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燕
习近平总书记曾提到,青年的价值取向决定了未来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青年大学生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力量。青年时期是价值观形成和确立的重要时期,就像穿衣服扣扣子一样,从一开始就要扣好。大学期间,学生的行为和思维模式处于青少年与成年人的身份转换期。在学生群体中,学生的行为和思维模式不仅保持其自有的个体特性,而且会“复制”其存在群体的特性。大学生是朝气蓬勃的青年群体,有青少年的“热血激情”,也有成长为“大人”的“理性成熟”。大学是一个学生行为和思维模式“半成熟”的时期,也是一个易于出现“行为偏离”现象的时期。
(一)学习动机明确,追求物质享受。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4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8年6月30日,我国网民规模达8.02亿,互联网普及率为57.7%。我国网民以青少年、青年和中年群体为主,10~39岁群体占总体网民的70.8%。其中20~29岁年龄段的网民占比最高,达27.9%[1]。大学生成长于知识信息庞杂的网络大数据时代,家庭和激烈的社会环境也使学生具有明确的学习目标。他们需要通过学习来筛选和辨别繁杂的信息,帮助自己获取有效的知识信息。在社会环境信息的渲染下,大学生更加重视自我感受和自我利益。在价值多元的环境中,他们的价值取向更贴合自身发展,对与自身利益相关的事务关注较多,对公共性和服务性事务关注相对较少。学生的集体利益或集体荣誉意识较弱,当其与自我利益冲突时,他们“犹豫、挣扎、摇摆”以致难以做出选择,进而期望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能相互统一。在学习生活中,他们倾向于追求个人物质实用化、精致化、完善化,对外在物质倾注较多心力。
(二)思维活跃发散,自律意识淡薄。在知识信息庞杂的网络大数据时代,青年大学生可以通过网络快速地获取各种信息资讯。虽然大学生成长于资讯丰富的网络时代,但他们人生经历尚浅,缺乏社会阅历,缺乏对网络社会信息的全面甄别能力。在各式各样的信息资讯中,大学生思维活跃,好奇许多未知的新事物,特别是网络新事物,易受网络信息的影响,“追逐网络潮流,效仿网络行为”。进入大学,学习模式和方式与高中有较大差别,大学生拥有较多自主学习的时间和空间。他们可以自行规划课余时间,可以自主调整学习节奏。课业、社团、兼职、游戏、实践等,是丰富的大学生活的体现。但由于学习模式的转换,大学生进入了相对自由的学习环境,他们有时无法及时地在大学的海洋里找到航向,自我约束的意识较为淡薄,易于迷失在轻松自由的大学生活中。
(三)个人意识强烈,抗压能力弱化。“90后”、“00后”青年大学生生活在物质越来越充裕的时代,他们在环境中较为关注自我感受和自我获得层面,有强烈的自我意识,追求自我成就感,拥有强烈的自我表达意识,并期望自己能获得周围人的认可。出生在物质充裕的时代,青年大学生获取信息更加便捷,“耳濡目染”各种思想文化,“起跑线教育”、“竞争意识”、“精英主义”、“丧文化”、“网络游戏”、“西方文化”等,这些文化信息在开拓学生视野和思想的同时,也造成了学生对构建自我文化系统的迷茫和矛盾。不同的价值冲突、生活方式、行为模式等对大学生的行为和思想产生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减缓了大学生形成全面成熟的行为系统的进程。当出现困境抉择时,学生对困境分析的能力较弱,应对压力的心理承受能力下降,对自我行为的控制能力降低。
(一)后果预判缺失。大学生活丰富多样,专业的学习、多彩的社团、课下的实训、社会的实践等,学生能否从中学会平衡、学会取舍、学会分辨,从而助力自我的成长、成熟,是学校教育者要关注的方面。目前,大学军训是大学新生的开学必修课,不仅是为增强学生的国防意识和集体观念,也是为培养学生形成思想上的独立和严格自律的习惯。学校期望军训成为学生开启大学生活的“成人礼”,这个“成人礼”不仅是学生年龄和生理上的成熟,而且也需要学生思维和心理上的成熟。而学生能否接受和领会这份“成人礼”也反映在学生对于军训的认识和行为表现上。某年新生军训期间,一位大三年级的学生因扰乱军训秩序被给予记过处分。学生认为“军训练习艰苦、乏味、严苛”,从而出现躲避军训甚至“顶撞”教官的情况。学生在实施某项行为前,会有一个自我“思维认可期”,通过“自我心理建设”来确定自己是否实施该项行为。当困于“思维旋涡”时,学生会疏于对实施这项行为的后果进行预判,或者预判并不全面,而直接实施行为。
