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弑亲案看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新动向及预防

2019-03-15 12:33:44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9年5期
关键词:犯罪学校教育

张 聪

(贵州财经大学,贵州 贵阳 550025)

2018 年12 月2 日, 湖南省沅江市发生了一起骇人听闻的惨案,一名小学六年级男孩因不满母亲管教,竟持刀将其母残忍杀害;时隔不到一个月,衡阳市十三岁的男孩因父母未能满足其需求而锤杀双亲,又一次挑战了公众的底线。 相似案件不胜枚举,此类弑亲案件不仅需要考虑未成年犯罪人实施行为时的动机,更应该反思其背后所引发深层次的社会问题。 从弑亲事件发生至今,仍有诸多的声音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严惩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 刑事责任年龄是根据我国一定时期的政治、 经济、文化、地理、气候等一系列的条件而制定,简单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仅不会遏制犯罪发生,有可能会引发更严重的社会问题[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 年9 月19 日权威发布的数据统计,近五年来盗窃罪位居未成年人犯罪首位;未成年人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有所上升;初中生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发群体,在全国法院新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告人为初中生的占比为68.08%,是犯罪预防的主要人群;16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犯罪占比近九成;16 至17 周岁的未成年最易犯盗窃罪,14 至15 周岁的未成年人最易犯抢劫罪,其中北京、上海、浙江为外来未成年犯罪高发地区,并且男性未成年人犯罪占比超过九成,其中农村地区未成年人犯罪占比超过八成; 流动离异家庭的未成年人犯罪排名靠前; 网吧成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高发场所; 深夜和凌晨为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发时间等。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一)暴力性犯罪占主导

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数据信息,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盗窃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以及强奸罪依次位列前五,由此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绝大部分属于暴力性犯罪, 这也与未成年人的心理与生理因素有较大关系。 现阶段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 人民的物质生活不断丰富,未成年人由于心理上还不成熟,并且文化程度普遍偏低, 所以很少会实施具有一定“技术水平”的犯罪;但是生理上已经可和成年人的身体素质相抗衡,并且通过以上数据分析,未成年人犯罪中男性所占比例超过九成, 而且在实施犯罪时随机性较大、无预谋情形,这就导致若实施犯罪,大部分未成年人会实施传统的暴力性犯罪。

(二)犯罪年龄低龄化

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数据中, 未成年人犯罪年龄主要集中在16 周岁和17 周岁,被告人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其中初中毕业的占比62.63%。由于社会快速发展,获取信息手段也更加多元化,特别是未成年人因为好奇心强, 学习和接受新鲜事物也更加快速, 因此不管是认知还是获取信息能力都较之改革开放初期有了普遍的提升, 但导致的弊端也随之产生, 一些未成年人利用所掌握的信息技术实施违法犯罪的年龄也提前了。 并且因为其社会化程度还不足,适应能力差,在遇到困难时用传统的手段无法实现时, 就会采用极端的方式来获取。

(三)法制观念淡薄

在我国现阶段教育体制下,小学、初中、高中均以升学率作为衡量教育水平的高低, 形成考什么就教什么的教学模式,法制教育无法有效地普及,还有些地区存在着小学生讲共产主义、 高中生才开始讲培养法制观念的现象,完全的本末倒置,使法制教育流于形式。 湖南省沅江市少年杀母被捕后,竟说“我又没杀别人,我杀的是我妈妈”,我们在为他无知悲哀的同时,也应该为我国的法制教育而感到悲哀。我国现在提倡依法治国, 未成年人作为国家的希望和未来,不仅需要在智育上得到发展,在德育上同样需要发展。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家庭教育缺失

