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鞋底红”案:荷兰法院判决Van Haren赔偿Louboutin

2019-03-20 06:10
中国知识产权 2019年3期
关键词:制鞋欧洲法院海牙

2月8日,荷兰海牙地区法院裁定,荷兰制鞋商Van Haren立即停止销售并销毁2012年上市的外观近似的红底鞋产品,并向Louboutin支付赔偿金。2012年,Louboutin向荷兰海牙地区法院起诉Van Haren侵犯其“使用在鞋底位置的红色”商标权,造成消费者混淆。Louboutin取得一审胜诉。但Van Haren在上诉中主张该商标无效,认为該商标不足以作为权利基础。2018年6月12日,欧洲法院针对荷兰海牙地区法院就“使用在鞋底位置的红色”商标有效性的询问作出答复:认可该品牌用在鞋底上的一种特定红色(Pantone 18.1663TP)可以作为品牌的显著性标志。此次荷兰海牙地区法院遵循了欧洲法院的意见作出判决。Louboutin在全球多地面临一系列围绕“鞋底红”的纠纷,近期也迎来部分判决。2019年1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Louboutin与商评委之间的一起商标行政诉讼中作出二审判决,创新性地认定限定使用位置的单一颜色商标可以在中国受到保护,在中国商标保护历史上尚属首次。2018年5月,法国巴黎一家上诉法院裁定法国制鞋商Kesslord因私自销售红底鞋侵权而须向Louboutin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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