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学财经学院 邱亚栋
国内外众多专家学者从多角度,采用多种方法对企业税收负担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对中小企业税负状况及存在问题、对民营经济财税政策与经济发展间关系、对优化企业税收环境所应采取的对策,其中有关于财税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影响有大量的剖析。然而,在财税政策方面,对于财税优惠政策的优惠条件、优惠对象和优惠方式的具体对策研究非常缺乏;在对中小企业税收负担过重的原因也多从税制结构、税收征管方面剖析,过度着眼于税率,没能站在更高的角度研究中小企业的综合税费成本;以及如何降低民营企业税负压力大、税收不公平现象,并对这些瓶颈问题具体分析解决的研究并不多见。
我国民营经济的财税政策经历了区别对待范式、扶持鼓励范式到政策优惠范式,再到习近平总书记第一次专门讲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开始,成为大力促进范式。在这四个范式转变的过程中,我国财税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增强,对民营企业的各项扶持效果日益明显。民营经济的弱势地位得到明显提高,越来越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力量。经过中央政府多年来的努力,政府的政策制定和执行能力也得到明显改善,逐步确立了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环境,这些都说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是具有重大意义的。
近年来我国民营经济科技创新主要反映在四个方面:研发投入不断提升;专利产出不断增加;新产品开发效益不断提高;在高新技术企业中不断突出。民营经济在各方面的科技创新使得其在市场大环境中发展的质量和效益稳步提升,竞争优势突出,国际市场影响力也日益增强,成为市场竞争的重要参与主体,也是我国产业转型的重要动力来源。民营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优势,经过不断的调整和改善,有效地促进了民营企业的产业结构调整,不断优化升级产业链,扮演越来越重要的经济先锋的角色。民营经济凭借产业创新中捷足先登的优势,推动物流、军工、金融等垄断行业的开放,在产业分布上也逐渐趋于合理。
改革开放以前,民营经济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不是非常明显,但从改革开放开始以来,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政策不断改革创新,民营经济逐渐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市场经济发展最快的一部分。在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过程中,民营经济越发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最具推动力的一部分,同时也是国民经济中最有潜力和增长力的一部分,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未来市场经济发展的主要成分。随着民营经济向国民经济各个领域的不断开拓和进步,民营经济发展速度越来越快、效益越来越高、结构也越来越完善,逐渐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关键,逐渐成为国民经济中发展速度最快、渗透力最强、最符合未来发展趋势的那一部分。因此,大力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是具有重大意义的,而财税政策在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中则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如今双重征税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依据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规定,除了和国有企业一样交纳25%的所得税外,民营企业还需要交纳额外20%的个人所得税。双重征税问题妨碍了民营企业投资经营的积极性,降低了民营企业纳税的诚信度,也不利于民营经济的长期发展。而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从现行的财税政策来看,只有在企业所得税等政策中提到的民营企业财政补贴、降低民营企业税收起征点是对民营经济有利的。国家实行很多具有普惠性质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中小企业免税项目、资产加速折旧计算法、高新技术或鼓励行业企业税收优惠减免等政策,这些优惠政策大都是根据现行的经济状况而制定的,符合绝大对数企业的要求,对民营企业来说并不具有针对性和有利性,很难激发民营企业投资的积极性,对于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效果并不明显。
依据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税收机关有权对企业财务状况混乱、账目不清晰,或不设置财务账簿甚至不提供有关纳税资料和信息、不合法合规进行纳税申报等情形实行核定征收。一些基层的税收机关,为了简化收税过程,不管纳税企业账目是否属实,纳税资料是否完整,统一实行核定征收,给诚实经营企业带来额外的税收负担,还会影响民营企业以后年度的税款缴纳。此外,执法机关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对民营企业不公平执法,使得民营企业财务受挫。由于民营企业大多规模小,财务机构不够完整,对这些选择性执法行为并不了解。再加上民营企业与税收机关没有建立很好的沟通机制,表达渠道不通畅,更容易使其置于不公平的税收环境中。税收机关滥用核定权和执法权的行为会严重伤害民营企业的纳税信心,大大降低其依法诚信纳税的积极性,损害到国家的形象和利益。
