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婚姻观念转型时期末代皇妃离婚案探析

2019-03-15 16:38
安阳师范学院学报 2019年6期
关键词:婚姻观溥仪观念

胡 伟

(安阳师范学院 法学院,河南 安阳 455002)

近代中国社会深受西方“个性解放”思潮的影响,民众的婚姻观逐渐从“事宗庙,继后世”转向“自由、平等、自主”,婚姻主体的独立性品格得到了张扬。这一婚姻观的变化,不仅促成了新型婚姻关系的出现,而且也促成了中国婚姻法制的近代转型。学界对中国近代婚姻观念转型的研究已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学者们从经济、政治及思想文化等方面分析了中国近代婚姻观念转型的历史背景,有针对性地对诸如早婚晚婚、再婚再嫁、童养媳、婚姻习俗等具体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较为全面地揭示了新婚姻观念下的婚姻现象。不过,已有的研究多侧重于宏观性地探讨婚姻观念的转型,对于新婚姻观在婚姻关系、婚姻形态、婚姻质量及离婚等领域中的具体研究明显不足,对婚姻现象背后的深层次根源有待进一步挖掘,对个体婚姻现象研究更是缺乏。于此,选取该时代背景下一个特殊人物的婚姻境遇来考察当时的婚姻观,既能细致地探讨中国婚姻观念的近代转型,也能展现近代社会民众对新婚姻观念的接受状况。

一、末代皇妃文绣离婚案始末

额尔德特·文绣,小名蕙心,后自名傅玉芳,蒙古族人,生于1909年12月20日。1921年初,溥仪在选皇后时,只是“不假思索地在一张似乎顺眼一些的相片上,用铅笔画了个圈儿”,[1](P131)所圈的正是文绣。但是,端康太妃并不看好文绣,最终被定为淑妃。1922年11月30日,未满13周岁的文绣被迎进宫,成为16岁溥仪的妃子。两年后的1924年,冯玉祥发动“逼宫事件”,将溥仪等逐出皇宫。离开紫禁城后,溥仪带着后妃在北府短暂停留,先后住进天津的张园和静园。到天津后,皇室的境遇渐趋窘迫,溥仪试图依靠日本复辟帝制,文绣对此极为不满,劝说溥仪悬崖勒马。文绣的规劝引来的是溥仪的冷眼,此后她被溥仪冷在一边,外出游玩、日常进餐、接待宾客没有了陪伴的份,节日的赏赐也被取消。与此同时,皇后婉容也经常寻机排挤文绣,甚至对文绣施以谩骂和羞辱,太监和一些侍女见到文绣在溥仪面前失宠,也给予歧视甚至虐待。文绣经常以泪洗面,几欲自杀。

正当文绣对生活感到失望之际,其妹文姗被特许进入静园陪伴她。随后,文姗又带进一位新女性——玉芬,玉芬是一位思想开放的新女性。当她得知文绣的婚姻实情时,便劝文绣与溥仪离婚,鼓励文绣说:现在是民国时期了,对婚姻问题,从认识到法制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根据民国的法律,无论是何种身份,只要有合法理由,夫妻双方均可提出离婚。在文姗和玉芬的劝说下,文绣决意离开静园。1931年8月25日,在文珊帮助下,文绣悄然离开静园。文绣的出走震动了静园,溥仪随即派人试图追回文绣,并以“皇上”的口吻提出“不许文绣离婚”。而此时文绣离婚之意已决,溥仪无奈之下聘请了林棨、林廷琛两位律师,委托他们全权代理处理与文绣的离婚事宜。

在双方会谈中,文绣最初只是提出了五个别居的条件:一是听其自择另外住处;二是分居后溥仪每月至少要与文绣同居两次;三是要求拨给生活费50万元;四是个人行动自由;五是不得损其个人名誉。对文绣所提出的五个“别居”条件,溥仪对前两个条件没有异议,但却遭到皇后婉容的反对,溥仪对第三个条件则坚决反对。文绣意识到这些条件溥仪不可能全部答应,于是,在提出这些条件的同时,通过律师向天津地方法院提交了要求依法调解的诉状,她在诉状中称:

