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培训模式初探

2019-03-15 12:33:44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9年5期
关键词:司法警察警务教练员

薛 毅

(国家法官学院西安司法警察分院,陕西 西安 610103)

一、引言

我国《人民警察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法定警种之一。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规定司法警察的职责是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我国司法警察教育培训是伴随着警察制度的发展而发展的, 包括学历教育和培训。 培训即“培养训练”。 具体说,培训是有针对性地提高培训者专业技能、 专业知识而进行的一种特殊的培养训练方式。[1]据此,司法警察培训是指对在职(在编在岗)司法警察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技能,以集中脱产方式,进行的培养训练活动。

近年来,随着公民法制观念的提高,对大量矛盾纠纷都以案件的形式诉诸法院寻求司法途径解决,法院的工作压力空前加大。 据2017 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2016 年,……地方各级法院受理案件2303 万件,审结、执结1977.2 万件,结案标的额4.98 万亿元, 同比分别上升18%、18.3%和23.1%。 ……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11.6万件,同比上升1.5%;判处罪犯122 万人,同比下降1%。 ”[2]2019 年的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2018 年,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2800 万件,审结、执结2516.8 万件,结案标的额5.5万亿元,同比分别上升8.8%、10.6%和7.6%。 ……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19.8 万件,判处罪犯142.9 万人。”[3]短暂的两年时间,地方各级法院受理案件数增加497 万件,增幅22%,审结、执结案件数增加539.6 万件,增幅27%;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数增加8.2 万件,增幅7%。 ”以上数据表明,当前各级法院的案件受理数量、 案件执行数量、刑事案件审判数量都在逐年急剧飙升,严峻的形势对司法警务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完善司法警察培训模式是在当前司法警察警力不足情形下提高司法警察队伍战斗力,有效履行司法安全保障职能的捷径和现实需要。

二、美国警察及美国联邦法警培训概况

(一)美国警察培训概况

美国没有独立的警察院校, 不同层次的学历教育是在一般高校设置警察相关专业来进行, 各级警察机关有权自行开办警察培训学院或训练基地,负责入警岗前培训和在职警察职后培训。 美国新警录用后必须进行20 周左右的贴近实战、强化实践的在校训练,以适应未来的警务工作。在职警察每年必须参加脱产培训,不断学习以更新各种知识、技能,不断增强自身的实战技能。 美国各级警察机关开办的警察培训学院或训练基地都设有室内外射击场、来进行常规的“打靶”,精度射击训练,还设有按真实街区1:1 建造的战术模拟区,有珠宝店、美发店、楼道、动态群体人像等设施,来进行实战射击训练。另外还建有现场勘查、审讯犯罪嫌疑人、抢救人质等各种不同的实践实验室。 警察培训学院的师资由专任教师和聘任教师构成,专任教师约占70%,至少具有学士学位,必须具有警察一线工作经验,并且通过任职资格考试,他们负责执教警察专业科目。外聘教师约占30%,主要来自地方高校,在自己擅长领域学术造诣高深,他们负责公共科目的执教。

(二)美国联邦法警培训概况

美国联邦法警局 (United States Marshals Service)隶属于美国司法部。 联邦法警主要职责是负责保护联邦法院及联邦司法人员安全, 是与我国司法警察一样的为司法审判提供安全保障的辅助型警种。 美国联邦法警没有自己独立的学院,其雇员培训是在乔治亚州格林科的联邦执法培训中心进行。 每名法警每年至少接受17 周的培训,培训科目主要包括:法律培训、计算机应用、体能训练、机动车驾驶、武器使用、法庭安保技能、法庭诉讼程序、庭审的高度危险情况处置、司法程序服务规范、场景监控方法、罪犯搜查与限制方法等。 培训中学员将参加模拟实战演练, 在演练中加深他们对所学知识、技能的理解,培训结束后须进行考试,每门考试合格才能顺利结业。 联邦执法培训中心具有高学历的专任教师约占1/3,外聘教师约占2/3,主要是法警系统里一些具有较长执法年限、实战经验丰富的资深执法人员, 他们负责法警专业科目的执教。

(三)美国警察及美国联邦法警培训的共性概括

1.轻学历教育而重培训。 强调警察入职后必须不断接受培训来增强自身的实战技能,将“活到老,学到老”的思想贯彻整个职业生涯。

2.培训突出实战性。 首先从培训课程设计实战性来看,专业课约占60%以上,专业课中理论教学、实践可谓平分秋色, 有些专业课的实践时间竟然高达约70%以上; 其次从硬件设施建设实战性来看,基本技能训练及模拟实战演练所需器械、 场地设施都能得到有力保障。