在税收优惠方式方面,主体税种十分单一,在税收优惠方面主要是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在税率优惠方面主要是减半征收民营企业所得税,免交小微税种。增值税、营业税的提高的起征点几乎对民营企业没有影响,减半征收也只有小部分企业能够满足,小税种的减少对民营企业来说更是“无关痛痒”。所得税减免政策规定从开办期对民营企业进行计算,而企业在开办初期往往没有利润或者获利甚微,提高起征点、税收减免政策形同虚设。而在小税种方面,民营企业在这些税种的投入并不多,征收的数目也是微乎其微,减免后对民营企业整体的税负影响不大。总的来说,这些单一性、不具针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给民营经济带来的减负效果并不明显,仍然抑制民营经济的发展积极性、创新性。
尽快实行新一轮的税制改革,实行稳中有进的税收政策,逐渐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在拥有核心竞争技术和创新能力的民营企业率先实行试点,着重去除双重征税负担,促进民营经济资本组合、结构重整、财务创新和技术进步极为有利。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面可以借鉴发达国家所得税制度:优化增值税制度,降低民营企业增值税税负;改善税率制度,实行企业所得税累进税率;提高税收优惠多样性,大力扶持民营企业健康持续发展。通过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适当降低小规模纳税企业的征收率,减轻其税收负担,还可以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实行超额累进税率。
结合我国当前的宏观经济状况,制定适宜的产业政策,利用税收政策鼓励民营企业不断科技创新,对于环境保护、就业扶持等特定民营企业还应给予政策性扶持。针对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民营企业,应降低企业所得税适用标准,促使这些企业不断改革创新新的核心技术,激发民营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带动国民经济的发展。对于从事国家鼓励行业的民营企业,国家应给予一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财政扶持,对民营企业必须的设备购置费、建设费优惠给予一定的减免税扶持。对于投资额大、产业关联大、技术含量高、创税能力强的重点民营企业,可给予享受财政资金贴息补助,并给予特殊优惠政策。对尚处于创业阶段的中小民营企业给予一定的减免税扶持。
加强监督与处置滥用核定征收、税收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规范核定征收的行为,制定切实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措施。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对每一项税收执法行为进行记录,以便查阅、审核和整改,进而提高纳税企业的税法诚信度、遵从度和满意度。此外,还需加强监督与处置选择性执法的行为。在执行税收政策时,应“国民等观”,对民营企业的纳税服务歧视现象加以监管。一方面,要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另一方面要强化税收服务意识,改进民营中小企业纳税服务。确保财政政策有效实施的同时,不伤税本,涵养税源,认真完善好税收减免政策,落实好结构性减税政策,帮助民营企业产业转型、结构升级、财务优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轻装上阵”,成为国民经济中最有活力的一部分。
中小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遭遇的问题也不同,改善优惠政策,关键在于调节税收政策在中小企业不同时期的偏重力度。在创业初期,可以运用财政补贴进行减免,或者通过给予国家信用机构担保等方式,保证民营企业能够轻松摆脱信用危机,克服融资困难,给初创时期的中小企业一个无税或者轻税的保障。在发展中期,应偏重在民营企业资产税减免,减轻劳务费用支出,摆脱发展负重,提高民营企业在这一重要发展阶段的运营能力,这对国民经济的优化是非常重要有效的。在发展成熟期,应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实行更多有效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降低资产负担;对企业税后利润再投资,应给予部分退税优惠等政策,促进资金有效循环利用,以促进其进一步扩大发展。在资产重组如企业兼并等方面应给予必要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促进中小企业进一步扩张,增强自身实力。如在贷款融资方面实行“国民待遇”,与国有企业享有同等权利。除了直接减免税收等简单方式之外,还需要细化税收优惠措施,加大使用在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加速折旧,提高资产利用率。对于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含量高的民营企业,可以鼓励民营企业对高新技术成果进行转化应用到其他领域,鼓励其进一步创新,放宽其发展领域,对经济发展有效的还可以可享受税收返还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