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评论员
回顾财政治理70年,一条主线就是尊重现代财政的法治属性,不断加强法治财政建设。坚持依法治财,以更加完善的法律制度实现以财行政和以财限政的统一,使财力配置符合“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要求,这是应该倍加珍惜的宝贵经验。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强调“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财政治理也需要严守法治底线,严格实施各项财税法律制度,进一步发现仍然存在的财政法治方面的“盲点”,堵塞各种漏洞。
经过长期努力,我国在建立立法完善、事权明确、税负稳定、预算透明、效率提高的现代财政制度上取得了很大成就。央地财政关系、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预算编制和执行、税制改革、绩效管理、政府机构和人员编制设置、政府职能的界定、公私合作等方面的法治框架已趋成熟,相关法律制度的实施机制也日趋完善,这是我国财政资源配置绩效和财政分配公正性、公共性的基本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也与法治财政建设的成就相辅相成。事实证明,法律制度及实施机制越完善,各种财政分配关系就越顺,“瞎折腾”的空间就越小,不作为或乱作为的概率就能降下来,政府职能也发挥得更好。
不可否认,我国在法治财政建设推进过程中,也有因法律制度不健全和实施不够严格的种种教训。财政法治建设越滞后,“瞎折腾”的空间就越大。缺乏法治财政保障,财政的公共性就会被扭曲,成为财权异化为私利的可能。法治财政建设滞后形成的“瞎折腾”空间也会造成政府越位作为。尽管很多越位行为可能出发点很好,但是公共财政首先必须是法治财政,政府行为必须得到法律授权,公共财政必须符合法律的刚性约束。
正如有论者指出:如果新时代仍未建立起法治财政制度,财政改革就远没有实现。时至今日,央地财政关系、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预算编制和执行、税制改革、绩效管理、政府机构和人员编制设置、政府职能的界定、公私合作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建设并未完成,财政治理还需要法治进一步推进。党的十九大提出,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今后财政法治建设还有不少着力点。财政理念方面,对法治的敬畏、“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规则应更加深入人心;财政预算方面要确保每一项收入合法化,无论是税收还是非税收入都有“法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作为最大的一笔非税收入也应纳入法律轨道,预算支出方面,政府职责必须法定,用多少财政成本办多少事、办什么事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过去存在的财政支出随意、政府行为越位必须得到杜绝,政府与市场关系需要法律予以约束,严防政府乱伸手;绩效管理要有法律制度保障建立一套评价体系、评价指标和执行机构,要建立政府绩效报告制度;公私合作伙伴关系需要法律予以规范,推广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要以法治保障政府与社会资本的信用,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的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用法律维护合同主体平等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