(二)责任承担缺失。责任担当是检验青年学生家国情怀的“试金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家的前途、民族的命运、人民的幸福,是当代中国青年必须和必将承担的重任。在追求个人物质利益的逐利环境中,学生易陷入“自我利益追逐”的漩涡,在执行行为时更倾向于考虑物质利益和经济利益,对行为责任缺乏担当,甚至出现规避行为责任的现象。因“看不顺眼”同班A同学放在宿舍公共区域的个人物品,B同学选择私自“踹倒”和“拿走扔掉”这些物品。A学生没有征询是否可以存放物品就实施存放的行为,规避“占用公共资源”的责任;B学生没有沟通和告知A而私自“踹倒扔掉”A的个人物品,规避“损害他人资源”的责任。这两名学生都选择“私下”通过实施自己认定的行为“离开”宿舍圈。大学生存在于一个个的人际圈,如师生圈、班级圈、社团圈、宿舍圈等。除了既定的上课时间,大学生可以完全自主规划学习生活。大学生活自由丰富,各种人际关系圈也是其多样生活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但学生必须明确自己行为自由的边界。学生通过自己的行为可以自主地“进入和离开”各种人际关系圈,行为方式虽无具体规定,但需要明确自己实施行为之时行为已承载着结果和责任。
(三)法律意识缺失。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要加快教育法制建设进程,完善教育法律法规,全面推进教育依法行政,大力推进依法治校,完善监督制度和监督问责制度[2]。大学是自由民主的,尊重学生个性,给予学生自由发展的空间。入校时,大部分学生已是法定年龄18岁,小部分未到法定年龄的同学在大学期间随着时间推移也会达到18岁。大学期间,大学生处于“青少年思维”与“成年人思维”的过渡期,但过渡期持续和结束的时间通常难以确定。大学生学习和生活在校园,学生实施的某些行为只限于学校层面的管理和规定。法律意识是人们从法律的角度认知、感觉、评价各种社会现象,从而支配自我行为方式的意识[3]。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状态反映出学生接触的法律文化环境存在和发展的状态。大学生对学校行为规章的遵守不仅体现学生对规则意识的认识,而且体现学生对某些行为实施后法律责任的认识。因“好奇和无聊”,C学生(男)在清晨擅自进入女生宿舍区域。入校时,C已具备学生身份,也知晓自己的学生身份。此时他已拥有作为学生应享有的权利,所以也必须履行遵行学生行为规范的义务。当C已达到法定年龄,即具备成年人身份,实施的某些行为在某些特定时刻和某些特定场所会发生性质变化。C在校园实施上述行为时,“暴露”出自己法律意识缺失的问题。
(一)强化行为后果的性质认识。1975年,Fishbein与Ajzen提出理性行为理论。在此基础上,Ajzen提出计划行为理论。计划行为理论的核心要素也是个体执行某种行为的意向,即人们为了执行某种行为而愿意尝试的困难程度以及计划运用的努力程度[4]。人们实施的任何行为都会对周围的环境和群体产生影响,即产生行为后果。这一行为是正面还是负面,在于行为引发了什么样的结果,对周围他人、环境、行为主体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依据Ajzen计划行为理论,个体是否会实施某项行为受行为意向的影响,而行为意向又受行为态度、主观规范和知觉行为控制的影响。实施某项行为前,个体根据其现有的信息和资源对该项行为进行态度认知,即对实施该行为进行正面或负面的评价;个体也会感受到社会环境如重要他人对个体是否执行该行为的压力知觉;同时,个体在实施行为时对社会环境的控制能力,即个体认为自己掌握较多资源、预期阻碍较少,则其实施某项行为的意向便增强。在校大学生处于“半成熟人”的状态,自身行为易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对行为性质的认识并不准确和全面。因此,高校教育者应重视大学生行为规范意识的培育,使学生明确自身行为的边界和底线,强化学生对行为后果的认识和判断。
