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农厅发〔2019〕130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42号)和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以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优化服务,强化监管,推进《广西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桂农机办〔2018〕9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各项规定更加有效落实,最大限度地发挥政策效应,经研究,决定对《实施方案》进行部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切实加强政策实施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农机化、财政部门联合监管机制,落实各级农机化、财政等相关部门指导监督责任。加强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建设,完善规章制度,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深入落实领导小组的政策实施领导责任、县级及以下农机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与监管责任。强化对各级农机化和财政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参与农机购置补贴关键重点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和业务培训,提升政策实施和风险防控能力,严禁有关人员以各种形式直接或间接进行补贴机具经营活动。各级农机化、财政部门要以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操作流程为主线,逐项工作、逐一环节梳理查找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升补贴政策实施规范性,有效保障补贴资金安全。
进一步细化、实化自愿参与补贴政策实施的农机生产企业的承诺事项,落实企业责任。一是承诺将补贴机具销售、售后服务、退换机等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定期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本企业数据相互校核,筛查机具、补贴、所有人、使用人等信息是否相符相适;二是承诺通过非现金方式与经销商结算补贴机具购机款,确保资金往来全程留痕备查;三是承诺对经销商出具给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的发票、合格证等补贴申请资料和牌证申领资料进行核对,筛查补贴比例、发票金额、机具信息等是否真实有效、符合规定;四是承诺加强内部管理,防范经销商和内部不法人员有组织地通过收集农民身份证明、虚开发票、虚购报补、重复报补等方式骗套、抢占补贴行为,发现异常情况后,主动自查自纠,并及时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局报告。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机生产企业承诺、践诺执行情况的监管和失信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维护良好的补贴机具产销秩序。
进一步完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全面、及时公开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对象、资金兑付情况、农机化和财政部门的咨询及投诉与举报电话、补贴资金规模、使用进度等各类信息,并按规定与省级及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办或指定的网站实现链接,全面接受社会监督。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以及村务公开和“益农信息社”等渠道,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严厉打击采用提供不实投档信息、产品信息、销售信息和虚购报补、重复报补、以小抵大等违规手段骗套补贴行为,或涉事产销企业拒不配合调查、提供虚假调查材料等行为,查实后先暂停参与违规行为企业的全部产品补贴资格和经销补贴产品资格,再根据违规情节按规定严处。对在其他省份发生较重、严重违规行为或被采取暂停全部产品补贴资格及以上处理措施的农机产销企业,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将及时联动,直接采信有关处理决定,对生产企业和涉及的经销企业作出同等处理,并结合实际进一步深入调查处理。对参与较重及以上违规行为的购机者,给予三年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处理;对违规产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业人员等违规人员,按规定列入黑名单。
加强县级农机化、财政部门对违规行为的联合调查处理工作,对涉嫌较重或严重的违规行为,及时报请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理,必要时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采取措施,直接组织调查。在调查处理违规行为过程中,发现有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要及时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发现有农机产销企业、购机者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发现有农机产销企业违规的,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组织提出退缴资金的建议,自治区财政厅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决定,责令违规企业退缴资金,并处以罚款。对拒不履行资金处理决定的违规企业,由自治区财政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加强各县(市、区)资金执行情况的分析,督促预算执行进度较慢地区加快使用,在下半年组织开展县(市、区)际余缺调剂,指导县(市、区)优先使用结转资金,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
2019年起,全面实行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常年连续开放,系统中上年结转资金和当年投入资金并行使用,并全面推行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实时公开,方便购机者了解资金情况,及时申请补贴。清理、取消补贴申请过程中不必要的限制性规定。在全区范围内推广使用手机APP(含人脸识别)等信息化技术,开展非现场补贴申请、补贴机具核验预约等服务,因地制宜开展补贴办理“一站式”、进村入户等服务,加快实现购机者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及乡镇办理窗口在受理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3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内完成形式审核,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县级及以下财政部门根据农机化主管部门提供的材料依据,对符合要求的于3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兑付资金,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原渠道退回并由农机化主管部门通知购机者;因资金不足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同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联合向上报告。
对通过复核的补贴申请信息进行为期不少于30天的公示。
为规范和优化补贴机具投档工作,从2019年起全面运用全国统一的补贴机具信息化自主投档平台。通过该平台实现自动抓取农业农村部鉴定平台相关信息,便利农机生产企业对参与购置补贴的机具信息实行网上投送,提高投档工作效率。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按照农办机〔2019〕7号附件2《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的精神和要求,制定、完善补贴机具核验制度,并加强备案审核。重点是建立健全补贴机具核验内部控制流程,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充分发挥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对补贴机具核验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指导、监督作用,加强对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鼓励、支持县级农机化部门和财政部门探索开展补贴机具第三方独立抽查核验,或采取以抽代验的方式进行核验。
机具核验的重点内容包括:核验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机具名称、生产企业、型号、发动机号(不带动力的可不核验)、出厂编号与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是否一致,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对应的机具信息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经销企业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对应的经销信息是否一致。对牌证管理机具,免于现场实物核验,但需核验购机者携带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信息与农机安全监理系统推送给辅助管理系统的牌证信息、机具信息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经销企业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对应的经销信息是否一致。
中央资金补贴额在2000元及以上的除牌证管理机具外,需进行100%的现场实物核验。中央资金补贴额在2000元以下的机具,可采取补贴资金兑付后按比例抽查核验方式进行,抽查核验比例应不低于10%。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全面落实牌证管理机具先办理牌证后申领补贴的规定,实现核验与审核补贴申领分开。对牌证管理机具,购机者凭《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申请补贴,免于现场实物核验。推进农机安全监理系统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鉴定平台互联互通,实现已办牌证和已核准补贴的机具信息及时、准确相互推送。指导县级结合年检工作,加强对享受购置补贴的牌证管理机具的查验。
因中央和自治区补贴资金规模及年度内享受的中央资金补贴最高限额所限,上年尚未享受中央或自治区资金补贴的甘蔗联合收割机等其他机具,列入当年年度补贴机具范围的,可在当年优先给予中央或自治区资金补贴,具体补贴额按当年年度的标准执行。
农财两部的《指导意见》及自治区的实施方案所称补贴对象中,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是指农牧渔民和农场、渔牧场、林场职工(含华侨农林场),以及从事农业生产的其他居民等自然人。没有明确公职人员是否可以享受购机补贴。
现予以明确:从2019年1月1日起,公职人员购买农机具不能享受补贴。基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不负身份审核责任,公职人员购买农机具隐瞒身份申请补贴的,一切责任自负。公职人员此前以其身份购买农机具并享受补贴的,不予追究责任。
上述所称“公职人员”是指国家财政全供或半供单位工作人员,包含: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中国共产党和各个民主党派的党务机关,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含村干部、村医生、民办教师等聘用的亦工亦农人员。
在广西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中,增加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大类、废弃物处理设备小类的四个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品目,具体如下:
①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
②畜禽粪便发酵处理机;
③有机肥加工设备;
④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
①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八行及以上走四轮乘坐式水稻直播机列入自治区累加补贴机具范围,自治区资金按中央资金补贴额的50%进行累加补贴。
②300马力以上自走式粉垄深耕深松机自治区配套资金补贴10万元/台维持不变。2019年,安排不超过500万元的自走式粉垄深耕深松机自治区配套补贴资金,以后年度据实安排年度预算。
广西壮族自治区 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财政厅.
2019年6月14日
抄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自治区人民政府
抄送:自治区农垦局、侨务办公室、监狱管理局,崇左市糖业发展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19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