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出行平台中司机犯罪案件的统计分析

2019-03-11 09:22汪恭政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9年1期
关键词:顺风网约滴滴

汪恭政

根据2016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监管暂行办法》的规定,网约车是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关于网约车在出行过程发生的犯罪,2018年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发布了《网络约车与传统出租车服务过程中犯罪情况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对比传统出租车司机和网约车司机犯罪案件数据,结论是:2017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理的被告人为网约车司机且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实施犯罪的案件量不足20件,网约车司机每万人案发率为4.8%;而审理的被告人为传统出租车司机且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实施犯罪的案件量为170余件,传统出租车司机每万人案发率为6.27%。传统出租车司机比网约车司机实施的犯罪案件数高出近8.5倍。[1]从该报告的结论可以推导出,网约车司机比传统出租车司机的犯罪率更低,进而似乎可以推导出,滴滴出行平台的安全管理比传统出租车公司要好。

事实上,以“网约车”为关键词检索刑事案件很难反映网约车司机犯罪的全貌。有报告指出,“随着网约车的合法化,网约车市场逐步呈现优胜劣汰的趋势。自2015年滴滴打车与快滴合并,到2016年8月滴滴收购优步中国的业务,到如今存活的网约车软件屈指可数,滴滴成为网约车代名词。”[2]考虑到滴滴出行平台相关网约车司机处于网约车司机的主体地位,我们以“滴滴”为关键词,以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为年度区间,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共检索出1136份刑事判决书。其中,滴滴出行平台相关网约车司机(包括顺风车司机、专车司机、快车司机以及出租车司机)作为犯罪人的判决书高达122份,而非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指出的不足20件。我们认为,有必要梳理、分析这些判决书,以说明滴滴出行平台相关网约车司机犯罪的实际状况。

一、滴滴出行平台相关网约车司机犯罪情况的统计与分析

我们统计现有122份有关滴滴出行平台相关网约车司机犯罪的判决书发现,滴滴出行平台相关网约车司机犯罪的主体、行为和起因等情况呈现新特点。

(一)发案地区、数量和判决书审级数据

在滴滴出行中司机犯罪的统计概况上,主要涉及三方面内容。

在判决省份上。一年内有22个省份判决了滴滴出行平台相关网约车司机犯罪的案件,涉案6件以上的有10个省份。其中,广东涉案数最多,有13件,占比10.7%,其次是四川,有12件,占比9.8%,而后是浙江,有9件,占比7.4%,涉案8件的有北京、山东,各占比6.6%,江苏、湖南、重庆和福建涉案7件,各占比5.7%,湖北6件,比例为4.9%。可见,此类犯罪发案省份广泛,且多在广东、浙江、江苏、福建等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

在判决年份上,2017年有68份判决书,占比55.7%,2018年有54份,比例为44.3%。案件判决数相当,且一年内发案122起。需要指出的是,以上数据仅是相关刑事判决数据,考虑到犯罪黑数的原因,滴滴出行平台相关网约车司机犯罪绝对不止122起,更不可能只是20起,不是低发案率的犯罪。

在判决级别上,一审案件数占绝大多数,涉案119件,比例高达97.5%;二审案件仅有3件,比例仅为2.5%。

(二)犯罪人数据

犯罪人情况主要涉及司机人数、性别、年龄、学历和网约车业务类别等内容。

在作案人数上,一般而言,由于滴滴行车过程中驾驶座位有且仅有一位司机,司机单独犯罪成为常态。但整理判决书发现,存在司机和乘客共同犯罪的情形。在122份判决书中,除了119份案件是司机单独犯罪外,有3起案件是由司机和乘客共同实施的。