3.共享教师资源。 培训机构基本都有自己的专任教师, 警察培训学院与普通高校共享公共课程师资, 联邦执法培训中心与联邦执法机构共享专业课程师资,形成了一种“专任教师+外聘教师”的模式,避免培训资源重复建设造成浪费。

4.培训考核结果与入职、增薪、晋升挂钩,以激发学员培训的内在动力。

三、 我国司法警察培训模式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我国司法警察培训模式中存在的问题

1.参训司法警察的主体性缺失。 “主体”在哲学上是指有认识和实践能力的人。 主体性主要是指作为主体的人在思想和行动中表现出来的能动性、创造性和自主性。[4]参训司法警察的主体性缺失主要表现为:参训的主观能动性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态度消极,对培训的目标、过程和环节、内容及方法、效果等无法根据自己已有经验、知识架构、岗位需要、职业规划自主地进行判断和选择, 无法将培训所学的知识技能升华成自己的认识和应用。

2.培训的针对性差。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培训暂行办法》的规定,司法警察培训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1)以参加培训的人员身份不同,可以分为新警初任培训、警衔晋升培训、职务晋升培训、专业培训、更新知识技能培训;(2)以培训的级别为标准,可以分为高级培训、中级培训和初级培训。[5]培训类别不同,培训内容和要求自然不同。新警初任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政治理论基础知识、法律基础知识、司法警察业务基础知识、基本及专业技能训练,注重基础性,通过培训使新警熟悉、了解和胜任将要从事的工作;警衔、职务晋升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思想政治、司法警务工作规范性文件、司法警务工作研究、司法警察管理、领导艺术、专业技能训练,注重专业性,以适应警队管理和警务实战的需要。

司法警察培训最理想化的模式是根据警员的不同层次和身份进行有针对性的教学。然而,目前在具体培训环节上,集体化教学、大班化(组合班)教学是常态化,分散化教学、小班(分班)教学是例外,在培训内容上具有很大的同质性,不能很好地因材施教,贯彻个性化教学原则。

3.培训的实战性差。 司法警察培训必须学以致用贴近实战, 注重对司法警务工作实际操作方法和技能的培养训练, 而不是教授一些脱离实际空洞的理论。培训的实战性差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培训内容的结构比例上,理论较之警务实务、技能所占比重过大;二是在实战内容的结构比例上,单独、分散的训练较之综合性、 合成性的模拟演练所占比重过大。

4.培训时间未达要求。 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培训暂行办法》的规定,新录用司法警察初任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 个月;警衔晋升和新任司法警察职务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 个月;专门业务和岗位培训的培训时间不少于15 天。 2005 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全国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工作的意见》中,提出全面落实“首任和上岗必训”、“职务和警衔晋升必训”、“年度职能必训”的“三个必训”制度,推动训练的制度化、经常化和规范化建设的总体要求,但是从实践来看这一制度并未得到全面落实,司法警察培训的形式集中表现为司法警察警衔首授、晋升培训,这一培训与司法警察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得到了司法警察及警队领导的高度重视,基本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每年都要举办1-2 期警衔晋升 (首授)培训班,而新任司法警察职务培训、基层和一线司法警察年度实战培训由于主、 客观原因却举办寥寥。 从举办的培训班时间来看,能缩即缩、能减即减,长则数周、短则数日,均未达到文件规定的最低时限要求,均是轰轰烈烈开始,草草了了结束,达不到预期的培训目的。

(二)我国司法警察培训模式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剖析

1. 司法警察的培训需求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和表达。 司法警察培训对象主要是在编在岗司法警察,其个体性差异比较大,受教育程度不同,所属部门和岗位不同, 职业发展规划不同, 认知水平、学习能力以及自身素质不同,这些个体差异性直接对司法警察的培训需求产生重大影响。 当前,司法警察培训的组织模式基本上是由警队的警政部门制定培训方案,由培训部门具体实施。 在整个培训过程中, 培训方案的设计和实施处于主导地位。 虽然在司法警察培训中努力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干什么,练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总要求,但在实践中仍然过于粗糙,“内容相同,教学相同”的现象依然存在,司法警察培训需求的差异没有得到充分理解和考虑。

