴篇》中,亚里士多德从逻辑学与存在论角度探究“第一实体”。第一实体的“第一”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绝对主词”与基础性、优先性。首先,“第一实体”的定义蕴含著“表述主体”与“存在于主体”这两条基本标准,这两条标准界定着第一实体的“绝对主词”地位,也体现着第一实体的“这一个”与“可分离的”属性;其次,第一实体的“第一”内涵体现在基础性,在可感角度上的优先性地位。
关键词: 第一实体 绝对主词 终极主体 基础性 优先性
亚里士多德作为形式逻辑的创始人,善于用思维与语词的形式对规律进行探索,尤其在逻辑学著作《范畴篇》第5章中,对“第一实体”的阐释体现着主宾词逻辑。大多数学者认为,亚里士多德的实体学说呈现了一个转向或者矛盾的过程,因为其在《范畴篇》中提到“个别事物”是真正的第一实体,而在《形而上学》中提到“形式是第一实体”。我认为,这是未对“第一实体”进行全面认识之后的一种误解。《范畴篇》与《形而上学》提到的关于“第一实体”是一种连续性的关系:形式与质料的组合其实就是第一实体。为了避免这种误解,我们应深入探究“第一实体”之“第一”的本质内涵。
一、对存在者“两个标准”“四种类型”的划分
亚里士多德《范畴篇》第5章中,对实体下了最言简意赅的定义:“实体,就其最真正的、第一性的、最确切的意义而言,乃是那既不可以用来表述一个主体又不存在一个主体里面的东西,例如一个个别的人或某匹马。”[1]亚里士多德提出了对存在者进行划分的两个基本标准:“是否表述一个主体”和“是否存在一个主体之中”,后面的内容如“关于第一性与第二性实体的区分、种与属的关系及实体的特征”等,几乎都是围绕这个主题在展开论述。同时,亚里士多德在《范畴篇》第2章中提到了对存在者的四种类型的划分:在这里,我将“表述一个主体”用P表示,“不表述”用“—P”表示;“存在于一个主体”用q表示,“不存在于”用“—q”表示,那么,就可以清楚地呈现这四种类型:(1)p,q,例如知识;(2)p,—q,例如“人”“动物”第二实体;(3)—p,q,如一种特殊的白,如;(4)—p,—q,即第一实体(个别物体)。可知,(1)与(3)代表着非实体类的性质或者关系范畴,仅仅是属性范畴而已。事物可被分为三类:第一实体(个别事物)、第二实体(属、种)与其他东西(属性),这三者间的关系可以归纳为:第一,实体和属性,这是一种外在关系,属性范畴用于说明、阐释实体范畴某方面的特征:第二,第一实体和第二实体之间,是内在地“个别”与“一般”的关系,第二实体表述第一实体。
在对存在者“两个标准”“四种类型”的划分中包含着对“第一实体”本质内涵的阐释,即:“不表述一个主体”与“不存在于一个主体之间”,第一实体在最确切严格的意义上是“绝对主词(这一个、不可分离)”与“终极主体(不依存)”,这两个标准缺一不可。
二、“第一实体”的“第一”之“绝对主词”地位
(一)“不表述一个主体”
关于“不表述一个主体”,即是以逻辑学上的“绝对主词”的形式显现,是“不就某物而言”,而是“就自身而言的”。这里的“主体”并不是实践主体或认识主体,而是判断中的主词。所谓的“表述”,指宾词对主词的表述关系,在“A是B”这个判断中,A是主词,B是宾词,B用来表述A。结合亚里士多德给的例子,只有个体性的存在才严格符合“不表述一个人主词”的标准,例如:个别的马、这一个人,而在非实体类的范畴中(通常指“属性”),例如“一种白色、某一点语法知识”只能被别人东西所表述。个体不能表述一般,只能是一般表述个体,那么,“是否表述一个主词”就是用作区分一般概念和个体概念的标准。
在实体范畴领域,“表述一个主体”意味着名称和这个名称的定义都表述这个主词,例如:人“表述”某个人,那么,“动物”作为“人”的定义,可用来表述“某个人”,因为这个人既是人又是动物[2]。由此可知,论述“表述一个主词”是在同一类型范畴而言的,因为只有在同一类型范畴的高一级概念与低一概念之间的名称、定义表述关系中,才存在类似于“同名同义”的现象。
在非实体范畴领域,也存在这种“表述关系”,黑色“表述”这一个黑色,“颜色”作为“黑色”的定义也可“表述”这一个黑色,即“这一个黑色”是“黑色”,“这一个黑色”也是颜色。显然,“表述一个主词”所指的是在每一同类型范畴内部能够充当“宾语”的概念。那么,“不表述一个主词”就指在每一类型范畴中表述关系的最底层、最基层的概念,即可确立第一实体是被表述者,是作为主词。能够充当主词的不仅仅是实体范畴中的“最基本、最底层”的概念,其他范畴中的“基本、底层”概念同样也可以充当主词。因此,为了确保实体的终极主词的地位,就需要进一步进行限定,这需要由“不在一个主体之中”(终极主体)进行限定。
(二)“不存在于一个主体中”
“存在于一个主体中,我的意思不是指像部分存在于整体中那样的存在,而是指离开了所说的主体,便不能存在”[3]。亚里士多德在此强调的是依存关系,“依存性存在就是指非实体的属性范畴,非依存性存在则是指实体范畴,通过这一划分,不同类型的范畴之间就呈现出从边缘的属性范畴到中心的实体范畴的一个横向的依存关系序列”[4]。那么,存在于一个主体里面的,通常都表示本体以外的属性特征,这种属性描述与说明其本质无关。但是,笔者认为,“存在”不仅仅只有依存关系,还有一种特殊的“表述关系”,即类似于“同名异义”现象,名称表述主词,名称的定义不能表述主词。如:“白色”这一名称可以表述“衣服”,但白色的定义——“颜色”不能用来表述“衣服”,说“衣服是颜色”是不成立的。可知,这种“同名异义”强调在不同范畴之间尤其是实体范畴与非实体范畴(属性)之间而言,这种“存在于”仅仅是“就偶性而言的表述”,并非“本质性的”表述。因此,在非实体范畴中的这个“白色”概念尽管在其自身所属的范畴内部是“主词”,但是,并不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主词”,因为,相对于它所在的那个实体范畴来说,它又是宾词,对某个实体范畴概念进行名称上而非定义上的表述,并非种属概念。
