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上升,财政部门不断积极地联合其他部门对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的界定范围进行规范和完善,这也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起到了决定性的影响。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分别以成本、其他、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切入点对会计准则和新所得税法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旨在为同行业相关人士提供参考性较高的建议。
关键词:会计准则;新所得税法;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想要发展,获得更多的运营利益,就必须要按照会计准则和新所得税法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与旧的税法内容相比,新的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有着更加完善的管理范围及一定的差异,这就需要企业会计人员能够从科学的角度看待新要求对企业运营时的影响,为后期工作的良性运营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基于会计准则和新所得税法环境下的企业成本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
1.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影响
根据会计准则中固定资产折旧的相关规定,与固定资产相关的利益实现方式,企业需要合理地选择,选择方法主要有平均年限法、年数总计法、工作度量法和递减双倍余额法等等。同时企业还需要计量固定资产的折旧影响。
新所得税法中对于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年限规定如下: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的有房屋等建筑主体;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的有轮船、飞机、火车、大型机械设备和生产设备等等;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的有小型生产器具、办公家具、工具等等;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的有小型运输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有电子设备等等。
在科学技术不断更新换代的环境下,固定资产也需要加快产品更新速度,尤其是长期处于震动状态和高腐蚀工作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用加速折旧年限和缩短折旧年限两种方法进行计算。企业营业者可以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向国家财政部门提出折旧申请,经相关部门合适批准后再上报至国家税务部门。应用折旧加速法时,需要采取年数汇总法和余额双倍递减法进行联合计算。应用折旧缩短法时,折旧的最低年限不得超过规定年限的六成以上。
新所得税法中对于一些特殊物品有特殊扣除折旧要求,具体如下:未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不得按照固定资产计算折旧费用;租赁他人房屋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按照固定资产计算折旧费用;以融资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费用;已经折旧但仍使用的资产不得计算折旧费用;与企业经营活动无关的资产不得计算折旧费用;未入企业总账的土地资产不得计算折旧费用。另外,企业也要参考新会计准则和新所得税法中提及的折旧额度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合理的调整。
2.企业招待费的处理影响
会计准则中对于企业招待费的处理规定如下:企业需要将生产运营时组织活动或业务产生的招待费需要全数计入到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而新所得税法对于企业招待费的处理规定如下:企业发生一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招待费需要纳入常规支出中,且招待費额度需要控制在营业销售总额的一半以内,通常扣除标准以六成发生额扣除。
3.企业广告投入和企业宣传的处理影响
会计准则中对于企业广告投入和宣传投入的处理规定如下:企业在产品销售时投入的广告费用和宣传费用可以全额计算到企业档期的损失利益中进行计算。而新所得税法对于企业广告投入和宣传投入的处理规定如下:只要符合处理规定的广告费用和宣传费用都需要计入企业当期运营支出中,两种费用除了要满足国家财政部门和税收部门的规定外,还需要控制到年总营业销售的15%以内,超出的部门将会在下一年度中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企业“符合处理规定的广告费用和宣传费用”界定问题,需要按照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划分:当企业管理人员申报广告费用的支出扣除时,需要满足以下要求:一是广告方案已经由工商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制作;二是已支付费用并取得与其金额相等的纸质发票或电子发票;三是借由纸媒、电视媒体、新媒体等媒介进行广泛传播;当企业管理人员申报宣传费用的支出扣除时,需要满足以下要求:一是已支付费用并取得与其金额相等的纸质发票或电子发票;二是通过一定形式的广告载体进行宣传支出。
4.企业员工薪资计算的处理影响