“为声请调解事,声请人前于民国十一年,经清逊帝溥浩然纳为侧室。九年以来,不与同居,平素不准见面,私禁一室不准外出,且时派差役横加辱骂。盖以声请人生性憨直,不工狐媚,而侍役群小遂来为进谗之机。溥浩然虽系逊帝,而颐指气使、惟我独尊之概,仍未稍减于昔日。声请人备受虐待,痛不欲生,姑念溥浩然具有特别身份,为保全其人格及名誉计,不忍依照刑事程序起诉,理合声请钧院俯予调解,令溥浩然酌给抚养费,异后各度以保家庭而弭隐患,实为法便。谨呈天津地方法院。”[2]

随后,谈判陷于僵局,为了尽快了结此事,1931年8月28日,在征得文绣的同意后,代理律师向天津地方法院提出调解离婚的请求。溥仪在当月30日接到天津地方法院发来的“调解传票”,这使他感到了“颜面受损”的威胁,他意识到文绣所提出的调解脱离实为起诉离婚。最终于1931年10月22日,双方正式签订离婚协议,议定:

一、文绣自立约起,即与清皇室主人脱离关系;二、清皇室主人于本件签字之日,给文绣一次终身生活费五万五千元;三、文绣于本件签字之日即将所有随身常用物件全部带走;四、履行二、三两条件后,文绣即归北平大翔凤胡同母家独身念书安度,绝不再向清皇室主人有任何要求;五、脱离之后文绣不得有损害名誉之事,双方亦不得有互相损害名誉之事;六、文绣将天津地方法院调解处之声请撤回,此后双方均不得发生任何诉讼。撤回要求法院调解的诉讼,今后不得再提出诉讼。[2]

在习惯于男尊女卑的中国社会,千百年来民众对男子休妻、皇帝黜免后妃之事习以为常,从未有过皇后或皇妃敢于提出离婚挑战,作为皇妃向皇帝(溥仪虽退位,但保留了帝号)提出离婚,文绣是第一个,也是惟一取得成功者。文绣之所以能成功,得益于近代中国婚姻观念的转型。

二、“情感”是婚姻基础的新婚姻观的形成

在人类原初之时,种的繁衍掩盖了婚姻中的“情感”要素,“情感”多被认为是生殖的需要而演化出来的附带之物。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个性解放的程度日渐深入,“情感”在婚姻中的地位逐渐提高,以至于成为现代社会婚姻成立与维系的主要因素,恩格斯甚至将爱情视为婚姻符合道德性的判断标准。“情感”成就婚姻的婚姻观念,将婚姻从神法义务和家族义务中解放出来,要求构建婚姻主体自由、自主和平等的婚姻关系。不过,这一现象在中国社会发生得相当迟缓。

中国社会婚姻观念的转型真正开始于戊戌变法之际,一些维新志士引入西方的“天赋人权”“自由、平等、博爱”等思想,对封建礼教婚姻观念及婚姻制度的弊害展开批判,倡言婚姻应从家族中心主义、嗣续的工具性中走出来,提出以男女平等、自主追求为原则,以情志为媒介的幸福婚姻观。“夫得自主,妇亦得自主”,而非“夫尊而妇卑,可夺天赋自由之权也”。[3](P159)康有为认为“男女之约,不由自主,由父母定之”“男为女纲,妇受制于其夫”,则“与几何公理不合,无益人道”。[4](P283)梁启超甚至将开新学以教育女子,让“妇人各得其自有之权”视为是“急保种之远谋”。[5](P104)戊戌变法时期出现的向西方学习、思想层次不一、现实与理想悬殊的情形,也随着思潮的展开而成为其主要特点。[6](P140)

