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熔珍
(安徽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安徽 芜湖 241000)
2018年10月28日10时08分,一辆公交客车与一辆小轿车在重庆万州区长江二桥相撞后,公交车坠入江中。此事一出,媒体掀起了讨伐“女司机”的高潮。在没有经过司法机关证实的情况下,一些媒体将许多未经核实的所谓“新闻”公之于众,并且被众多媒体和网站纷纷转载。随后,重庆公安局发布的警情通报显示,“经初步事故现场调查,系公交客车在行驶中突然越过中心实线,撞击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后冲上路沿,撞断护栏,坠入江中”。证实了“女司机”也是受害者。
这一事件揭示出的一些媒体长期存在甚至愈演愈烈的“媒介审判”现象值得我们深思。本文立足于孔子“慎言观”思想的基础上,分析媒介审判出现的原因,探究孔子“慎言观”的思想对规避媒介审判的意义,并试图开拓新的规避媒介审判的路径。
所谓“慎言”就是指出言谨慎,不乱说话。孔子认为:君子应该“敏于事而慎于言,就有道而正焉”(《论语•学而》),“君子欲讷于言而敏于事”。具体说来,孔子“慎言”的观点包括如下几层意思:(1)“言忠信”;(2)态度谦虚;(3)场合之慎,对象之慎;(4)反对巧言,“恶夫佞者”。
用慎言视野来处理工作、学习、生活事务的思维方式就是慎言思维。慎言思维主张“言忠信,行笃敬”“义以为质,礼以行之,孙以出之,信以成之,君子哉”。“可与言而不与之言,失人;不可与言而与之言,失言。”慎言思维并不主张巧言,如孔子在《论语》中两次说道:“巧言令色,鲜矣仁。”(分别见于《学而》《阳货》篇)这要求我们要采用严谨认真的态度对待工作、学习和生活。
它的具体表现形式就是说话者要对说话内容负责。从这里可以看出,孔子将这种言语的影响理解为:在空间上传播范围广泛、时间上传播影响持久,并且一旦说出话来将不可能再追回,所谓“覆水难收”。因此,我们在信息传播的时候,要对自己传播的内容负责,确保传播内容的真实性。
本文所关注的是用慎言观的思维方式来思考媒介审判的乱象,因此在分析慎言思维的时候多论及孔子的“慎言观”内容。
孔子从君子的身份特点要求:“君子一言以为知,一言以为不知。言不可不慎也。”(《子张》)孔子的话反映在媒介审判中就是,不当言语不仅会乱德,扰乱社会秩序,也会降低媒体的信誉度,引起诚信危机,最终导致媒体的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受损。
言要合礼。“可与言而不与之言,失人;不可与言而与之言,失言。”(《论语•卫灵公》)意在强调说话要注重场合、礼仪。“仁”“礼”是孔子一生的向往和追求,其中“礼”是礼乐制度,是一种规范,使天下人有规可循,不可逾越自己的身份与职守。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就是不符合言要合“礼”的要求。
言要忠信。2018年的“重庆公交车坠江事故”中媒体给女司机群体造成了巨大的危害,侵犯了公众知情权,就是没有把言要忠信贯彻到工作之中。
慎言则近仁德。这是从仁德方面谈慎言。孔子在回答司马牛问仁时回答说:“仁者,其言也訒。”“仁”的核心内涵是爱人,反映在媒介慎言上就是进行信息传播时媒介不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被报道对象所做的一种先在性的“审判预设”。与言仁相悖的行为有巧言、佞、讪、伪、僭及道听途说等,都是造成媒介审判乱象的潜在原因。
我国学者魏永征认为,“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
孔子在施教过程表述出来的“慎言”思想,对今天的媒介审判现象也有重大的启示。学界普遍认为,媒介审判由美国德克萨斯州立大学的博士尤英夫提出,主要是从法理学的角度阐释。因此,在研究前提方面是具有法理学色彩的,对媒介审判的思考也是片面的,而孔子的慎言观思想发端于哲学领域,因此具有哲学决定论色彩。
孔子的慎言观思想与媒介审判现象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从其本质来看孔子的慎言观思想是站在意识形态的基础上来看待媒介审判现象。孔子的慎言观思想注重的是意识形态,而规避媒介审判的出发点是寻求新闻传播的客观公正。在宏观意义上,都是为了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体系。因此,孔子的慎言观思想是思考媒介审判现象的另一个纬度。
“言忠信,行笃敬”,就能做到“虽蛮貊之邦,行矣”。(《论语•卫灵公》)从上述记载中可以看出,孔子主张言行要保持一致则不能不谨言慎辞。孔子之道在有根有据,出言谨慎。媒体工作人员以及舆论领袖应该学习孔子之道,保持慎言的思维方式处理新近发生的事情。不能在没有完全弄清楚情况时就急着发声,对涉案事件做出定性、定罪,出现媒介审判的现象,最终导致媒介失去公信力,受众流失。
孔子的慎言观思想对媒介审判的研究从法理学层面深入到文化素质、责任意识、意识形态层面。孔子的慎言观思想研究的结论是主流媒体、自媒体以及网络舆论领袖在进行新闻传播时必须言忠信、言合礼、言合宜;而网民在面对热点新闻时,坚持遵循孔子的慎言观思想,保持清晰的思路、理智的头脑分辨其真伪,不做媒介审判的助推者。
孔子认为,言语一旦发出,所造成的影响将非常深远。我们更应该遵循孔子的慎言观思想,做到对参与的每一个新闻传播活动负责、对自己从事的新闻事业负责、对历史负责。