会计准则中对员工薪资计算的规定如下:企业需要在员工正常工作期间为员工提供合理的薪资,并将其作为企业的负债。因特殊原因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需要给予一定的补偿。根据员工的工作职责可以按照如下情况进行分别处理:一是企业要将员工生产产品的薪酬记录到产品生产成本中;二是企业需要将大型项目建设及无形资产的员工福利,计算到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成本中去。三是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其他工作职责员工的薪酬需要计算到企业本期的损益成本中。由此可见,企业对于员工薪资处理遵循权责原则,配比不应该按照费用实际的支付情况界定。
新所得税法中对员工薪资计算的规定如下:企业在生产运营时可以根据员工的工作绩效支出合理的薪资,包括现金和非现金两种形式,如基本工资、月度季度奖金、交通补助、用餐补助、年终奖、加班费用等等,已经任职期间所有公司安排的外出报销费用。由此可见,新所得税法中对于员工薪资的重点关注在于支付行为,要求企业必须要按照事先签署的合同支付员工满意的薪资,不得按照自己的运营情况随意降低薪资标准,缴纳合理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基于会计准则和新所得税法环境下的企业其他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
1.企业会计计量的处理影响
会计新准则中的条款中明确规定:企业在生产运营时必须要应用会计准则要素开展计量,且计量时需要按照历史成本,采用成本重置、企业净值的可变现值、公允价值等开展手段开展计量。在计量的过程中必须要确定符合会计要素的运营金额,提升计量的可靠性,同时也可联合其他方法开展计量工作。
新所得税法中明确规定:企业在生产运营中产生变化的各项资产,计税依据都需要以成本历史为基准。在生产运营期间,除了国家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可以对企业资产进行定损鉴别,其他计税的基础标准不可以被随意更改。
2.企业其他支出的处理影响
其他支出的处理影响可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一是公益型捐款的支出处理。一些大中小型企业都会以年为单位进行公益捐款,捐款的额度应该控制在年度利润的12%以内,或以其他形式进行捐物。
二是企业在纳税的过程中,必须要为工作人员购买商业保险、人寿保险、基本保险和其他补充保险等等。同时企业还需要根据相关部门的明确规定,为工作人员购买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且需要工作人员支付的各项保险要小于工资总额的5%以内,在每月工资发放时给予扣除。若超過5%,则在下个月再进行扣除。
三是非金融类的企业在进行借款行为产生利息的支出,需要按照同期同类型贷款利率进行计算。
四是企业要将员工福利、工会投入、活动经费、继续教育等支出控制在工资金额的14%、5%、3%左右。
五是应交税收的滞纳金、赞助费等。
六是企业资产的摊销与折旧费用。
七是合作企业的管理费用。
八是违法贿赂的费用。
九是违法行为产生的相关罚款费用及滞纳金等等。
上述的实际费用若超出会计准则和新所得税法规定的范围,就必须要进行纳税金额的调整。
三、基于会计准则和新所得税法环境下的企业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
1.确认收入的具体差异
会计新准则中对收入范围的界定与税法的大相径庭,具体表现如下:会计新准则只对商品的销售、劳动人员的薪酬分配、资产使用分配等等收入进行规范,而投资股权、合同租赁、保险合同等收入需要由其他会计准则进行规范。相比之下,新所得税法要比会计准则中涉及的内容更加全面,不仅包括收益性投资项目,如进货销货收入、财产转让投入、使用收入等等,而且还包括重组债务、各种补贴、违约金等等,都需要填写到规范的应纳税所得额申请表中。
2.基于会计准则和新所得税法对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具体影响
一是销售收入。企业在纳税的过程中,除了享受基本的税收优惠政策,还需要按照会计基本准则对销售收入进行核算;将会计核算中不合理的销售行为,而新所得法中合理的销售收入作为纳税额度的调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将流转税也看作发生了销售,可以分成以下几种情境:其一为销售税收包括流转税和企业应纳所得税,这也是大部分企业的销售收入标准;其二为企业应纳所得税不属于销售的一部分,如中间产品销售、自征税行为等等;其三为流转税不属于销售的一部分,这多发生于房地产开发商的部分应纳所得税。另外,产品的分期收入确认也会对销售收入存在一定的影响。在新所得税法的规范下,企业实现货物销售确认,需要货款凭证和收款凭证进行证明。在会计准则的规范下,企业只需要按照事先约定好的日期进行收款即可实现收入确认,若货款支付时间提前,则需要按照实际的收款日进行收款确认。
二是投资收入。会计新准则在对长期投资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主要有以下三个层面:在利用权益法核算投资收入时,计算要求与新所得税法要求完全不同,主要体现在补税方面和亏损投资补贴两方面;在利用成本法核算投资收入时,确认投资收入与新所得税法也不相同;在利用股权投资差额法核算投资收入时,处理手段也与新所得税法背道而驰。当初始成本大于投资长期成本时,企业可以对净资产的价值份额进行划分,而初始股权的投资成本不计算在内。当初始成本小于长期投资成本时,应将投资差额计算到收入损失收益中,但目前新所得税法对于现金投资差额的界定尚未完全明确,仍需要不断地进行完善。
四、结论
综上所述,在会计准则和新所得税法营造的新环境下,企业运营时各个方面的应纳税所得额发生了影响的变化。因此,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费用扣除的基本原则,实现财务核算及税收的合理化、公平化、科学化,以便满足企业的发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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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丁硕(1998- ),女,汉族,黑龙江伊春人,佳木斯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会计专业,本科在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