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新闻相关问题分析

2019-03-20 15:04江涌潮
传播与版权 2019年9期
关键词:大众文化法制新闻报道

江涌潮

(华东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200042)

法制新闻通常通过对相关法条的讲述,配以一些具体的案例分析,让受众能对一些基础且实用的法律法规有一个初步印象,是普罗大众获得法律资讯的重要方式,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之一。然而,随着各大媒体竞争的日益加剧,法制新闻受到了娱乐化的冲击。法制新闻娱乐化指的是媒体在各个平台上,以法律信息为核心,进行相对夸张的呈现,追求娱乐效果和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而对法制新闻应该具备的引导和教育的责任进行一定程度忽略的现象。显然,这种现象不利于媒体自身的长期健康发展,更不利于向公民普及法律知识,我们需要重视这个问题并对其采取一定控制手段。

一、法制新闻的特点

(一)法制新闻失实

法制事件有其一定的特殊性,所以我们在对其进行报道时需要遵循特殊的规律。当法制事件发生之时,司法机关需要按照已经掌握的线索来展开进一步的调查和取证,整个过程都需要相对专业的操作方式来完成。此外,司法机关对信息还要进行多方面核实,然后再进行信息鉴别。上述几方面均隶属司法机关的管辖范围,媒体的介入不够合法合理,同样也缺乏技术性。但媒体通常追求新闻时效性,即便关于案件的信息不够完整,抑或未经可靠渠道核实,也会抢先来发布案件信息,这样的处理方式极易导致失实失真的情况。

(二)叙事手法故事化

新闻报道的语言应做到简单凝练,但在如今的法制新闻报道中,不少报道会设置诸多提问,或引入一些自己的猜测,如“药家鑫看到倒地呻吟的张妙,他会有什么反应?”,故事化地报道法制新闻,在法制新闻节目中引出悬念后插播广告的现象更是屡见不鲜。诚然,这样的报道手法可以使本身较为乏味的法制新闻更为生动,可能也能吸引更多受众。但法制新闻报道不是讲故事,不够严肃的表现方式降低了新闻的真实度,受众的信任也在这样的报道中逐渐消亡,更多的时候这类案件只是广大群众茶余饭后的谈资,很难再引发公众进行深层次的思考。并且其对普法这个最为重要的功能是惜字如金,未免有避重就轻、舍本逐末之嫌。

(三)以标题为噱头

新闻的标题应尽可能精简,让受众一看完标题就能明晰这篇新闻的主旨。但是,一些法制报道却用夸张成分极其浓厚的标题以期吸引受众的关注和兴趣。如药家鑫案中有媒体将标题取为《药家鑫肇事杀人 爹影重重》,将《谍影重重》这部电影放入标题中,同时把人们对药家鑫背景的揣测放入标题,有失偏颇。后来证明药家鑫并没有什么特殊背景,这样媒体的公信力无疑将更加遭受质疑。

(四)法制新闻价值异化

法制新闻的价值与其他领域的新闻不同,媒体不应过度强调具有娱乐化性质的信息,而是应将关注点更多地放在和法制事件本身相关的信息上。但从目前的法制新闻报道上来看,媒体更多将落脚点放在隐私、暴力、色情等方面。有些网络媒体为了点击量,花大量笔墨描绘案件之外的婚外情、犯罪手段等。如关于重庆打黑的相关新闻,媒体重点报道涉案人员的情史,而将案情的报道置于次要地位,这无疑是本末倒置的行为。

三、法制新闻相关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大众文化的侵袭

“文化在我们的生活中形成反过来又作用于我们的生活。作为意识形态的文化,是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的反映,又作用于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每类社会都对应着相应的文化,传统社会追求高端审美的时代已逐渐过去,而以大量产出迎合普罗大众为特点的大众文化无疑是当今的主流。梁晓声曾对大众文化有过自己的见解:“社会对大众文化的界定出现了偏差。如今,一提文化,大家很容易想到的是娱乐。某种程度上,大众文化已等同于娱乐化。”大众文化已然进入社会各个领域,媒体行业亦如此。法制新闻报道一味追求受众感官体验,注重受众的文化需求,因此,这成为法制新闻娱乐化的一大原因。

(二)经济利益的驱使

我国自从进行新闻体制改革以来,政府的支持力度大幅度减小,这迫使媒体自谋生路,要想从激烈的竞争中占据较为稳定的份额,就必须迎合受众和广告商的要求。媒体机构运作逐渐更倾向于谋求经济利益最大化这个目标,电视收视率和网络点击量逐渐成为衡量媒体等级的标准。法制新闻报道为了节省人力财力,将并不完整的案件信息进行加工包装,以爆料揭秘的形式吸引公众,所以经济利益也成为法制新闻娱乐化的一大成因。