因此,“不存在于一个主体里面”的这样一种限定,可以筛掉那些在非实体范畴(属性范畴)内部可以充当主词的一些概念,这些概念对实体范畴内物体的表述仅仅是一种“属性”范畴的辅助性说明。
很显然,只有实体范畴内部中的最基本概念才是最严格意义上的主詞。这种“绝对主词”不仅相对于实体范畴中的“种”“属”概念来说是“主词”,而且对于其他范畴中可以充当主词的概念来说也是主词,例如“一匹马”既可以做实体范畴中“马”的主词,又可以做非实体范畴(属性范畴)中“白”的主词,这个“一匹马”主词就被称为“绝对主词”,才是真正的第一实体。
现在,亚里士多德对“第一实体”之“第一”的定义的本质内涵已逐渐凸显了,“不表述一个主词”规定了它在同一范畴内部的主词地位;“也不存在于一个主体之中”,进一步限定了它在不同范畴之间的主词地位。不论是“就其自身如是而言”的表述关系,还是“就偶性而言”的表述关系中它都是主词,因此它具有终极主词的地位。
三、“第一实体”的“第一”之基础性与优先性
(一)“第一实体”的“第一”之基础性
在古希腊语言中,个别事物还有个体、在场(be present in)的意思[5]。即“这一个”,并且在《形而上学》中,他也提到本体的主要特性,“第一义就在它的个别性”[6]。所谓“个体性”也就是说“这一个”与“可分离的”,并且在数量上为一,即它就是它自身,不可以被分割为它物,只能是纯粹、严格的个体。如果一个事物虽然满足“绝对主词”的要求,但不具有“个体性”,那么它就不能称为“实体”。由此可知,个别物体作为“第一实体”的基础、根基之作用。
在《范畴篇》中,第一实体既是逻辑之先,又是实存之先,第一实体是支撑着其他一切事物的载体,其他所有一切存在者都是紧紧围绕它的。“除第一性实体之外,任何其他的东西或者是被用来述说第一性实体,或者是存在于第一性实体里面,因而如果没有第一性实体存在,就不可能有其他的东西存在”[7]。勉强可以说是其他事物存在的“前提条件”,这意味着存在者中终极主体地位的确立,这便是“第一实体”之“第一”的真正内涵,即是最基础、最真正的、确切的主词,也是最核心、最重要、最独立存在的终极主词与终极主体.
(二)“第一实体”的“第一”之优先性
亚里士多德把“属”和“种”称为“第二实体”,一是因为它可表述这一类中的第一实体,即“在所有的宾词中,只有属和种才能说明第一本体是什么”[8],反之,则不行,其他非实体范畴则只能表述实体的某方面属性;二是因为,它不存在于一个主体之中,它相对其他范畴属性,可成为一般性的主体,普遍的属性依存于它,表述它,反之则不成立。
“第一”实体与“第二”实体中的这个“第一、第二”很明显不是高低等级或数量上的划分,而是一种“严格性意义”上的区分,“第二实体的提出也不能干扰第一实体的这个定义的绝对性和严格性,因为,它之所以被称为‘第二实体,就是因为它是不严格意义上的实体”[9]。作为“第一实体”的“个别事物”是如何比作为“第二实体”的“种属”(普遍者)更具有优先性呢?通常“对于柏拉图主义而言,在存在论上,越是普遍的东西其实在性就越高,越是特殊的东西其实在性就越低,最普遍者具有一种‘存在论上的优先性,‘个别事物的存在要依赖于这些最普遍者”[10]。柏罗丁对这个问题给予了较为权威的回答:亚里士多德《范畴篇》中谈的“实体”不是“理智的实体”,仅仅是“感性的实体”。柏罗丁的观点正好佐证了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中的论证:“那些对于认识来说在先的也被当作是绝对地在先的,关于著作中这些事物,那些在定义上在先的并不与就感觉知觉来说在先的相一致。因为在定义中,相对于感觉知觉的个别来说,共相是在先的。”[11]
由此可知,亚里士多德在所谈论的第一实体是具有可感性质的,相对于我们而言,我们总是先感受到个别事物(形式与质料的组合物),然后从个别事物中得出具有普遍性的种属知识,这仅仅是一种可感觉上的“优先性”,而不是理性范围内认知的优先性。
参考文献:
[1][2][3]亚里士多德.范畴篇·解释篇[M].方书春,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1:12,13,10.
[4]孙海洋.亚里士多德范畴理论的双重逻辑[J].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2011:(03):51.
[5]谢遐龄.康德对本体论的扬弃——从宇宙本体论到理性本体论的转折[M].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87:29.
[6]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10.
[7]亚里士多德.范畴篇·解释篇[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13.
[8]汪子嵩.亚里士多德关于本体的学说[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14.
[9]聂敏里.存在与实体——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Z卷研究(Z1-9)[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76.
[10]王玉峰.论“新柏拉图主义”对亚里士多德《范畴篇》中第一实体“优先性”的解释[J].哲学研究,2016(09):87.
[11]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M].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