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治本安全的监社共建刑罚矫正模式研究

2019-03-15 20:33陈晓斌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9年2期
关键词:治本服刑人员罪犯

陈晓斌

(福建警察学院 刑罚执行系,福建 福州 350007)

监狱、服刑人员与社会是国家罪犯矫正体系中最为重要的三个元素。通过刑罚矫正服刑人员,使其顺利回归社会、适应社会,才能避免再次犯罪、危害社会,这对监狱和社会来说才是本质上的安全。传统的刑罚模式容易将刑罚矫正简单归责于监狱部门,弱化社会的刑罚矫正地位,造成矫正资源薄弱、力量不足、矫正效率不高,这种局面不利于服刑人员的社会化改造。监狱和社会都应是刑罚矫正的主体,随着行刑社会的发展和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不断推进,探索建立更为有效的监社共建刑罚矫正模式,才能实现治本安全和国家社会的长治久安。

一、建立监社共建刑罚矫正模式的必要性分析

监狱本身也是社会的组成部分,矫正罪犯是社会赋予监狱部门的基本职责,让罪犯重新社会化,是刑罚矫正罪犯的根本目的。因此社会与监狱在刑罚矫正过程中密不可分,只有加强联系合作,才能形成矫正合力,更好服务社会稳定和发展。

(一)建立监社共建刑罚矫正模式是新时期国家社会治理的必然要求

社会治理关乎全社会利益,必须集全社会之力量,方得效果最优化。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新时期我国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强调要“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刑罚矫正关乎整个社会和谐、稳定和发展。因此在新形势下,为了缓解不断增长的监狱刑罚矫正工作质量要求和日益紧张的监狱矫正资源之间的矛盾,打造监社共建共治共享的刑罚矫正新格局,推进监狱充分运用社会化机制,发动和利用社会群众和资源,实现服刑人员与社会帮教的良性互动,形成制度化、科学化矫正合力是当前监狱刑罚矫正模式顺应社会治理新格局的必然要求。

(二)建立监社共建刑罚矫正模式是监狱贯彻司法部“治本安全观”有效助力

在监狱工作的历史进程中,我们曾经出现过诸如“以生产为中心”、“只重安全稳定轻视教育改造”、“教育改造无用论”等错误观念。2017年5月,司法部首次提出刑罚执行过程应贯彻 “治本安全观”,要求监狱“从底线安全观向治本安全观转变,切实提高教育改造质量,要在改造罪犯成为守法公民上加大监管机制改革的工作力度。”[1]这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总体国家安全观、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的要求,是监狱刑罚执行工作义不容辞的责任和最高目标。“治本安全观”与监狱工作目的一脉相承,是践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监狱工作方针的体现。贯彻 “治本安全观”,树立以改造为中心,从“心”塑造服刑人员,标本兼治,是监狱回归“改造人”宗旨的体现。提倡监社共建,监狱面向社会开展刑罚矫正,利用社会优势资源提升教育改造效果,将罪犯改造为社会守法公民,可以有效消除刑罚惩罚可能伴生的仇恨和反抗,有利于实现监狱根本上的安全稳定。

(三)建立监社共建刑罚矫正模式是促进服刑人员适应社会的本质要求

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属性,个体只有适应社会才能获得生存和发展。人的社会适应机制受个体、家庭、社会等多因素综合作用和制约。然而社会是动态变化的,人的社会化必然也是是紧跟社会动态步伐,并且伴随人一生始终。监禁性刑罚惩罚使服刑人员一定程度上与社会相分离,长久关押也容易导致不良的监禁性人格形成,阻碍其再社会化进程。另外,绝大多数服刑人员本就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没有借助社会外力帮助,其适应社会能力要比普通人难度大。因此,建立监社共建刑罚矫正模式,降低监禁刑罚的弊端,构建相应的服刑人员帮扶机制,才能促进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

二、监社共建刑罚矫正模式现状分析

以“改造人”为目的的我国刑罚模式,注定要求我们必须始终重视提高刑罚矫正的效率。建国以来,我国也逐渐建立了包含劳动矫正、教育矫正、管理矫正、文化矫正、心理矫正、政治矫正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矫正手段和体系,也取得过辉煌的矫正业绩,但重新犯罪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较好的解决。这种状况与我国监狱刑罚矫正模式的社会化程度不高不无关系。目前,我国监狱与社会在罪犯矫正共建方面仍然存在较大改进空间,具体体现在共建主体、共建手段、共建对象三个方面。

