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晶晶
(首都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北京 100089)
平等、公平、正义不仅是文明社会的价值理念,更是个体完满生活的精神追求,寄托了我们对于美好生活的向往。长期以来,人们习惯将平等、公平、正义等理解为同等序列的概念,很少仔细分辨其中细微的差别。从词源的角度看,作为不同质的规定性,三者分别产生于不同的语境,侧重点有所差异。在马恩的语境中,平等更多侧重经济平等,公平则是与物质生产关系紧密相连,正义是共产主义社会最基本的价值指向。通过对资产阶级平等、公平、正义的批判,马克思实现了历史唯物主义的突破,将概念置于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全面解读,既肯定其存在的历史必然性,又不否定其局限性的一面。从平等到公平、再到正义的每一次迈进,都深深折射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都是对人的自我意义和主体价值的充分认可,内在地统一于人类社会的伟大实践之中。只有当个体完全占有生产资料,劳动成为生活的第一享受而不是谋生的手段时,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才能实现。
平等一词并非本土,起源上侧重于同质性。据《辞源》记载,平等来源于佛教用语,“佛语曰,宇宙本质皆同一体,一切法、一切众生本无差别,故称平等[1]。”由此可见,平等在最初的意义上是一个类概念,侧重于本原的同一与毫无差别。正如《涅槃经》所言:“如来善修,如是平等”。在汉语中,平等一词是梵文“Upeksa”的音译,可译为“等”,指任何世间万物均无高低贵贱之别,在最初意义上都是无差别的。《往生论》注:“平等是诸法体相”,由此达到的智慧应无所分别;《金刚经》这样记载:“是法平等,无有高下,故名无上正等菩提,以无我、无众生、无寿者、五更求趣性,其性平等。”因此,作为类概念范畴的平等,突出强调了本真意义上的无差别。西方基督教认为,每一个人都是上帝的子民,上帝面前人人平等,此时更多呈现的是平等的形上思维。在现代汉语中,这种形上的思维越来越具有形下的意味,平等越来越倾向于社会地位上的等同,指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2]。西学东渐的流行使得平等更加贴近我们的日常生活。严复在《原强》中写道:“西之教平等,故以公治众而贵自由。东之教立纲,故以孝治天下而首尊亲。”此时平等更多维护的是等级制度,由此深深打上阶级社会的烙印。直到五四、新文化运动,平等才冲破了等级制度的藩篱,成为指引先进知识分子探索救国救民的思想指引。西方社会中,平等与不平等相伴而随,从原始社会基于公社身份地位的认同,到奴隶、封建社会的等级制度内的平等,再到中世纪所宣扬的宗教平等,似乎依旧把平等限制在特定的话语体系中。直到文艺复兴凸显了人的主体价值,随之而来的资产阶级革命使得“平等、自由、博爱”成为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深刻影响着中国人的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
公平是一个古老的概念,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正如《管子·形势解》中的记载:“天公平而无私,故美恶莫不覆;地公平而无私,故小大莫不载。无弃之言,公平而无私,故贤不肖莫不用。故无弃之言者,参伍于天地之无私也。”那时的公平被分开对待,侧重点在“公”,认为“公”是实现“平”的条件,而“平”是“公”所追求的目标。《吕氏春秋·贵公》记载,“公则天下平矣,平得于公。”管仲认为公和平是两个相互联系的概念,要在“公”的基础上才能实现“平”。荀子指出,公作为与“私”相对应的概念,带有一种“群”的意味,而能“群”则是人与其他万物最大的区别。梁启超也曾指出,“乎必相引、相依,由此便形成了公共观念[3]。”实际上,此时的公平更多维护统治阶级的地位,这种公平对下层民众是封闭的,公平只有在一定阶级范围内才有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公平被解读为“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面[4]。”由此可见,现代社会中的公平更多呈现的是处理社会关系的一种准则、规范。在西方社会,公平起源于古希腊,其希腊语是Nomos,源于nemo(分配),和正义在同等的概念范畴上使用。柏拉图《理想国》中主张用公平或正义的原则组织社会,认为国家和个人必须遵循这一原则,保证每个人各司其职,才能实现哲学王的统治。亚里士多德认为公平是一种德性,不仅对个体,乃至对国家都有重大的意义。“有了这种德性人们就不但能以德性对待自己,并以德性对待他人,因而公平就是整个德行[5]。”后来的伊壁鸠鲁则将公平与法律相联结,从契约的角度区分了社会公平和法律公平,法律公平只是一种表象,而社会公平才是最根本的评判标准。由同等概念的公平到人本身的一种品性,再深入到社会和法律层面,公平的概念逐步规范化,成为评判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关系的重要尺度,而公正则是对行为结果的分析,更多呈现对不公正行为的矫正。