戊戌变法之际有志之士所倡言的以平等、自主、情志为核心的婚姻观,在辛亥革命后得以更广泛地传播开来,婚姻变革思潮进一步高涨。1903 年《觉民》发表的《论婚礼之弊》一文,对中国婚礼进行了更为深入的批判,认为中国婚礼中的“男女不相见”“父母专婚”“媒妁”“聘仪奁赠”“早聘早婚”“繁文缛节”等六大弊端,不仅夺走了子女婚姻的独立与自由,而且阻碍了中国人种的进化。在革命派人士的倡导下,新婚姻观逐渐得到社会的认同,自由恋爱婚姻成为时尚,对离婚、再嫁的指责声渐渐消退下去。[7](P43)有论者提出改良婚姻家庭革命甚至废除婚姻家庭的主张。这一时期,青年人因婚姻问题离家出走和组织团体以追求理想成为风尚。

新文化运动和五四运动时期,变革旧婚姻制度的呼声再次高涨。以“人的发现”为思想启蒙的新文化运动,大力宣扬社会单个个体的主体性,“婚姻自由”成为他们谋求“人的权利”的突破口。正如时人所说:“我们明了我们中国人的所谓恋爱是那样的,就因为我们受了社会婚姻制度的荼毒。从困苦颠连中,知道婚姻制度与我们的切骨的痛苦,起而反对,设法脱离礼教的束缚,要本我们自己的意志,努力打破社会的婚姻制度,努力于自己支配自己的境遇,达到我们企图的积极理想,就是我们对于恋爱革命的自觉。”[8](P166)这一时期的先进知识分子们大力宣扬性爱的纯洁性,强调“互爱”在婚姻中的决定性意义,宣称婚姻就是男女平等的互爱,基于恋爱的结合。这种婚姻观在当时的中国可能带有理想化的色调,但在近代中国它却是反抗旧社会的精神动力。陈望道曾说:“现在我国一班已经觉醒的人们,也承认那以恋爱为基础结婚或恋爱自由,比旧式婚姻更有价值了。这固然不是说没有例外,但这种思想——就是以恋爱为男女结合要素的思想——已经成了觉醒底人倾向,却是一个不可不论的事实。”[9](P73-74)

三、离婚:文绣基于新婚姻观的选择

文绣与溥仪结婚之际,以情感为基础的平等、自由、自主婚姻观及婚姻伦理,经过维新派的倡言,革命派的宣传,新文化运动人士的颂扬,已经深植于中国社会。在文绣提出离婚之前,五四运动前后,中国的城市出现了第一次离婚潮,而且离婚的主动方由男多女少而渐趋持平,其中绝大多数是媒妁之言父母之命的婚姻。[10]在这样的场域中,文绣既是不幸的,也是幸运的,不幸的是她与溥仪的结合本无感情基础,溥仪只因从其照片看她顺眼才圈了她。溥仪自己回忆说:“其实即使我只有一个妻子,这个妻子也不会觉得有什么意思。因为我的兴趣除了复辟,还是复辟。老实说,我不懂得什么叫爱情,在别人是平等的夫妇,在我,夫妇关系就是主奴关系,妻妾都是君王的奴才和工具。”[1](P259-260)这番话道出了溥仪选后妃时对婚姻的基本认知。而当时,追求婚姻的自由、自主和平等已成为时代的风尚,生活在上层社会中的文绣不可能对此无感知。其所作的一篇名为《哀苑鹿》的短文可认为是其对这一时代风尚的回应。

春光明媚,红绿满园。余偶散步其中,游目骋怀,信可乐也。倚树稍憩,忽闻囿鹿,悲鸣宛转,俛而视之,奄奄待毙,状殊可以怜。余以此鹿得入御园,受恩俸豢养,永保其生,亦可谓之幸矣。然野畜不畜于家,如此鹿在园内,不得其自行,犹狱内之犯人,非遇赦不得出也。庄子云:宁其生而曳尾于涂中,不愿其死为骨为贵也。[1](p260)