(一)共建主体方面:社会参与度在不断提升,但社会主体地位发挥依然有限

监社共建本质强调是监狱、社会双主体参与刑罚矫正模式。我国监狱现行的社会化矫正模式基本都是从监狱自身出发,以监狱为主体,以家庭为辅助,以社会为补充,立足从自身矫正教育方面的内部变革,通过借用一定的社会资源,以期达到提高罪犯矫正成效目的。这些做法仅仅是对传统 “底线安全观”下的矫正模式的有益增补,仅把社会当作刑罚矫正的辅助角色、补充角色来看待。对于社会在监狱刑罚矫正体系中的主体地位发挥、介入机制、监狱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社会与监狱共建宽度、深度都缺乏深入系统化建构与实施,离真正意义上在新时期刑罚执行过程中实现监社共建共治共享的矫正格局还有一定差距。

(二)共建手段方面:社会化手段方式在不断创新,但制度化程度不高

我国既有的监狱教育改造制度已稳定运行多年,如传统的“三课教育制度”、“罪犯个别教育”、“罪犯心理矫治”、“监区文化建设”等等,其规范性和科学性勿庸置疑。广大监狱民警也在不断努力探索研究如何更好地科学育人,在传统的以亲情帮教为主要社会手段的基础上,去深入思考矫正的社会化道路。尤其是在“治本安全观”提出之后,许多监狱部门纷纷启动刑罚矫正社会化变革之路,也在实践中创新许多社会化矫正手段方法,重视开发挖掘社会化课程、引入社会资源开展教育教学、采用社会信息化教学技术、创色地方社会特色矫正项目等等。这使得刑罚矫正手段竞相纷呈,矫正成效显著。如福建监狱把当地特色文化、优秀传统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传承与服刑人员教育改造工作紧密结合。截止2017年底,福建监狱共引进国家、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68项,共有75名知名传承人进监教授传承,开办非遗培训班180余个,获得司法部的充分肯定和高度的评价。[2]但诸如福建这种全省推广的制度化矫正项目并不多见,且狱内覆盖面也相对有限。许多受到服刑人员喜欢的矫正方式内容由于受监狱政策、管理人员、资金经费以及相关社会外部因素影响,经常没能形成制度化项目而得到保留和传承。

(三)共建对象方面:重视狱内重点对象帮扶,忽视狱外人员帮扶

以监狱为单一主体的刑罚矫正模式容易造成局限的刑罚矫正观,使监狱更多以自身利益为主,把监狱所能整合的有限社会帮扶资源首先用于影响狱内安全稳定的重点人员,如顽固犯、危险犯、身心病犯等,其次才是狱内服刑的普通人员,基本忽略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扶。而实际上,狱外帮扶作为服刑人员走入社会的最后一环,对服刑人员最终能否有效和社会进行融合起到至关重要的桥梁作用,关系到狱内的矫正成果最终能否在社会中顺利实现。此外,家庭是联接个体与社会的重要纽带,也是大部分服刑人员的精神寄托之所。因为服刑人员入狱可能造成的家庭弱势,也需要得到社会的救助和帮扶。它可以成为在监服刑人员感恩社会,积极改造的重大动力,也可以成为其出狱后回馈社会、服务社会的重要支撑。目前,我国在狱外帮扶方面整体还是比较薄弱,只有建立以社会和监狱双主体的刑罚矫正体制,才能合理整合监狱和社会资源,形成服刑人员狱内、狱外全程帮扶,服刑人员及其弱势家庭的全覆盖帮扶,更好实现再社会化的刑罚目的。

三、构建基于治本安全的监社共建刑罚矫正模式的探索

在刑罚矫正中实现治本安全,既是监狱的治本安全,也是全社会的治本安全,社会应该在罪犯刑罚矫正中主动承担应有的地位和责任,实现与监狱共建、共治,最终达到共享安全稳定的矫正成果。针对目前监社共建的现状及困境,探索建立科学、高效、规范的共建矫正模式意义非凡,社会、监狱都要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共建的广度、深度,共同服务好罪犯矫正事业。

(一)统筹协调相关社会政府部门建立联动帮扶制度

针对服刑人员在狱中服刑及回归社会所关注亟需的合理帮扶需求,相关社会政府职能部门应积极给予支持。美国服刑人员的教育被纳入公共政策中,美国的《高等教育法》、《成人职业教育法》以及《劳动力投资法》等都将罪犯纳入教育的对象。英国早在1862年就制定了《出狱人保护法》;日本针对刑释人员出台的法律有 《犯罪者预防更生法》《更生保护事业法》《保护司法》等。[3]我国上海对于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政策模式也值得我们参考和借鉴。上海市的《安置帮教工作规定实施细则》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联合了17个委办局,涉及公安、司法、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工商、财政、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部门,解决包括社区落户、失业救助、医疗和养老保险、苦难补助、最低生活保障、住房保障等各项重大困难。《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帮教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安置帮教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部门需通力合作,落实无缝衔接,全方位帮助,保证每个刑满释放人员都能安身或获得帮助。[4]从国家层面,我国应制定涵盖相关部门的联动帮扶制度,出台全国性的专门帮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各方法律职责义务,落实经费保障,并建立各部门帮扶工作的考评机制,涵盖在监服刑人员到刑满释放人员及其家庭,从狱内延伸到狱外,形成全程联动帮扶机制。