正义,即Justice,是一种善的理念,意味着道德上的“应当”,最初与公平无异。在传统文化中则与“义”相当,意味着做自己该做的事。在《论语·里仁》中也有相关记载,“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由此便划定小人和君子之间的界限,而处理问题是否恰如其分则成为重要的评判标准。在西方社会,正义(Justice)是指“正直”道路的“指示”,其对应的拉丁文是Justum,含义是已被命令的[6]。古希腊认为正义源于城邦最高的神,我们受到神的庇佑,才能享受安定的生活。苏格拉底认为,正义是平等的分享[7]。柏拉图更是进一步将这种正义解读为国家正义和灵魂正义两个方面。国家正义在于劳动者、武士和统治者之间各谋其职,在各自所负责领域内发挥才智。灵魂正义主要针对个人,是个体组成部分,如欲望、激情、理性之间的一致协调。只有社会中的每个人都各司其职,才能实现城邦正义,唯有哲学王充当统治者,这种正义才会发挥持久效应。但不难看出,这种正义是以不同等级之间的不平等为前提而存在的。柏拉图认为不同阶级之间的界限难以打破,并且缺乏相应的制度规范保障实施。因而,亚里士多德由正义衍生出礼法,将普遍正义的原则具体化,使得正义成为评价社会秩序的重要参考。在他看来,“正义德性是城邦的,司行正义就是判断正义之事,是城邦共同体的秩序[8]。”普遍的正义原则重点解决城邦与公民之间的问题,而人们的日常生活领域需要普遍的礼法加以规范,由此便可保障正义的贯彻落实。随着启蒙思潮的洗礼,进步主义降临人间,公平正义的价值也得以张扬。在洛克眼中,正义是自然法缔结给社会的契约。而休谟则反面强调没有正义的社会,每个人必将陷入野蛮和孤立之中无法自拔[9]。
通过以上概念起源的考察,我们可以清晰地得出这样的结论:一方面,平等、公平、正义起源上是有差异的。平等指代类概念上的无差别,侧重于权利、地位方面的一视同仁,保证人们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公平与公正类似,主要涉及社会成员之间权利、利益的合理分配,侧重于衡量标准的同一性。正义则是高于平等、公平之上的一个“善”的概念,更多的是得其所得,成为衡量价值指标是否与社会运行相一致的重要参考。另一方面,平等、公平饱含的“应然”成分更大一些,而“正义”更多的是要求“应然”与“实然”的统一。作为某种善的指向,正义引领着平等、公平前进的航向。俞可平指出,公平是一个过程和程序的概念,意味着按照共同的原则分配社会资源;而正义则带有典型的应然气息,集中一切最美好的善。平等是人类最基本的权利,公平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原则,正义是社会发展之首善[10]。我们理应从三者关系入手加以深刻把握。从平等与公平的角度看,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平等是一个描述性的概念,而公平则更多呈现一种规范性的价值;从公平与正义的角度看,公平是一种价值中立原则,具有较强的现实性。公正在此之上,具有矫正社会失范行为的功能。正义则带有典型的道德意味,饱含着理性和良知的成分,是一切正价值的理想价值形态;从平等与正义的关系看,平等是一个过渡性质的概念,具有更多的操作性和工具性。而正义则是一个永恒的范畴,彰显着真善美的价值追求。贾可卿认为,平等是分配之间的完全等同,是公平的一种特殊形式。而正义超越了公平的限定范围,是增进社会福祉的最高的善。因而,正义优先于公平(公正),公平(公正)优先于平等[11]。
在马克思经典文本中,平等、公平、正义概念位于同一序列,大多数情况下持有一种否定性的话语加以批判。在马克思看来,平等、公平、正义一方面是资产阶级的陈词滥调,归根结底是一种上层建筑,是为资本主义理性王国作辩护的工具之一,带有明显的意识形态倾向。但与此同时,作为共产主义社会的价值引领,公平正义又是社会良序运行的内在机制,必须打碎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束缚,还原其内在价值和本真状态。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洗礼,平等、公平、正义俨然转变为一种普遍的价值追求,而马克思抓住了价值观念背后深刻的物质基础,实现了对概念解读的历史性突破,真正与特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生产关系相联结,站在历史唯物主义视角赋予其崭新的时代内涵,从而唤醒概念本身的内在活力。