(三)广大受众的需求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人们或多或少都会有一些压力,因此对社会也会产生一些不满,要通过相关渠道来进行释放,宣泄自己的内心情绪。利用更为轻松娱乐的方式来呈现信息,更符合竞争环境中人的诉求,更易被公众所认同。玛罗理沃泊的研究也对此进行了证明,他指出“越不用花脑筋、越刺激的内容,越容易被观众接受和欣赏,这几乎是收视行为的铁律”。因此,目前的法制报道极力迎合受众的兴趣,而逐渐丧失了新闻和法律价值。

三、法制新闻相关问题的现实危害

(一)削弱媒体教化功能

法制新闻报道需要向受众呈现相关的法律信息,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还应具备对公众进行法制教育的功能。施拉姆指出,在现代社会,承担公开揭露的人物基本被赋予大众传播媒介,它们的任务就是公开那些严重违背规范的行为。然而,如今的法制报道以报道一些负面事件为主,少有充满正能量的积极事件,法制新闻娱乐化使媒体过于追逐经济效益,迎合受众的口味,不对案件进行深层次的剖析,忽略了媒体应承担的责任,弱化了宣传法理。如药家鑫案的相关报道中,媒体对其家庭背景和女友的过度关注,娱乐化的呈现手法使得法制新闻报道“以案说法”的原则完全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使得法制新闻报道对公众的教化功能被大大弱化。

(二)损害媒体公信力

媒介的环境监测与预警功能是其十分重要的一个功能,法制报道这个功能更是需要放到一个很高的位置。普利策曾经说:“倘若一个国家是一条航行在大海上的船,新闻记者就是站在桅杆上的瞭望者。他负责在一望无际的海面上观察一切,审视海上的不测风云和浅滩暗礁,并及时发出警告。”大众媒体作为“把关人”,肩负着重大的责任,在报道中须坚持客观中立的原则。娱乐化使得新闻与文学艺术的区别日益模糊,极大地影响了该功能的实现。

法制新闻是新闻与法的结合,以传播法律资讯为己任,在受众与公、检、法机关之间起到传声筒的作用。媒体通过法制新闻报道,可以让受众迅速了解相关法律事件,甚至对未来相关发展趋势做出预估。然而,娱乐化使得媒介的传声筒作用被大幅弱化,媒体报道偏向庸俗,虚假新闻横行,新闻真实性遭到严重影响,使得法制新闻媒体越来越多地受到公众质疑,公信力大幅度降低。

(三)可能会诱导犯罪

法制报道的娱乐化倾向可能会对公众在认知层面产生误导,将原本的教导变为了教唆。一些法制报道为了起到娱乐化的效果,将法律案件侦破过程中的各个流程都进行了绘声绘色的全方位报道,这种详细的报道极有可能会为那些试图犯罪之人带来参考,可能将法制教化变成了对于如何犯罪的详细指导。比如某有关偷车的报道,受众的直观感觉就是一场“开锁盗车”的现场教学,而对于小偷来说,看上几遍就能够无师自通。又如某幼儿园孩子遇害的报道,媒体纷纷对其进行深度报道,基本对案件中所涉及的所有犯罪细节都进行了呈现,不客气地说,此后发生的接二连三的类似事件与这样的报道方式有不小的联系。

三、法制新闻相关问题的规避路径

(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

真实性是新闻的生命,媒体应该重新强调新闻的真实性,对于法制新闻来说更是如此。法制新闻报道应对其真实性做出严格的要求,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对案件进行客观还原,以中立的立场进行分析,不能因为迎合受众的关注,而对法制新闻进行过度加工和包装。法制新闻媒体的从业人员比之于其他领域需要具备更强的使命感,相关部门也需要定期对其采取严密的审查,对报道虚假新闻的相关人员要严惩,净化媒体环境。

(二)提升记者的法律素养

法制报道所涉及的面很广,受众的受教育程度也参差不齐,每个人对于法制新闻的需求也不尽相同,所以在报道中除了适应受众的共同兴趣以外,又要追求受众的个性化需求,因此,法制记者必须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才能符合公众对法制新闻的需求。同时,法制记者在报道中不能夹杂自身的道德情感,要从法律的角度进行报道和分析,并且要加强对法律动态的学习,提升报道的质量。有关单位对法制记者也要采取一些特殊的培养机制,让能力比较强的记者多帮助能力一般的记者,共同提升。

(三)坚持正面报道为主

法制新闻的受众涉及的年龄段非常广泛,所以在进行报道时必须考虑到一定的普遍性,尤其是要考虑到报道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我们要尽可能地对不必要的案件细节进行模糊化处理,使未成年人无法进行相关模仿,使社会风气向好的方向发展,给人民创造出一个正面积极的法治环境。对涉及党或政府的事件,更需要确保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正面报道为主,为了相关问题的顺利解决,使党和政府不断向前发展,需要有很强的责任心,对其做出理性的分析。

四、结语

总之,法制新闻娱乐化问题需要我们从多角度来进行分析,把握好娱乐化的界限。我们需要对法制新闻娱乐化所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有一个清醒的认知,通过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坚持正面报道为主等措施,还法制新闻报道以其原本应有的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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