(二)建立监禁刑与非监禁刑司法资源共享制度

以社区矫正为主的非监禁刑是改进监禁刑弊端,提升刑罚矫正社会化水平的产物,是社会主动参与罪犯刑罚矫正的一大体现。从2003年试点至今,我国现有社区服刑人员70万人,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期间重新违法犯罪率一直保持在0.2%左右的较低水平,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5]截至2017年7月,全国各地司法行政机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招聘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工作者8.4万人,招募志愿者67.3万人,成立社区矫正小组67.6万个,联合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建立社区服务基地25305个,教育基地9265个,就业基地8229个,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学习教育、职业培训、社区服务、心理矫治等服务,有力促进了社区服刑人员顺利融入社会正常生活。[6]两种刑罚制度本身就相互衔接,密不可分,同属于司法部门刑罚矫正范畴。建立监禁刑与非监禁刑司法资源共享制度,既可以为监狱服刑人员带来广阔的社会矫正资源,也可以让社区矫正共享监狱多年矫正累积的优秀经验和成果,实现互帮互组,共同缓解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健全刑罚执行体系,形成刑罚执行机关和所有社矫帮教机构互相衔接和统一协调的工作机制。[7]政府可设置以地区司法行政为主体的安置帮教指导中心,并推动公安、司法信息联网,实现相关帮教部门一体化办公机制,最大限度提升帮教的效率;建立司法行政部门与各服刑监狱的常态联系机制,实现服刑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信息共享,全程参与和引导服刑人员的服刑改造及刑释的安置帮教工作,尤其重点关注再犯风险性高的群体;实施帮扶政策进监狱和监狱民警延伸地方社区帮教等共建措施等。

(三)改进完善亲情帮教制度,探索居住地关押服刑模式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亲情是激励服刑人员改造的重要动力,帮助服刑人员建设修复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使其心有所依,是预防其再犯罪的屏障。改进完善亲情帮教制度,监狱要在原有的家属常规探监制度基础上,探索诸如罪犯出监探亲、双服刑人员会见、父母子女帮扶会见等丰富、有效的亲情帮教手段和方式,重视亲情帮教的情感度、深度,坚决避免形式主义。全社会都应关注和重视服刑人员家庭状况,帮助指导维持稳定家庭关系,引导关怀服刑人员子女的健康成长。帮教部门可设置服刑人员家庭救助基金,通过政府预算、社会捐助、服刑人员劳动收入等多途径筹集资金来源,并将家庭救助与服刑人员的矫正表现相挂钩,以激励其积极改造、感恩社会。探索居住地就近关押模式,便于监狱民警走访罪犯家庭,更好地合理利用当地司法行政资源、服刑人员亲情资源,为服刑人员家庭建设提供便利,也有利于服刑人员贴近回归环境,适应居住地社会变化。

(四)推动监狱与社会组织建立制度化帮教服务制度

教育改造罪犯必须符合教育规律。教育活动具有长期性、渐进性及效果滞后性等特点。监狱与社会组织或个人所开展的帮教活动必须以罪犯为中心,通过签订科学合理的帮教协议,形成制度化,循序渐进地落实和开展,重实效,避免“走过场”、“摆花样”等错误方式。监狱单位要勇于打破自身的局限性,利用好社会组织的力量,实现管理主体多元化,更好发挥社会帮教效果。[8]监狱和相关社会部门应重视在全社会宣传矫正罪犯的工作和意义,让更多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愿意主动参与进来。同时,监狱应注重拓展帮教社会组织的范畴,争取吸引更多社会组织的加入,包括社会非营利性组织、公益组织及社会专业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志愿者等等,也可自行孵化非营利性社会帮教组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联合办学、公益帮教、就业合作等多种多样的合作形式,同时注重树立表彰宣传典型的帮教事迹,形成良性连锁反应。

四、结论

推动社会与监狱共建共治共享,实现治本安全任重道远。国家、社会、监狱在这个过程中都应主动承担责任,特别要摆正社会在服刑人员刑罚矫正、社会融入体制中的主体地位,不断地探索改进监社共建共治共享的刑罚矫正长效机制,及时纠正现有矫正模式中的社会化偏离问题,实现监狱与社会、服刑人员与家庭及社区的良性互动,使刑罚矫正发挥最大社会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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