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研究

2019-03-15 04:56张高华安徽省城乡规划院安徽合肥230091
安徽建筑 2019年11期
关键词:残疾人安徽省条例

张高华 (安徽省城乡规划院,安徽 合肥 230091)

1 立法背景

1.1 国家出台《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2012年6月28日,国务院出台《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含总则、无障碍设施建设、无障碍信息交流、无障碍社区服务、法律责任、附则等6章35条内容,2012年8月1日施行。2012年8月,国家法制办、住建部、工信部、中国残联联合编制了《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释义》,对条例内容进行了解读。

1.2 部分省陆续出台地方法规

目前全国已有13个省(河北、陕西、山西、吉林、广东、辽宁、江西、天津、河南、内蒙古、浙江、湖北、山东)已经出台,按照是否分章节,大致分为两类:一是不分章节,河南、吉林、江西、陕西、辽宁、浙江6省。二是分章节,河北、山西、广东、天津、内蒙古、湖北、浙江、山东7省。

1.3 安徽省实际需求

安徽省现有410万残疾人,占全省总人口的6.9%,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1030.9万人,占总人口的17%,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并且未来20年内还将以年均超过总人口3%的速度递增,此外还有大量的伤病人员、儿童和其他有特殊需求的社会群体。无障碍环境作为方便老人、儿童和其他有特殊需求的社会成员的重要措施,可以减少因照顾这些弱势人群而付出的社会总成本,也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威胁的必要手段。

安徽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较快,城市无障碍化格局初步形成。但是,我省的无障碍环境建设现状距离社会的需求还有很大差距,各地无障碍环境发展极不平衡,建设主体不依法履行建设责任和建设不系统、不标准、不实用的情况非常突出,现有无障碍设施、设备缺乏管理和占用公共无障碍设施的现象十分普遍,社会提供无障碍服务的范围小、质量不高,残疾人出行难的问题长期存在,这些问题的解决都有赖于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规范和管理、严格履行法律责任、依法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

1.4 社会各界的热切关注

2016年省政协法制委员会提交关于尽快制定《安徽省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定》(第0408号)的提案。2016年2月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期间孟丽君代表提出了关于制定《安徽省无障碍建设条例》的建议(第659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安徽省老龄办等省直部门高度重视,主要负责人组织厅相关处室负责人召开会议,研究围绕我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的主要问题。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非常关注,希望我省能将国家条例做实做细,切实保障无障碍需求人群能够平等的参与社会生活。

2 安徽省立法基础

安徽省从上个世纪90年代末开始着手进行无障碍环境建设,经过近二十年的努力,在无障碍环境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成果,为我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积累了政策和实践基础。

2.1 陆续出台相关文件

2006年,为推动创建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省住建厅、民政厅和省残联于联合制定了《安徽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建设〔2006〕49号),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规定我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工作。2011年,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一号)。2017年,为了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省老龄办、省发展改革委等26个部门联合制定出台《关于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的实施意见》(皖老龄办〔2017〕20号);同年,为进一步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省残联、省住建厅等11部门联合印发《安徽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十三五”实施方案》(皖残联〔2017〕7号)。

2.2 调研基础

2016年9月份,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安徽省城建设计院成立了无障碍环境立法和地方标准编制工作组,协助做好无障碍立法的前期调研、资料收集、编制标准等工作。12月份,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携省城建设计院房屋建筑和市政设计专家,赴马鞍山市、淮北市两个无障碍环境创建城市,召开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座谈会,考察城建项目,就无障碍环境立法和安徽省地方标准制定开展了调研,并对加快无障碍环境立法、地方标准制定提出了建议和意见。

2.3 无障碍发展取得一定成效

2012年《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实施以来,在全省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全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较快,城市无障碍化格局初步形成。合肥、淮北市被评为“全国无障碍建设先进城市”,黄山被评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铜陵市被评为“全国无障碍环境示范城市”,马鞍山市被评为“全国无障碍环境达标城市”。

3 立法的总体思路

补齐短板,填补我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立法空白,为下一步省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划标准提供政策依据,后期标准的出台将进一步细化《办法》举措,保障落地。

与安徽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体现安徽特色,打造安徽样板。

强化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强调统筹谋划、规划引领,解决方向问题,下一步在规划建设标准中增加项目保障,建立项目库,解决发展滚动推进,确保无障碍建设管理水平有提升、建设质量有提高。在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中,强调有法可依和各责任主体的责任,确保办法能落地可实施。

体现政策性和导向性。在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中兼顾公共场所和居住建设、居住区;体现政府重视和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彰显公平,提高全体人民尤其是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4 主要特点

①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政策精神。起草过程中,认真研习《残疾人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安徽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等国家和安徽省法律法规,力求体现国家、省关于无障碍建设管理工作的政策导向。全面贯彻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精神,并与之相呼应。

②学习借鉴外省先进做法和经验。共收集梳理了河北、陕西、山西、吉林、广东、辽宁、江西、天津、河南、内蒙古、湖北、浙江、山东等13省出台的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尤其是对照最新出台的山东省办法,逐条进行比对,有针对性的进行深化研究,力求能为我省制定办法服务,契合我省实际。

③部门联动,内部反复研讨,外部广泛征集意见。成立起草组,充分调动各单位的积极性,明确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起草组对初稿反复研讨形成征求意见稿,广泛征集行业专家、各部门、各地市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群力群策,力求保证立法的质量和水平,充分彰显后发优势。

④契合安徽实际,彰显安徽特色。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社会文明进步和高质量发展的时代要求,充分彰显对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的关爱,更有温度。二是强化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的制定、实施以及评估等全过程约束,强化与创城、城镇建设工作的统筹,明确考核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三是加强管理和宣传,依法广泛监督,更加重视公共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增加老旧小区无障碍电梯改造,全面发展无障碍环境。四是明确产权人或管理者的保障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的责任,强化了无障碍设施的管理责任,禁止毁损或侵占。五是拓宽无障碍服务,增加了学校教育、托养、日间照料、文化活动室等社区公共场所的无障碍服务,明确政府对需要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的残疾人、失能老人经济困难家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给予补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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