(二)增强行为担当的责任意识。习近平总书记一再指出:青年代表着希望、未来,青年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也是世界的未来。大学生是青年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是实现中国梦的重要力量。青年大学生应明确国家和社会寄予的期望,牢固树立将个人作为与投身人民的伟大奋斗结合起来的责任意识。以角色作为逻辑起点的人的责任,在现实中发挥着维护社会良性有序运作和促进人类文明持续发展的作用[5]。人是社会人,具有多种社会角色身份。教育者必须帮助学生意识到自身的社会角色,以及社会他人对角色的行为期望。强烈的责任意识有助于强化学生的行为担当,规范学生的行为方式,为学生勇于作为提供精神支持。高校教育者应帮助学生发掘内在的精神支持,培育学生的责任意识,厘清责任目标,促使学生自觉遵守责任准则,践行青年大学生的责任担当。青年大学生是具有较高文化素质的群体,他们对于责任的认知和态度将体现在日常的行为实践中,学生必须将责任意识融入行为规范中,在追求自我价值实现的同时,主动投身于社会建设实践。
(三)普及法律意识的行为理性。《民法总则》中第十七条对成年人年龄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6]。践行责任行为时,应注意培养学生对行为的理性认知能力。青年大学生在大学期间已基本达到18岁的法定年龄,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长至今,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很少,接触的法律知识并不全面、系统,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并不强烈,法律行为界限并不清晰。在对行为性质认识模糊的情况下,法律可以规范人的行为。形成法律意识有助于学生将自身行为规范于法律秩序之中,青年大学生专业知识学习的思维意识已建构和形成,法律意识的强化可以帮助学生明确拥有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从而引导学生的行为。在承担立德育人、术业专攻的职责之外,学校应自上而下地普及和加强学生对法律知识的认识,特别是在青年大学生群体中创造出法治氛围浓厚的教育环境。学校作为提供教育环境的平台,为学生提供了特殊的环境:这个环境暂时简化了复杂的社会关系,排除了不利因素的影响,创造了一个纯净的活动环境。学校应明晰自身的责任和使命,引导学生建构行为理性意识、规范和约束自身的行为,鼓励青年大学生参与共同的活动,建立共同的情感价值,“跳脱”个人环境的限制,进入更广阔的社会环境,建立更广泛的社会联系,从而意识到社会与国家寄予的深厚情感期望。
每个个体来自不同的地域,成长于不同的社会环境,拥有不同的价值理念。社会持续发展,个体不是存在于单一的环境,而是同时存在于多个不同的环境,如家庭环境、校园环境、公共环境、职场环境,每个不同的环境会有不同的“通行标准”。当环境转换或者环境重叠时,个体的标准就可能出现对抗或对立。此时,学校就承担着统一“规范和标准”的功能。学校创造广阔的社会环境,个体通过参加自己所在的不同群体的各种活动,进入不同群体的各种环境。在共同活动中,个体会将活动的目的当成自己的目的,全程参与,团队合作,努力达成活动目标,从而形成共同活动的情感、态度和价值。
2019年1月21日中央党校开班式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高度重视对青年一代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广大青年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自信,确保青年一代成为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青年大学生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力量,学校是培育青年大学生的重要场所,也是青年大学生从各种“小社会”进入真实社会的前期阶段。青年大学生不仅具备接受知识教育的学生角色,而且具备“成年人”的显性社会角色。角色的塑造需按照剧本人物的设置,在演绎框架内呈现人物行为。但是,青年学生自己往往易于忽视自己的“成年人”角色,呈现的行为并未体现“成年人”理性。高校教育者应重视学生的“成年人”身份,关注学生的行为变化,引导青年学生明确自己的身份和责任,规范自己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