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健铮 孙 刚
距改革开放至今已经四十余年,而改革开放的影响仍对中国产生着重要影响。中国改革开放起始于经济领域,在经济领域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及其制度也随着改革开放发生变迁,本文在该背景下侧重于改革开放中改革这一部分对经济法的产生发展的成果及不足进行研究和分析,对于中国经济法以后的制度体系建设及相关法学研究有着一定现实意义。
(一)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产生的历史轨迹。在中国古代虽也存在税法,但是与刑法民法等糅杂在一起的混合性质的法典,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先生成的,产生于自由市场向垄断阶段的过渡时期。西方经济法的生成是由于自由放任经济为主导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在其发展过程中出现市场失灵,随后在凯恩斯主义这一理论的影响下开始立法授权,逐步建立起国家干预市场的法律,虽在后来的经济危机中凯恩斯主义受到巨大的挑战,但这不妨碍其开启了西方经济法产生和发展道路[1]。
(二)中国近现代经济法产生的历史轨迹。与西方不同,中国经济法在产生时间上就远落后于西方,近代中国封建社会与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对抗失败后,曾反思并系统学习西方制度,但由于当时复杂的、不稳定的社会性质及环境导致当时中国所模仿的西方制度未得到有效施行。而在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所建立的社会主义制度实施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经济资源配置方面直接采用的是国家直接掌控的形式及行政命令的方式,在这个阶段虽然有经济性的法律法规,但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与当时的政策、指令、计划等目的及效力相同,在当时计划经济体制背景下,市场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也被忽视,经济法无法产生,所以中国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从市场经济出现并发展的时候生成的,即以改革开放为起点开始产生的,而改革开放到现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提出也有其分界点——1993年“市场经济入宪”。
(一)经济法初创时期。自改革开放到1993年的十五年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转变的阶段,在该阶段正是“文革”结束,改革开放初期,国家建设处于百废待兴的状态,中国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国家政策,倡导经济上的行为、活动必须有其法律为依据,要求建立健全经济法体系和制度,所以我国在这个阶段相继颁布和实施了一系列有关于改革开放的经济法律法规,但是该阶段更多发布的是经济政策,当时经济制度处于过渡时期,法律制度构成简单,相关法律处于空缺单一的状态,彼此之间没有形成有内在逻辑联系的体系,所以在调整重要的经济关系方面仍是以经济政策为主,例如在金融领域,中国为确立中央银行的地位及与其他专业银行的关系,在1983年9月颁布《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为金融法奠定了重要基础。此外经济法还在涉外经济领域除了经济政策成为当时主要调整经济关系的方式外,国家在法制建设上还施行了“授权立法”这一举措,用以应对改革开放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中制度探索导致的频繁变动所产生的法律需求,这一举措为下一阶段经济法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2]。
(二)经济转型及经济法发展完善时期。1993年“市场经济入宪”后,中国进入经济转型期,中国正式实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依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由此经济法的法律制度构建有了宪法作为框架基础,再加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与之配套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来实现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维护社会利益。