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职业病患者权益保障调查研究

2019-03-20 05:18徐瑞阳
西部论丛 2019年10期
关键词:权益保障职业病

徐瑞阳

摘 要:近年来,我国职业病患者人数不断增长,职业病类型也在逐步扩大。经过调查发现,职业病患者在救济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困难。本文通过调查分析目前职业病患者权益保障的现状,研究如何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

关键词:职业病 职业病患者 权益保障

根据我国2017年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从条文可以看出,职业病与劳动者从事的职业活动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职业病的产生一是因为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受到有毒有害物质的影响;二是由于长期采用不良的工作方式。因此,职业病有其特殊性。首先,职业病具有隐匿性、迟发性特点,[1]职业病的初期症状并不明显,需要经过较长时期才会表现出来。其次,职业病一般会对生理器官或生理功能造成损伤,且痊愈的可能性较低。这种损伤不仅会对患者的生活、生理及精神上产生重大影响,而且也会影响到患者的家属,乃至社会。所以,如何充分地维护职业病患者的权利尤其重要。

一、职业病患者的权利

1.知情权

职业病患者有权了解其职业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危害和后果。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实现职业病患者知情权有助于做好职业病的防治工作。

2.基本医疗权

当劳动者被确诊为职业病时,有权选择进行治疗。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职业病患者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障的规定执行。[2]职业病患者基本医疗权的实现有助于保护其生命和健康权利。

3.求偿权

求偿权是职业病患者最重要的权利,职业病患者求偿权的实现关乎其能否获得救济。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二、我国职业病患者权益保障的现状及其问题

1.职业病诊断鉴定难

根据我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职业病诊断应提供以下材料: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实践中,大多数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由于有所变更而难以确定,或原工作单位已不存在,并且很多工作单位为了避免对患者承担法律责任而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所以,劳动者想要从工作单位处获得上述材料存在一定难度。除此以外,相关法律没有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结果做出的时间,实践中,结果做出所需要的时间也过长。

2.患者获赔难

经过调查发现,大部分职业病患者付出很多时间和心血仍得不到赔偿。虽然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鉴定,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再鉴定。由于我国的职业病鉴定程序复杂,在和工伤赔偿衔接时,患者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很有可能因为时间过长超过诉讼时效而不被受理。除此之外,根据相关规定,工伤保险并不承担职业病治疗的所有费用。所以,就算能够获得赔偿,赔偿的数额也比较低。

三、关于完善职业病患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建议

(一)减少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

我国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复杂,实践中需要很长时间,这不仅会阻碍职业病患者进行维权和救济,还会加重职业病患者的病情。笔者认为,可以缩减不必要的环节,提高效率,节省时间。除此之外,筆者还建议建立承担监督与纠错职责的职业病鉴定委员会,其可以通过抽查等方式对有异议的鉴定结果进行复查,以确保鉴定结论的公正性。相关法律还应明确规定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的时间,充分保障职业病患者求偿权的实现。

(二)改善职业病待遇制度

职业病待遇是指劳动者被确诊为职业病之后可享有的物质利益和帮助。虽然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规定,职业病病人既可享受工伤保险,也可向用人单位请求赔偿。但实践中,由于相关法律对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赔偿的适用规定不明确,很少有患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民事侵权赔偿。笔者认为,应当明确划分工伤保险与用人单位侵权赔偿之间的界限,实现二者之间的互补,以确保职业病患者能获得合理的赔偿或补偿。

(三)强化用人单位责任

如前文所述,职业病患者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须提供的材料复杂,且大多数材料都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应如实提交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材料。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提供,可对其进行一定的处罚。由于职业病的产生与劳动者从事的职业活动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但在立法时,没有对用人单位的该侵权行为课以惩罚性赔偿来遏制。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保护装备、提供工作环境或条件存在患职业病隐患的情况下,对用人单位的不作为行为课以惩罚性赔偿。[3]

(四)加强劳动者的权利保障意识

经过调查发现,只有少数的职业病患者会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帮助,大多数劳动者因无法意识到而造成健康损失,他们往往将风险归因于自己的“运气不佳”。[4]或认为救济过程耗时耗力。笔者认为,各部门应该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供对应的法律咨询服务。

四、结语

虽然我国目前对职业病患者的权益保护还不够完善,但相信未来在立法上、在实践中,职业病患者的权利能得到更充分的保障而加以实现。

参考文献

[1] 李文武.关于农民工职业病维权的思考以尘肺病为例[J].理论导刊,2010(3).

[2] 张忠彬,孙庆云.我国职业卫生法规标准体系现状分析[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07,3(4):55-59.

[3] 刘晓慧.我国劳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D].辽宁:大连海事大学,2013.

[4] 陈林,刘国君.美国的职业健康保护:经验与启示——基于职业病诊断和工伤赔付的视角[J].环境与职业医学,2017(7):657-663.

本项目得到西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项目名称:我国职业病患者权益保障调查研究;项目编号:CX2018SP252)资助

猜你喜欢
权益保障职业病
卫健委拟规定:如无新证据当事人不应重复要求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
职业病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肇庆高校残疾学生体育权益保障研究
关于劳动法与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分析
城市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的研究
我可爱的职业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