在犯罪人性别上,司机的性别全部为男性,女性司机犯罪的情况并未出现。

在犯罪人年龄上,除了15份判决书未具体说明滴滴出行平台相关网约车司机年龄外,30岁及以下的司法犯罪最多,涉及44人,比例达36.1%。其次是31岁至40岁的司机,有37人,占比30.3%。可见,40岁以下的滴滴出行平台相关网约车司机成为犯罪主体,总比例高达66.4%,青年司机犯罪率普遍较高。这表明,滴滴出行平台相关网约车司机犯罪更多地体现为年轻“体力型”犯罪。

在犯罪人学历上,除17人未说明犯罪人学历外,初中学历的占主体,有58人,比例达47.5%,而后依次是小学学历、中专学历、高中学历、大专学历和大学学历,涉案人数分别达14人、12人、11人、6人和4人,占比分别为11.55%、9.8%、9.0%、4.9%和3.3%。其中,初中及以下学历的滴滴出行平台相关网约车司机最多,共涉及72人,比例高達59%。可见,滴滴出行平台相关网约车司机学历普遍偏低,低学历的司机犯罪率较高。

在犯罪人所属网约车业务类别上,除了92份案件未具体说明司机类别外,已说明司机类别的案件中顺风车司机犯罪的最多,有12人,占比9.8%,其次是快车司机,有7人,比例为5.7%,而后是专车司机,有5人,占比4.1%。结合以上数据和一般逻辑认识,在不同类别的网约车司机中,顺风车司机发案率最高。

(三)犯罪类型数据

滴滴出行平台相关网约车司机犯罪主要涉及四种犯罪:(1)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有31起,占比25.4%;(2)侵犯人身的犯罪,有33件,比例为27.1%;(3)侵犯财产的犯罪,涉及35件,占比28.7%;(4)妨害社会监管秩序的犯罪,有23件,比例为18.9%。侵犯人身犯罪、侵犯财产犯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发案率较高。

犯罪人涉及的具体犯罪行为共有23种,包括暴力取财、持有毒品、盗窃取财、贩卖毒品、非法抢夺、故意伤害、过失致死、毁坏财物、交通肇事、强行奸淫、强制猥亵、敲诈勒索、扰乱交通秩序、扰乱无线电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危险驾驶、伪造身份证件、宣传邪教、寻衅滋事、隐瞒犯罪所得、运输毒品、诈骗取财和阻碍执法。其中,发案率较高的行为有:故意伤害21件(17.2%);交通肇事17件(13.9%);盗窃取财15件(12.3%);危险驾驶11件(9.0%);暴力取财9件(7.4%);诈骗取财6件(4.9%);强奸6件(4.9%);阻碍执法6件(4.9%)。以上犯罪行为的特征主要是侵犯人身和财产安全。

(四)犯罪起因数据

滴滴出行平台相关网约车司机犯罪的起因有多种,前述判决书中记录了25种原因,包括超员拒载、车费纠纷、乘车纠纷、赌博输钱、非法营运、见财起意、见色起意、路线纠纷、卖淫介绍、受雇隐瞒赃物、逃避检查、逃避缴费、伪基站诈骗、吸毒偏好、协助贩毒、协助套现、协助运毒、邪教宣传、行车迟到、行车纠纷、行车碰撞、营运竞争、载客被查、中途拒载和醉酒驾驶。其中,较为常见的起因有:见财起意29件(23.8%);行车碰撞17件(13.9%);见色起意11件(9.0%);醉酒駕驶10件(8.2%);乘车纠纷10件(8.2%);车费纠纷8件(6.6%);逃避检查6件(4.9%)。

综合以上各类犯罪学分析数据,我们得出以下结论:40岁以下低学历的顺风车司机、快车司机是滴滴出行平台相关网约车犯罪的主要群体,且以实施侵犯人身、侵犯财产和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为主;一年内判决的案件数达122起,考虑犯罪黑数因素,实际犯罪数量更大,对出行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具有严重威胁。

二、滴滴出行平台有关安全运营的管理模式

滴滴出行平台与其网约车司机之间事实上存在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对不同类型的网约车业务的监管程度与发案率有密切关系,顺风车、快车业务相关网约车司机发案率明显高于专车司机。我们分析了滴滴出行平台对各类网约车司机的合作协议,得出以下结论。