2.“文武兼备” 型师资的匮乏令司法警察培训无法理论与实战协调发展。 目前司法警察师资队伍主要是由司法警察培训基地的专任教师和司法警察内部选拔的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教练员构成。 专任教师的优势在于“理论研究”和“课堂教学”,劣势是偏重于理论,对司法警务工作缺乏深入细致了解,实战经验缺乏;司法警察教练员的优势在于“实战应用”,但很多教练员没有接受过正规的师资培训, 欠缺一名优秀教师所应具备的素质和能力, 而且作为兼职教师囿于本职事务性工作繁杂也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进行科研,理论功底会比较差。 过去司法警察培训是“借船出海”,多依靠专任教师来授课、组织训练,现在有自己“造船出海”,基本依靠各级法院司法警察人才库里的教练员来教课之势, 但是如前所述专任教师与教练员各具优劣势, 不管偏废任何一方都会影响培训效果。

3.培训方法不适合成人培训对象。 成人学习有其特殊的规律,1998 年, 成人教育研究者茨梅约夫(S.I.Zmeyov)总结了成人学习者的特点:他们大多已经拥有相当丰富的实际经验、社会经验和职业经验;他们深知自己的生活目标以及通过学习掌握知识和技能与这些目标的相关性; 就他们将要学习的内容而言, 他们通常已经获得了某种程度的知识背景……。[6]目前司法警察培训多采用呈现式培训法,教官采用讲授法和视听法,直接、单向地将知识和技能传授给学员。 呈现式培训法的优点是单位时间内能传授海量信息,节省培训时间;缺点是忽视学员已有的经验基础和学习目标,知识信息呈单向传输,缺少回路,缺乏发馈沟通,而且教学往往脱离实践,对司法警务工作中的热点问题和学员思想中的困惑解释不够充分,指导性不强。

4.培训的硬件条件不足。 司法警察培训制度的有效落实离不开经费、 场地设施等硬件条件的支持。 近年来,各级法院虽然加大了对司法警察培训基础设施建设的力度,但是因为经费原因,很多法院没有专门的司法警察培训基地, 遇有培训任务只能通过临时租借部队和警察院校场地等方式解决,用别人的地看别人的脸色,租借时间别人说了算,导致培训时间极度压缩无法达到规定要求。 加上一些专业训练设施缺乏使得有些本该培训的科目难以开展,比如射击、安全检查、注射死刑等科目,有时只能进行重复而单调的体能训练,严重影响了培训的效果。

四、我国司法警察培训模式的完善路径

(一)开展科学化的司法警察培训需求分析

我国司法警察培训中常用的培训需求分析模式有问卷调查法、访谈法,这两种方法的缺点是主观随意性太强, 仅凭司法警察的主观愿望或相关部门及领导的主观经验来揣测司法警察的培训需求, 不能科学、准确地定位培训需求。

目前世界上对培训需求分析占据主流的是绩效分析模式, 该模式首先在收集尽可能多的关于绩效问题的信息的基础上,进行重要性检验,从而确定绩效问题的重要性, 然后分析绩效差距的成因,并双重核查,最终确定培训方案。 它重点关注“预期绩效”与“实际绩效”之间的差距。[7]绩效分析模式的重点在于绩效差距, 通过分析绩效差距产生的原因去识别培训对象的真正需求, 确保按需培训, 避免培训组织者根据自己的主观想法,“闭门造车”式地制定培训计划,影响培训效果。 借鉴这一原理, 在司法警察培训中我们可以首先进行任务分析。 根据司法警察职位能力标准的不同,来明确司法警察的工作职责及素质要求,从而制定各级各类司法警察的预期绩效标准; 然后进行人员分析。 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并结合预期绩效标准,对其拥有的知识结构、技能进行调查分析,明确能力素质短板,从而确定哪些人员应该接受培训、接受什么样的培训。

(二)构建多元化的教师队伍实现教师资源的优化配置

如前所述, 目前司法警察培训的师资力量主要是由专任教师和司法警察教练员构成, 二者各有优劣势,为适应培训实战化、专业化的要求,我们认为可以打破“单一”模式,构建专任教师、司法警察教练员和聘任教师相结合的多元化的、 开放的教师队伍。 在培训授课中,根据自己所长,各司其职:

1.专任教师主要负责:(1)司法警察基础理论部分,包括思想政治理论、司法警察基础知识、司法警务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 制度;(2) 基本体能部分;(3)基本技能部分,包括队列、擒拿格斗、警械武器使用、警用车辆驾驶;(4)司法警务工作领域最新、最前沿的理论热点问题。

2.司法警察教练员主要负责:司法警察专业技能部分,包括押解技能、看管技能、值庭技能、安全检查技能、配合执行技能、执行死刑技能、强制措施运用技能、应急处置技能的训练。

3.聘任教师是其从事的职业与司法警务工作有关、非司法警察系统的具有某特殊能力的人员,比如医护人员、心理学研究人员、民航安全检查员、计算机专家等。 聘任教师主要负责:注射死刑的执行、创伤急救、安全检查的组织实施、心理稳控、心理疏导、计算机基本操作与应用等本系统教员不太擅长的领域,通过行业交流可以取长补短,促进本系统工作的提升。

(三)改革培训方式和内容,突出实战性

1.根据警员的级别、岗位划分班级。 将“一锅烩”式的大班分成若干级别相同、岗位相同的小班,有利于拉近教官与学员距离,方便双方沟通交流,方便教官教学管理,是情景模拟教学、案例教学、互动教学、实战演练等教学形式得以实施的前提。

2.在教学方法上采取启发诱导模式。欧洲成人教育协会主席海宁·s·奥尔森教授对成人学习进行了许多研究。 奥尔森认为成人通过对经验的详细回顾、深刻理解、系统反思和重构,获得新的知识、技能、情感态度或改变行为,因此成人学习必须回归成人生活世界。[8]教学方法对培训效果意义非同一般,要打破“老师讲授—学员被动接受”的传统教学模式,推行启发式、研讨式、案例式、情景模拟式等多种学员参与式教学方法, 教官根据司法警务工作实际科学地设置议题, 启发诱导学员结合个人工作生活经验、学习体会去破解议题,使每个参训学员的能力素质都能在原有的基础上更进一步。

3.在培训内容方面突出实战性。 首先,可以打破学历教育中知识传授系统性、完整性、连续性特征,可以本着“干什么,练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有侧重地选择培训内容;其次,在培训内容的结构比例上,实战应用部分应占主导地位,至少应达到60%以上, 尤以新颁布的司法警务工作规范性文件、司法警察警务实务、司法警察警务技能作为教学的重点, 将培训课程基本框架分为四个模块:司法警察基础理论类、司法警察前沿理论类、司法警察基本技能类、司法警察专业技能类。 根据班级学员的客观需求, 再将每个模块又具体细化进行针对性极强的教学;最后,在实战内容的结构比例上,加大综合性、合成性的模拟训练。 具体做法可贴近司法警务工作实际,模拟一个案例情景,将单独的司法警察技能应用知识贯穿其中, 比如刑事审判警务保障中包含押解、看管、值庭技能应用, 刑事案件庭审被告人看管警务中包含安全检查技能的应用, 将案例与各项警务技能有机结合起来,引导学员结合已有工作经验、学习体会,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通过模拟训练提高学员的综合实战能力。

(四)加大培训投入

1.经费投入。 各级法院应明确司法警察专项培训经费标准,并将其纳入法院年度财政预算,严格专款专用,切实保障司法警察培训经费落实到位。

2.基地保障。 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再好的实战理念、设计如果离开物质条件支持,无异于纸上谈兵。有条件的法院应设立省、市两级司法警察培训基地, 逐步建设高质量、 专业化的培训场所和设施,适当降低对社会服务的依赖,夯实培训的根基;不具备条件的,应采用灵活方式,或轮流使用上级法院所建培训基地,或租借部队、警察院校等兄弟单位场地、或租用其他社会培训机构场地,通过多种渠道保证培训正常进行。

3.完善配套激励机制。 首先,基层或一线的司法警察教练员参加司法警察总队和支队的组训工作,应当按照“谁调用,谁负责”原则适当给予授课补助,同时由其所在单位按出差待遇给予报销补助;其次,对司法警察教练员进行评级授星,参照司法警察授衔仪式进行,最大程度赋予教练员职业荣誉感。 如遇职务晋升机会,应优先从教练员中选拔。 从经济上、政治上对司法警察教练员给予足够支持,以激发现有教练员的主观能动性,努力提高教学水平,也为进一步开发教练员人才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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