文绣的这篇短文,可谓立意不凡。其以鹿为喻,以鹿虽可以依恩俸而保其生,但却失去了自由,来暗指自己的处境,又以庄子所言流露出对自由的向往和对平等的追求。在随后的离婚纠纷中,文绣更是清楚地表达出这一思想。她在回应族兄文绮的信中说到:

“……惟妹所受祖宗遗训,以守法为立身之本:如为清朝民,即守清朝法;如为民国民,即守民国法。逊帝前被逐出宫,曾声明不愿为民国国民,故妹袖藏利剪,预备随逊帝殉清。嗣因逊帝来津,做民国国民一分子,妹又岂敢不随?既为民国国民,自应遵守民国法律。查民国宪法第六条,民国国民无男女、种族、宗教、阶级之区别,在法律上一律平等。……”[11]

在与溥仪委托的律师谈判时,文绣声称:“……现在惟有请张律师等依法保障我应享的人权罢了!”[2]文绣对新观念的这种自觉是其提出离婚的根本缘由,文姗和玉芬地帮助只是提升了她离婚的信心。

四、文绣的无奈:传统的惯性力

文绣虽然最终解除了与溥仪的婚姻关系,但是,其离婚过程是艰辛的,结果也多少有些遗憾。近代中国,在新观念与法律制度形成过程中,传统的惯性不仅困扰着改革者们,也直接影响着社会个体主观认知与行为方式的选择,基于内外两方面的阻力,文绣最终不得不做出巨大让步。

首先,相当一部分公众基于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特别是一些还没有脱离传统思想羁绊的卫道士们,对新观念和新法制持抵制态度。文绣离婚的事被天津的媒体刊登出来,北京、上海等地的报纸也纷纷转载,举国皆惊。封建卫道士们对文绣出走大加斥责,攻击文绣的文章纷涌而出。上海的遗老们专门就此事在哈同花园集会,推举出代表刘春霖北上,协助溥仪处理此事。刘到北平后即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并写成题为《前清状元刘春霖和记者的谈话》专访文章,文中称:“对废帝溥仪和淑妃文绣离异事发表谈话云:淑妃文绣实属大逆不道,于情于理,均不全清祖宗法制。”[12]一位名叫“左安法隐”者更是将此事提高到维系国家与社会的基本秩序的高度,他在给金梁的信中称:“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今礼教凌夷极矣,恐过此以往更不知其所终极,此余所以不能已于言者也。余之为此言者,岂好为逊帝作辩护哉?实据事,据理,据律,为维持中国礼教计,不得不言,……。”[13]北平的尹群在撷英番菜馆宴请《世界日报》《北平晨报》和《益世报》等报的主编,希望他们不要报道有关溥仪虐待淑妃的消息,几乎全国各地的遗老们都出动了,参与了这场史无前例的“讨妃”行动。就连文绣的“族兄”文绮也指手划脚,文绮为文绣离婚一事专门在报上刊文指责她,其中有两段内容透露出他对新观念和新制度的基本态度。

“顷闻汝将与逊帝请求离异,不胜骇诧。此等事件,岂我守旧人家所可行者?我家受清室厚恩二百余载,我祖我宗四代官至一品。且漫云逊帝对汝并无虐待之事,即果然虐待,在汝亦应耐死忍受,以报清室之恩。今竟出此,吾妹吾妹,汝实糊涂万分,荒谬万分矣!汝清夜扪心自问,他日有何颜面见祖宗于地下耶?”此处文绮以报皇恩、敬祖宗之名,要求文绣“耐死忍受”虐待,认为离婚是有关“累代家声之事”“汝今日之所挟持逊帝者,不过因逊帝惜名誉,不能不隐忍包容。其实,在此新潮澎湃之时代,诗礼旧家逃走一侍妾,固亦数见不鲜,与名誉无损也。即使诉诸法律,既无虐待之证据,且汝所居地位当然不能与正妻一致待遇。……”[14]