美国政治学家B.C.科恩指出:“在许多场合,报刊在告诉人们应该‘怎样想’时并不成功,但是在告诉读者‘想什么’方面,却是惊人的成功。”对于欢案的报道首见于南方周末的《刺死辱母者》,记者明显倾向于欢立场,在关键细节方面却用极其模糊的语言将其带过,留给读者莫大的想象空间。媒体利用自己独特的优势,对信息的生产复制以及传播,让于欢案的相关信息在短时间内传遍各个地方,成为新闻舆论关注的焦点问题。
基于匿名性强、开放性高的网络环境下,由于网络舆论的盲目性、自发性等特性,形成了两种趋势的言论即理性、非理性。大部分情况下,非理性的言论具有压倒式的地位。法治案件中,网民常带着强烈的道德审判、个人情感做判断,然而这和法律精神是相违背的。这种情绪容易引起舆论波,通过大众传媒对案件的议程设置引起舆论的进一步发酵。
古斯塔夫•勒庞在他的著作《乌合之众》曾说过:“群体不善于推理,却急于采取行动。”例如,“药家鑫事件”中,网络舆论要求药家鑫必须为死者偿命,以儆效尤。药家鑫被执行死刑结案,原告方又提出索要20万现金,网民转向对药家鑫的同情。“群体不仅冲动,而且多变。”
由于部分司法人员职业素养缺乏,案件一拖再拖、冤假错案频发等导致司法部门在广大人民心中形成不好的印象。此外,公检系统人员在面对舆论时,公关应变能力低下,没有很好地充当意见领袖的作用,反而添油加醋,引火上身,损伤自我。
于欢案中,在面对一再要求对于欢轻判的舆论中,济南公安发“毛驴怼大巴”的微博疑似怼网友不理性言论,结果导致激起民愤。虽然事后马上被删除,微博也立马澄清该微博是个人行为,不代表官方意见,但这对政法系统权威公信力造成的打击是不容小觑的。
此外,司法信息透明度低,信息渠道堵塞。司法部门工作人员不能及时通过媒介消除公众心中的疑惑,这让他们错失了与公众沟通的机会。广大受众只好寄希望于媒介,以满足自己的知情权和制约司法权力。例如,“邓玉娇”事件中,办案人员不愿作出具体的回应以及对涉案细节回避的做法,使公众产生质疑的情绪。
在专业媒体长期垄断媒介资源的背景下,媒体工作者易滥用媒介职权,对司法案件进行评论,干扰法官的判决,形成“媒介审判”。
在南方周末报道的《刺死辱母者》一文中,最多的信息源是于秀荣(于欢姑姑)、殷清利(于欢的上诉代理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晓兰(工厂职工)。新闻报道的客观平衡似乎在这篇10万+的文章中并没有体现出来。
对于媒介自身和受众而言,双方有着利益的交汇点,媒体为了提高自身的发行量和收视率,利用受众的心理需求和群体心理,将吸引性强的话题提供出来,从而引起社会的剧烈反响。一旦案件的关注度提高,就能激发广告商投放广告的热情,给媒体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
用立法的手段来保障媒体记者所享受的报道权和采访权,让新闻工作者所从事的新闻活动做到有法可依。对新闻从业人员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应该做出具体的规定,如知情权、舆论监督权等。媒体在行使社会监督权时进行的相关报道活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可以侵犯记者的权利,对借故推诿,更不能辱骂、破损采访机器等行为要进行严肃的处理。当然,新闻从业人员享有这些权利的前提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客观公正地报道新闻事件。同时,在审判期间,司法部门如果发现媒体的报道有“媒介审判”的倾向,可以发布通告进行警告和禁止。
主流媒体要明确自己的定位,分清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并且扮演好“三者”(事实的观察者、转述者、记录者)的角色。主流媒体应该做的是进行信息公开,不急于下结论。例如,在“复旦投毒案”中,部分媒体并没有扮演好“三者”的角色,报道不客观。2013年4月15日,复旦大学的官方微博最早发布“复旦投毒案”的消息,微博中指出该校学生黄洋由于中毒生命危如朝露,并认定同宿舍同学所为。消息一经发布,“下毒人是林森浩”成为各家媒体纷纷报道的主题。很明显,这是违背作为一名新闻从业者应有的新闻伦理,即使最终结果与媒体预判是一致的。
司法机关要积极拓宽信息交流的渠道,把新闻发言人制度的作用发挥到最大,鼓励媒体报道司法案件。从而提高他们的政务传播力,加强与广大受众的联系,及时公开案件的进程,回复网民的疑惑。此外,新闻发言人要和媒体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为媒体分析案件报道的尺度、范围,以防媒体对舆论监督权的滥用,导致“媒介审判”事件的不断出现。在融媒体时代的日渐发展,司法机关需要对各个新媒体的特性有所了解,并熟练使用微博、微信、短视频等新媒体,主动把控媒介话语的主动权,及时发布案件的最新信息。司法机关主动充当好意见领袖的角色,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可以对媒体舆论监督权的滥用起到限制作用,降低媒介审判的负面影响。
孔子在施教过程表述出来的“慎言”思想,对今天规避媒介审判现象也有重大的启示。大众传播媒介的“议程设置”功能、网络环境下舆论的非理性、政法系统工作人员的素质缺位司法制度和法律建设的不健全、媒体传统权利观的影响及自身监管不力、心理诉求催化传受双方合流等现象造成了媒介审判现象不断出现。媒介审判,不仅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司法独立,而且使媒体处于社会舆论之中,在公众面前失去了客观、公正的形象,最终导致媒体社会公信力的下降。那么,如何规避媒介审判现象愈演愈烈呢?需要媒体做好角色定位,坚持新闻专业主义;要拓宽司法信息渠道,提高司法人员新媒体素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