产生家庭教育缺失的主要缘由:第一种是“残缺式的家庭教育”, 仅有父母一方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大体可以分为父母一方离世或者离异,而子女随一方生活的情况。父母作为子女接受教育最为直接的模范,缺失任何一方都会使未成年人社会化不完整。 第二种是留守儿童。 我国区域之间发展还不均衡,落后地区的家庭往往会外出务工,将子女交由祖父母这一辈人来抚养,留守儿童的地区正是因经济发展落后,其祖父母辈文化程度根本不足以对未成年人进行辅导,更何况在农村因时令节气还需要对庄稼进行劳作,老年人精力毕竟有限,难以对未成年人进行家庭教育。第三种是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方式出现严重偏差。父母将未成年子女视为自己的附属品,受统观念里的“棍棒底下出孝子”、“不打不成才” 等观念加深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代沟,以及子女对父母的敌视,此种情况极易产生弑亲惨案的发生;而另一个极端是,父母事事都顺着孩子,不为子女讲解是非对错, 让孩子从小养成了一种“唯我独尊”的心理,同时也为孩子日后走上犯罪道路埋下了祸根,这两种家庭教育方式都是一种畸形的教育方式,都对未成年子女日后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产生影响。

(二)学校法制教育缺位

1.传统应试教育导致智育与德育不协调

学校是未成年人接受专业知识, 培养完善人格,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的专业场所。 在我国现有教育体制下, 学校教育质量的评定标准以及教师教学能力的考核都以学校或者班级升学率作为唯一标准, 这种过于注重升学率的教学理念和方法容易出现学生智育和德育不协调的问题。 在升学考试中, 法制等人文学科并未被纳入到升学考试中, 一方面让学生会误以为这些内容都不重要或者根本没有意识到;另一方面,部分初中乃至高中认为在该阶段主要目标是如何将学生送到大学, 至于法制等教育则是大学的任务。 据笔者了解, 在部分学校会出现占用学生体育课等非考试的课堂时间来复习应试考试, 这样不仅影响学生智育的发展,也会影响体育的发展,完全与我们提倡的教育方针相违背。

2.追求升学率而忽视部分学生的发展

学校的发展需要财政上的支持,而升学率则是作为学校办学质量的标准,同时也是学校生源的保障。 精英总是少数的,一个学校里一般只有少部分学生属于“应试人才”,并且教师的资源和精力总是有限的,会出现一切为“精英优先”的现象,老师们重点会关注学习好的学生,忽略其他学生的发展和学习, 而对考上大学无望的学生则采取放养政策,甚至会动员其退学或者转学,这样产生的负面效果一方面会使学生因没有得到好的教育资源而影响其发展;另一方面则会让部分学生对学校、学习、乃至社会产生一种敌视或者厌恶心理,从而带着偏见过早地接触社会,为日后可能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起到促进作用。

3.学校法制教育流于形式

法制教育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重要途径。 一方面, 良好的法制教育不仅能够使学生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同样也能帮助未成年人更好的完成社会化;另一方面,良好的法制教育不仅能培养出合格守法的公民, 而且也为我国依法治国提供人才上的保障。虽然现在国家重视法治教育,但是仍然有许多学校并没有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其一,部分学校仍未开展法制教育课程;其二,有的学校虽开设法制教育课程, 但是没有配备专门的教师和专门的教材,法制课依附于思想品德课或者政治课;其三,有的学校虽有完善的硬件设施, 但是在课程设置上出现小学生讲共产主义思想, 中学生讲道德教育的养成,大学生讲社会公德的树立,产生了本末倒置的现象,使学生对法制教育教学内容没有兴趣,进而导致法制教育流于形式。

(三)社会大环境导致的原因

1.网络环境充斥着大量的有毒信息

网络平台便利信息资源的共享, 任何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都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来获取自己想知道的信息,生活节奏的加快,家庭、学校不可能随时关注未成年人行为和心理变化。 前段时间某新闻报道有一款名叫“作业X”的学生APP,其中除了一个窗口是学习类的应用,剩下的四个窗口均为“涉赌、涉黄”等小游戏,并且该APP 的运营商早在一年前已注销, 正因为相关网络监管方面的法律存在重大缺陷, 也从另一方面说明网络运营者及相关监管部门对后期的监控不到位。

此外, 在平时网络购物平台上存在的问题依然突出, 基本在八成以上的网络购物平台均有售卖如“听话水”等违禁品,而且会在页面上传有教学视频以及经验分享, 这种内容极易诱惑未成年人进行尝试, 而未成年人由于认知有限、 遇事冲动不考虑后果,极易实施一种违法行为,当受到外界刺激时,有可能会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 实施严重的违法犯罪活动。