而这一时期已经摆脱计划经济的束缚,在经济法学领域也出现许多不同的新论点,例如北京大学张守文教授从经济法调整对象和行为来分析论证“经济法是国家调制法”的“国家调制论”。北京大学杨紫烜教授认为经济法是属于国家协调法的“国家协调论”等。尽管各学者对经济法提出不同的论点和表述,但都是从调整对象出发,以国家为一方主体。在法律建设领域,这一阶段也是经济法律法规呈现不断生成和完善的态势,譬如,在市场规制上,在1993年之前虽也颁布了具有市场规制职能的《国务院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但此前处于过渡时期,所以未得到充分发挥。此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建立到完善,呈现出新态势,国家政府积极有为的市场经济对经济法的发展创建了得天独厚的条件,经济法在调整、规范及推动经济和社会关系上发挥着更为突出更为显著的作用。在这种趋势下经济法相关的法律法规的颁布实行呈现出爆发式增长趋势,市场规制、财税、金融等经济领域上相关法律被颁布实施,为经济法的法律体系提供了一系列重要的基础性法律,经济法基本立法体系在此开始形成[3]。
综上所述,正是由于中国经济体制发生变迁,由计划转为市场,期间对于法律的需要产生了各种现象和问题,经济法应运而生。一是其他国家经济法制度对中国有益部分的中国化本土化,正是其开放性的体现;二是经济法作为现代化的法律部门,其所对应经济领域的现实状况需要经济法与之进行密切的关注和互动;三是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开放性,在经济法体系之中对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方法及制度安排进行了综合运用,充分体现了经济法受改革开放的影响[4]。正是这种内在逻辑联系可以看出改革开放对于经济法的深远影响。
(一)以经济政策为主导的立法模式。改革开放的过程中经济法所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虽然经济政策帮助中国平稳度过改革开放在经济关系调整上的诸多问题,其为法律的完善和发展进行立法试验,且将以其自身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存在且将长期存在,但这种以经济政策为指引来推动经济法的发展完善,会对经济法造成损害[2]。一是难以在这种立法模式下树立其法律权威,易导致人们对其法律地位产生质疑;二是经济政策缺乏问责追责机制,导致其效力可能会被分散;三是在当今经济新常态中经济形势变化多样,而经济政策本身的颁布实施不像立法程序严谨,所以导致经济政策的不稳定性,会对市场主体的预判产生误导。对此笔者认为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国策的推行,必然将立法模式转变为以法律为主为先,对经济起到暂时促进作用的政策及具有不稳定性、变动性的法律规范将逐步废、改、合,完成其经济法制度的时代变迁,使经济法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框架下充满法治精神,更好、更稳定、更有公正性地维护中国的市场秩序。
(二)经济法实施机制存在不足。中国经济法一直被争议的原因之一就是其实施机制的不健全,第一,相较于其他传统法律部门,经济法所涉及的专业性更强一些,所以国家对于经济立法出场采取的立法模式为部门立法,但这种模式却容易造成政府失灵,行政权力的过度干预,以至于没有有效的实施机制对其法律责任进行追责,有关条文形同虚设。第二,由于经济法处于对市场失灵的角度去调整经济关系,对于其行为模式的规定考虑较少,没有民法和刑法那样多的裁判去参考借鉴。对此笔者认为经济法作为现代的法律部门,除了要保持其现代性的特质,也应对传统法律部门进行借鉴和参考,在实施机制上应严格审核其法律的合理性、可行性及所遇问题的可能性,同时应将法律规则与经济规律综合考虑。
经济法在其形成发展过程中除上述问题外也存在着其他相关的不足和问题。譬如,在经济法法律规定中对于法律责任方面,更多规定的是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经济法没有其自身相关的经济责任,有的只是三者的综合运用。但学界对于经济责任设立的相关问题仍有疑虑。另外,当《民法通则》颁布后经济法自身的定位及其法律地位也受到颇多质疑,经济法作为改革开放的产物与民法属于同一时期的部门法律,其冲突与矛盾长期存在着。此外,经济法追求的实体正义,对于程序正义没有过多规定,对于怎样构建、如何设立以及是否有必要建设经济诉讼法也在学界有所争论。上述诸多问题都是值得学界各位学者以后进行探究分析解决的经济法难题。
经济法作为一个时代特征十分鲜明的综合性及开放性相结合的法律体系,既非单一法典,也非特指的某一部法律。在改革开放的历史脉络中去把握经济法在其改革道路上的成长和变迁,能帮助理解中国经济法与西方国家的不同,从而对中国经济法进行思考分析,将经济法在其改革过程的形成特点及与之伴随的一些问题进行探究讨论,并对未来经济法发展方向提出几点建议性的观点,希望对以后经济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