文绮时刻没有忘记“皇恩浩荡”,以传统的君臣关系阐释文绣的身份与地位,并将文绣的地位定于“妾”,将文绣的出走比同于诗礼时代妾的逃亡。在文绣提出离婚之时,溥仪已经被驱逐出了紫禁城,明确其不再是皇帝,而是民国国民。既然是民国国民,溥仪、婉容、文绣三人的身份地位就需要重新界定。礼教时代皇后被视是皇帝的嫡妻,嫔妃只能算作是妾,在民国一夫一妻制下,文绣也不具备妻的身份和地位。按照《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的规定,文绣虽是以妃(妾)的身份被迎进宫的,但三人事实上默认这种状态,所以文绣无法以“重婚”为由提出离婚。这也正是封建卫道士们斥责文绣的基点。

其次,文绣本人在离婚的处理过程中也流露出对传统屈服的一面。文绣出走静园后,并没有直接向溥仪提出“离婚”二字,最早提的是“别居”,她对律师说:“我生是皇室人,死是皇室鬼,怎谈到脱离呢?只求与皇后分居另住,给予必要的赡养费,此外的事情不商量!”[2]也就说文绣最初出走的目的是“别居”,既然是“别居”,当然是维持现有的夫妻关系而不变。溥仪则采纳大管家胡嗣瑗的建议,只围绕“别居”谈判,闭口不提“脱离”二字,其意很明显,就是企图让文绣先提出“脱离”二字,以此将离婚的责任推给文绣。直到1931年9月4日,文绣最终向溥仪的代理律师提出“彻底脱离,各不相扰”的条件,这可算作是正式提出了离婚。但是,到同年的9月6日,文绣在会见溥仪的谈判代表载涛时,又否认了“脱离”,仍以“别居”条件为要求。在离婚谈判过程中,文绣始终没提及法律名词“离婚”,而是以“脱离”二字替代。而且,在最终的脱离协议中还附了“归北平大翔凤胡同母家独身念书安度”的承诺。不管是因为什么原因导致文绣在“脱离”与“别居”间徘徊,有一点是可以明确的,即:文绣彻底与传统观念决裂是值得质疑的,传统的惯性力不可能在文绣身上戛然而止。

五、结 语

社会的任何变革最终会在社会个体的行为上得以印证,社会情势和法律规范决定着个体行为的道德性、合法性判断标准。近代中国随着以自由、自主、平等为核心内容的婚姻观念的普及,情感是婚姻关系存续基础的观念逐渐成为社会公众特别是青年人的共识,女子主动提出离婚由不道德变为道德。废除男性专权的传统离婚制度,构建夫妻平等的离婚规范,是近代国家法律对婚姻观念根本性变革的回应。末代皇妃正在这样的社会场景中实现了自己的离婚诉愿。当然,社会及法律的变革不可能与传统完全决裂,正如美国学者弗攀德曼所说:“无论如何,规则来自社会背景,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规则像潮水一样随着这些力量而起落,服从人们看不到的力量的牵引。”[15](p361)文绣的离婚不仅受到了传统力量的舆论攻击,也有法律上的无奈,导致其不得不一再退让,赔偿费由50万降到5万多,甚至承诺不再嫁人。这个案例反映出近代中国女性在离婚制度中的弱势与尴尬。

猜你喜欢
婚姻观溥仪观念
维生素的新观念
别让老观念害你中暑
毕竟一双小儿女 小朝廷时期的溥仪与婉容、文绣
Study on Jane Austen’s Views on Marriagein Pride and Prejudice
健康观念治疗
你所不知道的末代皇帝溥仪
《绍英日记》中的溥仪大婚
《傲慢与偏见》的婚姻观
从电影《蓝色茉莉》和《赛末点》看两性的婚姻观
毛泽东早期的婚姻观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