2.网络游戏成为发泄自身压力的场所

生活节奏加快,不仅使未成年人压力倍增,许多成年人都出现精神上的抑郁, 这就需要得到良好疏导或者治疗。 未成年人在现实生活中找不到好的宣泄口,就会将目标转向虚拟世界,而未成年人因其自控力弱,极易迷恋在网络游戏所构成的虚拟世界,而网络游戏规则更多是一种弱肉强食, 无视一切规则的“亚文化”,长期处于这种虚拟空间,会导致未成年人分不清现实和虚拟空间的区别, 从而会用网络世界的“规则”来解决现实生活中遇到的矛盾,造成严重后果。

改革开放以来, 我们不仅吸收了西方等海外先进的技术,同时也被西方的“亚文化”趁虚而入,其中的影视剧作首当其冲, 剧中充斥着大量的犯罪和暴力场景,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尚不成熟,认为这种暴力性的犯罪就是英雄所为,故而会跃跃欲试的去模仿,并且会模拟剧中的情景来毁灭罪证, 从而为我们司法机关带来严重阻碍, 这些影视剧作无疑成为了部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最直接最有效的教科书,但是传媒等相关的机构为了保证收视率, 总是希望让这种现象继续存在。

(四)易与社会闲散人员接触而交叉感染

1.自身生理与心理的矛盾冲突

未成年人身体正处于发育的黄金时期, 渴望得到更多的需求, 其中就包括独立, 得到更多人的认可,可是因为其心理尚未完全成熟,家庭、学校、社会仍旧将其界定为未成年人, 这就会使未成年人产生心理与生理上的矛盾,若未能及时有效地进行沟通,帮助未成年人进行心理上疏导, 就会产生青春期的“代沟”,他们渴望得到理解和认可,因此就会寻找同龄人, 彼此之间互相得到认可, 形成自己的一个圈子。若这个圈子里充满正能量,未成年人将会随着时间慢慢得到成熟、得到蜕变;但若是这个圈子中有负能量的人,彼此之间将会相互暗示,在错误的认知道路上渐行渐远。

2.与社会闲散人员的交叉感染

随着生产力的不断提高,劳动力产生了富余,从而导致社会上出现了较多闲散人员, 这类人员若没有一技傍身的话,其基本生活将难以保障,进而有可能导致其铤而走险实施违法行为。 未成年人在脱离家庭、学校监护之外,最容易去的一些地方诸如“网吧、台球厅、KTV”等娱乐场所,而这些场所往往是一些社会闲散人员聚集的重要区域, 未成年人辨别是非能力弱。一方面,因为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正是基于这方面原因,未成年人极易成为不法分子的“帮手”;另一方面,有的未成年人因受到一些闲散人员的欺压, 他们不会认为这是不道德的行为, 而有可能错误的认为这是一种很威风的样子,从内心深处更加坚定“强者为王”的信念,从而助长其不正之风,间接的产生了许多校园霸凌事件。

3.没有建立专门针对违法未成年人的教育机制

我国《刑法》第17 条规定:“因不满16 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这一条款充分体现了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惩罚与教育的政策,但是该条款也存在一些缺陷。 首先,未成年人能实施违法行为, 一般来说其父母是没有尽到监护义务,或者说其父母是根本没有监护能力;其次“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此处“必要的时候”并没有明确规定;再次,因为没有专门针对政府收容教养方面的法律规定, 所以矫治机构的设置并不规范,有的地方将收容教养人员送进工读学校,有的则送进少年管教所,[2]导致未成年犯罪人员进去之后交叉感染, 出来之后成为实施违法行为的“多面手”,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更大;最后,现在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对实施违法行为又达不到处罚年龄的未成年人更多的是一味的进行教育, 惩罚实施效果微乎其微, 使实施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根本认识不到自己的错误,不仅没有起到纠正未成年人错误的效果,同时还损害了司法和政府的公信力, 使未成年人没有树立起对法律的敬畏, 将来可能会实施更为严重的违法行为。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对策