任何一个概念都包含内涵和外延两个层次,内涵决定了概念本身质的规定性,外延则划定这一概念所限定的范围。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与基础》中指出两类不平等:一是自然或生理上的不平等;二是精神或政治上的不平等,认为后者在于对财富的永无止境的追求。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对平等做了较为详细的论述。杜林所假设的两个意志完全平等的个体分析模型在根本上是不存在的,其所建构的平等理论也注定经不起实践的考验。恩格斯通过对先验主义分析方法的剖析,深刻揭示杜林平等观的抽象性和永恒性。“简单要素”和“公理”的叠加并不能带来理想的平等国度,至多只是见证资产阶级理性王国的虚幻性,平等深深打上阶级社会的烙印,成为统治阶级内部的一种特权。换句话说,阶级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种不平等。无产阶级要实现平等,注定是消灭阶级的要求,任何超出这个范围以外的平等,都必然流于荒谬[12]。马克思透过《资本论》视角揭开了资本剥削和剩余价值被无偿占有的秘密,谴责了资产阶级权利平等的背后是深层次的不平等。因此,平等不应该是表面上的形式主张,而应是与实际相符的社会现实。这一平等的诉求在现实中的反映,就会带有一层公平正义的意蕴,成为我们为之奋斗的理想。
马克思恩格斯历来反对脱离社会生产关系抽象地谈概念,尤其是“公平的分配”。概念本身来源于现实生活,并受到特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生产关系不同,概念的解读也会有所差异。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集中批判了拉萨尔“平等的权利”和“公平的分配”,认为其并未超越资产阶级狭隘的眼界。资产阶级只是断言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分配,但却脱离现有的生产关系,只对公平进行抽象的解读。正如马克思所言:“难道经济关系是由法的概念来调节,而不是相反,从经济关系中产生法的关系吗[13]?”其实,马克思并不否认资本主义社会的等价交换原则。作为凝结着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等价既是对劳动本身的承认,也深深映射着公平的价值要求。作为天生平等派的商品而言,买者和卖者作为独立、平等的个体,因为彼此之间的相互需要而发生一定的交换关系。这种交换本质上是契约意志的表现,再加上等量的劳动量决定了这一交换的公平性。但这种公平是有局限的,马克思认为流通领域的公平与生产领域的不公平相伴而行,甚至前者以后者为存在前提。在自由的一无所有的劳动力变成商品后,似乎也预设了某种不公平存在的根基。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最终是掌握在小部分资产阶级手中,他们凭借这一权力无偿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给付的工资只够维护基本的物质生活需要。因而,公平的背后却是不公平的叠加,等价交换的公平只是一种掩人耳目的资产阶级特权。唯有打破这一条件的桎梏,公平才能实现自身实质性的进展。
资产阶级革命确立平等的法权地位,这种法律上的认可落实到现实社会的层面,人们基于同一标准去衡量时,就会产生公平的社会语境。而正义作为一种最高的价值指引,规范着平等、公平的发展方向,是一种趋近完美的社会状态。马克思所设想的共产主义社会,就是一个实现公平正义的社会,但却需要生产力的高度发达和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短时间内几乎并无实现之可能。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按劳分配作为一种公平的分配方式,确立了劳动者的主体地位,个体劳动得到了社会承认,但却忽略了劳动者资质和家庭状况的差别,公平的分配最终会造就现实生活的不平等,而这种不平等俨然成为一种特权。只有到了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社会生产力获得质的突破,物质财富极大地满足了人们精神发展需求,按劳分配自然而然过渡到按需分配。这是一种最高意义上的分配方式,同时也诠释着正义的价值旨趣,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差别真正消除,分工也不再异化。劳动不再成为一种谋生的手段,而是生活发展的第一需求。显然,这才是真实正义的实现,才是真正的人的自我实现。