(一)滴滴出行平台对传统出租车司机的监管模式

随着滴滴出行平台业务的拓展,部分传统出租车也成为其网约车司机,平台对其监管集中在准入环节,主要采用形式审核的方式判别司机的资格(见表1),约定对传统出租车司机提供出行服务有权审查、监督,但不对出租车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或争议承担责任,也不对任何一方使用出租车服务过程中可能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由司乘人员双方自行解决(见表2)。因此,滴滴平台实质上是给传统出租车和乘客撮合交易提供中介服务,未形成有效的监管。

(二)滴滴出行平台对快车、专车司机的监管模式

滴滴快车和专车是两种不同服务等级的网约车服务业务,相比于快车面向经济型乘客,后者面向的是服务质量要求更高的乘客,二者的监管模式相似,都实行准入监管,在审核方式上都采取形式审查,仅在司机的准入资格、服务范围和车辆要求上对专车司机的要求更高(见表1)。在具体监管措施上,滴滴出行平台与之约定,滴滴出行平台是用车、驾驶或运输服务方面的信息提供平台,如《滴滴专车使用条款》第1条规定,滴滴出行平台仅是信息的提供者和信息交互的平台,如果违规行为,可封禁车主账号。车主若挂靠汽车租赁公司,则由该公司监管。滴滴出行平台对司机和乘客的纠纷设置了投诉渠道,但对滴滴出行平台向司乘人员双方提供对方个人信息导致的安全风险,未规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法律责任(见表2)。

(三)滴滴出行平台关于顺风车司机的监管模式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规定,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相比于对前二类司机的监管,滴滴出行平台对顺风车司机的监管,无论是在司机的准入资格、服务范围、车辆要求上都极大地降低了要求(见表1)。根据滴滴平台与顺风车司机所签协议中涉及免责事项的规定,滴滴出行平台提供的不是出租、用车、驾驶或运输服务,而是平台注册用户之间的信息交互及匹配服务,对因使用(或无法使用)信息平台导致的任何损害,滴滴平台不承担责任(见表2)。“在顺风车情形中,目前不论是立法的态度还是理论界的主流观点,都倾向于认为网络平台对于顺风车车主并不具有较强的控制力。”[3] 顺风车司机在提供出行服务中占主导地位,可依自身意愿选择是否搭载乘客。然而,滴滴出行平台向司乘人员提供双方的信息交互和匹配服务所导致的违法犯罪风险,并不因为其协议免除条款而不出现,一旦发生前述违法犯罪活动,侵害后果和法律责任完全由司乘人员自身承担,其封闭运行的信息网络环境排除了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制止和调查犯罪的可能性,滴滴出行平台依服务协议自我免除监管、协助及时执法等义务,不设置必要的紧急安全管理措施,是否违背了企业社会责任和法律义务,公众的质疑是合理的。

综合以上,滴滴出行平台与各类网约车司机约定仅承担出行信息发布平台的角色,在服务过程中通过接收乘客的出行需求,并提供给相关出行服务方,一般性地处理纠纷投诉,但是,该平台违反相关法律向司乘双方提供了对方的个人信息,并为司机群体创建了信息交流空间,创造了新的社会安全风险,却未对其设置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没有对相关网约车司机的违法犯罪活动形成实质性监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监管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滴滴出行平台作为我国最大的网约车平台,不应只是出行信息发布平台,应对其创造的安全风险承担必要责任,对其业务活动中的网约车司机违法犯罪活动进行实质性监管。

注释:

[1]参见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网络约车与传统出租车服务过程中犯罪情况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2018年9月,第3页。

[2]《2017-2018中国网约车行业研究专题报告》,http://www.iimedia.cn/61053.html,访问日期:2018年9月29日。

[3]张新宝:《顺风车网络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与侵权责任》,载《法律适用》2018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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