(一)强化第一教育课堂的作用

针对“残缺家庭”,笔者建议各地政府部门应努力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对本地务工人员给予一定优惠政策,比如对回乡创业者减免一定税收行为,一方面可减少人员的流出, 另一方面也能更好行使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

对有能力管而不想管或者管理方式不当的家庭, 其所属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进行帮教工作,或者以开办“家长学校”的方式来帮助这些父母更好的履行监护职责;针对无监护能力或者其家庭风气不正的家庭应当由基层自治组织进行说服教育,仍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 由基层组织汇总分析,报当地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由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设立专门的托管机构负责对未成年人的培养和教育。

(二)将智育与德育、体育共同纳入教育考核的范围

邓小平同志曾指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法制教育关系到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影响其日后能否成为一名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而学校作为学生接受系统教育的场所,必须承担这项重要任务。 笔者认为,应当将法制教育以主课程的方式安排相应课时,使学生从小培养知法、守法的意识,树立良好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同时将法制教育课程作为衡量教学质量的一项指标,切实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

现在我国城乡差距一步步地缩小, 基本能达到教育资源的有效配置,所以尽可能地实施小班教育,让教师都能够及时有效了解学生生活上和心理上的问题,从而有针对性采取措施;同时对于参加德育法制教育的家长、教师、学生给予一定奖励,一方面鼓励其继续保持,另一方面也是对其他家长、教师、学生的一种鞭策。

(三)净化网络生态环境

网络现在已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网络环境直接影响着未成年人认识社会和接触社会,网络运营者应当切实负起责任,不能为了增加用户使用量而放松对网络运营环境的监督。 笔者建议, 网络运营者在开发网络游戏等娱乐性质的平台时,应当严格审查用户的身份信息,比如在对暴力性游戏等软件开发时,应当设置一定的准入条件,如需要年满18 周岁并且需要身份证号方能访问的条件,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未成年人接触这种暴力性游戏;在发现网络运营中出现“涉黄”“涉赌”的活动应当及时向网络监管机关报告, 以营造一个健康绿色的网络环境。

在现实社会中,文化教育等政府部门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对社区内的“台球厅”“网吧”“KTV”等娱乐场所进行整顿, 将其逐次搬迁出学校等未成年人集中的区域,不定期进行检查,如有发现对未成年人开放的场所,应当给予严重的行政处罚,这样可以减少未成年人与社会上的闲散人员接触。 另一方面,建议改革我国教育体制,将传统的“严进宽出”教育逐步转变为“宽进严出”,这样可以使更多未成年人有机会接受教育, 同时也能够减少因考不上好学校而沦落为社会闲散人员的学生,使他们能够进入更高的学府来塑造和完善自己的心理和人格。

(四)宽而不纵地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

针对不满14 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应当责令其父母严加管教,未成年人在实施违法行为的同时,其不仅是加害者,同时也是受害者,我国《刑法》将不满14 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排除在外,其父母也存在监护上的失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若其父母不能很好的行使监护职责,其所在基层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开办专门的家长培养学校,进行监护教育;或者因为客观情况不能回到原学校继续就读,诸如湖南沅江弑母的少年,普通学校很难接纳其继续就读, 或者父母家庭其他成员无法更好地行使监护职责,则由当地政府部门成立“工读学校”来接收此类未成年人,这种学校应当在完成义务教育的同时,更多侧重于心理教育,让这些未成年人多参与公益性劳动,培养其社会认同感和责任感,顺利接受教育改造。

对于已满14 周岁实施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需要社区矫正机构矫正的, 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区分开来,以免在进行矫正过程中出现交叉感染,该进行惩戒的应当进行惩戒, 不然对未成年人的宽容会进一步成为纵容,未成年人保护法会沦为“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法”。 “少年强则国强”,未成年人作为国家发展的希望和未来,拥有良好的品德,正确的价值观念,是我国实现民族复兴重要的人才保障,所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障未成年人成长,不仅具有现实意义,同时也是时代发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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