公平、正义、平等在马克思那里虽然处于同一序列,但却不能完全等同。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的一种价值评判标准,公平、正义、公正的核心在于利益和权利的合理分配,体现在一定的制度安排之中。而平等与之相互缠绕、彼此融合,是理解公平正义的重要参照[14]。由此可见,三者还是具有诸多共性的。首先,作为一种特定的概念,平等、公平、正义隶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最终是由社会发展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对其相互关系的考察不能离开特定的社会生产关系,这是理解其深层内涵必不可少的方面。其次,上层建筑也会对经济基础产生巨大的反作用,当这些概念与社会生产力发展规律相适应时,就会成为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力量,反之则阻碍社会的全面进步,需要我们慎重把握其内在关联。最后,平等、公平、正义归根结底是一种价值判断,饱含道德的意味,本身就是一个社会历史实践过程,最终将走向消亡。随着共产主义的到来,作为法权意义上的国家走向消亡,这些概念也将失去其生存的根基,由平等—公平—正义的实践,也注定是渐进佳境的历史过程。但深入挖掘其内在本质,三者之间还是有着细微的差别:平等更多的是一种经济平等,与生产资料的所属和劳动紧密相关,但有平等却不一定意味着公平、正义的实现;公平则是与现实的生产关系相关联,是评判尺度的公平公正,饱含着更多的应然成分,有公平却不一定能代表平等、正义的实现;正义是应然与实然的统一,作为普照之光,是引领社会发展进步的内在机制,有正义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平等、公平的实现但并不绝对。
平等、公平、正义不是彼此独立的孤立概念,而是紧密相连的统一整体,处于一定的逻辑关系之中,正是这种逻辑上的辩证统一,为我们深入解读其内涵提供重要参考。其中,贯穿始终的一个概念就是自由。正是每个个体拥有生命意志的自由,我们才有享受平等权利的需要,进而发展为现实生活中一种利益分配上的公平,最终演变为一种呼唤社会正义的价值引领,可以说,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全面发展的条件。由起点意义上的自由到最终的自由全面发展,似乎是回到原点的运动,但却是实现辩证否定的飞跃,是对概念内涵的深入挖掘,是一种质的规定性的突破,对于深入理解三者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由自由到平等是一次历史性的突破。马克思曾一度高扬人的自由意识,认为自由理性高于其他一切价值,并明确提出自由自觉的劳动是人类的本质[15]。作为一种本质规定性,自由不仅表现为生命意志的自由,更是实践活动中的主体选择,这种自由饱含着平等的最初意蕴。在萨托利眼里,平等表达了相同性的概念[16]。亚里士多德将平等解读为:数量上的相等和比值上的等同,认为这两个方面是紧密联系的统一体。作为个体无差别的自由本性,每个人的发展需求是多维度、有差异的,但主体地位上的平等是不可侵犯的。在原始氏族社会中,人们基于公社身份的认同形成群体,个体在群体中享有充分自由和平等权利,这种平等从属于自由。在某种意义上看,自由诠释着平等的内涵,平等保障着自由的实现。正如马克思在摩尔根《古代社会》读书笔记中写道,“易洛魁氏族的全体成员都享有人身自由的权利和保护自由的义务,权利面前人人平等;不论酋长或酋帅都不能要求任何优越权,他们是靠血亲纽带结合起来的同胞[17]。”显然,自由、平等成为冥冥之中一股无形的力量,潜移默化地规范人们的行为方式。因而,基于自由的平等在一定的历史时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依据,平等的出现本身就是一种历史的进步。
其次,由平等到公平是一场实践性的升华。剩余产品的出现打破了最初的完满状态,平等走向了自己的对立面。随着个体自身平等意识的增强,要求现实生活中的话语权,尤其是涉及同一标准衡量不同利益分配时,公平就是这一标准的社会化表征。阿尔蒂亚·森认为,公平具有中立性,是要努力规避偏好、习惯、既得利益干扰的一种状态[18]。正是因为不公平现象的存在,公平的追求才显得弥足珍贵。受制于不同时期社会历史条件的限制,公平的内涵也会有所差异。传统文化中的“不患寡而患不均”是一种朴素的公平意识。朱熹认为,均谓各得其分,就是一种“应得”。很明显,这是一种差异性的平等,是一种区别性对待。有平等不一定意味着公平的实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尊重人的主体地位的平等,最大限度地调动了个体自由,但却不是一种公平的社会制度,因为生产资料掌握在一部分人手里,这些人凭借手中权力无情地剥削劳动者。在资本占据统治地位的异化社会,权利平等仅取得了法权意义上的承认,残酷的现实背后却是深深的不公平。唯有变革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灭私有制,才能实现人与人之间的真正公平。
最后,由公平到正义是一种价值上的引领。公平正义饱含着美好生活的价值追求,作为一种理性的“善”,公平本身就孕育着正义生长的内在基点。罗尔斯的两个差别原则重点解决作为公平的正义问题,正义饱含着对弱者的同情,是一种道义上的“应当”,是无知之幕后公平协议或契约的结果。罗尔斯的学生涛慕思·博格承袭这一观点,他认为社会正常运行的基础规则很重要,这其中内含着“正义”的原则,是对社会制度的一种道德辩护。而在这种规则体系下,个体如何更好地生活则涉及对行动者的行动和人格的评价[19]。从道德的角度出发,尼采区分了两种道德:羔羊的道德和鹰的道德。他并不否认对羔羊道德的人文关怀,但一味推崇羔羊的道德,鹰的道德就会受到抑制,这种主动积极性就会丧失,反而养成坐享其成的社会风气,不利于长久发展[20]。社会的公平正义固然重要,但如何保证个体享受正义之光的普照,则是一个需要深度思维的利益分配问题。正义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一种社会历史的现实。我们理应将正义上升到国家治理层面,以法治为核心,坚持人民为主体的价值取向,在社会实践中逐步推进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由上可知,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每一次迈进都是社会生产力的历史性跨越,深深凝聚着人类社会实践的印记。正义作为一种价值层面的最高引领,贯穿自由、平等、公平发展之始终,指引着他们前进的航向。但归根结底,这些概念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必须依托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不能背离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加以抽象解读。因此,探究平等、公平、正义概念之间的细微差别及其内在关联,对我们深刻把握公平正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我们要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在共同富裕目标的指引下,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依据不同阶段的侧重点,在实践中逐步推进公平正义问题的解决。
一方面,从学理角度看,厘清平等、公平、正义的实质内涵,在相互区别、彼此联系的对立统一中把握平等—公平—正义之间的内在关联。平等、公平、正义作为不同质的规定性,内涵侧重点有所差异,所涉及的外延范畴也不尽相同。三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本身就是一个矛盾的共同体,彼此之间的矛盾运动推动着社会历史的变迁。自由贯穿其发展始终,历史的每一次进步都向自由迈进一步。由自由到平等,由平等到公平,再由公平到正义,这不是一个单向度的简单循环,而是一个多维度的综合作用体,是价值理念的升华,更是社会实践的引领。平等作为最重要的权利,保障着人与人之间社会地位的均衡;公平是评判是非曲直的重要标准,制约着社会公正的实现;正义作为最高的价值引领,统帅着其他部分之间的协调,没有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正义终将停留在理念的层面,缺乏直面现实的勇气。因而,必须在相互区别、彼此关联的对立统一中,深入理解概念之间的相互关联。公平正义是共产主义的思想精髓,是每个人为之奋斗的理想信念,我们要在具体的社会实践中贯彻落实。
另一方面,从现实角度看,关注重大的社会现实问题,在实践中逐步推动公平正义理念走向现实生活,直至转变为一种自觉的实践活动。对公平正义的理解不能脱离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不能背离生产关系加以抽象地解读。改革开放四十多年的社会实践大大深化了公平正义的现实基础,人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与日俱增,但与此同时,也产生了贫富差距、生态破坏、阶层固化等问题,社会的公平正义日益凸显。因而,我们要立足于当下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承认不公平、不正义问题存在的合理性,是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的必然产物,是与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相适应的。但存在问题并不代表不能被克服,我们理应在社会实践中逐步推动公平正义问题的解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决定了我们的发展不可能一蹴而就,注定要经历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的长期不懈努力。在大力发展经济、不断解放生产力的同时,高度关注社会财富分配问题,既要把蛋糕做大,又要把蛋糕分好,在社会实践中采取阶段性的政策逐步推进,让公平正义之光普照社会,每个人都实现自己生命的意义和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